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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7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張良舉被 告 亥○○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二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五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一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辛○○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庚○○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亥○○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陸月。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事 實

一、辛○○、庚○○、亥○○與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基於共同組成以簡訊及刮刮樂詐騙集團為業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先由不詳姓名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自卯○○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處,取得①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②賴岳毅所申請開立之水里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③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④孫益明所申請開立之后里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⑤張太國所申請開立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⑥劉文彬所申請開立之神岡岸裡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⑦張林貴所申請開立之臺北興安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⑧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南投集集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⑨謝木貴所申請開立之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⑩李丁章所申請開立之龍井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⑪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等人頭帳戶,作為指定轉帳匯款使用,再由辛○○、庚○○、亥○○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分別以㈠「國浩集團有限公司電腦抽獎」之名義,發送「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內容之手機簡訊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待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依照手機簡訊上所留存之聯絡電話進行查證確認時,即分別由辛○○自稱「洪文秀會計師」、亥○○自稱「鄭德生主任」、庚○○自稱「蔡會長」或「張元聰」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傳真「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以取信於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待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誤信確實中獎後,隨即要求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在領取高額獎金前,必須先行匯入百分之二十之稅金即六萬五千元至指定帳戶,待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後,辛○○、亥○○、庚○○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再以傳真或郵寄「國浩集團臨時會員核准書」、「國浩集團正式會員登記書」或「國浩集團責任切結書」之方式,向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詐稱加入國浩集團成為臨時會員或正式會員後,可以獲取更高額之款項,致使被害人申○○、子○○、癸○○、巳○、午○○、未○○再度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後,迄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依約匯進指定金額之款項後,欲聯絡國浩集團領取中獎款項時,始知悉受騙;另以㈡「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腦抽獎」之刮刮樂中獎單,寄發予如附表一編號十一至十三所示之被害人戌○○、宇○○○、天○○,告知中獎八十萬元或一百萬元之訊息,待被害人戌○○、宇○○○、天○○依照刮刮樂中獎單上之聯絡電話進行查證確認時,即由辛○○自稱「鄭秀雲會計師」、亥○○自稱「業務專員何君文」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電話聯繫以取信被害人戌○○、宇○○○、天○○,待被害人戌○○、宇○○○、天○○誤信確實中獎後,隨即要求被害人戌○○、宇○○○、天○○在領取高額獎金前,必須先行匯入百分之二十之稅金即六萬五千元或八萬元之律師費用至指定帳戶,待被害人戌○○、宇○○○、天○○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後,辛○○、亥○○、庚○○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再以電話聯絡被害人戌○○、宇○○○、天○○,向被害人戌○○、宇○○○、天○○詐稱加入成為公司成為臨時會員或正式會員後,可以獲取更高額之獎項,致使被害人戌○○、宇○○○、天○○再度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後,迄被害人戌○○、宇○○○、天○○依約匯進指定金額之款項後,欲聯絡恩可公司及鴻達公司領取中獎款項時,無人接聽,始知悉受騙。

二、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卯○○位於臺中市北區東興市二樓三七號之住處,當場起獲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存摺一本(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再前往郵局調閱玄○○前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時,發現該帳戶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以涉嫌詐欺集團指定帳戶為由,函請郵局設立警示帳戶;又據卯○○及受詐騙民眾巳○之供述,循線查知辛○○涉嫌並經對渠等所使用之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結果,再以監聽錄音帶供受騙民眾聽認結果,指認辛○○、庚○○、亥○○即為實施詐騙行為之人,乃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四時十分許,經警分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同步前往亥○○位於臺中市○區○○街○○○號四樓之居所、庚○○位於臺中市○○○路○○○號十三樓十八號之居所進行搜索,並自庚○○居所,查獲庚○○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再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二十時五分許,在行政院衛生署立臺中醫院停車場內,自庚○○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庚○○所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暨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辛○○、庚○○、亥○○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㈠被告辛○○辯稱:伊並未參與詐騙集團,更無傳送簡訊或寄發刮刮樂詐財通知之行為,伊從未與被害人申○○等人通過電話,又警察所製作之監聽錄音帶節錄譯文之內容,與事實不相符合,且伊並無任何匯款收據,檢察官所提出之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發出之簡訊內容及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均屬本案無關,被害人申○○等人之指認不實在云云;㈡被告庚○○辯稱:伊從未參加任何簡訊或刮刮樂詐財之行為,更未自稱「蔡會長」向人行騙詐財,伊與被告辛○○間向來關係不佳,並曾經發生訴訟,不可能共組詐騙集團,伊在監聽錄音帶中所提及之電話轉接,係因被告辛○○所成立之公司負責人要換成伊,為了節省費用,乃要求被告辛○○以設定轉接之方式,節省電話移機或變更名義人之費用,監聽錄音帶中所述之內容,均係隨便亂說,並非真有害人之行為,在伊住處所查扣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係伊前女友壬○○在酒店擔任會計時,前往應徵工作者所留下之資料,分手後,壬○○沒有帶走的,並非伊所購買作為犯罪使用之人頭使用云云;㈢被告亥○○辯稱:警察根據監聽錄音帶所製作之節錄譯文內容與實際內容不相符合,對於本案伊全然不知情,一切與伊無關,監聽錄音帶中之「阿凱」係伊在網路遊戲中,向其購買寶物之人,談論之內容均係關於購買網路虛擬遊戲所使用之寶物的問題云云。經查:

(一)對於同案被告卯○○出售其所持有之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局號0四0一一八、帳號00六五七九)及賴岳毅所申請開立之水里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作為詐騙集團匯款帳戶使用之情,業據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金訴字第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以九十二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七四八號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五號駁回上訴確定,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二五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七四八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二年度金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在卷可稽(參照本院卷第二四二至二五一頁);又同案被告卯○○亦於偵查中供稱:「(問:被查扣的玄○○帳戶存摺作何用?)玄○○原來將那個帳戶存摺賣給我要轉賣給小李,我以八千元賣給小李以後,玄○○又後悔了,玄○○就去報遺失再重新領存摺,重新領到的存摺就是被查扣的存摺,補發以後,我們沒有再利用那個帳戶,也沒有將那帳戶中的錢領出,因為我跟玄○○原本商量好要將存款領出來,但郵局的人不讓玄○○領,我們不知道那帳戶中的錢是怎麼來的。(問:玄○○的帳戶是如何交給你轉賣?)因為我知道他缺錢,我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左右告訴他可已將帳戶賣給我,所以他才將存摺連同提款卡、密碼以六千元賣給我,我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將該存摺、提款卡以牛皮紙袋裝好後,依『小李』的指示,到臺中市○○路朝馬尊龍客運達達站,將牛皮紙袋交給櫃檯小姐,小姐叫我為該牛皮紙袋買一張車票,然後小姐在給我的車票存根聯上記上車牌號碼跟司機的行動電話號碼,給我存根聯,我回家後約一小時以後,『小李』就打我0000000000電話問我司機的電話及車牌號碼,我告訴『小李』以後,『小李』就匯八千元到我使用的李珠芬帳戶中。」等語屬實(參照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二三二四號偵查卷第八至九頁);且玄○○所申請開立之前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內,確有①被害人巳○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匯款五萬元、七十九萬九千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匯款十五萬元,②被害人丙○○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匯款二萬三千元,③被害人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匯款六萬五千元,④被害人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匯款十萬三千五百元,⑤被害人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匯款六萬五千元,⑥被害人丁○○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匯款六萬五千元之記錄,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儲字第0九三0七00四六八號函所檢送之玄○○前開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一份在卷可稽(參照本院卷㈡第十五至十六頁);因此,同案被告卯○○所持有之玄○○、賴岳毅所申請開立之前開帳戶,係透過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人而由被告辛○○、庚○○、亥○○所參與之前開詐騙集團所取得之情,應堪認定。另外,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孫益明所申請開立之后里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張太國所申請開立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劉文彬所申請開立之神岡岸裡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張林貴所申請開立之臺北興安郵局帳戶(代號00000

00、帳號0000000)、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南投集集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謝木貴所申請開立之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李丁章所申請開立之龍井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代號0000000、帳號0000000)等人頭帳戶,依據目前現有事證,尚無從確認詐騙集團取得之確切途徑,因此僅能認定係詐騙集團透過不詳管道自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所取得之人頭帳戶之情。至於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張慶達律師聲請以證人身份再行傳喚卯○○到庭,而卯○○經本院合法傳喚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卯○○因出售人頭帳戶涉嫌幫助常業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業如前述,該部分事證亦臻明瞭,本院認無再行傳喚之必要,爰不再行傳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按傳聞法則係由英美國家之訴訟制度發展而來,隨陪審制度之發達而成長,但非僅存在於陪審裁判,目前業已進化為近代之直接審理原則及言詞審理原則,並認訴訟當事人有反對詰問權,因此傳聞法則與當事人進行原則有密切關連,其主要之作用即在確保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內容,若未於審判程序中,傳喚到庭經當事人之詰問,即有侵害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之疑慮。對於被害人張晃銘、林坤諺、葉姿辰、乙○○、黃寶蓮、曾淑觀、辰○○、酉○○、丙○○、寅○○、宙○○於警詢中指述被告辛○○、庚○○、亥○○涉有共組詐騙集團之犯嫌,並提出相關事證,固如後述:

⒈被害人張晃銘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在新竹的高速公路上,接到一通簡訊詐騙集團中獎刮刮樂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中獎稅金,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因為我沒有錢繳納,詐騙集團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簡訊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跟一位鄭德生聯絡,用國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師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稅金費用,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月七日十四時許接到國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集團認證單後,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我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轉帳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款進指定帳戶,總共十二次,金額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詐騙集團叫我再匯錢,因為我沒有錢繳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被告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詐騙集團中洪文秀的聲音?)錄音帶中辛○○與男子對話的聲音,女子的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洪文秀的聲音,男子的聲音是鄭德生。(問:你為何知道錄音帶中辛○○與該男子的聲音是該詐騙集團成員的聲音?)因為我跟詐騙集團中的成員電話交談過很多次,所以我很確認。」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至九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

附警卷第十頁)、國浩集團臨時會議公文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十一頁)、國浩集團臨時會員核准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十二頁)、國浩集團責任切結書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十三、十四頁)、被害人張晃銘匯款單六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十六、十七頁)、被害人張晃銘存摺影本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十九至二二頁)、張太國所申請開立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二三至二四頁)、劉文斌所申請開立之神岡岸裡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二五頁)為據。

