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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4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4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恭豪選任辯護人 姜萍律師

林開福律師被 告 陳俊良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李秋瑩律師被 告 黃宏維(原名:黃志宏)

陳重杉(原名:陳石桓)呂鎮雄蕭士林(原名:蕭世林)王月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9 號【下稱前案判決】判決書第128 頁(五)所載內容,審查是否有漏未判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臺中高分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以前案判決書第128 頁(五)指出:被告吳恭豪、黃宏維(原名:黃志宏,下稱黃志宏)就如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之部分及被告吳恭豪、黃志宏、陳重杉(原名:陳石桓,下稱陳石桓)、陳俊良、呂鎮雄、蕭士林(原名:蕭世林,下稱蕭世林)、王月琴所犯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三】、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四】(除經本院判決無罪部分外)之部分業經起訴,但本院漏未判決,檢察官因而聲請本院補充判決,是本院即應審酌各該被告就該部分犯行是否經檢察官起訴而漏未判決。

(二)就附表一【夢幻天堂KTV 酒店】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該部分係載明:同案被告單煒宸(原名:單農,下稱單農)及吳昆益自91年11月初,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川」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出資在臺中市○區○○路○○○ 號

5 樓開設「夢幻天堂KTV 」灌水酒店,藉拉客手,以前開相同之手段引誘客人陷於錯誤,前往該酒店消費,單農、吳昆益並陸續雇用有犯意聯絡之被告謝易達、陳石桓、吳恭豪、蔡永仁、陳俊良為幹部,有犯意聯絡之黃志宏、李俊宜、袁進雄、蕭世林、陳韋志及呂鎮雄為少爺,有犯意聯絡之王杏瑜、洪慧雯為會計。於不特定客人陷於錯誤跟隨拉客手前往酒店消費時,再由酒店內幹部以帳單上之名目請會計配合開立顯不相當之金額,由幹部持向客人買單,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其買單方式亦如前揭「天使心

KTV 酒店」。單農及吳昆益明知拉客手以低價引誘客人前來消費,客人爭執消費金額過高乃屬常情,則於客人不願付帳時,酒店內幹部、少爺為順利買單,將以前開拘束人行動之自由、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其等為獲取暴利,仍容任之,且不違背其等本意,適有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塗嘉棟等人,於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時間前往消費時,遭謝易達等人分別以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不法方法買單。則依上述起訴書記載之內容,單農、吳昆益、「阿川」、謝易達、陳石桓、吳恭豪、蔡永仁、陳俊良、黃志宏、李俊宜、袁進雄、蕭世林、陳韋志、呂鎮雄、王杏瑜、洪慧雯一開始係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被害人進行詐欺,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不願付帳時,單農、吳昆益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李俊宜、袁進雄、謝易達、蕭世林、陳韋志始另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強取他人財物之犯意聯絡,強迫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在不能抗拒的情形下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是除單農、吳昆益及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外,起訴書並未論及其他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此觀諸起訴書亦僅針對如附表一所示之李俊宜、袁進雄、謝易達、蕭世林、陳韋志分別論以強盜或恐嚇之罪嫌可知,則檢察官針對被告吳恭豪、黃志宏、陳石桓、陳俊良、呂鎮雄、蕭世林(另包括附表一編號2 )除附表一所示之常業詐欺取財部分已起訴外,尚難認其餘部分亦有起訴,而被告吳恭豪、黃志宏、陳石桓、陳俊良、呂鎮雄、蕭世林所涉常業詐欺犯嫌及被告蕭世林被訴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強盜犯嫌部分,均經本院為無罪判決,自難謂有何漏未判決之情形,故檢察官聲請本院補充判決,即有未合。

