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二號
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劉叡輝律師被 告 周烱勳
甲○○丁○○乙○○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五O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一)確認原告對賴江鬆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
(二)被告周烱勳就附表一所列土地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所為繼承登記(申請日期及字號詳附表一)應予塗銷,並登記為原告與被告周烱勳公同共有。
(三)被告周烱勳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收件登記字號三六五一三號所為繼承登記暨同地號面積一一七三平方公尺,同地段二四O-二十號面積一八OO平方公尺,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收件登記字第二三O三六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甲○○,以及甲○○將上開土地二筆於八十年九月四日,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收件登記字第三四一六三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乙○○、丙○○、戊○○(詳如附表二)均應予塗銷,並登記為原告與被告周烱勳公同共有。
(四)被告周烱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九百八十四萬一千零八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六)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周烱勳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