⒉被害人林坤諺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在何地被詐騙?)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在家裡接到乙張自稱『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該單裡面有我的住址及姓名等年籍資料,我得三獎新臺幣八十萬元。(問:後來你如何被騙呢?)我先依認證單上之聯絡電話0二—00000000與之聯絡,有一自稱吳先生說如不信就叫我再打0000000000找一位叫梁玉強的中獎者,這時我就有點相信我中獎了,後來吳先生就叫我先匯稅金才可領錢,於是我分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匯了二次共六萬五千元及於十一月四日匯四萬元至他們指定帳號內,後來驚覺遭騙已來不及了。‧‧‧(問:你與歹徒接洽時,有無與自稱會計洪文秀之女子談過電話?)有。‧‧‧(問:現警方當場播放被告洪美娟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一月二十七日之錄音帶聲音,你能認出錄音帶的聲音與該自稱會計洪文秀之女子相同嗎?)因時隔已久,我聽不出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二七至二八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十頁)、被害人林坤諺匯款單三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一、三二、三三

頁)、劉文斌所申請開立之神岡岸裡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四頁)、張太國所申請開立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五頁)、張林貴所申請開立之臺北興安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六頁)為據。

⒊被害人葉姿辰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月初,在我自宅接到簡訊說我得到國浩集團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稅金,我將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手機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跟一位男子鄭德生聯絡,由一位不知名之人以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十五時二十一分二十七秒到高雄順昌郵局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入歹徒指定帳戶內,之後再打電話叫我說要加入會員,再匯款進入,才能領到三獎,我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受騙。‧‧‧(問:現警方當場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錄音帶中被告辛○○、亥○○聲音供你聽,該聲音是不是為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主任鄭德生之聲音?)經我當場聽得結果,確實係洪文秀及鄭德生之聲音沒錯。(問:為何你可以確定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及鄭德生之聲音?)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很柔,很專業,我跟他們通過二十幾次電話以上,所以我可以確認。」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三七至三八頁),並提出被害人葉姿辰匯款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十頁)、張太國所申請開立之神岡豐洲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一頁)為據。

⒋被害人乙○○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我在南投縣○里鄉○○路我公司,接到簡訊說我得到國浩集團三獎獎金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稅金,我將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手機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跟一位男子聯絡,由一位不知名之人以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午十一時三十九分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打電話叫我說要加入會員再匯款進入帳戶,才能領到三獎,我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現警方當場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之錄音帶中被告辛○○之聲音供你聽,該聲音是不是為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之聲音?)經我當場聽的結果,確實係洪文秀聲音沒錯。(問:為何你可以確定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這卷錄音帶聲音內容很柔,很專業,我跟她通過三、四次電話以上,所以我可以確認。」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二至四三頁),並提出被害人乙○○匯款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四頁)、張林貴所申請開立之臺北興安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五頁)為據。

⒌被害人黃慶蓮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在朋友家中,接到一通詐騙集團簡訊中獎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五萬元律師費用,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幣二十八萬元,因為我沒有錢繳納,對方說我匯的不是港幣,要求我再匯錢,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錢?)詐騙集團用簡訊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五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先將新臺幣五萬元匯進歹徒帳戶,我打電話跟一位林經理聯絡,用鴻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叫我聯絡他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五萬元所得稅費用,在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十三時十八分,至郵局將新臺幣五萬元匯入他所指定帳戶,接到鴻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集團臨時認證單,要匯款進指定帳戶,我陸續匯款金額總共二十八萬元匯入指定帳戶後,詐騙集團們要求再匯款,我沒有錢,然後再打電話無人接聽,因自知受騙後,就沒再匯入金額。‧‧‧(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被告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詐騙集團中成員的聲音?)錄音帶中辛○○與男子對談的聲音,女子的聲音我不認識,男子的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成員林經理的聲音。(問:你為何確定男子的聲音為詐騙集團中成員林經理的聲音?)因為我跟詐騙集團中成員林經理通過二十幾次的電話。」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六至四七頁),並提出被害人黃慶蓮匯款單四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四八至五一頁)、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集集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五二頁)為據。

⒍被害人曾淑觀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晚上時間,在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號接到一封信,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一百萬元,必先匯款第一筆新臺幣八萬元,陸續總共匯款一百二十四萬元,我將錢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錢?)詐騙集團用寄類似賀卡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八萬元匯進歹徒帳戶,我打電話跟一位何信玟聯絡,由陳經理以金興達集團公司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我查證後是否有該公司,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三時二十九分,用金融機構匯款新臺幣八萬元,我總共匯款一百二十四萬元,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一百萬元進指定帳戶,我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被告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該詐騙集團會計鄭淑華?)那女孩子的聲音不認識,那男子聲音是該詐騙集團張會長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五三至五四頁),並提出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集集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五五頁)、被害人曾淑觀匯款單三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五六至五八頁)為據。

⒎被害人辰○○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臺南市○○路接到一通簡訊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將錢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指定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劉政輝聯絡,劉政輝用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零七分,用金融機構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接到國浩集團責任切結書,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六萬元,我跟朋友商量後,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因為我接到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電話七、八次,所以我認得聲音。(問: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是否有聽出什麼?)錄音帶內容辛○○與男子的對談,該男子的聲音我不知道。」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至四頁),並提出被害人辰○○匯款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臺北圓環郵局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六頁)為據。

⒏被害人酉○○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在臺南市○區○○里○○○○街○○號十三樓之七家中,接到一封詐騙集團中獎刮刮樂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用,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幣四十八萬元後,因為我沒有錢繳納,詐騙集團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信件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四十八萬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陳正宗聯絡,用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鄭淑雲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用,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大概在上午十一時四十分,用金融機構帳號轉帳,新臺幣八萬元,同年十二月九日十七時許,接到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集團臨時會員單,要匯款進指定帳戶總共三次金額新臺幣四十八萬元後,詐騙集團叫我再匯錢,因為我沒有錢繳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鄭淑雲的聲音?)錄音帶中辛○○與男子對談的聲音,女子的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會計鄭淑雲的聲音,男子的聲音我不認識。」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八至九頁),並提出被害人酉○○匯款單三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十至十二頁)、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刮刮樂中獎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十三至十五頁、第十七至二十頁)、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十六頁)為據。

⒐被害人丙○○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月許,在臺北縣○○鎮○○路○○○號三樓家中,接到一通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游文綾聯絡,由游文綾用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十八日,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接到國浩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六萬元,我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七日洪美娟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問: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是否有聽出什麼?)錄音帶內容辛○○與男子的對談,該男子的聲音我不認識,錄音帶內容辛○○的聲音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二八至二九頁),並提出被害人丙○○匯款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十、三一頁)、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二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三頁)、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四頁)為據。

⒑被害人寅○○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十五樓家中,接到一通詐騙集團中獎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三萬元繳稅費用,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後,因為我沒有錢繳納,詐騙集團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簡訊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游文綾聯絡,用國浩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師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三萬元繳稅費用,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十五時四十八分接到國浩集團認證單,並在同年十二月六日十五時三十六分,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新臺幣三萬五千元,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接到國浩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六萬元,匯進詐騙集團指定帳戶,總共三次金額十二萬五千元後,詐騙集團叫我再匯錢,因為我沒有錢繳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錄音帶中辛○○與男子對談的聲音,女子的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男子聲音我不認識。」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十至五一頁),並有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二頁)、被害人寅○○匯款單三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三至五五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六頁)為據。

⒒被害人宙○○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苗栗縣○○鎮○○路○○○巷○○號家中,接到一通手機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程是否如警詢所言?)是。(問:如何被騙?)簡訊。(問:與你接觸者為誰?)忘了,對方說我中獎,要我匯手續費進去。(問:匯入何帳戶?)劉文斌。(問:在警局聽錄音帶是否能認出?)聽不出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五一至五二頁)。⒉被害人鍾夙麗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早上十時許,在雲林縣○○鎮○○路○○號德和藥房住宅,接到一通電話,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一百萬元,必須先繳費用,匯款新臺幣八萬元,我將第一筆錢匯進指定帳戶後再匯款三次,總共新臺幣二十三萬元,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錢?)詐騙集團用電話告知『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八萬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陳經理聯絡,陳經理用金興達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十四時三十四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同日下午十六時七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十萬元,接到該集團臨時會員契約書,該

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我依指示於十日再匯進新臺幣五萬元至指定帳戶後,再打電話給該集團,沒人接才知道被騙。‧‧‧(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辛○○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鄭淑華的聲音,我有打電話跟會計鄭淑華對談二次,所以我認得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七五至七六頁),並提出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刮話0000000000跟一位陳經理聯絡,陳經理用金興達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十四時三十四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同日下午十六時七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十萬元,接到該集團臨時會員契約書,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我依指示於十日再匯進新臺幣五萬元至指定帳戶後,再打電話給該集團,沒人接才知道被騙。‧‧‧(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辛○○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鄭淑華的聲音,我有打電話跟會計鄭淑華對談二次,所以我認得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七五至七六頁),並提出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刮刮樂中獎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七七至七九頁)、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十頁)、匯款單三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一至八四頁)、張元聰集集郵局帳戶往來交易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五至八六頁)為據;惟於偵查中卻到庭證稱:「(問:在新營分局所言實在否?)實在。(問:被詐騙過程是否如警詢所言?)是。(問:如何被騙?)與陳建銘一樣(用中獎傳單稱我中了一百萬元,要我用轉帳方式匯錢,有手續費、律師費,後來又說要加入會員及打通關才能把錢撥下來),我被騙了二十三萬元。(問:匯入何帳戶

?)張元聰。(問:在警局聽錄音帶是否能認出?)聽不出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五一至五二頁)。

⒊被害人陳建銘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三月初,在我家接到乙張稱『恩可科技公司』說我中他們公司二獎,金額一百萬元,必須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我將錢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宣傳海報郵寄到我家,說我已被電腦搖中中獎金額一百萬元,我不疑有他,遂以電話跟公司聯絡,有一位男子接聽,說如要提領獎金必須要匯入指定金額至他們的指定帳戶,我遂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連續匯了二筆四萬元,復再以電話與他話0000000000跟一位陳經理聯絡,陳經理用金興達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十四時三十四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同日下午十六時七分在雲林縣虎尾郵局匯款新臺幣十萬元,接到該集團臨時會員契約書,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我依指示於十日再匯進新臺幣五萬元至指定帳戶後,再打電話給該集團,沒人接才知道被騙。‧‧‧(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辛○○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該集團會計鄭淑華?)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鄭淑華的聲音,我有打電話跟會計鄭淑華對談二次,所以我認得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七五至七六頁),並提出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刮刮樂中獎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七七至七九頁)、金興達科技有限公司會員契約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十頁)、匯款單三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一至八四頁)、張元聰集集郵局帳戶往來交易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八五至八六頁)為據;惟於偵查中卻到庭證稱:「(問

