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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6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八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原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三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嗣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經執行機關檢具相關資料,認為受刑人行狀良好,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並檢具相關事証,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本院覆核並無不合,受刑人所處強制工作處分應免予繼續執行。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 瑞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3-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