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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5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毒聲字第九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郭文嘉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九十二度聲停戒一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郭文嘉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郭文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八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送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臺灣臺中戒治所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以中戒澄教字第○九二六一○○二三一號函所函送之受處分人考核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智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0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