:在新營分局所言實在否?)實在。(問:被詐騙過程是否如警詢所言?)是。(問:如何被騙?)與陳建銘一樣(用中獎傳單稱我中了一百萬元,要我用轉帳方式匯錢,有手續費、律師費,後來又說要加入會員及打通關才能把錢撥下來),我被騙了二十三萬元。(問:匯入何帳戶?)張元聰。(問:在警局聽錄音帶是否能認出?)聽不出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五一至五二頁)。

⒊被害人陳建銘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二年三月初,在我家接到乙張稱『恩可科技公司』說我中他們公司二獎,金額一百萬元,必須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我將錢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宣傳海報郵寄到我家,說我已被電腦搖中中獎金額一百萬元,我不疑有他,遂以電話跟公司聯絡,有一位男子接聽,說如要提領獎金必須要匯入指定金額至他們的指定帳戶,我遂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連續匯了二筆四萬元,復再以電話與他們聯絡,有一位男子稱要再加入會員匯入指定金額後才可以領取獎金,我認為先前已有匯入金額,遂又於九十二年三月六、七日陸陸續續又匯了三十五萬、十萬元、八萬元、二萬元之後,對方均不接電話,我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當場播放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至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之錄音帶男、女聲供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詐欺集團中向你詐騙電話之男、女子聲音?)我覺得男女聲音跟我講話之詐欺集團聲音不像。」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五九至六十頁),並提出張元聰所申請開立之集集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六一至六二頁)、被害人陳建銘匯款單六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六三至六七之一頁)、被害人陳建銘存摺影本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所附警卷第六八至七四頁)為據;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在新營分局所言實在否?)實在。(問:被詐騙過程是否如警詢所言?)是。(問:如何被騙?)用中獎傳單,說我中了一百萬元,要我用轉帳方式匯錢,有手續費、律師費,後來又說要加入會員,及打通關才能把錢撥下來。(問:陳施寶美是誰?)我媽媽,他是用我媽媽中獎名義來騙我,我共被騙了一百多萬元,是一百九十一萬元,對方自稱為金興達公司。(問:匯入何帳戶?)張元聰、謝木貴。(問:在警局聽錄音帶是否能認出?)聽不出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五一至五二頁),並提出金興達公司會員契約書及刮刮樂中獎單各一份為據(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五六至五八頁)。

⒋被害人丑○○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臺東市○○街○號,接到一封刮刮樂信件,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一百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十萬元,我將錢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刮刮樂信件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十萬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黃主任聯絡,由黃主任用鴻達發展有限公司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許淑娟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利用電腦查證是否有該公司後,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二時十四分,用金融機構匯款新臺幣十萬元,我總共匯款一百七十五萬元,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我跟朋友商量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許淑娟的聲音?)該聲音不認識。(問: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是否有聽出什麼?)沒有。」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四二至四三頁),並提出被害人丑○○匯款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四四頁)、鴻達發展有限公司刮刮樂中獎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四六至四八頁)、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四九頁)為據;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有無被騙?)有,用鴻達發展公司名義寄賀卡說我中了一百萬元,我與其聯絡,中獎部是男的,要我與臺中之會計師、律師查證,會計師是女的,律師是男的。(問:有無聽過剛才播放的錄音帶之聲音?)沒有印象,因太多人與我聯絡。」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九0頁)。

⒌被害人己○○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九分五十七秒,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接到一通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余潔如小姐確認無誤後,將四萬五千元於十二月十一日匯入,余潔如用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再於十二月二十三日再匯入新臺幣六萬元,我再次聯絡,他回答我說是港播不是臺幣,我才發覺被騙。‧‧‧(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錄音帶中辛○○與男子對談的聲音,女子的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男子的聲音我不認識。」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二一至二二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二三頁)、被害人己○○匯款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二四至二五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二六頁)、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二七頁)為據;惟於偵查中卻到庭證稱:「(問:警詢實在否?)實在,我收到簡訊,自稱國浩集團,我有與對方聯絡,有與兌獎部聯絡,再與律師求證,會計師給我帳戶,我共匯十萬五千元,匯入王進吉、張誌松帳戶。(問:剛才播放錄音帶之聲音能否認得?)我對聲音比較模糊,沒什麼印象。」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九四頁反面至第一九五頁正面)。

觀諸被害人王郁婕、鍾夙麗、陳建銘、丑○○、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內容,被害人鍾夙麗、己○○固於警詢中指認被告辛○○之聲音即為行騙之會計師,卻於偵查中無法確認其聲音,而被害人王郁婕、陳建銘、丑○○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無法明確指認被告辛○○、庚○○、亥○○即為詐騙集團之成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害人鍾夙麗、己○○於警詢中之指認內容,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而渠等於偵查中亦均無法指認被告辛○○、庚○○、亥○○即為詐騙集團之成員,自無從遽以被害人鍾夙麗、己○○於警詢中之指述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則依據現有事證,僅能認定被害人王郁婕、鍾夙麗、陳建銘、丑○○、己○○係屬簡訊及刮刮樂詐財之詐騙集團之被害人,但卻無從認定係屬本案之被害人,因此,被害人王郁婕、鍾夙麗、陳建銘、丑○○、己○○所述之內容,既與本案無證據關連性存在,即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方法。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害人趙美玲、子○○、戊○○、癸○○、丁○○、天○○雖未於本院審理中到庭陳述,惟渠等對於遭受被告辛○○、庚○○、亥○○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以簡訊及刮刮樂中獎為由詐騙匯款之過程,業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茲引用記載如後:

⒈被害人申○○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在林口長庚大學接到手機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總共匯進新臺幣七百九十四萬元,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手機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游文綾聯絡,由游文綾用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十五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六時三十九分,用金融機構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將錢新臺幣七百九十四萬元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接到國浩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七十九萬四千元,我回答說我沒有錢再匯,我再用手機撥國浩集團電話,一直沒人接聽,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七三至七五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七六頁)、國浩集團臨時會員核准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七七頁)、國浩集團責任切結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七八頁)、被害人申○○匯款單三十六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七九至一0七頁)、王進吉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0八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0九至一一0頁)、賴岳毅所申請開立之水里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一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有無被詐騙?)有,他們用手機傳簡訊給我說中了八十萬元,方式大約與剛才那小姐所述一樣,我共匯了七百二十六萬元。(問:過程中有與哪些人聯絡?)約有十幾人,其中蔡會長秘書很像是洪文秀。(問:剛才播放的錄音帶聲音有無聽過?)剛才來的辛○○是錄音帶同一人。(問:其他人的聲音能否確定?)她弟弟聲音比較像是蔡會長,因為語氣中江湖味很重,且都講臺語,其他的我不確定。(問:被害情形?)如新營分局所言一樣,但有些匯款是從朋友那邊匯過去。」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八八頁反面至第一八九頁正面)。

⒉被害人子○○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公司中,接到一通手機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過一段日子,又匯進新臺幣六萬元,總共匯進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跟一位游文綾聯絡,游文綾以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四日,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國浩集團就沒有跟我聯絡,我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問: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是否有聽出什麼?)錄音帶內容辛○○與男子的對談,該男子的聲音我不認識,錄音帶內容辛○○的聲音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二0至一二一頁),並提出被害人子○○匯款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二二、一二三頁)、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二四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有無受騙?)有,我收到簡訊與其聯絡,對方要我留電話查,得知中八十萬元,問我何時去領,後來他要我與律師聯絡,後來有與會計師聯絡,對方說是國浩集團。(問:剛才播放錄音帶及剛才所訊問二人之聲音能否認得?)男的聲音是鄭主任,是播放第一捲之人(即亥○○),女的聲音忘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九一頁正面、反面)。

⒊被害人戊○○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九

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五時二十四分在高雄市左營區七—一一便利商店,接到詐騙集團認證單手機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手機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余潔如聯絡,由余潔如用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五時十四分,用金融機構帳號轉帳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接到國浩集團劉主任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六萬元,我跟朋友商量後,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問:這卷錄音帶內容是否有聽出什麼?)錄音帶內容辛○○與男子的對談,該男子的聲音我不認識,錄音帶內容辛○○的聲音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六八至六九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七十頁)、被害人戊○○匯款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七一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六八至七二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有無受騙?)對方用手機簡訊,自稱國浩集團。‧‧‧(問:被騙多少?)六萬五千元。(問:過程有多少人聯絡?)余潔如及洪文秀。(問:剛才播放錄音帶有無聽過聲音?)沒有印象,另剛才訊問那女的聲音是洪文秀,她的聲音很平、很柔,余潔如的聲音與洪文秀不同。(問:匯何人帳戶?)張誌松。」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九二頁正面、反面)。

⒋被害人癸○○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苗栗縣公館鄉尖山村尖山一五四號家中,接到一通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

元,過一段日子,又匯進新臺幣三萬元,總共匯進新臺幣九萬五千元至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跟一位鐘政良聯絡,由鐘政良用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十二月十七日,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新臺幣九萬五千元,國浩集團就沒有跟我聯絡,我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洪文秀的聲音?)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問: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是否有聽出什麼?)錄音帶內容辛○○與男子的對談,該男子的聲音我不認識,錄音帶內容辛○○的聲音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五至三六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七頁)、被害人癸○○匯款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三八、三九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四十至四一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有無受騙?)有,對方用電話簡訊,自稱國浩集團,被騙九萬五千元,過程中有與鐘政良、洪文秀、劉政輝、鄭主任、香港關先生及鄭主任秘書聯絡,錢匯入張誌松帳戶。(問:剛才播放錄音帶及訊問二被告之聲音有無聽過?)剛才訊問那小姐是洪文秀聲音,很細、很柔,另跟他講買房子事情的人很像鐘政良。」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九二頁反面至第一九三頁正面)。

⒌被害人丁○○於警詢中證稱:「(問:歹徒是如何詐騙你的錢財?共被詐騙若干?)我是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從我手機內收到簡訊說,我得

