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吳國聖律師
曹宗彝律師被 告 甲○○
乙○○丁○○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被告甲○○、乙○○、丁○○等三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其中被告丙○○部分另有同條項第三款之情形,而均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四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一 峯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郭 妙 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