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九十一年執字第五六七六號妨害公務案件所處監護處分事件,聲請縮短監護處分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所餘監護處分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妨害公務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一年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後,嗣經醫院來函告知:受刑人住院以來,其易怒、好辯、多疑、妄想減少。幻聽漸緩解,且和病友互動良好,病識感建立。故建請縮短監護處分期限,聲請法院另裁定以保護管束代之,繼續門診治療。爰依刑法第九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之等語。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刑法第九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