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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7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吳國聖律師

曹宗彝律師溫文昌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八月二十六日、十月二十六日、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各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夏 一 峯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蔡 美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