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七號 被 告 乙○○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張志新律師被 告 庚○○ 丙○○己○○甲○○戊○○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