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肆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 光 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