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三五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伍所示之菸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附表一所示之「MILD SEVEN」、「峰」、附表二所示之「DAVIDOFF」、附表三所示之「長壽Long Life」、「新樂園NEW PARADISE」、「GENTEL」、附表四所示「WEST」等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經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香菸公司)、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下稱大衛朵夫公司)、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已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菸酒公司)、德商里滋麻菸草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里滋麻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核准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八類之各類菸、菸草等其他應屬本類之商品,且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其等之商標名稱專用權期間分別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期間,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目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其明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販入而使用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商標圖樣之香菸,係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為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於同一商品(即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之故意,先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晚間十時許,在臺中市○○○○路夜市路口附近,以每條(十包)新臺幣(下同)三百元之價格,購入三十九條之該等菸品,共支出一萬一千七百元。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晚間八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興隆超市旁之夜市販賣該等菸品,擬以每條香菸三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該等菸品予不特定顧客,然尚未售出。嗣為警方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品牌之偽造香菸共三十九條。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其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晚間十時許,在臺中市○○○○路夜市路口附近,以每條三百元之價格,購入三十九條之該等菸品,共支出一萬一千七百元,又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晚間八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興隆超市旁之夜市欲販賣該等菸品,擬以每條香菸三百五十元之價格販賣之事實,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並不知道該等香菸是仿冒商品云云。然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MILD SEVEN」、「峰」、如附表二所示「DAVIDOFF」、如附表三所示之「長壽Long Life」、「GENTEL」、「新樂園NEW PARADISE」、如附表四所示之「WEST」等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經日本香菸公司、大衛朵夫公司、臺灣菸酒公司及里滋麻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核准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八類之各類菸、菸草等其他應屬本類之商品,且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其之商標名稱專用權期間分別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期間,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目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乙節,有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等資料可憑,則日本香菸公司、大衛朵夫公司、臺灣菸酒公司及里滋麻公司確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MILD SEVEN」、「峰」、如附表二所示「DAVIDOFF」、如附表三所示之「長壽Long Life」、「GENTEL」、「新樂園斯NEW PARADISE」、如附表四所示之「WEST」等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香菸係仿冒「MILD SEVEN」、「峰」及圖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品,業據傑太日煙國際股份公司函覆稱:「一、經比對貴府檢送之MI-NE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本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外觀顏色與本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本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故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七八號『峰』商標圖樣。二、經比對貴府檢送之Mild Seven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G232S04,與本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本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本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故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 SEVEN 7及圖』商標圖樣及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 SEVEN 7及圖』商標圖樣。三、經比對貴府檢送之Mild Seven Lights香菸,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本公司生產進口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其菸盒上星星標記印刷圖樣與本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本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故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二號「MILD SEVEN 7及圖」商標圖樣及其聯合商標註冊第六七五七三一號『MILD SEVEN 7及圖』商標圖樣。四、經比對貴府檢送之Seven Stars Custom Lights香菸,菸包側英文字母SCAK和菸包底部鋼模數字0000000,與本公司製造工廠的商品管理編號不符,且該商品管理編號印刷油墨顏色與本公司真品不符,香菸口味亦不屬於本公司商品特有之口味,故鑑定為仿冒品。上開仿冒菸品上之商標圖樣仿冒使用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三二九九八五號『SevenStars』商標圖樣。」等情,有該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JTZ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二所示香菸係仿冒「DAVIDOFF」,如附表四所示之「WEST」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仿冒品,業據商真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稱:
「一、經本公司詳加鑑定後,茲證明上述四種香菸菸盒上之DAVIDOFF與WEST商標及內含菸品全屬仿冒(假菸),而且其中白色大衛杜夫(DAVIDOFFLIGHTS)、紅色大衛杜夫香菸(DAVIDOFF SUPREME)及威士淡菸(WEST LIGHT-S)三種菸盒上之「專賣憑證0000000號」亦皆為偽造無誤。二、此次貴單位所檢送之偽品與本公司合法代理進口真品之差異處如下:①菸盒上之中英文銀色及金色燙印字體與字型,偽品印刷技術低劣、字體較模糊不清之現象,與真品清晰整潔之字體與字型不同。②偽品之菸絲顏色較深、呈深褐色,與真品之高質菸絲之特有風味與口感全然不同。」等語,有該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二年營字第一七二號函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三所示香菸係仿冒「長壽Lo