(三)就附表二【小丫頭KTV 酒店】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該部分係載明:吳昆益復基於前開常業詐欺犯意與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及強盜之未必故意,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於92年3 月間起,另在臺中市○區○○路○○○ 號、臺中市○○路○○○ 號分別開設灌水酒店「小丫頭KTV 酒店」、「閣樓KTV 酒店」。其等經營模式與「天使心KTV 酒店」、「夢幻天堂KTV酒店」灌水酒店相同,係由拉客手等人以低價消費引誘客人陷於錯誤前往前開酒店消費,吳昆益並雇用有犯意聯絡、有經驗且恃此為生之郭宏明、蔡永仁、蘇義欽、江柏峰為「小丫頭KTV 酒店」幹部,黃益凱、袁進雄、李俊宜、蔡金龍、黃文全(在酒店遭槍擊已身亡)、蔡汶龍、李文德、郭晉豪等人為「小丫頭KTV 酒店」少爺,蔡美玲及王月琴為「小丫頭KTV 酒店」會計;黃益凱、謝易達、郭宏明為「閣樓KTV 酒店」幹部、陳韋志、袁進雄為「閣樓KT

V 酒店」少爺、洪慧雯為「閣樓KTV 酒店」會計,2 家幹部及少爺並互相支援店務,少爺蔡金龍、李俊宜、江柏峰、蕭世林有時並外出兼拉客手。其等買單方式亦如「天使心KTV 酒店」、「夢幻天堂KTV 酒店」,適有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四】所示蔡國屏等人,於有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四】所示時間前往消費時,遭郭宏明等人以有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不法方法買單。則依上述起訴書記載之內容,檢察官僅有起訴王月琴係與吳昆益、「阿文」等人一開始係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被害人進行詐欺,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被害人不願付帳時,始由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與吳昆益、「阿文」共同基於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及強盜之犯意聯絡,進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並未論及王月琴就附表二所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認檢察官就此部分亦有起訴被告王月琴,而被告王月琴所涉常業詐欺犯嫌及被告蕭世林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常業詐欺犯嫌部分,均經本院為無罪判決,自難謂有何漏未判決之情形。又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吳恭豪、黃志宏、陳石桓、陳俊良參與附表二所示犯行,本院自無漏未判決之情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法 官 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三)地點:臺中市○區○○路○○○ 號5 樓「夢幻天堂KTV 酒店」┌─┬────┬────────────────────┐│編│被害人 │方法 ││號│ │【單位:新臺幣】 │├─┼────┼────────────────────┤│1│塗嘉棟、│91年12月6 日23時許,塗嘉棟與楊逸群2 人開││ │楊逸群 │車經過臺中市○○路,拉客手黃志宏向2 人佯││ │ │稱要喝酒找小姐坐檯可到他們店內消費,收費││ │ │只算小姐的檯費非常划算,2 人陷於錯誤即跟││ │ │隨該黃志宏到夢幻天堂KTV 酒店,2 人點了2 ││ │ │位小姐,開了一瓶小瓶高粱酒後,在店內只坐││ │ │了3 、40分鐘(不到1 小時),2 人要結帳離││ │ │開,店內人員表示2 人之帳單共計5 萬6,000 ││ │ │元,2 人當場表示價格太離譜,店方幹部李俊││ │ │宜、袁進雄2 人,遂將2 人帶至另一個較大的││ │ │包廂內,限制2 人之行動自由,並強行拿走2 ││ │ │人證件抄錄後,逼迫2 人以信用卡刷卡付費,││ │ │至2 人不能抗拒,最後由楊逸群以中國信託銀││ │ │行信用卡刷卡4 萬元付清帳款始安全離開酒店││ │ │。 │├─┼────┼────────────────────┤│2│翁鵬翔、│91年12月6 日1 時許,翁鵬翔、李昱慶與友人││ │李昱慶 │呂柏松3 人,在臺中市○○路遇上姓名年籍不││ │ │詳之拉客手,該拉客手以每人1 小時1,200 元││ │ │之低價消費為誘餌,誘使3 人陷於錯誤,跟隨││ │ │該拉客手前往夢幻天堂KTV 酒店消費,3 人共││ │ │點了3 名小姐坐檯,並飲用約7 、8 瓶罐裝啤││ │ │酒,前後約1 小時之消費時間,嗣後該店之3 ││ │ │、4 名少爺進入3 人之包廂內,向3 人表示總││ │ │共消費5 萬5,300 元,因3 人所帶現金不足,││ │ │被酒店人員謝易達、李俊宜、蕭世林、陳韋志││ │ │帶往另一處辦公室內,先控制3 人之行動自由││ │ │後,結夥三人以上,強迫翁鵬翔等3 人取出身││ │ │上所有現金,並取走3 人之信用卡,且恐嚇3 ││ │ │人若不能籌出錢來不得離開,若超過6 點要另││ │ │外支付現場人員每人1,000 元、幹部2,000 元││ │ │之加班費,其等至不能抗拒繼續籌款,由呂柏││ │ │松以電話向朋友借支1 萬元匯入其帳戶後,由││ │ │酒店人員押呂柏松外出領款,另2 人被控制在││ │ │酒店內,另由呂柏松刷卡付清酒店之帳單,前││ │ │後共被該酒店控制行動自由3 小時之久。 │├─┼────┼────────────────────┤│3│侯秉宏、│91年12月14日凌晨1 時30分許,侯秉宏與友人││ │王世府 │王世府2 人,開車經過大雅路時,拉客手騎機││ │ │車靠近2 人搭乘之車子,向其等佯稱到其酒店││ │ │內喝酒消費,只算小姐檯費(1 小時1,200 元││ │ │,1 個人頭費500 元),其他小菜、喝酒不要││ │ │錢,包廂是算人頭費用,2 人陷於錯誤即與該││ │ │拉客手一同前往夢幻天堂KTV 酒店,拉客手向││ │ │酒店經理介紹侯秉宏2 人係他帶來之客人後,││ │ │該酒店經理就帶2 人進入包廂,並問侯秉宏、││ │ │王世府2 人要喝什麼酒,2 人點啤酒並問該經││ │ │理如何消費,該經理稱與拉客手所說相同,2 ││ │ │人遂叫2 名小姐坐檯,酒店並送來6 罐啤酒及││ │ │3 、4 盤小菜,並佯稱小菜是招待的,但小姐││ │ │隔了近20分鐘尚未進入包廂,2 人本想離開,││ │ │但酒店經理要2 人再等一下,約過了55分鐘左││ │ │右2 人要離開,請小姐找酒店少爺來買單,帳││ │ │單費用2 萬7,000 元,侯秉宏請少爺去找酒店││ │ │經理來,少爺們佯稱未看見經理,遂請職位更││ │ │高之經理謝易達及另一名經理進入包廂,謝易││ │ │達2 人將侯秉宏、王世府2 人帶到另一較大之││ │ │包廂內,然後分別坐在2 人身旁,質問帳單有││ │ │何不對,並稱帳單之內容包括小菜、酒錢、包││ │ │廂費、坐檯費及小姐費用,另加服務費一成,││ │ │包廂外走道上並有多名少爺助勢,並稱,如不││ │ │付款不知會發生何事?2 人心生畏懼,遂以低││ │ │調的態度和他們談價錢,談妥1 萬9,000 元,││ │ │由王世府以台新銀行信用卡刷卡付帳。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四)地點:臺中市○區○○路「小丫頭KTV 酒店」┌─┬────┬────────────────────┐│編│被害人 │方法 ││號│ │【單位:新臺幣】 │├─┼────┼────────────────────┤│1│蔡國屏、│92年3 月25日1 時左右,蔡國屏和鄭毅敏2 人││ │鄭譯敏 │開車,行駛到大雅路與忠明南路口等紅綠燈時││ │ │,拉客手「阿志」陳韋志騎機車過來,向2 人││ │ │佯稱其酒店消費很便宜,2 個小時1,500 元小││ │ │姐很敢玩,免包廂,免人頭費,2 人陷於錯誤││ │ │與陳韋志到「小丫頭KTV 酒店」2 樓包廂內,││ │ │隨即有有1 、2 名少爺進來,陳韋志跟少爺說││ │ │蔡國屏、鄭譯敏是其朋友要好好招待,酒店少││ │ │爺主動送進6 瓶啤酒、小菜2 、3 盤,2 人另││ │ │點2 個小姐進來陪唱歌,約過1 個小時許,店││ │ │內少爺主動結帳,金額是2 萬6,000 元許,2 ││ │ │人即與店方爭執消費金額,且稱與拉客手所言││ │ │不符。酒店人員稱他們店內沒有阿志這個人,││ │ │2 人遂與酒店人員殺價,因蔡國屏身上只有5,││ │ │000 元,酒店人員即將鄭譯敏留置在包廂內,││ │ │以此方式脅迫2 人付帳,而帶蔡國屏到1 樓櫃││ │ │檯刷卡2 萬元,期間並集合酒店內之少爺分別││ │ │看守2 人,且於蔡國屏刷卡時要其老實的寫名││ │ │字不要作怪,蔡國屏畏於酒店人多勢眾,而心││ │ │生畏怖刷卡付帳。 │├─┼────┼────────────────────┤│2│黃楨傑、│92年3 月28日2 時許,黃楨傑和友人「阿元」││ │綽號「阿│開車經過大雅路,姓名年籍不詳之拉客手騎機││ │元」之友│車跟著,在停紅綠燈時,示意黃楨傑搖下車窗││ │人 │,遞送名片給黃楨傑,向黃楨傑2 人推銷酒店││ │ │消費內容是1 節50分800 元,免包廂酒錢及人││ │ │頭費,使黃楨傑和友人「阿元」陷於錯誤,與││ │ │之前往「小丫頭KTV 酒店」,該拉客手先陪黃││ │ │楨傑2 人到「小丫頭KTV 酒店」,但「小丫頭││ │ │KTV 酒店」客滿,就換一家,乃帶其等至同棟││ │ │大樓11樓之包廂,該店主動進來2 個小姐,拉││ │ │客男子隨即離開,酒店少爺送小菜4 、5 盤及││ │ │1 箱台灣啤酒,2 人因拉客手曾言免費故未問││ │ │價錢,1 個多小時後,因為小姐說時間到了,││ │ │請黃楨傑2 人買單,帳單金額2 萬3,000 元,││ │ │明細上小菜及酒錢及小姐的坐檯費均有,黃楨││ │ │傑2 人向酒店少爺爭執帳單金額和拉客手所言││ │ │不同,該少爺稱拉客手並非店員,郭宏明、黃││ │ │益凱並向黃楨傑2 人說既然敢在這裡開店,就││ │ │不怕有人來報復,黃楨傑從少爺們的口氣中得││ │ │知,如果不結帳也走不了,黃楨傑心生畏懼,││ │ │以其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前開經灌水││ │ │之帳單2 萬3,000 元結帳離開。 │├─┼────┼────────────────────┤│3│陳中建 │92年3 月28日3 點左右,陳中建在漢口路便利││ │ │商店前,李俊宜向伊佯稱:酒店新開幕,其係││ │ │做業績的,其從臺北來,已經好幾天沒有業績││ │ │,沒有領到薪水,請伊幫忙,1 節消費2 、30││ │ │0 ,其他酒菜等均招待等語,因李俊宜一直拜││ │ │託,陳中建乃陷於錯誤隨同前往「小丫頭KTV ││ │ │酒店」,李俊宜直接將陳中建帶到包廂,並佯││ │ │稱要安排好一點的小姐,如果不滿意可以離開││ │ │!