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施用毒品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九號),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施用毒品罪,經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十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五四八號,強制戒治,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刑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松 竹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