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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3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原名為郭文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事 實

一、丙○○(原名為郭文龍)素行不佳,前曾犯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均未構成累犯,惟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部分曾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確定在案,現仍在假釋保護管束期間內),詎仍不知悔改。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晚間十時二十二分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前,攜帶其在台中市○○路干城車站附近之市場地上撿拾而來之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造成危險,可為兇器使用之水果刀一把(事後已丟棄在台中縣太平市一江橋下),見甲○○開啟五R-二三八九號自用小客車(車主為甲○○之母林淑霞所有)時,即開車門強行進入該車右前座,持前揭刀械,脅迫甲○○,使甲○○不能抗拒,而交付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現金給丙○○,得手後,丙○○再交還二百元車資給甲○○,並脅迫甲○○下車,而強盜該車輛,並將該車開走以為代步工具。開走前,甲○○請求丙○○如欲棄置該車,請來電告知,丙○○竟另行起意於翌日下午十三時許,在台中市○○○區○路邊之公共電話以甲○○前開所留電話勒索三萬元贖車,經甲○○拒絕,丙○○遂以該車為代步工具,繼續使用該車(此部份未經公訴人起訴)。嗣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凌晨二時許,丙○○駕駛該車行經台中縣大里市○○路與興大南街口時,為警查獲。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犯行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及證人林淑霞所指述暨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贓物領據各一份、照片三幀附卷可資佐證,事證至臻明確,被告丙○○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丙○○曾觸犯強盜犯行仍不知悔悟,視法律如無物,被告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惟犯罪後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前開被告丙○○犯罪所使用之兇器水果刀一把,係被告丙○○在台中市○○路干城車站附近之市場地上撿拾而來,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在卷,非屬被告所有,且事後亦已丟棄在台中縣太平市一江橋下,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三、至於被告丙○○另行起意(被告丙○○於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審理時,到庭供述稱如下:問:你開走她的車是要擄車勒贖?被告丙○○:不是,當時我想要當代步用的。)以被害人甲○○所留電話勒索三萬元贖車(是否另有恐嚇言語?應再查明。),經被害人甲○○拒絕,丙○○遂以該車為代步工具,繼續使用該車,因而未遂,該所為是否另行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應由檢察官再行偵查明確後,妥適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 俊 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五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日期:200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