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財專更字第二號
移受處分人 甲○○○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北屯安順北一街四十二之一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乙○○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臺灣省丙○○○○臺中分局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中局查字第四七三六號移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財專字第二五號裁定後,嗣受處分人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 文甲○○○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元月五日自菲律賓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証之酒類運銷省境,於台中港立榮貨櫃場經查獲。其顯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爰依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移送本院裁罰。
二、按受處分人行為後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業經總統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0二0三0號令公布廢止,並於同年月二十四日生效。從而,本件尚無從依前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應予不罰。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