到了獎金八十萬,叫我打了一支臺北的電話,我打了過去,就有一位自稱國浩集團的洪文秀會計師跟我接洽說,如要領這些獎金就必須要一條律師費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不疑有他,依照該名會計師的指示,將該筆款項匯進他所指定帳戶內,匯完之後,他們由另外一位自稱香港的公司的男子,打電話給我說還要再匯一筆款項,我很生氣,覺得被騙,就不再理他們,總共損失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問:今警方播放錄音帶編號時間二月十八日至二月二十日之辛○○錄音帶聲音內容,請你聆聽是否為當時與你接觸的會計師洪文秀的聲音呢?)經我注意聽了幾分鐘,我可以確定辛○○的聲音就是洪文秀的聲音。‧‧‧(問:你為何能夠確定洪文秀聲音就是辛○○的聲音?)因為我跟他通過電話,他講一口標準國語,聲音慢條斯理,且具親和力,所以我可以確定是他沒錯。」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九五頁),並提出被害人丁○○匯款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九六頁反面)、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三二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如何受騙?)用簡訊,自稱國浩集團,我匯了六萬五千元,匯進玄○○帳戶。(問:剛才播放錄音帶聲音有無聽過?)洪文秀就是辛○○聲音,她講話比較低、慢,其他人沒有印象。」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九四頁正面)。

⒍被害人天○○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在宜蘭縣○○鎮○○路○○○號家中,接到一封詐騙集團中獎刮刮樂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必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用,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幣十三萬元後,因為我沒有錢繳納,詐騙集團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信件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十三萬元匯進

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陳正宗聯絡,用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師鄭淑雲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用,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三分十六秒,用郵局匯入新臺幣八萬元,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十五時三分二十六秒,再用郵局匯入新臺幣五萬元後,共匯款新臺幣十三萬元後,詐騙集團叫我再匯錢,因為我沒有錢繳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中會計鄭淑雲的聲音?)錄音帶中辛○○的聲音,該女子的聲音就是詐騙集團中會計鄭淑雲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五至一一六頁),並提出被害人天○○匯款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七、一一八頁)、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一九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有無被詐騙?)有,是寄信給我說中了一百萬元,那信我未留下,自稱是恩可科技,我就與對方聯絡,對方是一男生,要我先匯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要其從中扣掉,後來談到可先匯五萬元過去,後來說不行,我又匯八萬元,都是匯王進吉帳戶。(問:有無聽過剛才錄音帶及剛才訊問那二人聲音?)有點像剛才訊問之辛○○,但我不確定。」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八九頁正面、反面)。

觀諸被害人申○○、子○○、戊○○、癸○○、丁○○、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內容,被害人申○○由監聽錄音帶中明確指認出被告辛○○、庚○○,被害人子○○則指認出被告辛○○、亥○○,被害人戊○○指認出被告辛○○,被害人癸○○指認出被告辛○○,被害人丁○○指認出被告辛○○,被害人天○○於警詢中指認被告辛○○,而於偵查中則不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作為認定事實使用,且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練歷華於警詢中並提出其個人之匯款單、刮刮樂中獎單等書證為據,復經比對人頭帳戶內之匯款紀錄亦屬無訛,則被害人申○○、子○○、戊○○、癸○○、李玉梅、天○○之指認,佐以前開匯款單、獎項認證單、人頭帳戶交易往來明細等事證,顯然具有相當程度之可信性,自堪採為認定被告辛○○、洪志昌、亥○○參與詐騙集團之重要事證。是以,被告辛○○、庚○○、潘志明共組之詐騙集團向被害人申○○、子○○、戊○○、癸○○、丁○○、天○○等人以刮刮樂或簡訊中獎為由詐騙財物取之情,應堪認定。

(五)又對於被告辛○○、庚○○、亥○○與詐騙集團共同以簡訊及刮刮樂中獎通知詐財之方式,對於被害人甲○○、戌○○、宇○○○、黃○○、巳○、午○○、未○○偽稱中獎要求匯入手續費及匯款加入會員,以領取獎金,致使被害人甲○○、戌○○、宇○○○、黃○○、巳○、午○○、葉碧璐陷於錯誤,分別匯入款項之情,詳如後述:

⒈被害人甲○○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早上九時五十七分,在臺北縣○○鄉○○路○段接到一通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須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將錢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鄭德生聯絡,鄭德生用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十五時零七分用金融機構轉帳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同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接到國浩集團責任切結書,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六萬元,我跟朋友商量後,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辛○○的監聽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問:這捲錄音帶聲音內是否有聽出什麼?)錄音帶內辛○○與男子的對談,該男子的聲音為鄭德生。」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八一至八二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八三頁反面)、國浩集團責任切結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八四頁)、被害人甲○○匯款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八五頁)、玄○○所申請開立之郵局存摺影本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八六至八七頁)、謝敏吾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八八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對話人之聲音有無聽過?)那女的有聽過。(問:何情形下聽到此聲音?)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我看到收機簡訊說我中三獎八十萬元獎金,我打電話過去問,對方由類似客服中心轉到國浩集團的人與我接洽,對方說他們在臺南,我認為太遠無法下去領,剛開始接洽的人是男的,他叫我與會計洪小姐聯絡,我打電話過去,她說過幾天領獎期就過了,要儘量幫我爭取看看,那男的有要我先會六萬五千元當稅金,我在當天下午就匯了六萬五千元過去,隔天打電話給我,我告知已匯六萬五千元過去。(問:剛才錄音帶聲音是誰的?)就是那洪小姐,她自稱洪文秀,另那男的聲音沒有聽過。」等語(參照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九號偵查卷第一二五頁反面至第一二六頁正面);復經本院傳喚到庭,猶結證稱:「(辯護人問:你被詐騙多少錢?)六萬五千元。(辯護人問:何時接到詐騙電話?)九十一年十一、二月,我是收到簡訊。(辯護人問:你從簡訊的資料回打的電話是何人接聽?)男的專員,以國語和我交談。(辯護人問:該男子有無將電話轉給女生?)沒有,他給我電話叫我自己聯絡,我有打電話去聯絡會計師,會計師以國語和我交談,她的年齡大約三十歲左右,聲音較柔、較慢,有一點中部的口音。(辯護人問:警方播放多久的監聽錄音帶?)二十至二十五分鐘,因為他要我確認監聽錄音帶中的女聲,我覺得監聽錄音帶中的女聲好像詐騙我的會計師,警方播放的監聽錄音帶中很像有兩個女聲。(辯護人問:警方如何告知?)警察告知我,他們監聽到嫌犯的電話,要我去指認。(辯護人問:你去指認時的感受?)我是很生氣,但是警察告知我,其他被害人被騙更多的錢,我希望他們被查獲。(辯護人問:開庭前是否認識在座之被告三人?)不認識。」、「(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第八一至八三頁〉對於你在警詢中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一五二至一五四頁〉對於你在偵查中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審判長問:你有指認過被告辛○○的聲音與詐騙集團的聲音是否相同?可以確認嗎?)當時我可以確認,但是現在又隔了一段時間,有點忘記了。我當時聽的錄音帶裡面有兩個女生、一個男生,男的聲音很像其中一位鄭主任,就是在場的被告亥○○。」等語(參照本院卷㈡第二二二至二二五頁)。

⒉被害人戌○○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在家中,接到一封詐騙集團中獎刮刮樂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必須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用,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幣十八萬元,因為對方說我匯的不是港幣,而我已沒有錢繳納,要求我再匯錢,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信件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十八萬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鄭淑雲會計聯絡,用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叫我聯絡他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八萬元所得稅費用,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八分,至郵局將新臺幣八萬元匯入他所指定帳戶,接到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集團臨時會員單,要匯款進指定帳戶新臺幣十萬元,我再於同日將金額匯入他們所指定帳戶後,因自知受騙,就沒有再匯入金額了。‧‧‧(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至一月二十七日辛○○的監聽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詐騙集團成員的聲音?)是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裡面的會計師鄭淑雲的聲音。‧‧‧(問:你為何能如此確定?)因為我曾跟鄭淑雲對話三、四通電話,且談很多領獎的手續,時間也算滿久的,他講話聲音滿柔的,操一口標準國語,很有禮貌,具親和力,我確定時他沒錯。(問:另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一月二十三日中辛○○與其男友對話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成員之一?)經我詳細聽了以後,那男子是恩可科技裡面的專員叫何君文的。(問:你為何如此確定?)因為那男子講話慢條斯理,讓人很實在的感覺。」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八九至九十頁),並提出被害人戌○○匯款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九一頁反面至第九二頁)、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九三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對話人之聲音有無聽過?)那女的有聽過。」、「(問:剛才錄音帶聲音有無聽過?)那男的是我打電話過去先接的人,是恩可科技寄信給我說我中一百萬元,我有查詢一0四,有恩可科技的電話,我後來打到臺北之恩可科技,剛開始是一男的接電話,就是剛才聽監聽錄音帶的那男子,他告訴我只有三天期限,要我與鄭淑雲會計師聯絡,我先打0三之電話,後來才打手機與她聯絡,後來要我用匯款的,把帳號給她,另外那女的聲音是那鄭淑雲會計師的聲音,她的聲音比較柔。」等語(參照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九號偵查卷第一二五頁反面、第一二六頁反面);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猶結證稱:「(辯護人問:你被詐騙過程中,有無打電話給詐騙集團?)我是收到刮刮樂中獎通知,我打通知單上面的0八00電話去恩可公司查詢,他們告知我有中獎,另外又得到附獎。(辯護人問:你在和詐騙集團交涉過程中,總共有幾人與你接觸過?)先有一位專員和我談,他要我與會計師聯絡,當我與會計師聯絡時,他表示那時要去香港,領獎時間沒法更改,並表示要將獎金匯給我,但是要我先匯稅金給他,另外還有加入會員之費用八萬元。(辯護人問:你們大部分都是以何語言交談?)國語。(辯護人問:監聽錄音帶是以國語或臺語交談?)忘記了,但是裡面談的都是家居生活瑣事。(辯護人問:從被騙到指認錄音帶聲音,間隔多久?)半年左右。(辯護人問:警方要你聽監聽錄音帶指認時,是如何告知?)警方表示對於詐騙集團有部分的掌握,我聽了二捲錄音帶,大約半小時左右,我可以確認電話裡面的女聲,就是詐騙集團裡面的會計師,男人的聲音很像第一個接電話的專員。(辯護人問:為何如此肯定錄音帶裡面的聲音就是詐騙集團裡面的人?)因為我和對方通話好多次,對方一直催我要匯款,我不是憑感覺,是可以確認,因為我重複聽了很多次,那個女人就是詐騙集團的人。(辯護人問:有無見過被告辛○○?)沒有。」、「(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第八九至九一頁〉對於你在警詢中之陳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檢察官問:你在警詢中指認冒充鄭淑雲之人就是被告辛○○,冒充恩可公司專員何君文的是被告亥○○?)是。(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一五二至一五四頁,對於你在偵查中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辯護人問:會計師打電話給你的過程中,是否可以推論她的年紀?)我沒有辦法從聲音分辨年紀。(辯護人問:既然沒有辦法分辨聲音的年紀,如何確認監聽錄音帶裡面的女聲就是被告辛○○?)因為我重複聽了很多遍,而且我們通話了很多次。」、「(審判長問:被告辛○○的聲音是否認得?)我可以確認被告辛○○的聲音即為會計師的聲音。被告庚○○的聲音很像專員的聲音。」、「(審判長問:被告亥○○的聲音是否為詐騙你的專員?)他就是跟我說不會害我的那個專員。」等語(參照本院卷㈡第二一五至二一九頁)。

