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八四號、九十年執字第二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另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二三號裁定送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六五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護助字第八三號卷宗可稽。受刑人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於法要無不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裕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