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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7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陳清順丙○○共 同 吳光陸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瑞鍠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裁判日期:200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