陳中建給500 元小費後李俊宜先行離去,不││ │ │久小姐、少爺送酒菜進來,陳中建因不喜歡這││ │ │種環境,約15分鐘後跟小姐講要買單,黃益凱││ │ │即拿帳單進來買單,帳單金額1 萬4,000 多元││ │ │,陳中建爭執為何拉客手所言不符,黃益凱稱││ │ │這個價錢是一般酒店的行情,來這種店的應該││ │ │都知道,陳中建再稱:「拉客手說這個店是新││ │ │開幕,他要拉業績,如果不滿意可以不用錢」││ │ │,黃益凱以兇狠口吻稱:「怎麼可能,來這種││ │ │店的都知道這種價錢!」,陳中建要求與拉客││ │ │手來對質,酒店人員稱可以先付帳後再叫店內││ │ │所有的人上來供陳中建指認,陳中建見包廂內││ │ │有1 人、包廂外有6 、7 個人看著他,且很兇││ │ │惡,心生畏懼遂以富邦銀行信用卡支付1 萬4,││ │ │700 元。 │├─┼────┼────────────────────┤│4│蔡學甲、│92年3 月30日凌晨零時許,蔡學甲和倚偉2 人││ │倚偉 │開車經過大雅路與忠明南路交岔路口等紅燈時││ │ │,拉客手李俊宜前來介紹酒店消費,向2 人佯││ │ │稱,酒店消費50分鐘1,000 元,其他都招待,││ │ │2 人乃陷於錯誤與李俊宜前往「小丫頭KTV 酒││ │ │店」,2 人進入包廂後,隨即有2 位小姐進來││ │ │,少爺並主動送高粱酒和小菜進來,消費約4 ││ │ │、50分鐘許,少爺主動買單,帳單金額約2 萬││ │ │5 、6,000 元許,蔡學甲2 人質問與拉客手所││ │ │言不符,少爺佯稱沒有拉客手,隨後有一名幹││ │ │部進來,佯稱有什麼問題?蔡學甲向幹部稱消││ │ │費與拉客手所言不符,幹部亦稱酒店沒那個人││ │ │,蔡學甲並表示帳單金額太離譜,幹部威脅說││ │ │:那你覺得要怎樣才合理,看你現在要怎處理││ │ │?因蔡學甲不買單,幹部稱無法做主遂請經理││ │ │郭宏明前來處理,蔡學甲向郭宏明稱帳單太離││ │ │譜,郭宏明以威脅的口氣稱:消費就是如此,││ │ │如果不買單看要怎麼處理?蔡學甲稱金額相距││ │ │太多,請郭宏明降價,降為2 萬元,蔡學甲因││ │ │不想惹事即以信用卡結帳。 │├─┼────┼────────────────────┤│5│蔡孟修、│92年3 月31日1 點左右,蔡孟修跟朋友「小春││ │「小春」│」2 人在台中市○○街附近遇上拉客手蔡金龍││ │ │向2 人推銷酒店消費,蔡金龍向2 人佯稱店裡││ │ │小姐很敢玩,1 節7 、800 元,其他均招待,││ │ │因為第一次見面請他們2 人前往消費,2 人陷││ │ │於錯誤與蔡金龍到小丫頭KTV 酒店,蔡金龍將││ │ │2 人帶到酒店門口,並與酒店內人員交談一會││ │ │兒後即先行離去,酒店人員將2 人帶領到包廂││ │ │內,少爺袁進雄稱要幫其等安排小姐並招待小││ │ │菜,隨後進來2 位小姐,並送進1 罐高粱酒及││ │ │小菜3 、4 盤,礦泉水及冰塊,並向2 人佯稱││ │ │是酒店招待,因2 人盤算身上帶的錢只能消費││ │ │2 個小時,約10分鐘許乃先要求酒店人員買單││ │ │,但遲遲沒有人來,約1 個小時許,經蔡孟修││ │ │一再催促,袁進雄拿帳單進來買單,金額2 萬││ │ │多元,蔡孟修2 人受到驚嚇,質問為何和拉客││ │ │手所言不一,蔡孟修並問袁進雄是否算錯?袁││ │ │進雄稱沒有,蔡孟修要求找經理來,因為經理││ │ │未到包廂,蔡孟修即到櫃檯理論,小春則被留││ │ │置在包廂內由蔡柏峰看守,蔡孟修稱拉客手只││ │ │說1 小時7 、800 元,其他免費,為何和帳單││ │ │不一樣,櫃檯人員即把細目列出,郭明宏並結││ │ │夥7 、8 位少爺圍住蔡孟修理論,蔡孟修要求││ │ │和拉客手對質,郭宏明稱店裡面根本沒有拉客││ │ │手,並將蔡孟修帶到櫃檯旁邊沙發,脅迫蔡孟││ │ │修無論如何要結帳,並要求蔡孟修找人付帳,││ │ │蔡孟修迫於酒店內人多勢眾,至不能抗拒將中││ │ │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交出,刷了1 萬5,000 元,││ │ │因為金額尚不足,郭宏明遂將蔡孟修之皮包拿││ │ │去,找到一張提款卡並逼問密碼後,叫店內少││ │ │爺去提款,因無存款而未得逞,經持續逼迫蔡││ │ │孟修找人付帳,最後發現蔡孟修身上確實沒錢││ │ │,始讓蔡孟修與其友人離去。 │├─┼────┼────────────────────┤│6│施毅明、│92年4 月2 日22時許,施毅明和朋友「阿昇」││ │「阿昇」│騎機車經過臺中市○區○○路上一家便利商店││ │ │前,有2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拉客手,騎機車過││ │ │來向施毅明2 人介紹酒店消費,佯稱酒店消費││ │ │很便宜,酒店小姐作風大膽、開放,小姐坐檯││ │ │50分鐘1 節800 元,免包廂費、人頭費、免酒││ │ │錢,2 人陷於錯誤隨該拉客手前往「小丫頭KT││ │ │V 酒店」,拉客手將2 人帶到酒店吧台後先離││ │ │去,酒店人員將2 人帶到2 樓A3包廂,2 人進││ │ │去後只點1 瓶高粱酒,酒店並安排2 位小姐,││ │ │送1 瓶高粱酒及3 盤小菜和礦泉水進來包廂,││ │ │酒店少爺均佯稱小菜、礦泉水是公司招待,2 ││ │ │人先聲明消費2 小時,約1 小時許,施毅明向││ │ │少爺要求買單,少爺以2 萬5,000 元向施毅明││ │ │買單,施毅明甚為驚訝,發覺被騙,乃向少爺││ │ │反應帳單有誤,且與拉客手所言不符並要求與││ │ │拉客手對質,幹部郭宏明稱店內無拉客手,施││ │ │毅明向郭宏明稱:「同樣價格,在其他地方可││ │ │以喝到醉死!」郭宏明回應「你不用說那麼多││ │ │,我們這裡的消費就是如此!」要2 人付帳,││ │ │施毅明心生畏懼前往1 樓向會計蔡美玲刷卡付││ │ │帳2 萬8,600 元。 │├─┼────┼────────────────────┤│7│葉延淞及│92年4 月3 日22時50分許,葉延淞與友人開車││ │其年籍不│在臺中市○區○○路等紅燈時,不詳姓名年籍││ │詳之友人│之拉客手騎機車過來向2 人推銷酒店消費,佯││ │ │稱酒店消費很便宜,2 人消費2 小時5,000 元││ │ │,葉延淞與友人陷於錯誤與之前往「小丫頭KT││ │ │V 酒店」,2 人進入包廂後,酒店少爺主動送││ │ │進啤酒6 瓶、幾盤小菜,並帶同小姐進來讓葉││ │ │延淞2 人挑選,葉延淞2 人點2 位小姐坐檯唱││ │ │歌、陪喝酒,約消費2 小時許,酒店人員主動││ │ │前來結帳,帳單上金額2 萬多元,葉延淞自知││ │ │上當,支付現金7,000 元,並以低姿態和酒店││ │ │討價還價,但酒店人員不理睬,將2 人留置在││ │ │包廂內,並以強硬態度叫他們想辦法打電話找││ │ │朋友付帳,葉延淞因心生畏懼打電話籌錢,聯││ │ │絡上友人林金龍前來向會計洪慧雯刷卡付帳2 ││ │ │萬0,800 元。 │├─┼────┼────────────────────┤│8│劉育呈、│92年4 月5 日0 時左右,劉育呈與劉懷傑2 人││ │劉懷傑 │開車在大雅路上遇到1 名年籍不詳騎機車之拉││ │ │客手,向2 人推銷他們的酒店(係小丫頭KTV ││ │ │酒店)消費很便宜,佯稱店裡消費1 節800 元││ │ │,2 人本來不去,拉客手稱可先讓2 人與酒店││ │ │小姐免費聊天10分鐘,2 人因為好奇乃陷於錯││ │ │誤,與他前往酒店,拉客手帶2 人到1 樓後,││ │ │由酒店的人引領到2 樓包廂,隨即有2 名小姐││ │ │進來,少爺袁進雄同時送6 瓶啤酒及小菜5 、││ │ │6 盤進來,2 人心想這10分鐘不用錢,袁進雄││ │ │送來的酒菜應該也不用錢,但亦不敢食用,約││ │ │6 、7 分鐘後,2 人表示要走,店員稱等拉客││ │ │手進來再走,但一直等不到拉客手,2 人問酒││ │ │店人員5 、6 次拉客手是否回來?時間經過近││ │ │1 個鐘頭後,幹部郭宏明帶同江柏峰、袁進雄││ │ │結夥3 人進入包廂稱:2 人消費計2 萬5,000 ││ │ │元!2 人表示店裡的人請他們等拉客手回來,││ │ │且向郭宏明表示要和拉客手對質,郭宏明稱不││ │ │認識拉客手,並稱2 萬5,000 元必須付清,沒││ │ │有付清不能離開,2 人表示身上沒錢,郭宏明││ │ │乃威脅稱:「要把你們的車子拿去典當!」當││ │ │時包廂外有2 、3 個少爺站著,劉育呈因心生││ │ │畏怖,至不能抗拒,先用華南銀行信用卡刷了││ │ │4,000 元,不夠的部分,則由酒店少爺帶同劉││ │ │育呈前往郵局領取2 萬元,劉懷傑則被帶到1 ││ │ │樓後方之小房間內控制行動自由直到劉育呈與││ │ │酒店人員自外面提領現金回來,結帳後2 人才││ │ │恢復行動自由得以離開。 │├─┼────┼────────────────────┤│9│彭建翔 │92年4 月5 日3 時許,彭建翔騎機車行經臺中││ │ │市○區○○路上等紅燈時,不詳姓名年籍之拉││ │ │客手上前向其推銷酒店消費,佯稱酒店小姐很││ │ │敢玩、很開放、而且很便宜,小姐1 節50分只││ │ │要800 元,其他包廂、人頭、酒菜之費用全免││ │ │,彭建翔陷於錯誤,與該名男子前往「小丫頭││ │ │KTV 酒店」,拉客手並直接將彭建翔帶到樓上││ │ │包廂,而且和酒店員工很熱絡,使彭建翔更加││ │ │相信其說辭。彭建翔進入酒店後,酒店人員為││ │ │其點1 名小姐,並主動送6 瓶啤酒及3 、4 盤││ │ │小菜進入包廂,彭建翔與小姐在包廂內聊天約││ │ │35分鐘左右,酒店少爺主動買單,帳單上金額││ │ │1 萬4,000 多元,彭建翔很訝異,向酒店少爺││ │ │反應帳單有誤,並質問小姐坐檯1 節50分鐘80││ │ │0 元,包廂、酒菜、人頭均免費嗎?並要求找││ │ │拉客手對質,幹部郭宏明遂稱該酒店沒有拉客││ │ │手,並將彭建翔帶到1 樓小房間內關起來,有││ │ │6 、7 人在包廂內看守,並威脅稱:若不如數││ │ │付錢就不讓其離開,不付錢你給我試試看!彭││ │ │建翔被關在小房間內約1 小時許,期間並禁止││ │ │彭建翔以行動電話對外聯絡,彭建翔因心生畏││ │ │懼,始以其第一銀行信用卡交付會計蔡美玲刷││ │ │卡支付1 萬元後方能離開。 │├─┼────┼────────────────────┤│10│孫文財 │92年4 月6 日2 、3 時許,孫文財騎乘機車經││ │ │過臺中市○○路在一家超商買東西時,江柏峰││ │ │向其推銷酒店之消費,佯稱:他今天拉客沒業││ │ │績,要孫文財幫忙到他服務之酒店去消費作業││ │ │績,酒店消費1 節只要1,000 元即可,其他桌││ │ │面上的餐飲,江柏峰稱他要招待等語,孫文財││ │ │陷於錯誤,與江柏峰前往「小丫頭KTV 酒店」││ │ │,江柏峰直接將孫文財帶到酒店2 樓包廂,並││ │ │要求孫文財支付1,000 元小費後先行離開,約││ │ │10分鐘左右,少爺帶1 位小姐進來包廂,並送││ │ │6 瓶啤酒及4 、5 盤小菜到包廂,孫文財向送││ │ │酒菜之少爺問酒菜是否要錢,少爺偽稱酒菜均││ │ │是招待。孫文財消費約半小時許,酒店幹部向││ │ │孫文財買單,價格1 萬5,000 多元,孫文財甚││ │ │感驚訝,向該名幹部表示為何哪麼貴?此時進││ │ │來4 、5 位少爺將孫文財圍住並把包廂門關起││ │ │來,該名酒店幹部說:「我們店裡的行情就是││ │ │如此,要不要付錢隨便你!」