⒊被害人宇○○○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高雄縣美濃鎮祿興里一鄰石橋八號家中,接到一封詐騙集團中獎刮刮樂內容說我中二獎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必須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用,我將錢陸續匯進指定帳戶後,總共新臺幣五十八萬元後,因為我沒有錢繳納,詐騙集團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錢?)詐騙集團用信件內容『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一百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五十八萬元匯進歹徒指定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謝忠佑聯絡,用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師鄭淑雲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律師費用,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三時四十四分,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新臺幣八萬元,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五時五十一分,接到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詐騙集團電話,要求匯款進指定帳戶總共七次金額新臺幣五十八萬元後,詐騙集團叫我再匯錢,因為我沒有錢繳納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辛○○的監聽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詐騙集團中會計鄭淑雲的聲音?)錄音帶中辛○○與男子對談的聲音,女子的聲音是詐騙集團中會計鄭淑雲的聲音,男子的聲音我不認識。」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五八至五九頁),並提出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刮刮樂中獎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六十頁反面至第六四頁正面)、被害人宇○○○匯款單七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六四頁反面至第七十頁)、被害人蕭劉良嬌存摺影本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七一頁)、王進吉所申請開立之二林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七二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對話人之聲音有無聽過?)那女的有聽過。」、「剛才那監聽錄音帶中女的聲音為化名恩可財務主任李佳伶,在警局給我聽二塊錄音帶是不同人的聲音,另一聲音是鄭淑雲。」等語(參照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九號偵查卷第一二五頁反面、第一二七頁正面);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猶結證稱:「(辯護人問:你何時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或簡訊?)九十年十月份(依照警詢筆錄之記載應係九十一年),我收到刮刮樂中獎通知,告知我中了兩獎,我依照中獎通知上面的號碼打電話過去。(辯護人問:當時電話時何人接聽?)我打電話去是女生接的。(辯護人問:你們當時是以國語或臺語交談?)國語。(辯護人問:你是否還記得撥打之電話號碼為何?)我是依照中獎通知上面之電話撥打,號碼已經不記得了。(辯護人問:詐騙集團共有幾人和你交談?)超過五人。(辯護人問:警方有播放監聽錄音帶給你聽?內容為何?)警方播放兩捲給我聽,內容是日常生活之交談,我聽了超過十分鐘。(辯護人問:監聽錄音帶內容是以國語或臺語交談?)都有。(辯護人問:從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到警局指認聲音之時間,相隔多久?)有一段時間,確切時間不記得了。(辯護人問:有無超過半年?)沒有。(辯護人問:如何肯定監聽錄音帶裡面的聲音就是詐騙你的人?

)我是被害人,因為這個案子造成家庭破碎,影響我的家庭生活,我當然記得,當初我還要求他們把錢還我,但是他們不肯。(辯護人問:警察有無告知監聽錄音帶之來源?)沒有,他們只是要我指認聲音,確認其中有無詐騙我的人。(辯護人問:是否認識在座之被告辛○○?)不認識。」、「(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五號偵查卷第五八頁〉對於你在警局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確切時間應該以警詢筆錄所述為正確,內容均實在。(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一五五、一五六頁〉對於你在偵查中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審判長問:你在警局時曾經說,監聽錄音帶裡面的女子聲音就是詐騙你的人?)對,就是騙我的會計師。」、「(審判長問:被告辛○○剛才講話的聲音是否聽過?)我確認她就是詐騙集團裡面的會計師。」等語(參照本院卷㈡第二一一至二一五頁)。

⒋被害人黃○○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二時四十五分,在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一一0之一九號家中接到一通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須先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將錢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彭源軒聯絡,由彭源軒以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用金融機構帳號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接到國浩集團劉主任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六萬元,我跟朋友商量後,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辛○○的監聽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

計洪文秀的聲音。(問:這捲錄音帶聲音內容是否有聽出什麼?)錄音帶內辛○○與男子的對談,該男子的聲音我不認識,錄音帶內的辛○○聲音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七三至七四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七五頁反面)、被害人黃○○匯款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七七頁)、玄○○所申請開立之存摺影本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七八至七九頁)、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八十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對話人之聲音有無聽過?)那女的有聽過。」、「(問:剛才錄音帶聲音有無聽過?)有聽過那女的聲音,我是收到簡訊中獎,我打電話去是一男的接聽,那女的曾以二身份與我聯絡,用徐主任及洪會計師之身份與我聯絡,是國浩集團。」等語(參照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八九號偵查卷第一二五頁反面、第一二七頁正面);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猶結證稱:「(辯護人問:你被騙後心情如何?)我想沒有就算了。(辯護人問:是否有想過要拿回來?)有。(辯護人問:接觸過詐騙集團中之多少人?)好幾人。(辯護人問:你是否受過傷?如何受傷?)我頭部受過傷,時間在去年。(辯護人問:何時受傷?)我是在做完警詢筆錄後,才受傷,受傷後很多事情都不記得。(辯護人問:詐騙集團與你聯絡過程中,有無女生與你聯絡過?)有,她用國、臺語和我交談。(辯護人問:該女生臺語是否流利?)不記得了。(辯護人問:聽監聽錄音帶時的心情?)沒有什麼感覺。(辯護人問:警察播放錄音帶的時間有多久?)不超過三十分鐘。(辯護人問:在場的被告是否認識?)不認識。」、「(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第七三至七五頁〉對於你在警詢中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檢察官問:你在警詢中表示監聽錄音帶裡面被告辛○○的聲音就是詐

騙集團裡面洪文秀的聲音?)現在記不清楚了,但是當時警詢筆錄有依我的意思記載。(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一五五頁〉對於你在偵查中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那時我也還未受傷。」、「(審判長問:現在還可以辨識嗎?)沒辦法。」等語(參照本院卷㈡第二二五至二二八頁)。

⒌被害人巳○於警詢中證稱:「(問:詳述被騙經過?)我所使用的00

00000000行動電話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收到一通簡訊,內容是『國浩集團』通知我領取中獎彩金八十萬元,我便依所留(00)0000000電話,與一位自稱『吳東儒』的男子聯絡,並且打(00)00000000向立得會計事務所及開元律師事務所(00)00000000求證後,不疑有詐,便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十二時三十一分匯款六萬五千元律師見證費到郵局0000000000000張誌松帳戶,後來對方以我需要加入臨時會員才能領獎為由,我再於同日十四時,再匯入六萬元到張誌松同一帳戶,十二月十七日十四時三十四分再匯入十萬八千元到張誌松同一帳戶,後來該集團投資部林進杰經理電話(00)0000000以藉口要我再匯九萬元才能領款為由,要我匯款,我便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再匯九萬元到張誌松同一帳戶,十二月十七日十八時再接獲自稱香港關先生電話,告知將我所中彩金轉投資於該公司六合彩要我再匯五萬元加入會員,我便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九時四十八分再匯五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玄○○帳戶,後來又再要求我加入正式會員,要我再匯款,我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十一時零七分再匯入七十九萬九千元到玄○○同一帳戶,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再以交保證金為由,我再於當日十二時三十二分匯八十萬到00000000000000賴岳毅帳戶,後又以係港幣換算臺幣為由,我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十四時二十分匯一百萬入00000000000000孫益明帳戶,另匯一百六十四萬,分別匯入00000000000000李丁章帳戶一百萬元,及00000000000000王進吉帳戶六時四萬元,後來又以帳戶名字不同為由,再匯入四十三萬元,到了十二月十九日十三時又以分紅利給蔡會長為由,我再匯一百萬到賴岳毅相同帳戶,及另匯十五萬到玄○○相同帳戶,總共被騙六百一十九萬二千元,後來他們又要我匯款,我實在無錢可匯,始知受騙上當。」、「(問:警方將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卯○○與辛○○對話的錄音帶給你聽,你是否認識該二人?)警方所播放的錄音帶,卯○○的聲音我沒有聽過,但辛○○的聲音我認得,我不認識該二人。(問:你為何會認得辛○○的聲音?)因為這是詐騙集團(國浩集團)指定的會計師洪文秀的聲音,因為我每天打國浩集團的聯絡電話(00)00000000,所以認得該辛○○的聲音即是該詐騙集團洪文秀的聲音,該女子是指定我匯入帳戶的接頭人。(問:你能描述辛○○的聲音?)辛○○的聲音很特殊,咬字很清楚,很柔,很慢,操國語口音,跟警方在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卯○○、辛○○之談話錄音帶相同,因為我與該集團的會計師聯絡約二十幾次,所以我認得該女子的聲音。」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八四至八六頁),並提出以母親張瑜名義之匯款交易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八八至八九頁)、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八九—一頁)、國浩集團臨時會員核准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九十頁)、匯款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九一至九二頁)、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吳東儒之人傳真函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九三至九四頁);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有無被騙錢財?)是,用手機簡訊。(問:對方詐騙手段為何?)我在去年(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收到國浩集團來電簡訊說中了八十萬元,打電話過去,他們傳真一份獎項認證單過來,叫我與洪文秀聯絡,洪文秀就是剛才訊問之辛○○。(問:為何能確認洪文秀即是辛○○?)她講話比較柔、比較平。比平常人慢,所以印象深刻,每次匯錢都是洪文秀指定匯入何帳戶,有匯到張誌松、賴岳毅、謝敏吾、張益明、李丁章、王進吉,我前後匯了六百一十九萬二千元。(問:剛才播放之錄音帶之聲音有無聽過?)剛才訊問之亥○○聲音很像鄭主任,即自稱鄭德生之人,辛○○之弟的聲音,即自稱蔡會長之人,他說我們中獎後要加入他人會員,中獎要先付一成之佣金,佣金是蔡會長先墊的。(問:有無補充?)無,我覺得最可惡的是辛○○,都是她博取我的信任感。」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八七頁正面、反面);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猶結證稱:「(辯護人問:是否可以形容當初詐騙你的會計師的聲音?)我可以確認,她的聲音很溫柔,速度很慢,年紀可能在三十歲左右,她的聲音讓人家很有信任感,她化名為洪文秀。(辯護人問:和你接觸過的有幾人?)七人,其中一個是女生,她用國語和我交談,警方播放的監聽錄音帶中是國、臺語都有,我聽了約半小時以上,因為我被騙後,就立刻去報案。(辯護人問:從被騙到指認,間隔多久?)三個月到半年之間。(辯護人問:警方如何告知你去指認?)他們告訴我,依據我提供之帳號,抓到一批人,目前有監聽錄音帶,要我到警局去指認,我一聽,女的聲音就是詐騙集團的女子,男的部分我沒有聽過。(辯護人問:你見過庭上之被告辛○○?)在偵查中見過一次,我在匯款時,一再打電話跟她確認,她還告訴我沒有騙人。」、「(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一八號偵查卷第八三至八七頁〉對於你在警詢中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第一八七至一八八頁〉對於你在偵查中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審判長問:你可以確認被告辛○○的聲音就是監聽錄音帶裡面詐騙你的聲音?)確定。(審判長問:男的聲音有無聽過?)有,在詐騙集團裡面有聽過,但是我無法確認是何身分,我確認有出現過。」、「(審判長問:監聽錄音帶裡面是否出現過詐騙集團中男子的聲音?)有,就是在場之被告亥○○。」等語(參照本院卷㈡第二一九至二二二頁)。

