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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7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七號

被 告 乙○○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張志新律師被 告 庚○○

丙○○己○○甲○○戊○○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裁判日期:200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