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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8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五六0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護字第五四一號保護管束執行卷一宗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另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五六0號裁定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經接受戒治處遇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七0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該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均依規定報到,且驗尿結果均呈陰性反應,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戒執護字第五四一號案卷可稽,可認該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旭 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