⒍被害人午○○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二十五分,在雲林縣○○鄉○○路○○號宜成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一通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須先繳律師費用,匯款新臺幣四萬元,我將第一筆錢匯進指定指定帳戶後,再匯款三次,總共新臺幣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錢?)詐騙集團用電話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0跟一位鄭德生聯絡,鄭德生用國浩集團名義,傳真獎項認證單給我後,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查證後,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二時二十五分在雲林縣莿桐鄉郵局匯款新臺幣四萬元,同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接到國浩集團臨時會員核准書,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一萬元,我依指示匯進指定帳戶後,因為我沒有能力再繳費,我要領全部的錢,打電話沒人接才知道被騙。‧‧‧(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辛○○監聽錄音帶給你聽,聲音是不是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我有打電話跟會計洪文秀對談七、八次,所以我認得聲音。(問:這捲錄音帶對談聲音是否有聽出什麼?)錄音帶播放洪美娟與男子的對談,該男子的聲音為鄭德生。」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四四至四五頁),並提出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四六頁反面)、國浩集團臨時會員核准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四七頁)、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存摺影本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四八至四九頁)、被害人午○○匯款單四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五十至五三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五四至五五頁)、玄○○所申請開立之名間松嶺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五六頁)、李丁章所申請開立之龍井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五七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問:有無受詐騙?)有傳簡訊說我中八十萬元,我打電話聯絡,他們傳國浩集團之獎項認證單給我,兌獎部詹儀勳,他要我聯絡鄭德生,後來我打電話與律師及洪文秀確認。(問:剛才錄音帶聲音是否認得?)有鄭德生的聲音,另辛○○的聲音很秀氣,講話比較慢,很穩重不會緊張,洪文秀即是接受訊問之辛○○,鄭德生即是播放之第一捲錄音帶與洪美娟對話之人,也是剛才訊問之亥○○。(問:被騙多少?)二十一萬多元,匯入玄○○、李丁章、張誌松帳戶。」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九0頁反面至第一九一頁正面);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猶結證稱:「(辯護人問:當初警方或檢察官播放監聽錄音帶給你指認時,總共播放了幾捲?)二到三捲錄音帶。(辯護人問:為何筆錄只有記載一捲?)我當時是最晚到場,我在現場有聽到兩捲的內容。(辯護人問:兩捲錄音帶的內容是否為同樣之人對話?)有

二、三個男女的對話。(辯護人問:女的對話有不同之人?)有。(辯護人問:如何分辨?)因為聲音不同。(辯護人問:如果再請你指認,是否可以確認當時詐騙你匯款之女人的聲音?)可以。(辯護人問:當初打電話給你的女人,是以國語或臺語交談?)都有。(辯護人問:大部分是國語或臺語?)他會配合我,我用臺語她就使用臺語,但大部分是用國語。」、「(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五號偵查卷第四四頁〉對於你在警詢中所述之內容,有何意見?)我所述都實在。(檢察官問:檢察官是否有傳喚你到庭?)我有到庭,但是遲到。(檢察官問:你被騙多少錢?)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審判長問:當時你有指認聲音為何人?)有,我當時係指認被告辛○○。(審判長問:匯款後到指認被告之間,相隔多久?)大約一年。(審判長問:為何還可以分辨?)因為當初要匯款時,雙方至少有八次的電話聯絡,每次少說也有五分鐘的通話時間,所以我可以分辨出來。」、「(審判長問:剛才被告辛○○答話的聲音,是否即為打電話詐騙你的人?)我確定是她,因為她的聲音細細的,和監聽錄音帶內的聲音以及和我通話之人的聲音相同。」等語(參照本院卷㈡第一八九至一九二頁)。

⒎被害人未○○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於何時、何地被詐騙?)我於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六時許,在臺北縣○○鄉○○路○○號工地,接到一通手機簡訊,內容說我中三獎金額八十萬元,必先匯款第一筆新臺幣六萬五千元,陸續總共匯款一百九十六萬元,我將錢匯進指定帳戶後就沒有聯絡,我才知道被詐騙了。(問:詐騙集團如何詐騙你的金錢?)詐騙集團用手機簡訊『領獎最後通知,電腦中獎金額八十萬元,請聯絡』,我不疑將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匯進歹徒的帳戶,我打電話000000000跟一位鐘政良聯絡,由鐘政良用國浩集團有限公司名義,叫我聯絡該集團會計洪文秀說明中獎內容,中獎必須先繳納百分之二十的稅金,我利用電腦查證是否有該公司後,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十四時零二分,用金融機構匯款新臺幣六萬五千元,我總共匯款一百九十六萬元,該集團打電話叫我再匯款新臺幣二百八十五萬元,我跟朋友商量後知道被騙,所以沒有再匯款。‧‧‧(問:警方播放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辛○○的錄音帶給你聽,該聲音是否為該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該聲音是詐騙集團會計洪文秀的聲音,因為我跟他接觸電話十幾通,所以我認得聲音,男子聲音我不認識。」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七至五八頁),並提出國浩集團臨時會員核准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五九頁)、國浩集團正式會員登記書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六十頁)、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六一頁)、被害人未○○匯款單四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六二至六五頁)、張誌松所申請開立之臺北圓環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六六至六七頁)為據;嗣於偵查中亦到庭證稱:「我有被騙,對方用簡訊,自稱國浩集團,過程中與鐘政良、會計師、律師、劉主任、鄭德生有講過話,另還有香港關先生,我共匯張誌松、張林貴、張太國、劉文斌等四帳戶,共匯了一百九十六萬元。(問:剛才播放錄音帶及偵訊二被告聲音有無聽過?)播放錄音帶那女的是洪文秀,剛才接受訊問之辛○○是同一人,聲音比較低、比較柔,錄音帶中談到賭博的那一男子聲音是化名張元聰之人,因為我說沒有那麼多錢,那鄭德生說要幫我找朋友調,就叫我打電話給自稱張元聰之人,他就幫我調四十萬元,與我同時匯進那戶頭,匯到張誌松戶頭。(問:與你接觸較多之人?)洪文秀、鄭德生及關先生。」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㈠第一九三頁正面至第一九四頁正面);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到庭,猶結證稱:「(辯護人問:你在警局及檢察官處,總共聽了幾卷監聽錄音帶?)最少兩捲或三捲。(辯護人問:當初警察要你聽聲音時,是如何告知你?)他們告訴我說,有監聽錄音帶,要我聽聽看錄音帶裡面的聲音,與當初要求匯款之聲音是否相同。(辯護人問:你聽後如何回答?)我說聲音很熟,我可以肯定為此人,因為我與對方有過多次的通話。(辯護人問:當時是使用國語或臺語對話?)國語。(辯護人問:監聽錄音帶裡面試以何語言交談?)我聽到的是國語,播放時間蠻長的,超過十分鐘,我只注意國語的部分。(辯護人問:如果要你再次指認,你可以確認嗎?)可以,因為我與詐騙集團的人有七、八次的通話。(辯護人問:是否還記得詐騙集團留給你的電話?)不記得了,我有依照他們給的電話打過去詢問,我可以確認是何人要求我匯款,但是電話號碼已經不記得了。(辯護人問:你以何電話撥打?)行動電話。(辯護人問:你與詐騙集團聯絡之時間?)通常是在下午四、五點,十到十一月間,年份不記得了。」、「(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第五七、五八頁〉對於你在警詢中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所述都實在。(檢察官問:〈提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五0號偵查卷第一九三、一九四頁〉對於你在偵查中所述之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審判長問:當時你有指認監聽錄音帶聲音係何人?)有,我指認是被告辛○○。(審判長問:你被騙到指認聲音,相隔多久?)大約半年。(審判長問:如何記得?)因為我們通話時,她指示我匯款,我們之間有七、八次的通話,每次大約三、五分鐘,我後來發現被騙了,就立刻報警,所以我對這個聲音不會記錯。(審判長問:警察播放監聽錄音帶內的聲音,是否與詐騙你的女子聲音相同?)是。」、「(審判長問:剛才被告辛○○回答的聲音,是否為詐騙你之人的聲音?)我確定就是她。」等語(參照本院卷第一九二至一九五頁)。

觀諸上情,被害人甲○○、戌○○、午○○明確指認被告辛○○、亥○○即為詐騙集團之成員,被害人宇○○○、黃○○、未○○亦指認被告洪美娟為詐騙集團之成員,被害人巳○則指認被告辛○○、庚○○為詐騙集團之成員,被害人甲○○、戌○○、宇○○○、黃○○、巳○、午○○、葉碧璐等人,與被告辛○○、庚○○、亥○○素未謀面,亦不相識,自無可能蓄意誣指,且被害人甲○○、戌○○、宇○○○、黃○○、巳○、葉供槐、未○○等人係分別指認個人可以確認之聲音,並非附和警察之查證而概括的指稱均為詐騙集團之成員,則被害人甲○○、戌○○、宇○○○、黃○○、巳○、午○○、未○○之指認,應係經過深思熟慮,且詳細聆聽比對後之結果,再者,被害人甲○○、戌○○、宇○○○、黃○○、巳○、午○○、未○○另提出相關之書證以佐其說,更足以令人採信渠等之證言,應無誣告被告辛○○、庚○○、亥○○之虞;是以,被告辛○○、洪志昌、亥○○確實參與詐騙集團,向被害人甲○○、戌○○、宇○○○、黃○○、巳○、午○○、未○○行騙詐財之情,應堪認定。

