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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1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辛○○

乙○○癸○○庚○○○戊○○子○○己○○壬○○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六三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九人被訴瀆職及偽證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靜 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