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二年執聲字第八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一二五二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