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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0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О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徐湙崴」之署押各壹枚、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上偽造之「丙○○」之署押壹枚、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上偽造之「丁○○」之署押壹枚、如附表二編號一、四、五、十四至二十三號、附表三、四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各壹紙及附表一、三、四所示之信用卡共陸張、如附表二編號

一、四、五、十四至二十三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徐湙崴」之署押各壹枚、如附表三所示各編號之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之署押各壹枚、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各簽帳單上特約商店存根上偽造之「丁○○」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原係經營服飾業,並曾從事代辦信用卡業務,因而持有客戶多人之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以不正方法自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概括犯意,於(一)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明知其弟徐湙崴並無申請信用卡之意,竟冒用徐湙崴之名義,分別偽造徐湙崴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各一紙,再持前開偽造之私文書分向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洲信託)、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富邦商銀)、中華商業銀行(中華商銀)申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共四張,表明為徐湙崴申請信用卡之旨,並於申請書中載明信用卡以郵寄之方式寄至台中市○○區○○路○○○巷○號,連續多次偽造申請書書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徐湙崴及亞洲信託、富邦商銀、中華商銀,並於收受前開信用卡之後,連續於附表二編號一、四、五、十四至二十三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前開編號所示之各特約商店,偽造徐湙崴之署押於信用卡之簽帳單上(一聯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一聯為持卡人存根聯),表明係「甲○○」本人消費之旨刷卡消費,並確認該筆消費而偽造私文書,並交付予如附表二前開各編號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而據以行使,供之核對,致使各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係甲○○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因而詐得如附表二前開編號所示之各商店行號所販售之物品(價值各詳如附表二前開編號之刷卡金額)或換得現金,足以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及徐湙崴,或於附表二編號二、三、六至十三所示之時間連續在附表二編號二、三、六至十三所示之提款機機台鍵入密碼,各向附表二編號二、三、六至十三所示之銀行預借如附表二編號二、三、六至十三金額欄所示之現金,以此不正之方法從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二)再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未經丙○○之同意,擅自以丙○○之名義,偽造丙○○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一紙後,持向中華商銀辦理信用卡,因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丙○○、中華商銀,嗣其收受前開申請而來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張後,連續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持前開信用卡,在同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內,偽造丙○○之署押於信用卡之簽帳單上(亦均有二聯),表明係「丙○○」本人消費之旨刷卡消費,並確認該筆消費而偽造私文書,並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而據以行使,供之核對,致使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係丙○○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