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一號、九十年執字第四九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一六三號裁定送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護字第五五三號保護管束執行卷一宗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八號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八號刑事判決一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一號卷內可稽。另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一六三號裁定送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六四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此分別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一六三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中女戒和教一三四六號函影本一份、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六四四號裁定一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一號卷內可佐。該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護字第五五三號案卷可稽,可認該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於法要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 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