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0二四號
自 訴 人 丁○○○ 女五被 告 丙○○ 女五十右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影本內容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自訴意旨認定被告丙○○(自訴人刑事自訴狀誤植為「陳美惠」)犯有前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間,以急需款項使用為由,持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民族路分行、發票日─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票號─DB─0000000號、帳號─00000000號、發票人─曾秋月、面額新臺幣(以下同)十一萬六千元之支票一紙,且於票背簽署「丙○○」之背書後,向自訴人丁○○○伊調借十萬元,事後自訴人將該支票提示竟不獲付款,再向被告催討,被告亦置之不理等情為據;而經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有於右揭時地持前開支票向自訴人調借十萬元現款,該支票事後不獲兌現等情,惟堅決否認其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從八十四年間起,就向自訴人借錢,我都有還錢,總共借有超過五百多萬元、之前向自訴人借款是借十萬元,一個月利息三千元,後來變成六千元、後因其丈夫死亡,生活困苦,再加上利息負擔,無法在退票後一次解決、該紙支票是甲○○自報名牌,以該支票為抵押請其代簽賭六合彩,因簽賭金額未超過該支票面額,當時並未退還餘額等語;經查:
(一)、本件自訴人所指被告持以向伊調借十萬元款項之支票一紙,係案外人甲○○(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於八十八年間,與證人乙○○一同至被告於臺中市○○○○街三三之二號住處,拜託被告代為簽賭六合彩,賭金共八萬多元,並由甲○○交付自某不詳者所交付仲介款項代價即本件系爭支票一紙予被告,惟案外人甲○○所簽賭之六合彩號碼並未中彩,嗣亦避不見面等情,已據證人乙○○到庭證述屬實;依證人乙○○所證述內容,被告持有系爭支票係代案外人甲○○簽賭八萬餘元之六合彩賭博之賭金,被告於代墊該賭金後,再以該支票向自訴人調借現款十萬元,就該支票之取得係屬合法取得,實無自訴人所指之購買俗稱「芭樂票」以向自訴人詐欺財物之情事。
(二)、又被告於本院審理陳稱其自八十四年間起即與自訴人間存有金錢借貸關係,其借貸金額合計五百萬元以上,每借十萬元,一個月利息起初為三千元,嗣改為六千元,之前借款均能按期清償等語,而自訴人就被告前揭陳述內容除就借款時間係自八十六年間起,借款金額之總合並未超過五百萬元部分有所爭執外,其餘均不爭執;則依自訴人與被告二人自八十四、或八十六年間起即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金額又高達數百萬元之譜,該借貸被告亦能按期清償之情以觀,茍被告確有詐欺自訴人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被告何有先後向自訴人借款達數百萬元,並予以清償完畢後,再詐欺本次小額借款之理?況自訴人於將款項借貸予被告之時,已收取十萬元,每月三千元至六千元之高額利息(即一萬元每月三百元至六百元之利息,一年三千六百元至七千二百元之利息),自訴人對於所借貸予被告之款項係因圖取被告所支付之借款後所生之高額利息,亦非被告施以任何詐術以致自訴人將款項借貸予被告。
(三)、更者自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更自承被告之前借的錢都有按時還我、被告信用不錯,因她都有準時還我錢等語;顯見被告於向自訴人借款之時,信用狀況良好,就借款本金與利息均能按時清償,被告就向自訴人之借款,實亦無對自訴人施以任何詐術而取得一節,自勘認定。
是綜合前述:本件被告向自訴人借款時,信用狀況良好,每筆借款亦按十萬元每月支付三千或六千元之利息,被告均能依約按時清償;再於本件借款所供為擔保之支票一紙,係因被告代案外人甲○○簽賭六合彩時甲○○所交付供為簽賭金,被告於支付該簽賭金後,持該支票向自訴人借款,被告就該支票仍屬合法取得,並非俗稱之「芭樂票」,被告就該借款實無對自訴人施以任何詐術,自訴人亦無所謂因此陷於錯誤之可言;是依自訴人所自訴內容仍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詐欺取財罪嫌,揆諸首揭判例說明難遽以詐欺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何自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爰依法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堯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