孫文財一再要求││ │ │他們降價,最後降為1 萬2,000 元,該名幹部││ │ │遂帶領2 名少爺將孫文財包夾在中間帶到樓下││ │ │櫃檯刷卡,孫文財因心生畏懼將信用卡交由會││ │ │計蔡美玲刷卡,蔡美玲並將孫文財身分證拿去││ │ │登記資料,暗喻孫文財不得亂來! │├─┼────┼────────────────────┤│11│林家偉 │92年4 月6 日5 、6 點左右,林家偉與臺北下││ │ │來之3 位友人,開車行經臺中市○○路,4 人││ │ │先到某家不知名酒店消費,共花費1 萬2,000 ││ │ │元,當4 人消費完畢下樓時,在該大樓樓下遇││ │ │見姓名年籍不詳之拉客手,向他們推銷酒店消││ │ │費,佯稱店內小姐作全套(指性交易)才1,20││ │ │0 元,4 人乃陷於錯誤跟隨拉客手前往「小丫││ │ │頭KTV 酒店」,拉客手直接將他們帶入包廂,││ │ │約10幾分鐘後,4 、5 位小姐進入包廂供他們││ │ │挑選,最後有二個小姐留在包廂,林家偉之另││ │ │外二位友人則先到包廂外等待(因為他們2 人││ │ │認為和拉客手所說的內容不一樣)僅林家偉與││ │ │另一名友人和二位小姐在包廂內,期間酒店人││ │ │員主動送酒菜供應包廂內人員唱歌、喝酒、聊││ │ │天,約半小時左右,請少爺通知幹部結帳,由││ │ │江柏峰前來結帳,帳單金額2 萬元,林家偉和││ │ │友人另問幹部郭宏明為何那麼貴?當時包廂外││ │ │有多名酒店少爺圍著,4 人見對方人多勢眾,││ │ │乃心生畏懼而由林家偉以其中國信託銀行信用││ │ │卡向會計蔡美玲刷卡支付2 萬2,000 元後始得││ │ │離開。 │├─┼────┼────────────────────┤│12│李旭振、│92年4 月11日22時許,李旭振、王德聖2 人開││ │王德聖 │車在臺中市○區○○路等紅燈時,不詳姓名拉││ │ │客手騎機車過來向2 人推銷前往其酒店消費,││ │ │佯稱酒店之小姐很敢玩、很開放、很便宜,2 ││ │ │個小姐坐檯2 小時4,000 元,其他包廂費、人││ │ │頭費、酒菜錢等全免,2 人乃陷於錯誤跟隨拉││ │ │客手前往「小丫頭KTV 酒店」,酒店主動叫2 ││ │ │位小姐進入包廂、1 箱台灣啤酒及3 、4 盤小││ │ │菜,少爺袁進雄並佯稱酒和小菜均招待,李振││ │ │旭向酒店人員稱只要消費2 小時,約消費40分││ │ │鐘許,2 人發覺有異,王德聖向少爺說要買單││ │ │。少爺拿帳單進來買單,金額2 萬8,000 多元││ │ │,王德聖甚為訝異,向該名少爺稱帳單有誤和││ │ │拉客手所言不符,2 人並要求找拉客手對質,││ │ │該店1 名幹部即稱店內沒有派拉客手!酒店員││ │ │工即陸續進入包廂以凶惡的語氣要求2 人付帳││ │ │,2 人不從,店員即大力摔門後出去,李旭振││ │ │、王德聖見狀心生畏懼,經商量後決定付帳儘││ │ │快離去,與酒店幹部議價,以1 萬8,000 元成││ │ │交,由李旭振以信用卡刷卡付帳。 │├─┼────┼────────────────────┤│13│陳棟村、│92年4 月11日1 點左右,陳棟村和戴青森開車││ │戴青森 │行經臺中市○○路與太原路口等紅綠燈時,拉││ │ │客手李俊宜與另1 名男子騎機車過來,其中1 ││ │ │個人打開陳棟村、戴青森所駕駛小客車之車門││ │ │上車,上車後向2 人介紹到他們店(係小丫頭││ │ │KTV 酒店)消費,佯稱消費1 節800 元,其他││ │ │酒、小菜等均免費,2 人乃陷於錯誤跟隨拉客││ │ │手過去,2 人被帶到店內,由店員為陳棟村泊││ │ │車,並帶到包廂內,2 人開了1 瓶高梁酒,叫││ │ │2 個小姐,小菜3 盤,礦泉水1 、2 瓶,由店││ │ │方少爺主動送進來,戴青森詢問是否付帳?但││ │ │店員佯稱係免費,坐了15分鐘後陳棟村發覺有││ │ │異,要求買單,2 人出了包廂被請到辦公室內││ │ │等候,少爺前來買單金額將近4 萬元,2 人爭││ │ │執帳單,少爺請幹部袁進雄和2 人談,2 人向││ │ │袁進雄反應帳單與跟拉客手講的不一,袁進雄││ │ │以很兇之口吻稱:「就是要繳這麼多!」,陳││ │ │棟村2 人不肯支付,郭宏明帶10多名少爺圍在││ │ │辦公室外面而結夥3 人以上,以強暴脅迫方式││ │ │,逼迫陳棟村2 人結帳。戴青森因害怕欲離去││ │ │,被少爺捉進來,2 人告訴袁進雄身上沒有那││ │ │麼多錢,袁進雄喝命其等將身上皮包拿出來,││ │ │因袁進雄態度兇惡,且有10多名少爺守在辦公││ │ │室外面,至使陳棟村不能抗拒將證件交出,袁││ │ │進雄並將陳棟村的身分證及信用卡,強行拿走││ │ │交給酒店會計洪慧雯,袁進雄並以兇狠口氣稱││ │ │「這筆錢一定要繳!」,陳棟村要求算便宜一││ │ │點,經一再要求後,以3 萬元結帳,陳棟村被││ │ │帶到櫃檯刷玉山銀行信用卡時,會計並將陳棟││ │ │村之身分證資料抄錄,袁進雄並威脅稱「有你││ │ │的身分證資料,知道你住哪裡,你不要亂來」││ │ │,且要求陳棟村留下電話號碼,陳棟村不願意││ │ │,袁進雄乃威脅「那你就不用牽車子了」,因││ │ │陳棟村到達酒店時已將車子交給酒店小弟去泊││ │ │車,迫於無奈就給他們電話號碼,2 人於刷卡││ │ │付帳後半小時才離開,已是凌晨2 時許。 │├─┼────┼────────────────────┤│14│游勝傑、│92年4 月13日凌晨四點許,游勝傑與吳銘芳2 ││ │吳銘芳 │人在臺中市○○路與北平路交岔口停紅燈時,││ │ │不詳姓名年籍拉客手前來與2 人搭訕,佯稱酒││ │ │店消費免包廂費、1 節800 元,坐滿2 節可以││ │ │和小姐發生性關係,游勝傑2 人陷於錯誤與之││ │ │前往「小丫頭KTV 酒店」2 樓,進入包廂後,││ │ │少爺主動送6 瓶啤酒、6 罐蕃茄汁與5 盤小菜││ │ │進來,並佯稱免費,游勝傑、吳銘芳叫2 名小││ │ │姐坐檯,小姐進來後,先拿2,000 元請小姐先││ │ │去買單,買1 節,不久少爺進入包廂佯稱:你││ │ │們說要買1 節,但小姐聽錯了,以為要買2 節││ │ │,錢不夠,請游勝傑2 人到大包廂去。到大包││ │ │廂後,少爺拿3 萬多元之帳單向2 人買單,2 ││ │ │人表示沒帶那麼多錢,且只坐一下為何要3 萬││ │ │多?