ng Life」及圖等商標名稱之仿冒品,業據菸酒公司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臺菸酒字第0九二000八七一一號函稱:「貴府(即臺中縣政府)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查獲長壽黃硬盒菸(有效日期:01.22/2004HVX)、長壽白軟包淡菸(有效日期:11.25.2003 HPY0205)、新樂園淡煙(有效日期:01.09/03 HUY)、長壽尊爵(GENTEL)硬盒低淡菸(有效日期:02.20.2004 HRX)樣菸各一包,經鑑定結果非本公司產製品」等語詳實,此外,並有如附表五所示之菸品扣案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香菸確均為仿冒偽製之私菸,且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產生混淆誤認甚明。
(三)被告辯稱:伊不知該等香菸是仿冒商品云云。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不知賣香煙給伊之人的姓名、年籍,只知他年約五十餘歲等語,且被告購買前揭菸品均未向之要求發票、收據,或其他產品來源證明,若被告確認如附表 所示之菸品均屬正品,則其應知合法市售之菸品均有正當之來源,但其反而無法交代提供貨物來源者之確實年籍資料之情。又市售「MILD SEVEN」品牌香菸一包進價約四十五元,以五十元售出,「DAVIDOFF」品牌香菸一包進價約五十一元,以六十元售出,「長壽Long Life」 品牌香菸一包進價約三十二點五元,以三十五元售出,與被告所供陳之扣案菸品成本,每包為三十元相差甚巨,其所買入之菸品價格顯與市價不相當,是其購入之扣案菸品均屬價額低廉之偽菸無疑。又扣案中菸品部分印刷技術低劣、字體較模糊不清,依一般人之經驗觀之,即可知其為仿冒香菸,是被告此部分辯詞,自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綜上,堪認被告不僅顯然知悉前揭購入之菸品均係侵害他人商標之仿冒品,且乃係貪圖小利而購買偽菸意圖欺騙販售他人,允無疑義。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意圖販售仿冒標示相同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私菸圖利而販入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菸品,雖無證據證明其確有賣出之行為,而認其尚未賣出該等菸品,即為警查獲,然販賣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如以營利為目的,將之購入或將之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參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覆字第三六號判例),是核被告販售仿冒標示相同於如附件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私菸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被告以一販賣商標商品之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處斷。公訴人漏未漏以被告另涉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惟此二罪與公訴人已起訴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販售仿冒他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之私菸以獲取不法利益,業已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所生之危害非淺,且嚴重影響我國之國際形象,惟念及被告犯後大致坦承犯行,並表悔悟,其販入之菸品數量非多,僅三十九條,共三百九十包,且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本案為初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私菸,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沒收(該等菸品,雖為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仿冒商標之商品,本亦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沒收,惟既已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沒收,不再重覆沒收,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第六十三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附表一: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 │商標圖樣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MILD SEVEN 及圖 │ │煙、煙草、煙絲│八十五年七月一日││ │ │、捲煙、雪茄煙│起至九十五年六月││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嚼煙、濾嘴香│三十日 ││00000000│ │煙 │ │├────────┼────────┼───────┼────────┤│SEVEN STAR及圖 │ │煙、煙草、煙絲│八十五年七月一日││ │ │、捲煙、雪茄煙│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商標註冊號數00│ │、嚼煙、濾嘴香│三十日 ││三二九九八五號 │ │煙 │ │├────────┼────────┼───────┼────────┤│MILD SEVEN 及圖 │ │煙、煙草、煙絲│八十五年七月一日││ │ │、捲煙、雪茄煙│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商標註冊號數00│ │、嚼煙、濾嘴香│三十日 ││三二九九八二號 │ │煙 │ │├────────┼────────┼───────┼────────┤│峰 │ │各種煙、煙草、│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煙絲、捲煙、雪│起至九十八年八月││第三二九九七八號│ │茄煙 │三十一日止 ││ │ │ │ │└────────┴────────┴───────┴────────┘附表二: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 │商標圖樣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DAVIDOFF │ │煙、煙草、生煙│八十四年三月十六││ │ │、煙絲、雪茄、│日至九十四年三月││商標註冊號數第二│ │小雪茄、香菸、│十五日 ││五五0三六 │ │、菸絲、嚼煙、│ ││ │ │鼻煙 │ │└────────┴────────┴───────┴────────┘附表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 │商標圖樣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長壽及圖 │ │菸、菸草及其他│七十一年十一月一││LONG LIFE │ │屬本類之一切商│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商標註冊號數一九│ │品(商標法施行│十月三十一日止 ││四七八四 │ │細則第二十七條│ ││ │ │第十八類) │ │├────────┼────────┼───────┼────────┤│長壽及圖 │ │菸、菸草、香煙│九十一年三月十六││LONG LIFE │ │、雪茄、煙斗、│日起至一百零一年││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濾嘴、煙灰缸、│十月三十一日止 ││0000000 │ │打火機 │ │├────────┼────────┼───────┼────────┤│長壽尊爵及圖 │ │菸、菸草、香煙│九十一年四月十六││ GENTEL │ │、雪茄、煙斗、│日起至一百零一年││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濾嘴、煙灰缸、│四月十五日止 ││00000000│ │打火機、火柴 │ │├────────┼────────┼───────┼────────┤│新樂園及圖 │ │菸、菸草及其他│九十一年十一月一││NEW PARADISE │ │屬本類之一切商│日起至一百零一年││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品 │十月三十一日止 ││一九四七八三號 │ │ │ │└────────┴────────┴───────┴────────┘附表四:德商.里滋麻菸草廠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 │商標圖樣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WEST │ │菸、菸草 │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 │起至九十八年八月││第三七二一七號 │ │ │三十一日止 │└────────┴────────┴───────┴────────┘附表五:扣案物品清冊
1、七星牌淡煙 三條 MILD SEVEN LIGHTS
2、七星牌淡煙 三條 MILD SEVEN CHARCOAL FILTER
3、七星牌淡煙 三條 SEVEN STARS
4、峰 三條
5、大衛杜夫 三條
6、紅大衛杜夫 三條
7、白大衛杜夫 三條
8、長壽淡煙 三條
9、長壽硬盒煙 三條
10、長壽尊爵硬盒煙 三條
11、新樂園 三條
12、西方煙 三條
13、三五香菸 三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