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O號
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甲○○代 理 人 邱蕭貴美右列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七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受刑人甲○○因任職美國之公司,故於前開案件確定前已出境至海外敘職,日前始知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並得知受刑人因上開案件之執行正受通緝中,受刑人因此無法辦理逾期護照之換發,是受刑人甲○○雖欲返國辦理易科罰金之聲請卻有困難,經洽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得知受刑人如出國未歸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三親等內血親代為聲請,受刑人甲○○為此檢具確實之證明文件,委託胞姐邱蕭貴美代為聲請,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卻以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為由,不准許受刑人甲○○之委託辦理,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罪,前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四七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執字第三六五號案件執行,嗣該署業已通知受刑人之家屬於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辦理易科罰金之繳款手續完畢,有簽呈影本一份、訊問筆錄影本一份、繳款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另案所處拘役三十日部分,亦已於同日辦理易科罰金之繳款手續完畢),是本件易科罰金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且亦已依受刑人之聲請准予易科罰金,從而,聲請人之聲明異議即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 源 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