共計詐得該附表所示之財物(財物價值詳如附表三之刷卡金額)或換得現金;(三)再於九十一年三月間與己○○(嗣到案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己○○不法所有、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持其客戶中丁○○之身分證資料,在台中市○○路某處將上開資料交付予己○○,共同未經丁○○之同意,由己○○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偽造丁○○向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一紙,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持以向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一張,乙○○並囑己○○在丁○○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丁○○之現居地為友人邱健仁所居住之台中縣大里市○○路○○○號,載明取卡方式為郵寄至現居地之方式,另囑居住於前開地點之友人邱健仁代為領取信用卡,嗣不知情之邱健仁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收受以丁○○為申請人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後,即依乙○○之囑託將信用卡交付予己○○,己○○持得上開丁○○之信用卡後,乃於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時間,連續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丁○○之署押,表明係「己○○」本人消費之旨,並確認該筆消費而偽造私文書,並交付予如同編號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而據以行使,供之核對,致使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係丁○○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財物或換得現金。嗣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偽造之中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亞洲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各一張。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於右揭時地未經徐湙崴之同意即擅自以徐湙崴名義辦理信用卡並持以消費或預借現金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擅自替丙○○辦理信用卡使用及明知丁○○沒有要辦信用卡即將信用卡資料交付己○○辦理,並透過他人交付丁○○之信用卡予己○○使用云云,辯稱:丙○○及丁○○要伊幫忙辦理信用卡,丁○○之信用卡並非伊辦理,伊有交待己○○要問丁○○是否要辦信用卡,又丙○○同意伊借信用卡使用云云,經查:被告乙○○未經徐湙崴、丁○○之同意即為徐湙崴名義辦理信用卡,並將丁○○之資料交付己○○辦理信用卡,嗣分別由乙○○冒徐湙崴之名刷卡,由己○○冒丁○○之名刷卡等情,業據徐湙崴、丁○○到庭指訴歷歷,並有附表一所示之徐湙崴、丁○○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共五紙、附表四所示之簽帳單影本各一紙附卷可憑,且經證人邱健仁於偵查中供稱被告乙○○交待伊將丁○○之信用卡交付予綽號「小婷」之女子即己○○等語明確,核與蔡平權即翰林園公寓大廈之管理員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一紙及郵件代收簿影本一紙附卷可憑,被告乙○○冒用徐湙崴之名義申請信用卡及明知丁○○無意辦理信用卡使用,仍將資料交付己○○使用,並透過邱健仁將信用卡交付予己○○使用,堪以認定。雖被告乙○○辯稱:伊有交待己○○要詢問丁○○要不要辦理信用卡云云,惟查:同案被告己○○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十二時十三分持丁○○之中華商銀信用卡在台中市○○路○○○巷○弄○號芷綾精緻服飾店刷卡消費一萬八千元,同日十二時十六分,被告乙○○亦於同家店內以徐湙崴之中華商銀信用卡刷六千元,同日十二時二十分,持丙○○之信用卡再刷卡六千元,有中華商銀信用卡中心冒刷案附表三紙附卷可憑,且該消費並經被告乙○○自承不諱,而前開服飾店並不大,平日只有一人在看顧,業據證人戊○○即前開服飾店之負責人到庭結證明確,且被告乙○○復於前開證人結證後自承:「己○○拿到卡時有說要買化妝品,我介紹他去那裡(指前開服飾店)買化妝品,那天我也有買」等語,是以被告乙○○與同案被告己○○均明知丁○○無同意渠等辦卡之意,竟冒用丁○○之名義辦卡且相偕至前開服飾店內分別以徐湙崴、丙○○、丁○○之名義刷卡換取現金等情,可以認定。再查被告乙○○持前開丙○○之信用卡至附表三所示之各店家刷卡,業據被告乙○○自承在卷,且有前開中華商銀之刷卡記錄三紙附卷可憑,並有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各一紙附卷可憑,雖證人丙○○傳拘無著,惟按信用卡已廣為現代人普遍使用之交易工具,信用卡之消費情形已列為個人信用之重要依據,信用卡之消費款於刷卡後應於次月依消費情形向發卡銀行繳費,該繳費之情形攸關個人信用問題,豈有人無故將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本案被告乙○○於警訊中坦承未經丙○○同意申辦信用卡使用,繼於偵審中否認冒用丙○○之名義申辦信用卡,辯稱是經丙○○同意使用信用卡云云,卻無法提出丙○○何以無故同意伊使用信用卡之理由,則被告事後辯稱:丙○○有同意伊使用該信用卡云云,顯係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各信用卡申請書及附表二、三、四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影本附卷可憑,事證明確,依法應予論科。

