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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24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七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肆所示之菸品共陸仟叁佰陸拾包,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MILD SEVEN 7」及圖、「MILD SEVEN」及圖、「峰みねMI-NE 」,如附表二所示「DAVIDOFF 」、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長壽Long Life」及圖、「Gentle」及圖、「香格里拉」、「新樂園」等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經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本香菸公司)、瑞士商大衛杜夫公司(下稱大衛杜夫公司)、及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已改制為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核准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八類之各類菸、菸草等其他應屬本類之商品,且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其等之商標名稱專用權期間分別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期間,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目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甲○○亦明知綽號「阿福」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所兜售之使用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前開商標圖樣之香菸,均係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為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於同一商品之仿冒商標商品,且均係未經許可產製之私菸,又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仿冒「MILD SEVEN」、「SILVER STARLET」、「峰みねMI-NE」香菸之外包裝上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日本煙草產業株式會社、進口商: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JAPAN TOBACCO INC.TOKYO.JAPAN 」之字樣,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仿冒「DAVIDOFF」品牌香菸之外包裝上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利是美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商: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仿冒長壽(Gentle Light)、長壽(Gentle Mild )、長壽硬盒(黃)、新樂園(淡菸)、新樂園(香格里拉超低淡煙)之外包裝上虛偽記載標示「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之字樣,均有原產國或品質製造之虛偽標記,竟基於意圖販賣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光南夜市內,以每條(十包)新臺幣(下同)二百元之價格購入該等菸品共約八千包,旋以每條二百五十元之價格,連續售予其住處附近之檳榔攤或友人以營利。嗣於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為警時搜索票,在臺中縣豐原市○○路○段○○○號住處內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販賣私菸所用如附表四所示之菸品共六千三百六十包(公訴人誤載為七千一百二十八包),及自乙○○○公司回流之長壽白軟包淡菸七百六十八包。

二、案經乙○○○公司訴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酌以被告自承附表四所示之菸品係向「阿福」所購得等語,其非循正當管道購得,且販入該等菸品之價格,遠低於市價,被告應有附表四所示之各項菸品係仿冒私菸之認知甚明;又附表一所示之「MILD SEVEN 7」及圖、「MILD SEVEN」及圖、「峰みねMI-NE 」,如附表二所示「DAVIDOFF」、及如附表三所示之「長壽Long Life 」及圖、「Gentle」及圖、「香格里拉」、「新樂園」等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經日本香菸公司、大衛杜夫公司、及乙○○○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核准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十八類之各類菸、菸草等其他應屬本類之商品,且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其等之商標名稱專用權期間分別為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期間,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目前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等情,有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等資料在卷可憑,則日本香菸公司、大衛杜夫公司及乙○○○公司確享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前開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標專用權;且附表四所示之各項菸品均屬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為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於同一商品之仿冒商標商品,且均係未經許可產製之私菸等情,有日本香煙公司臺灣地區代理商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JZ00000000000號函、大衛杜夫公司臺灣地區總代理商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營字第二十八號函及乙○○○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臺菸酒字第○九二○○一○九八七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復有附表四所示之私菸扣案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文書為意思表示之方法,文書既在表示一定之意思,自須以一定之方法表現,使人類之感官能知悉之,否則不符文書之涵義,其表現方法通常不外為文字、象形(即圖畫或圖樣)或符號,並附著於一定媒介之上;而刑法上所稱之文書,限於足以表彰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證明,或足以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又偽造文書罪所保護者,為基於法律關係而制作之文書,亦即表彰某一法律關係、某一法律事實或達成某一法律目的而制作之文書,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文書論。