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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37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二三0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0920040412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 曉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