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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二十二日以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柯 崑 輝法 官 莊 嘉 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