酒店內1 名幹部結夥3 人以上,以威脅口││ │ │氣稱:你們酒喝一喝,要來亂的嗎?江柏峰以││ │ │強暴之方式捉住吳銘芳的衣服說:你們錢不夠││ │ │要如何處理?吳銘芳心生畏懼被嚇哭,一邊哭││ │ │一邊稱:是第一次到酒店,不知道情況,是被││ │ │拉客進來。袁進雄附和稱:他不認識那個人(││ │ │拉客手),江柏峰稱那個人是傳播公司的,並││ │ │罵吳銘芳說,男子漢哭什麼!包廂內還有3 名││ │ │少爺,袁進雄持與警棍相當約30公分長的棍子││ │ │站在包廂內,使游勝傑2 人心生畏佈,江柏峰││ │ │命令2 人把身上的東西都拿出來,2 人因心生││ │ │畏懼且不能抗拒就照作,吳銘芳交出二2,000 ││ │ │元,游勝傑交出1,000 元,江柏峰發現游勝傑││ │ │有信用卡,並叫袁進雄帶游勝傑到1 樓去刷卡││ │ │,吳銘芳則留在包廂內由3 名酒店人員看守,││ │ │游勝傑分別以誠泰銀行信用卡、中華商業銀行││ │ │信用卡各刷1 萬2,650 元後,才讓2 人離開。│├─┼────┼────────────────────┤│15│陳建國及│92年4 月16日2 時許,陳建國開車載朋友行駛││ │其姓名年│在臺中市○○路上,在等停紅燈時,不詳姓名││ │籍不詳之│年籍拉客手向他們佯稱酒店的消費很便宜,陳││ │友人 │建國反問:「我和朋友2 人2 小時5,000 元夠││ │ │不夠?」,拉客手說夠了,陳建國乃陷於錯誤││ │ │與之前往「小丫頭KTV 酒店」,拉客手直接將││ │ │陳建國及其友人帶上2 樓包廂,隨後酒店人員││ │ │帶2 名小姐進入包廂並主動送進酒菜,陳建國││ │ │等人在包廂內消費約1 小時30分許,主動向酒││ │ │店人員表示要買單,酒店人員買單金額為3 萬││ │ │元,陳建國甚感驚訝,認為價格太離譜,並表││ │ │示無法如數付帳,酒店人員遂將陳建國及其友││ │ │人帶到樓下後方之小房間內,妨害其等自由強││ │ │迫陳建國2 人買單,其等2 人僅付現金5,000 ││ │ │元,酒店人員即拿走陳建國之信用卡,僅刷過││ │ │2,000 元,因金額不足,酒店人員一再要求陳││ │ │建國找朋友湊錢,並警告他們不能打電話報警││ │ │,其間並結夥4 、5 人在房間外,輪流進來逼││ │ │迫陳建國買單,且脅迫陳建國不付帳不讓其等││ │ │離開,使陳建國2 人心生畏懼,且在酒店人多││ │ │勢眾之情形下不能抗拒而遵照酒店指示籌款,││ │ │直到6 時許,酒店答應再付1 萬元即放人,陳││ │ │建國遂聯絡友人張明吉前來刷卡支付1 萬元,││ │ │陳建國始在限制行動自由近2 小時後離開。 │├─┼────┼────────────────────┤│16│江志湧、│92年4 月17日21時許,江志湧與朋友邱義均開││ │邱義均 │車經過臺中市○區○○路上一家檳榔攤前,拉││ │ │客手蕭世林騎機車過來向2 人介紹酒店消費,││ │ │佯稱酒店消費很便宜,酒店中小姐作風很大膽││ │ │、開放,小姐坐檯50分鐘一節,1 節800 元,││ │ │免包廂費、人頭費、免酒錢,江志湧2 人陷於││ │ │錯誤與蕭世林前往「小丫頭KTV 酒店」,蕭世││ │ │林將2 人帶到酒店2 樓包廂內隨即離開。2 人││ │ │進去後點1 瓶高粱酒,酒店為江志湧2 人安排││ │ │2 位小姐,並送1 瓶高粱酒及3 、4 盤小菜進││ │ │來包廂,約消費1 小時許,少爺袁進雄進入包││ │ │廂買單2 萬7,500 元,江志湧驚覺被騙,向袁││ │ │進雄反應帳單有誤,與拉客手所言不符,且要││ │ │求找拉客手來對質,店內幹部稱店內沒有拉客││ │ │手,乃自認倒楣到1 樓櫃檯由會計洪慧雯刷卡││ │ │2 萬7,500 元買單後離開。 │├─┼────┼────────────────────┤│17│梁嘉宏 │92年4 月21日22點左右,梁嘉宏搭計程車到大││ │ │雅路下車欲牽車,拉客手向其佯稱酒店消費很││ │ │便宜,酒店中小姐很敢玩、很開放、而且很便││ │ │宜,小姐1 節50分鐘只要1,000 元,免包廂、││ │ │人頭費、免酒錢,且桌面上餐飲均係酒店招待││ │ │,梁嘉宏乃陷於錯誤坐拉客手的機車前往「小││ │ │丫頭KTV 酒店」,拉客手直接將梁嘉宏帶到該││ │ │酒店包廂內,且與酒店內之少爺很熱絡,梁嘉││ │ │宏以為拉客手應是該酒店之員工。酒店為梁嘉││ │ │宏點了1 位小姐,並送6 瓶啤酒及3 、4 盤小││ │ │菜進來,約1 小時許,梁嘉宏要求結帳,酒店││ │ │幹部拿帳單進來,金額1 萬6,000 元許。梁嘉││ │ │宏雖向幹部反應帳單誤,並與之討價還價以匯││ │ │豐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1 萬2,000 元結帳離去││ │ │。 │├─┼────┼────────────────────┤│18│李忠城、│92年5 月1 日22時30分許,李忠城和蔡進連2 ││ │蔡進連 │人開車在臺中市○區○○路上,有不詳姓名年││ │ │籍4 名拉客手,騎2 台機車攔阻2 人至道路旁││ │ │,向2 人介紹酒店消費,佯稱酒店小姐作風大││ │ │膽開放,金額便宜,前15分鐘免費招待,李忠││ │ │城和蔡進連不願前往,但因2 人車子遭拉客手││ │ │機車擋住,拉客手遂要求2 人一同到店裡,讓││ │ │老闆看到有客人來就可以,2 人即可離開,李││ │ │忠城和蔡進連陷於錯誤與他們前往「小丫頭KT││ │ │V 酒店」,進入酒店後,蔡進連請酒店人員查││ │ │詢信用卡額度,如額度夠始消費,不夠則讓酒││ │ │店人員死心。拉客手之一即佯稱小姐坐檯費1 ││ │ │節800 元,啤酒和桌面上的餐飲均免費,少爺││ │ │並已將酒菜送進包廂(信用卡額度尚在確認中││ │ │),2 位小姐亦主動進入包廂。李忠城見狀乃││ │ │強調還未決定是否消費,小姐不要來,東西也││ │ │不用送。