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郭 瑞 祥
法官 江 奇 峰法官 黃 家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