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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35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五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右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入境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本院認應駁回,理由如左:被告甲○○職司查緝色情行業之機關,涉犯包庇色情罪,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並提起公訴,且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六年,嗣本院以被告並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取具新台幣七萬元交保候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期間固然隨傳隨到,惟本案交保金額非高,被告甲○○恐因檢察官具體求刑六年而棄保潛逃國外,本院予以限制出境之處分,認無不當,聲請人以其家人均在國內,沒有長期居留國外之能力為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曾 佩 琦法 官 楊 曉 惠法 官 陳 如 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