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渠等所販賣之「維多利亞的秘密金色內衣」與網站上廣告之照片顏色、款式均不相同,竟由甲○○以姓名YVONNE生日一九八一年三月八日(公訴人誤載為八月三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公訴人誤載為Z000000000號),通訊電話0000000,地址:中感新城三八號等虛偽資料,在雅虎奇摩網站登錄為雅虎網站會員,並申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為KAORIKEIGO後,隨即利用台中縣○○鄉○○路○○○巷○○號五樓之三丙○○住處,以丙○○名義申請之IP(號碼為二一八.一六四.九六.五及二一八.一六二.一六八.四二)進入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業務已與「開曼群島商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奇摩站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公司住址相同}所管理之拍賣網站(網址:http:\\tw.bid.yahoo.com\tw\auction\),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九日張貼與所販賣之內衣顏色、款式均不相同之「維多利亞秘密金色內衣」照片一張,附加檔案為Re維多利亞秘密金色內衣,主旨為Fw:內衣圖片,致乙○○誤信甲○○與丙○○所販售之商品與照片上之相同,因而陷於錯誤,而出價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元標得內衣一件,嗣因乙○○收到標得物品後,發現除與張貼之照片不同外,且有瑕疵,始知受騙。乙○○不甘損失,向甲○○請求返還價金及運費,並因乙○○在拍賣網站評價區上批評甲○○所販賣之商品,甲○○乃與丙○○基於共同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由丙○○指示甲○○在不特定人得進入觀看之上開網站上回覆乙○○「 like acazy bitch」,甲○○即以KAORIKEIGO之名義,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將前開文意翻譯成「瘋狗亂咬人」並以「妳再賤一點啊」辱罵乙○○,乙○○上網觀看後,認備受侮辱而提出告訴。
二、案經乙○○訴由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前開時間刊登「維多利亞秘密內衣」之照片時,並無該照片所登之同樣款式之商品在其手上,又於前開時間確實回覆乙○○「瘋狗亂咬人」「你再賤一點啊」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沒有包裝乙○○所購得之內衣,又伊係受丙○○的指示翻譯丙○○的話,並無侮辱乙○○之故意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指訴歷歷,並提出內衣一件扣案可稽,而前開扣案之內衣與被告刊登於網站上內衣之顏色、款式並不相同,被告在寄出產品之前亦曾看過商品,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包裝前,我看到有一箱裡面有六件,其中一件就是告訴人提出之內衣」、「只有一件是金色,我認為就是告訴人拿到的這一件」(檢察官問:你在網站上拍賣的維多利亞金色內衣,符合網站上的成品,你這邊有幾件?)、「不一樣」(審判長問:九十一年發查字第三0九0號卷宗內第九頁-指網路上之照片與扣案內衣-指乙○○所收到之內衣,是否相同?)等語,且有內容為內衣相片之網頁一紙附卷可憑,是以被告甲○○於刊登廣告之際,實際上並無與照片內容相符之貨物,詎竟於網路上刊登販賣該項商品之訊息,致使乙○○陷於錯誤而匯款予被告,渠等使用之手段該當於施用詐術,可以認定,被告辯稱:伊並無詐欺之故意云云,不足採信。次查被告在奇摩拍賣站之評價區,以「瘋狗亂咬人」「你再賤一點啊?」對乙○○之評價意見為回覆,有前開網頁之資料一份在卷可憑,該行為已足以使不特定之使用該網站之人共見共聞,且有貶抑乙○○人格之故意,被告為受高等教育之人,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對此等行為所生之影響,應有判斷之能力,自不得以他人指示伊翻譯前開語詞在網站上,即得免除其刑責。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大法官釋字第一0九號著有解釋可參,甲○○與丙○○合作販賣本件商品,丙○○並提供與實物不符之照片給予被告甲○○刊登,業據甲○○自承在卷,核與證人丙○○到庭結證情節相符,則就本案詐欺部分,二人自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另查:本案被告甲○○上網之前與丙○○謀議上網辱罵乙○○「Like a crazy bitch」,業據被告甲○○自承在卷,核與證人丙○○結證情節相符,雖然該上網實施侮辱行為者係甲○○,且前開文句經翻譯為「瘋狗亂咬人」,惟丙○○就該行為有事先之計劃謀議,顯有視甲○○之行為為自己行為之意,自應認係同謀之共同正犯,是以本案被告前開犯行,均與丙○○成立共同正犯之關係。再按:稱侮辱者,以言語或舉動相輕慢而言,稱誹謗者,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之區別,若侮辱則無所謂事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者,是以倘對事實之真偽並無具體之指明,僅對對方有人格之貶抑,即無誹謗罪之適用。經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乙○○就本件買賣之糾紛之處理方式,被告堅持乙○○應先將貨品寄回,再退款予乙○○,乙○○則於網站上向被告要求表明收件人之姓名及住址,雙方僵持不下,乙○○乃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十三時九分以「你每一項犯罪都可能成立,你賣的貨標明全新,但事實上我拿到的是垃圾,而且::」等語作為對賣方即被告評價之意見,被告則回覆以:「你再賤一點啊你,我是不想理你,真是瘋狗亂咬人,我寄給你的東西是正牌維多利亞的秘密,什麼叫做沒貨,Watchyour mouth」等語,被告該次回覆,並未就告訴人乙○○有何具體之指摘,縱令其中關於「我寄給你的東西是正牌維多利亞秘密商品」「什麼叫做沒貨」部分,對於事實之真偽有所描述,惟本案公訴人對於前開言詞,並未認定係不實之指摘,且又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寄出之商品非維多利亞秘密內衣之正品,或被告未持有維多利亞秘密內衣(僅款式、顏色不同),是以本案被告前開於公開網站上之言論,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對告訴人有不實之指摘,而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自與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之要件不合,公訴人認被告所指「瘋狗亂咬人」乙詞,係對告訴人為誹謗行為云云,自有誤會,惟被告對告訴人以「瘋狗亂咬人」、「你再賤一點啊」乙詞漫罵告訴人,顯係辱罵告訴人為「瘋狗」「賤」,該行為顯然足以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核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之要件相當,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名,犯意各別,罪名亦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雖素行良好,且受害者僅一人,受害金額甚小,然其身為在學學生不思尋求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利用拍賣網站上之買受者均僅以相片決定是否購買商品之機會,隨意以其他商品之照片混充,致上網購買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事後並對批評其商品者為公然侮辱行為,行為有相當之偏差,犯後並未坦承犯行態度不佳,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佩 琦
法 官 楊 曉 惠法 官 陳 如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