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台中縣貨卡車駕駛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丙○○甲○○右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劉 麗 瑛法 官 許 月 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