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甲○○ 住臺中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被 告 乙○○ 男 四
丙○○ 男 五丁○○ 男 四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0三號違反建築術成規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其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丁○○被訴違反建築術成規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