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九號),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名、指印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因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及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執行至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未到案執行殘刑一年五月十五日,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發佈通緝。另於九十年一月十四日二時許,在台北市○○街○○○號前,為警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於同日二時四十分許,帶回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製作筆錄。詎乙○○為免其通緝犯之身分遭查覺,竟冒用其夫周進成之姊甲○○之名義應訊,並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偵訊筆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逮捕通知存根、逮捕通知、夜間訊問同意書、權利告知書、甲○○口卡片影本、指紋卡片上偽造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甲○○」之署名、指印,再於同日十一時十六分許,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接續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解送人犯報告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上偽造如附表編號九、十所示「甲○○」之署名、指印,又於同日二十時四十五分許,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複訊時,在該法院訊問筆錄上偽造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甲○○」之署名,均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於刑案調查之正確性。乙○○復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同年月十五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回證上,偽造如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甲○○」之署名、指印後,分別交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附卷,表示業已收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號觀察勒戒裁定,接受觀察勒戒處分執行之證明;又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上偽造附表編號十四所示「甲○○」之署名、指印,交回該法院附卷,表示業已收受該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八三號強制戒治裁定;又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上偽造附表編號十五所示「甲○○」之署名、指印,交回該法院附卷,表示業已收受該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四一號停止戒治裁定;再於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上偽造附表編號十六所示「甲○○」之署名、指印,交回該檢察署附卷,表示業已收受該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一字第七二號保護管束命令,亦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送達效力認定之正確性。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並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偵訊筆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逮捕通知存根、逮捕通知、夜間訊問同意書、權利告知書、甲○○口卡片影本、指紋卡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解送人犯報告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訊問筆錄、送達證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回證、送達證書等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0三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九十一年度戒執一字第七二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號觀察勒戒案、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八三號聲請強制戒治案、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四一號聲請停止戒治案卷查證無訛,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按在法院及檢察署送達證書、執行指揮書回證上簽署姓名、按捺指印,其作用係在認定送達文書之事實及時間,足以為表示收受送達文書,接受處分執行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文書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部分,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另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偽造附表編號九至十六所示「甲○○」署名、指印,進而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已有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見卷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仍不知悔改,事後坦承上情,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名、指印,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鍾 堯 航附表
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九十年一月十四日二時四十分偵訊筆錄上偽造「甲○○」之署名三枚、指印十枚。
二、甲○○口卡片影本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各一枚。
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各一枚。
四、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逮捕通知(存根)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各二枚。
五、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逮捕通知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各一枚。
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夜間詢問同意書上偽造「甲○○」之署名一枚、指印二枚。
七、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權利告知書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各一枚。
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指紋卡片上偽造「甲○○」之全部指掌印。
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各一枚。
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一月十四日十一時十六分訊問筆錄上偽造「甲○○」之署名一枚。
(以上編號一至十部分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0三號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卷)
十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一月十四日二十時四十五分訊問筆錄上偽造「甲○○」之署名一枚(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號觀察勒戒案卷)
十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號裁定送達證書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各一枚(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二號觀察勒戒案卷)
十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回證上偽造「甲○○」之指印一枚(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0三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卷)
十五、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四一號裁定送達證書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各一枚(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四一號聲請停止戒治案卷)
十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執一字第七二號保護管束命令送達證書上偽造「甲○○」之署名、指印一枚(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執一字第七二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