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受 刑 人 甲○○右被告因常業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案件),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有戶籍資料二份、送達回證三份及拘提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世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