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李秋娟法 官 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