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吳國聖律師
曹宗彝律師被 告 甲○○
乙○○丁○○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丙○○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被告甲○○、乙○○、丁○○等三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其中被告丙○○部分另有同條項第三款之情形,而均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八月二十六日各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四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陳卿和法 官 蔡美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