查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仿冒「MILD SEVEN」、「SILVER STARLET」、「峰みねMI-NE」香菸之外包裝上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日本煙草產業株式會社、進口商:傑太日煙股份有限公司」、「JAPAN TOBAC CO INC. TOKYO. JAPAN」之字樣,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仿冒「DAVIDOFF」品牌香菸之外包裝上虛偽記載標示「製造商:利是美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商: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如附表四編號三所示仿冒長壽(GentleLight)、長壽(Gentle Mild)、長壽硬盒(黃)、新樂園(淡菸)、新樂園(香格里拉超低淡煙)之外包裝上虛偽記載標示「乙○○○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之字樣,均有原產國或品質製造之虛偽標記,亦堪認前揭標示均足以表示該等香菸係由該等公司所授權製造,而為該等公司出品用意之證明,核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準文書,是被告甲○○既係明知為仿冒之香菸,猶仍販售仿冒標示相同於如附件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私菸並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自係已對前揭偽菸上所載字樣之內容有所主張,而有行使前開偽造準文書之犯行,且足以生損害於日商公司、大衛杜夫公司、商真公司及傑太公司。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販賣對於商品為虛偽標記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販賣私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對商品為虛偽標記之犯行,均時間緊接,且所犯之構成要件復均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販賣商標商品之行為觸犯前揭四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被告連續販賣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及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予以起訴,然此部分與前揭已起訴論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而販售仿冒他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之私菸,業已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嚴重影響我國之國際形象,又查扣之私菸數量頗巨,暨其智識,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菸品,均為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物,又均係依煙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及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均有沒收之規定,惟本案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重論處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依主從刑一致之原則,乃應依據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扣案之長壽白軟包淡菸七百六十八包,非屬私菸,有乙○○○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臺菸酒字第○九二○○一○九八七號函在卷可憑,無法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宣告沒收,其又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一: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 │商標圖樣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MILD SEVEN 7及圖 │ │煙、煙草、煙絲│八十五年七月一日││ │ │、捲煙、雪茄煙│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商標註冊號數 │ │、嚼煙、濾嘴香│三十日 ││00000000 │ │煙 │ │├─────────┼────────┼───────┼────────┤│MILD SEVEN 及圖 │ │煙、煙草、煙絲│八十五年七月一日││ │ │、捲煙、雪茄煙│起至九十五年六月││聯合商標註冊號數 │ │、嚼煙、濾嘴香│三十日 ││00000000 │ │煙 │ │├─────────┼────────┼───────┼────────┤│峰 みね MI-NE │ │煙、煙草、煙絲│八十五年七月一日││ │ │、捲煙、雪茄煙│起至九十五年六月││商標註冊號數 │ │、嚼煙、濾嘴香│三十日 ││00000000 │ │煙 │ │└─────────┴────────┴───────┴────────┘附表二:瑞士商.大衛杜夫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 │商標圖樣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DAVIDOFF │ │煙、煙草、生煙│八十四年三月十六││ │ │、煙絲、雪茄、│日至九十四年三月││商標註冊號數 │ │小雪茄、香菸、│十五日 ││二五五○三六 │ │、菸絲、嚼煙、│ ││ │ │鼻煙 │ │└────────┴────────┴───────┴────────┘附表三:乙○○○股份有限公司被侵害之註冊商標一覽表┌────────┬────────┬───────┬────────┐│商標名稱及號數 │商標圖樣 │專用商品 │專用期間 │├────────┼────────┼───────┼────────┤│長壽及圖 │ │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二年三月十六││Long Life │ │第四十九條第○│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商標註冊號數 │ │三四類 │十月三十一日 ││00000000│ │ │ ││ │ │ │ │├────────┼────────┼───────┼────────┤│Gentle及圖 │ │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二年三月十六││ │ │第四十九條第○│日至一百零一年四││商標註冊號數 │ │三四類 │月十五日 ││00000000│ │ │ ││ │ │ │ │├────────┼────────┼───────┼────────┤│新樂園及圖 │ │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一年十一月一││New Paradise │ │第四十九條第○│日至一百零一年十││ │ │三四類 │月三十一日 ││商標註冊號數 │ │ │ ││00000000│ │ │ ││ │ │ │ │├────────┼────────┼───────┼────────┤│香格里拉及圖 │ │商標法施行細則│九十一年十二月十││ │ │第四十九條第○│六日至一百零一年││商標註冊號數 │ │三四類 │十二月十五日 ││00000000│ │ │ ││ │ │ │ │└────────┴────────┴───────┴────────┘附表四:扣案物品清冊┌─┬─────┬─┬────┬────┬───────────────┐│編│ 品 名 │單│ 數 量 │侵害商標│ 備 註 ││號│ │位│ │ 專用權 │ │├─┼─────┼─┼────┼────┼───────────────┤│一│七星牌香菸│包│一千零四│侵害附表│本案查扣一千零四十包 ││ │ │ │十包 │一商標專│MILD SEVEN 三百包 ││ │ │ │ │用權 │SILVER STATLET 七百二十包 ││ │ │ │ │ │峰 二十包 │├─┼─────┼─┼────┼────┼───────────────┤│二│大衛杜夫牌│包│一千七百│侵害附表│本案查扣一千七百四十包 ││ │香菸 │ │四十包 │二商標專│一千零一十包(黑) ││ │ │ │ │用權 │四百八十包(白) ││ │ │ │ │ │二百五十包(紅) │├─┼─────┼─┼────┼────┼───────────────┤│三│長壽牌香菸│包│三千五百│侵害附表│本案查扣三千五百八十包 ││ │ │ │八十包 │三商標專│長壽(Gentle Light)七百包 ││ │ │ │ │用權 │長壽硬盒(黃)六百三十包 ││ │ │ │ │ │長壽(Gentle Mild) 五百五十包││ │ │ │ │ │新樂園(淡菸)八百三十包 ││ │ │ │ │ │新樂園(香格里拉)八百七十包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裁判日期:200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