二、按持卡人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簽名為署押後交還特約商店,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係持卡人確認簽帳單上記載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旨,是該簽帳單含有收據及請款單之性質,應屬私文書。本件被告乙○○持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之名義,在簽帳單上偽簽「徐湙崴」、「丙○○」之署押,並將簽帳單行使交付於商店人員行使,使該商店陷於錯誤,誤認乙○○確為持卡人因而交付財物,雖被告等消費後,被告等免給付消費款予店家,而係由發卡銀行支付該消費款項予店家,而被告應於消費之次月給付該款項與發卡銀行;惟被告等主觀上係欲藉由前開方式直接詐得財物,其客觀上亦有對他人施用詐術並致使他人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情形,縱嗣因信用卡消費契約之關係致發卡銀行先行付簽帳消費之帳款,然被告主觀上既本有藉施用詐術而直接獲得財物之意,其目的應係在詐得財物,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查本案被告乙○○係偽造他人申請書申請信用卡使用,所請信用卡係由有權制作之人所制作,並非自行偽造,自無偽造信用卡之問題,公訴人論以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顯有誤會,就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偽造信用卡部分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次按被告乙○○有以冒名申請之信用卡於附表二編號二、三、六至十三所示之各銀行機台取得預借之現金,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該部分犯行與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均附此敘明。再被告就被害人丁○○遭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盜刷信用卡部分與同案被告己○○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就該部分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部分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為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乙○○偽造申請書持以行使,並偽造署押在簽帳單上持以消費及共犯己○○偽造申請書持以行使,並偽造署押在簽帳單上持以行使之行為,均係同時侵害遭偽造署押之人及發卡銀行或各該特約商店,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自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與以不正方法自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申請信用卡並恣意持他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惡性非輕,對社會經濟秩序有不良之影響,惟本案被告乙○○素行良好,本案犯罪所得尚屬非豐,及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信用卡之申請書及附表二編號一、四、

五、十四至二十三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徐湙崴」署押、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及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丙○○」署押及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及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丁○○」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附表二編號一、四、五、十四至二十三所示之簽帳單及附表三、四各編號所示之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及附表一、三、四所示之信用卡共陸張,為被告乙○○或共犯己○○所有犯罪所得之物,雖有部分未扣案,惟均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均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申請時間│ 發卡銀行 │ 卡號 │├────┼─────────────┼────────────────┤│ .