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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賠字第 50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決定書 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五О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受 刑 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乙○於交付感化教育前受羈押貳佰參拾日,准予賠償新台幣陸拾玖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父乙○(已於民國(下同)七十二年死亡)因涉匪諜案件,於六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被警備總部人員由台中家中押走,在警總羈押至六十五年九月一日止。期間調查審判總共被羈押二百三十日。六十五年九月二日起,乙○被交付感化教育三年,於土城鄉台灣仁愛教育實驗所開始服刑,至六十八年九月一日服刑結束。八十九年一月,聲請人甲○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其中交付感化教育期間係屬該基金會之補償範圍,至於交付感化教育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依據補償條例第一條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得向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按日數計,每日新台幣(下同)三千至五千元)等語。

二、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而於有交付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之情形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科刑判決確定前所受羈押日數,得以折抵刑期,刑法第四十六條定有明文;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亦規定留置之期間,應折抵感訓處分執行之期間,皆係揭櫫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旨。而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感化教育,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感化處分,就折抵之規定則付闕如。惟上開羈押既係對人身自由之限制,雖大法官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未及於此,仍應認與該解釋所列之事由相同,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方符憲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之旨(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年度台覆字第四0二號決定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之父乙○前因涉叛亂案件被捕,經裁定交付感化教育三年,期間自六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六十八年九月一日止,此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五年度諫判字第五十六號判決書、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九一)基修法癸字第二二六三號函可參,而此部分業經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補償申請人二百一十萬元補償完畢,亦為聲請人所是陳,此合先敘明。

(二)至於受刑人實際被捕時間至交付感化教育前之羈押期間,經向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函詢,惟據函復稱:因案卷業逾保存年限銷燬,致無法提供其他資料,有該室九十一年六月廿四日(九一)法沛字第一八八九號書函一件可參,惟就該函所檢附之資料查知,乙○所涉該案件係由內政部警政署於六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以安仁北字第九00七一號送審,而於六十五年三月廿二日經軍事檢察官以六十五年初特字第十三號提起公訴,而於宣判時之六十五年七月廿一日,乙○係因該案在押,有各該資料影本可參,另經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函詢,據該基金會所檢附之內政部警政署九十年十二月廿五日益安仁偵(七)字第八0六一三七號函稱:「包某係於六十五年一月十五日由台中市警察局偵訊移送,同年九月二日感訓,六十八年九月一日感訓期滿」。另依該函所附之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感訓新生考核表之「案情概要欄」則註記,「六十五年一月十五日由台中市警察局問話後即帶往台北市警察(局)招待所押訊兩週,二十九日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判決交付感化教育三年。羈押日期及時間為七個月又十七天,亦有該函存卷可參,故受刑人乙○確於交付感化教育前被羈押二百三十日無訛(即自六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此足資證明聲請人所稱應與事實相符。

四、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自六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至六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合計二百三十日之羈押未予折抵期間,依前開說明應予賠償。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職業、身分、地位,因本案被捕後長期羈押未計入感化教育期間,身心備受痛苦等情狀,認其以每日賠償三千元為適當。從而,受刑人交付感化教育前受羈押二百三十日,應准予賠償六十九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冤獄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 瑞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聲請司法院覆議委員會覆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附錄法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賠償支付聲請之程序及時效)賠償支付之聲請,應向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提出書狀,並附送戶籍謄本。

賠償決定送達後,一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聲請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