(六)對於被告辛○○、亥○○辯護人指稱本案中被害人之指認筆錄,違反「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之規定(⑴指認時應為非一對一指之成列指認〈選擇式指認〉;⑵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⑶指認前必須告訴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參照本院卷㈠第一六六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規定,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觀諸近來新興之簡訊及刮刮樂詐財之犯罪類型,詐騙集團主要係透過電話聯繫與被害人接觸,博取信任關係後,再利誘被害人匯款,以取得財物,詐騙集團成員從未露面,且被害人係輾轉與詐騙集團之成員接觸之方式,係屬一對多,並非傳統之一對一接觸,則被害人印象所及者,僅有接觸較多之人之聲音,且該聲音係透過電話所發出之聲音,並非原本講話之聲音,蓋人之聲音透過電話之傳輸後,會有些許之變化產生,因此,對於新興之刮刮樂詐財案件,若不藉由合法之監聽錄音帶,提供被害人指認,則將無以查緝懲治不法行為;本案係屬典型之簡訊及刮刮樂詐財犯罪類型,僅能以聲音指認之方式進行,而前開指認犯罪嫌疑人

之程序要領,主要係針對當面指認之情形,被害人可以透過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特徵,而明確指認,至於聲音指認,如何以前開要領據以執行,以今日之偵查技術而言,自有待檢討;又對於辯護人自行製作之指認錄音帶,對於其自行取樣之來源,因非出於司法機關之作為,亦有偏頗令人質疑之處,且對於前開聲音指認之調查方法,辯護人亦未於準備程序中提出詳細說明,遽於審理期日要求進行播放自行製作之錄音帶要求到庭之被害人重新進行指認,亦屬突襲之行為,況且,被害人被詐騙後迄今已有一年半以上之時間,時隔已久,如何要求被害人還能清晰記憶,辯護人再度要求重新為聲音之辨識,無異係強人所難,再者,被害人於案發後半年左右之時間,先後在警局所為之指認,以及案發後一年左右於偵查中所為之指認,均有所據,被害人所為之指認,均有交代指認詐騙集團成員聲音之特徵,並非空泛虛稱;復以,前開規範僅係提供查緝之員警作為指認程序之規範而已,尚未達到法規範之位階,應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所規定之「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並非當然不具有證據能力,自得於證據調查程序中進行調查,又本院依據直接審理之原則及傳聞證據之法則,審酌被害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認筆錄,是否經過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檢驗或僅係單純於警詢中之指述而進行區分其證據能力,將被害人張晃銘、林坤諺、葉姿辰、乙○○、黃寶蓮、曾淑觀、辰○○、酉○○、丙○○、寅○○、宙○○單純於警詢之指述,認係傳聞證據,予以排除,不具證據能力,而被害人王郁婕、鍾夙麗、陳建銘、丑○○、己○○無法指認,所為證言,不具證據關連性,亦無證據能力,而被害人申○○、子○○、戊○○、癸○○、丁○○、天○○則於偵查中明確指認,被害人甲○○、戌○○、宇○○○、黃○○、巳○、葉供槐、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明確指認自堪為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依據現行證據法則之規範,對於被告辛○○、庚○○、亥○○之訴訟權益,亦有相當程度之保障,辯護人執此為辯,洵屬無據,尚難資為排除前開證據之理由。

(七)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被告辛○○、亥○○雖辯稱在住家自行成立傢俱設計公司以維生等語,被告庚○○亦辯稱目前協助家裡所經營之成衣加工廠負責送貨維生等語,被告辛○○、亥○○、庚○○所述,擁有其他謀生職務之情,縱係屬實,然被告辛○○、庚○○、亥○○參與簡訊及刮刮樂詐財之詐騙集團,由詐騙集團成員分別發送簡訊、寄送刮刮樂中獎單,冒充會計師、律師,要求收取稅金、律師費用及入會費之行為,分工精細,計畫縝密,且於短時間內即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額財物,頗具規模,應係有計畫之大型詐騙集團,又連續詐騙之時間非短,獲取之利益可觀,非可小覷,被告辛○○、庚○○、亥○○所分配之利益,亦足以應付個人或一家之生活經濟來源,顯見被告辛○○、庚○○、亥○○與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顯有共組詐騙集團反覆實施詐財行徑為常業之情。

(八)至於本案中於被告庚○○住處所查獲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身分證來源,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問:在你住處查扣之身分證及影本從何而來?)之前朋友向我借錢,放我那裡,其中有些是向我借錢的,有些是來應徵檳榔西施的,身分證正本中有的是向我借錢留下的。」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㈠第一00頁),觀諸被告庚○○所聲請傳喚之證人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內容,其表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係伊任職於小百合三百暢飲KTV,擔任會計時,負責面試所取得之應徵者資料,後來因為酒店進行清潔消毒工作,伊乃先將其負責保管之應徵者人事資料,帶回住處放置,後來伊因某些因素自己不想繼續在酒店工作,即自行離職,因為未向酒店辦理正式離職手續,才會委託友人即被告庚○○將二、三十份之人事資料及流水帳報表等代為交回酒店等語(參照本院卷㈡第一八二至一八八頁),證人壬○○與被告庚○○曾經係男女朋友之親密關係,其所為證言,是否臻於公正無私,已有可疑之處,且被告庚○○於偵查中供稱扣案之證件影本係各該名義人向其借款或應徵檳榔西施所提供,於審理中卻改稱係前女友壬○○在酒店工作時前往應徵工作之人所留存,並由壬○○到庭確認,被告庚○○先後供述內容不一,已然令人質疑,且檢察官於偵查中曾先後傳喚查獲身分證影本之名義人到庭作證,其陳述內容,詳如後述:

⒈證人李翠秀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問:〈提示庚○○相片〉有無見過

此人?)沒看過。(問:有無把身分證正本、影本交付別人?)辦信用卡時,有把身分證拿給對方,後來信用卡有下來,有辦了匯豐、聯邦、渣打、花旗銀行的,我是交付影印本。(問:與庚○○有無金錢糾紛、往來?)無。(問:有無向錢莊借過錢?)無。(問:有無向別人借錢,把身分證或印章押給他?)無。」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三九頁正面)。

⒉證人王雯靖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問:〈提示庚○○相片〉有無見過

此人?)沒看過。(問:與庚○○有無金錢糾紛、往來?)無。(問:你的身分證正、影本有無交付他人過?)無,我於五年前有遺失過身分證,我遺失時不曉得是警察通知我的身分證被盜用才知道。(問:有無向錢莊借過錢?)無。(問:有無向別人借錢,把身分證或印章押給他?)無。」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三九頁正面)。

⒊證人黃思維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問:〈提示庚○○相片〉有無見過

此人?)沒看過。(問:與庚○○有無金錢糾紛、往來?)無。(問:有無把身分證正、影本交付他人?)曾交付身分證影本辦信用卡及打工時有交給老闆。(問:有無向錢莊借過錢?)無。(問:有無向別人借錢,把身分證或印章押給他?)無。」(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三九頁反面)。

⒋證人李宗諭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問:〈提示庚○○相片〉有無見過

此人?)沒看過。(問:與庚○○有無金錢糾紛、往來?)無。(問:有無把身分證正、影本交別人過?)我在民國八十幾年將近九十年時,曾遺失過,未曾交別人。(問:有無向錢莊借過錢?)無。(問:有無向別人借錢,把身分證或印章押給他?)無。」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三九頁反面)。

⒌證人洪淑端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問:〈提示庚○○相片〉有無見過

此人?)沒看過。(問:與庚○○有無金錢糾紛、往來?)無。(問:有無把身分證、印章交別人?)無,我曾遺失,已不見十幾張,錢也遺失一次,都是喝酒醉不見的,未曾交給別人過。(問:有無向錢莊借過錢?)無。(問:有無向別人借錢,把身分證或印章押給他?)無。」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三九頁反面)。⒍證人鄭淑文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問:〈提示庚○○相片〉有無見過

此人?)沒看過。(問:與庚○○有無金錢糾紛、往來?)無。(問:有無把身分證交別人過?)辦現金卡時,辦萬泰、大眾的,另外租房子時曾交給屋主,我自十年前開始租屋,辦現金卡在今年三、四月。(問:有無向錢莊借過錢?)無。(問:有無向別人借錢,把身分證或印章押給他?)無。」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四十頁正面)。

⒎證人林永青於偵查中到庭證稱:「(問:〈提示庚○○相片〉有無見過

此人?)沒看過。(問:與庚○○有無金錢糾紛、往來?)無。(問:有無把身分證交別人用?)有被朋友偷辦信用卡,我的朋友叫游振宏,除此外都沒有。(問:有無向錢莊借過錢?)無。(問:有無向別人借錢,把身分證或印章押給他?)無。」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四十頁正面、反面)。

⒏證人張家禎於警詢中證稱:「(問:庚○○、辛○○你認識嗎?有無財

務或其他糾紛、結怨?)我均不認識,沒有財務或其他糾紛、結怨。(問:本分局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五時十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路○○○號十三樓之十八庚○○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其住處發現乙批他人之身分證影本,其中乙張為你的身分證影本,這是怎麼一回事?)我也不知怎麼一回事。(問:你身分證曾否遺失、遭竊或做其他用途而借予他人?)我的身分證曾於七、八年前遺失過,但隔了一、二年即尋回,而現所持有之身分證為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所補發。(問:你有無以身分證向地下錢莊借錢?)我沒有。」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五頁)。

⒐證人洪永福於警詢中證稱:「(問:庚○○、辛○○你認識嗎?有無財

務或其他糾紛、結怨?)我均不認識,沒有財務或其他糾紛、結怨。(問:本分局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五時十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路○○○號十三樓之十八庚○○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其住處發現乙批他人之身分證影本,其中乙張為你的身分證影本,這是怎麼一回事?)我也不知怎麼一回事。(問:你身分證曾否遺失、遭竊或做其他用途而借予他人?)我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左右,曾以我的身分證向地下錢莊借錢,身分證就一直留在地下錢莊處。‧‧‧(問:〈提示庚○○檔案照片〉請當場指認,你向地下錢莊借錢之人是否就是本分局提供給你指認之人?)我已沒有印象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十二至十三頁)。

⒑證人李怡萱於警詢中證稱:「(問:庚○○、辛○○你認識嗎?有無財

務或其他糾紛、結怨?)我均不認識,沒有財務或其他糾紛、結怨。(問:本分局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五時十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路○○○號十三樓之十八庚○○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其住處發現乙批他人之身分證影本,其中乙張為你的身分證影本,這是怎麼一回事?)我於九十一年五月份,曾住在進化北路三六七號十樓一0二二室大衛營,也不知怎麼回事。(問:你身分證曾否遺失、遭竊或做其他用途而借予他人?)我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左右,曾遺失過並沒有借予他人過。」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十五頁反面)。

