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