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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32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五九號

聲 請 人 甲○○ 男 三右列被告聲請返還罰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甲○○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五六號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向本院聲請返還罰金,惟上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甲○○為該案聲請人,並無何繳交罰金情事,聲請人且未提出任何繳交罰金之證明供本院審酌,從而,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 奇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案由:聲請返還罰金
裁判日期:200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