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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998 號刑事裁定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一九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家庭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920016534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