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十一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之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十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因受刑人甲○○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表現良好,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聲請裁定免其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
二、茲依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泰所教字第0九一000二七七六號函送有關資料,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屬實,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