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二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常業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又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並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甲○○因常業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堯 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