⒏│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⒏ │富邦商業銀行(VISA卡)│000000000000000 │├────┼─────────────┼────────────────┤│ ⒏ │富邦商業銀行(JCB卡) │不詳(註:未使用) │├────┼─────────────┼────────────────┤│ ⒊ │中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徐湙崴亞洲信託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富邦商業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 簽帳時間│ 特 約 商 店 │簽帳金額 │ 消費內容 ││ │ │ 或預借現金機台址│(新台幣) │ │├──┼─────┼─────────┼───────┼───────┤│一 │ .⒋⒈ │ 大買家國光店 │三二二0 │ 購物或換現金 ││ │ │ │ │ (使用亞洲信 ││ │ │ │ │ 託萬事達卡 ││ │ │ │ │ │├──┼─────┼─────────┼───────┼───────┤│二 │ ⒑ │世華商銀中港分行 │一0000 │ 預借現金( ││ │ │ │ │ 以下使用富邦 ││ │ │ │ │ VISA卡) ││ │ │ │ │ │├──┼─────┼─────────┼───────┼───────┤│三 │ ⒑ │同上 │三000 │ 同上 ││ │ │ │ │ │├──┼─────┼─────────┼───────┼───────┤│四 │ .⒒⒈ │ 漁豐海鮮餐廳 │五000 │ 消費或換現金 ││ │ │ │ │ ││ │ │ │ │ │├──┼─────┼─────────┼───────┼───────┤│五 │ ⒒⒓ │ 同上 │ 三000 │ 同上 ││ │ │ │ │ │├──┼─────┼─────────┼───────┼───────┤│六 │ ⒒ │富邦銀行 │三000 │ 預借現金 │├──┼─────┼─────────┼───────┼───────┤│七 │ ⒓⒌ │中國信託文心分行 │二000 │ 預借現金 │├──┼─────┼─────────┼───────┼───────┤│八 │ ⒓⒘ │富邦銀行北台中分行│五000 │ 預借現金 │├──┼─────┼─────────┼───────┼───────┤│九 │ ⒓ │世華銀行中港分行 │五000 │ 預借現金 │├──┼─────┼─────────┼───────┼───────┤│十 │ ⒈⒉ │富邦銀行北台中分行│ 三000 │ 預借現金 │├──┼─────┼─────────┼───────┼───────┤│ │ ⒈ │中國信託文心分行 │ 三000 │ 同上 │├──┼─────┼─────────┼───────┼───────┤│ │ ⒉ │富邦銀行北台中分行│ 五000 │ 同上 │├──┼─────┼─────────┼───────┼───────┤│ │ ⒋⒈ │同上 │ 二000 │ 同上 │├──┼─────┼─────────┼───────┼───────┤│ │ ⒋⒉ │芷綾精緻服飾店 │ 六000 │購物或換現金 ││ │ │ │ │(以下使用中 ││ │ │ │ │ 華商銀信用卡 │├──┼─────┼─────────┼───────┼───────┤│ │ ⒋⒌ │遠百永福分公司 │ 五六八 │ 同上 │├──┼─────┼─────────┼───────┼───────┤│ │ ⒋⒐ │紹輝股份有限公司 │ 七00 │ 同上 │├──┼─────┼─────────┼───────┼───────┤│ │ ⒋⒐ │遠百永福分公司 │ 一七五八 │ 同上 │├──┼─────┼─────────┼───────┼───────┤│ │ ⒋⒒ │野田汽車百貨 │ 一八二0 │ 同上 │├──┼─────┼─────────┼───────┼───────┤│ │ ⒋⒔ │不詳 │ 二六四 │ 同上 │├──┼─────┼─────────┼───────┼───────┤│ │ ⒋ │伊詩娜美容店 │ 一八七0 │ 同上 │├──┼─────┼─────────┼───────┼───────┤│ │ ⒋ │家樂福崇德店 │ 八九四0 │ 同上 │├──┼─────┼─────────┼───────┼───────┤│ │ ⒌ │遠百永福分公司 │ 六八四 │ 同上 │├──┼─────┼─────────┼───────┼───────┤│ │ ⒌ │不詳 │ 四0九0 │ 同上 │├──┼─────┴─────────┴───────┴───────┤│總計│ 七六九一四元 │└──┴───────────────────────────────┘附表三: 中華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 │日期 │ 特約商店 │ 金額 │ 消費內容 │├──┼────┼───────────┼─────┼─────────┤│ │ │ │ │ ││一、│⒋⒉ │ 仁山加油站 │六00 │ 加油 │├──┼────┼───────────┼─────┼─────────┤│二、│同上 │ 芷綾精緻服飾店 │六000 │ 購物或換現金 │├──┼────┼───────────┼─────┼─────────┤│三、│⒋⒊ │ 媚一服飾名店 │九000 │ 同上 │├──┼────┼───────────┼─────┼─────────┤│四、│⒋⒍ │ 丁丁藥局西屯店 │九七八 │ 同上 │├──┼────┼───────────┼─────┼─────────┤│五、│⒋⒔ │ 遠百企業永福分公司 │五二七 │ 同上 │├──┼────┼───────────┼─────┼─────────┤│六、│⒋⒙ │ 漢村股份有限公司 │八00 │ 同上 │├──┼────┼───────────┼─────┼─────────┤│七、│⒋ │ 大買家量販店國光店 │八三00 │ 同上 │├──┼────┼───────────┼─────┼─────────┤│八、│⒋ │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二0 │ 同上 │├──┼────┼───────────┼─────┼─────────┤│九、│⒌⒈ │ 芷綾精緻服飾店 │一0000│ 同上│├──┼────┼───────────┼─────┼─────────┤│十、│⒌⒔ │ 凱衣精品服飾店 │ 四三五八 │ 同上 │├──┼────┼───────────┼─────┼─────────┤│ │⒌ │ 特力翠豐公司 │ 一八五八 │ 同上 │├──┴────┴───────────┴─────┴─────────┤│ 總計:四三八四一元 │└───────────────────────────────────┘附表四:丁○○中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  ⒊ │ 媚一服飾店 │ 九000 │購物或換現金 │├─┼─────┼──────────┼────────┼───────┤│二│ ⒊ │ 遠百企業中港分公司 │ 二五五三 │同上 │├─┼─────┼──────────┼────────┼───────┤│三│ ⒋⒈ │ 香港商捷時公司 │ 三九九 │同上 │├─┼─────┼──────────┼────────┼───────┤│四│ ⒋⒉ │ 芷綾精緻服飾店 │ 一八000 │ 同上 │├─┼─────┼──────────┼────────┼───────┤│五│ ⒋⒋ │ 遠百企業 │ 二四五 │ 同上 │├─┼─────┼──────────┼────────┼───────┤│六│ ⒋⒍ │ 家樂福 │ 二四五0 │ 同上 │├─┼─────┼──────────┼────────┼───────┤│七│ ⒋⒍ │ 遠百企業 │ 二八九 │ 同上 │├─┼─────┼──────────┼────────┼───────┤│八│ ⒋⒎ │ 龍心百貨 │ 一九九 │ 同上 │├─┼─────┼──────────┼────────┼───────┤│九│ ⒋⒎ │ 龍心百貨 │ 二八0 │ 同上 │├─┼─────┼──────────┼────────┼───────┤│十│ ⒋⒐ │ 遠百企業中港分公司 │ 五四六 │同上 │├─┼─────┼──────────┼────────┼───────┤││ ⒋⒐ │ 香港商捷時公司 │ 九九八 │ 同上 │├─┼─────┼──────────┼────────┼───────┤││ ⒋⒐ │ 何藥局 │ 二八0 │ 同上 │├─┼─────┼──────────┼────────┼───────┤││ ⒋⒒ │ 遠百企業中港分公司 │ 三0九 │ 同上 │├─┼─────┼──────────┼────────┼───────┤││ ⒋⒔ │ 漢登企業有限公司 │ 三九九 │ 同上 │├─┼─────┼──────────┼────────┼───────┤││ ⒋⒔ │ 美嬅泰興業公司 │ 三四九 │ 同上 │├─┼─────┼──────────┼────────┼───────┤││ ⒋⒕ │ 遠百企業 │ 一六0 │ 同上 │├─┼─────┼──────────┼────────┼───────┤││ ⒋⒗ │ 人客人皮鞋店 │ 三九0 │ 同上 │├─┼─────┼──────────┼────────┼───────┤││ ⒋⒗ │ 鋐思眼鏡行 │ 六00 │ 同上 │├─┼─────┼──────────┼────────┼───────┤││ ⒋⒗ │ 四季精品百貨 │ 六00 │ 同上 │├─┼─────┼──────────┼────────┼───────┤││ ⒋⒙ │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一三二 │ 同上 │├─┼─────┼──────────┼────────┼───────┤││ ⒋⒚ │ 家樂福 │ 一九七 │ 同上 │├─┼─────┼──────────┼────────┼───────┤││ ⒋ │ 美嬅泰興業 │ 二0四 │ 同上 │├─┼─────┼──────────┼────────┼───────┤││ ⒋ │ 佳舫服裝公司 │ 九九0 │ 同上 │├─┼─────┼──────────┼────────┼───────┤││ ⒋ │ 大潤發 │ 二0五 │ 同上 │├─┼─────┼──────────┼────────┼───────┤││ ⒋ │ 四季精品百貨 │ 二二八 │ 同上 │├─┼─────┼──────────┼────────┼───────┤││ ⒋ │ 遠百企業 │ 一九二 │ 同上 │├─┼─────┼──────────┼────────┼───────┤││ ⒋ │ 遠百企業 │ 四八九五 │ 同上 │├─┼─────┼──────────┼────────┼───────┤││ ⒋ │ 遠百企業 │ 一七九 │ 同上 │├─┼─────┼──────────┼────────┼───────┤││ ⒋ │ 同上 │ 一四三 │ 同上 │├─┼─────┼──────────┼────────┼───────┤││ ⒋ │遠百企業中港分公司 │ 四五五九 │ 同上 │├─┼─────┼──────────┼────────┼───────┤││ ⒌⒋ │ 大潤發 │ 一八0 │ 同上 │├─┴─────┴──────────┴────────┴───────┤│ ││ 總計五0一五0元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200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