李忠城遂與拉客手前往確認信用卡可││ │ │使用額度,櫃檯人員復佯稱:要刷卡必須找經││ │ │理來處理,請李忠城先到樓上包廂等待。約20││ │ │分鐘許,少爺進來請小姐離開,江柏峰、李文││ │ │德拿帳單進來買單,金額是5 萬6,400 元。李││ │ │忠城、蔡進連質問為何和介紹的消費不同?酒││ │ │店人員答稱,此為商務酒店消費就是那麼高!││ │ │李忠城2 人因無力付款,乃被押往1 樓後方之││ │ │小房間內,江柏峰、李文德在房間內脅迫2 人││ │ │拿車子典當或以身分證質押借錢或叫家屬送錢││ │ │,或簽本票,如不買單不放人,2 人被關在房││ │ │間內約2 、3 小時,蔡進連因心生畏懼打電話││ │ │通知家人帶3 萬元前來結帳,因警察臨檢而未││ │ │遂。 │├─┼────┼────────────────────┤│19│陳奕平、│92年5 月1 日23時許,陳奕平與張朝睿2 人開││ │張朝睿(│車在臺中市○區○○路上,有2 名姓名年籍不││ │原名:張│詳拉客手騎機車向2 人介紹酒店消費,拉客手││ │俊恭) │佯稱酒店消費很便宜,店中小姐作風很大膽開││ │ │放,每節1,000 元,檯費1,000 元加上無限暢││ │ │飲啤酒、高粱酒1 瓶1,000 或800 元,其餘桌││ │ │面上餐飲一律免費,陳奕平、張朝睿陷於錯誤││ │ │,跟隨拉客手抵「小丫頭KTV 酒店」3 樓包廂││ │ │,酒店少爺主動將酒菜全進包廂,陳奕平、張││ │ │朝睿2 人點兩名小姐坐檯,約10分鐘後2 人怕││ │ │被灌水乃欲先買單,陳奕平去買單多次未果,││ │ │嗣有2 名酒店人員拿5 萬4,000 元帳單進來買││ │ │單,2 人甚為訝異,2 人質問才坐10幾分鐘為││ │ │何要5 萬4,000 元?陳奕平先將現金5,000 元││ │ │付給酒店,酒店人員遂摔帳單,因2 人身上已││ │ │無現金,蔡汶龍拿1 支鐵棍進來威脅2 人將身││ │ │上的東西全取出放在桌上,並將2 人留置在不││ │ │同包廂,陳奕平被關在原來包廂內,蔡汶龍拿││ │ │鐵棍一直敲桌子,陳奕平心生畏懼;張朝睿被││ │ │帶到另一包廂,蘇義欽指著張朝睿威脅稱:趕││ │ │快還錢,不然等一下會很慘!張朝睿心生畏懼││ │ │而跪地求饒,蘇義欽並將張朝睿押往停車場拿││ │ │取皮包及信用卡,以此強暴脅迫方式,至張朝││ │ │睿不能抗拒刷卡付款5,000 元,因金額不足,││ │ │蘇義欽乃將張朝睿押回原來包廂與陳奕平關在││ │ │一起,繼續逼迫付款,嗣後警察進來臨檢2 人││ │ │方得以脫困。 │├─┼────┼────────────────────┤│20│陳文宗 │92年5 月2 日0 時許,陳文宗在臺中市北區大││ │ │雅路與忠明南路路口時,拉客手郭晉豪騎機車││ │ │過來向其佯稱酒店消費很便宜,陳文宗向郭晉││ │ │豪表示身上只剩800 元無法消費,郭晉豪即佯││ │ │稱酒店消費每節只要300 元,且酒店內之小姐││ │ │作風大膽,加上無限暢飲啤酒、高粱酒也只要││ │ │300 元,其他桌面上的餐飲完全由公司免費招││ │ │待,前15分鐘如果不滿意可以離開,陳文宗初││ │ │始不打算前往消費,但經過「小丫頭KTV 酒店││ │ │」門口時,郭晉豪拉陳文宗進去2 樓包廂,郭││ │ │晉豪主動拿1 打啤酒、4 盤小菜進包廂,並佯││ │ │稱是公司招待,並叫小姐「芭比」進來坐檯,││ │ │約10幾分鐘,陳文宗請少爺進來買單,帳單金││ │ │額1 萬6,000 元,陳文宗甚感訝異,質問少爺││ │ │帳單是否算錯,少爺說沒錯!陳文宗表示拉客││ │ │手稱小姐檯費300 元加無限暢飲啤酒,其進來││ │ │消費10幾分鐘頂多1,100 元,為何要1 萬6,00││ │ │0 元,少爺稱「我們這裡是不一樣的酒店,消││ │ │費和其他地方不同,你有沒有走錯?」陳文宗││ │ │身上只有800 元,酒店人員不讓陳文宗離開,││ │ │幹部江柏峰搜其的身體,請陳文宗拿出皮包,││ │ │並且要質押陳文宗身分證,陳文宗不同意,江││ │ │柏峰遂將陳文宗關在包廂內,限制行動自由,││ │ │陳文宗因心生畏懼與酒店人員妥協,答應隔天││ │ │和酒店人員去領錢,陳文宗被關在包廂約1 小││ │ │時許,因警察臨檢才得以脫困。 │├─┼────┼────────────────────┤│21│邱瑞炎、│92年5 月18日1 點左右,邱瑞炎開車載朋友張││ │張文慶 │文慶行經臺中市○○路與文心路交岔口處,1 ││ │ │名年籍不詳之拉客手騎機車過來向他們佯稱酒││ │ │店消費很便宜,小姐很敢玩、很開放、而且很││ │ │便宜,小姐坐檯2 小時,期間每半小時有一些││ │ │色情表演,2 個小時4,000 元即可,免包廂、││ │ │人頭費、免酒錢且桌面上的餐點均是酒店招待││ │ │,2 小時2 人全部花費4,000 元,2 人乃陷於││ │ │錯誤開車跟隨「小丫頭KTV酒店」,拉客手││ │ │直接帶2 人到該酒店樓上包廂內隨後即先行離││ │ │去,酒店服務生即主動送啤酒12瓶、小盤進來││ │ │,並偽稱是酒店招待,並有2 個小姐進來與他││ │ │們在包廂內唱歌、喝酒、聊天,經過1 小時約││ │ │50分許,邱瑞炎2 人請少爺買單未獲置理,就││ │ │自行到櫃檯買單,幹部黃文全買單金額為2 萬││ │ │9,700 元許。張文慶乃向黃文全反應帳單有誤││ │ │,消費沒那麼高,不能這樣當凱子付錢!店內││ │ │5 、6 位身材魁武少爺江柏峰、黃益凱、蘇義││ │ │欽等人上來,並將2 人帶到其他小房間,脅迫││ │ │稱:若不付錢就不能走,並禁止2 人使用行動││ │ │電話對外聯絡,邱瑞炎因心生畏懼,遂以富邦││ │ │銀行信用卡刷卡付2 萬9,700 元。 │└─┴────┴────────────────────┘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