⒒證人李冠儀於警詢中證稱:「(問:庚○○、辛○○你認識嗎?有無財

務或其他糾紛、結怨?)我均不認識,沒有財務或其他糾紛、結怨。(問:本分局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五時十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路○○○號十三樓之十八庚○○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其住處發現乙批他人之身分證影本,其中乙張為你的身分證影本,這是怎麼一回事?)我也不知道。(問:你身分證曾否遺失、遭竊或做其他用途而借予他人?)我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八時三十分,在臺中市○○區○○路○○○巷,身分證連同背包均失竊。」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十七頁反面)。

⒓證人賴莛錡(原名賴阿嬌)於警詢中證稱:「(問:庚○○、辛○○你

認識嗎?有無財務或其他糾紛、結怨?)我均不認識,沒有財務或其他糾紛、結怨。(問:本分局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五時十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路○○○號十三樓之十八庚○○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其住處發現乙批他人之身分證影本,其中乙張為你的身分證影本,這是怎麼一回事?)我也不知道。(問:你身分證曾否遺失、遭竊或做其他用途而借予他人?)我於三年多前曾在臺中市○○區○○路二段皮包遭騎機車之歹徒搶走。」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二八頁反面)。

⒔證人林秀品於警詢中證稱:「(問:庚○○、辛○○你認識嗎?有無財

務或其他糾紛、結怨?)我均不認識,沒有財務或其他糾紛、結怨。(問:本分局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十五時十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路○○○號十三樓之十八庚○○住處執行搜索,當場在其住處發現乙批他人之身分證影本,其中乙張為你的身分證影本,這是怎麼一回事?)我也不知道。(問:你身分證曾否遺失、遭竊或做其他用途而借予他人?)我於八十八年八、九月間,在臺中市○○街光華高工學校附近皮包遭騎機車之歹徒搶走,當時身分證也一同被搶。」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一一五號偵查卷㈡第三一頁反面)。

證人李翠秀、王雯靖、黃思維、李宗諭、洪淑端、鄭淑文、林永清於偵查中明確陳稱既不認識被告庚○○,亦未向被告庚○○借款,本身亦無至酒店應徵工作之經驗,而證人張家禛、洪永福、李怡萱、李冠儀、賴莛錡林秀品則於警詢中表示既不認識被告庚○○,亦未向被告庚○○借款,更無至酒店應徵工作之經驗,且被告庚○○最初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前開證件係他人借款所交付,經員警及檢察官詢問相關各該名義人後,被告庚○○始於本院中改稱係前女友壬○○所交付,顯然被告庚○○供述內容有所隱瞞,而證人壬○○雖附和被告庚○○之供詞,惟證人李翠秀、王雯靖、黃思維、李宗諭、洪淑端、鄭淑文、林永清、張家禛、洪永福、李怡萱、李冠儀、賴莛錡、林秀品均未表示有前往酒店應徵工作之經歷,因此,證人壬○○所述之內容,顯然不實,自無從採為有利於被告庚○○之具體事證,不過,被告庚○○取得前開證件之原因及動機,雖有可議之處,然對於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自應由負責查緝犯罪之檢警單位詳予調查,以釐清真相,尚非本院所應置喙。

(九)另外,對於被告辛○○、庚○○、亥○○之選任辯護人所提出之下列抗辯,詳述如後:

⒈監聽錄音帶之譯文有斷章取義及捏造不實之嫌,無證據能力之辯解,並請求重行勘驗監聽錄音帶部分:

本案員警查緝犯罪之方法,僅係將監聽錄音帶中被告辛○○、庚○○、亥○○對話之聲音,提供作為被害人指認之標的,並未以談話內容資為本案之證據資料,因此錄音帶譯文內容之真實與否,與本案即無任何關連性存在,而被告辛○○、庚○○、亥○○對於監聽錄音帶內之聲音既未表示爭執,並否認其真實性,則員警以被告辛○○、庚○○、亥○○之監聽錄音帶中之聲音提供被害人指認之對象,並無違反法定程序之處,應無再行勘驗監聽錄音帶內容之必要存在。

⒉被告辛○○遭提出其遭監聽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並無發送詐財簡訊之記錄之辯解:

被告辛○○提出之行動電話固無發送簡訊之資料,然本案中並未認定被告辛○○係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發送詐財簡訊之用,且被告辛○○大可利用其他門號作為發送詐財簡訊之用,以避免真實身分洩漏遭警察器,再者,現今申辦行動電話及取得門號容易,甚至可以藉由易付卡之方式,不透露個人真實身分,被告辛○○以個人名義所申請使用之行動電話無發送詐財簡訊之通聯記錄縱係屬實,亦無法據以為有利於被告辛○○之具體事證。

⒊本案既無合法監聽票,其監聽程序不合法,所取得之監聽錄音帶,無證據能力之辯解:

本案所實施監聽之對象為:⑴被告庚○○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⑵被告辛○○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⑶被告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前開電話係經臺南縣警察局及臺南市警察局分別提出通訊監察聲請書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監聽票,經承辦檢察官准予核發通訊監察書而實施監聽,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警聲搜字第九三一號偵查卷所附九十二年度聲監字第七三號、九十三年度監通字第四號、九十二年度監報字第一三二號、九十三年度監通字第一號、九十二年度監報字第五四號、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七號、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三0號、九十二年度監報字第一三三號、九十三年度監通字第三號、九十二年度聲監字第一二一號、九十三年度監報字第二四號、九十三年度監通字第五號、九十三年度監字第一八號、九十三年度監通字第二號、九十三年度監報字第二二號訴訟卷宗屬實,辯護人指稱違法監聽,於法無據,自難採信為真實。

⒋被告辛○○、庚○○姊弟二人間素有民、刑事之訴訟糾紛,斷不可能共組詐騙集團之辯解:

對於辯護人所提出之被告辛○○、庚○○二人間以往之訴訟文書,縱係屬實,然與本案並無直接或間接之證據關連性,且被告辛○○與被告洪志昌間以往之訴訟糾紛,並無法據以認定被告辛○○、庚○○在有利可圖之情況下,無共同參與詐騙集團之可能性存在,因此,該情狀佐證尚無從推翻現有證據之事實認定,而資為有利於被告庚○○之有利事證。⒌監聽錄音帶中被告亥○○與地○○之交談,係指買賣網路虛擬遊戲之寶物,並非購買人頭帳戶之辯解:

被告亥○○於警詢及偵查中雖曾因涉嫌向地○○買賣人頭帳戶而經調查詢問,惟承辦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並未就此提起公訴,則被告亥○○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地○○固於本院審理中庭證稱:確有與被告亥○○交易網路虛擬遊戲之寶物二千元,並以匯款方式完成交易等情(參照本院卷㈡第二二九頁),縱係屬實,亦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任何之關連性存在,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本件之證據使用。

⒍自被告庚○○處所查獲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連性,無證據能力之辯解: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觀諸公訴人之起訴事實,二者間並無任何之證據關連性存在,依據現有事證,亦無從認定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係供為本案之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存摺部分,亦無被害人異常匯款之交易往來紀錄,至於被告庚○○是否另有其他企圖作為犯罪之用途,即應由負責查緝犯罪之檢警單位另行詳細追查,而於本案中,前開扣案物品既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即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十)綜上所述,被告辛○○、庚○○、亥○○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顯有共組詐騙集團為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之情,應堪認定。

被告辛○○、庚○○、亥○○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辛○○、庚○○、亥○○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辛○○、庚○○、亥○○與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基於以簡訊及刮刮樂詐財為業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玄○○、賴岳毅、張誌松、孫益明、張太國、劉文彬、張林貴、張元聰、謝木貴、李丁章、王進吉等人所申請開立之前開頭帳戶,作為指定轉帳匯款使用,再由被告辛○○、庚○○、亥○○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分別以「國浩集團有限公司電腦抽獎」之名義,發送詐財簡訊,再由被告辛○○自稱「洪文秀會計師」、被告亥○○自稱「鄭德生主任」、被告庚○○自稱「蔡會長」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傳真「國浩集團獎項認證單」以取信於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致使被害人申○○、子○○、戊○○、癸○○、丁○○、甲○○、黃○○、巳○、午○○、未○○誤信中獎,而依照指示匯入指定數額之稅金及入會費等款項,另以「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腦抽獎」之刮刮樂中獎單,寄發予被害人戌○○、宇○○○、天○○,告知中獎訊息,再由被告辛○○自稱「鄭秀雲會計師」、被告亥○○自稱「何君文業務專員」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電話聯繫以取信被害人戌○○、宇○○○、天○○,致使被害人戌○○、宇○○○、天○○誤信中獎,而依照指示匯入指定數額之律師費用及入會費等款項,核被告辛○○、庚○○、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辛○○、庚○○、亥○○與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顯有共組詐騙集團詐財為業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害人張晃銘、林坤諺、葉姿辰、乙○○、黃寶蓮、曾淑觀、辰○○、酉○○、丙○○、寅○○、宙○○、王郁婕、鍾夙麗、陳建銘、丑○○、己○○部分,因被害人張晃銘、林坤諺、葉姿辰、乙○○、黃寶蓮、曾淑觀、辰○○、酉○○、丙○○、寅○○、宙○○等人僅於警詢中到案陳述,並未於偵查中或本案審理中到庭證述,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內容,係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而被害人王郁婕、鍾夙麗、陳建銘、丑○○、己○○等人則係於偵查中無法明確指認被告辛○○、庚○○、亥○○三人,其所為之證言,與本案不具有證據關連性,亦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排除被害人之指認筆錄後,並無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認定前開被害人部分係遭被告辛○○、庚○○、亥○○三人所參與之詐騙集團所詐騙,該部分犯罪事證尚有未足,因公訴人係以常業詐欺之實質上一罪起訴,就該部分,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辛○○、庚○○、亥○○本身擁有正當工作,卻貪圖詐諞集團之非法高額收益,而參與詐騙集團,從事刮刮樂及簡訊詐財之行為,該詐騙集團之分工精細,短時間即獲取高額之非法利益,造成被害人重大之財產損害,影響被害人家庭生計,間接影響社會經濟安定及社會善良風氣,詐騙集團橫行,導致人心惶惶,質疑人性之善良,其惡性重大,且被告辛○○、庚○○、亥○○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未見悔意,亦未賠償被害人之高額損失,及被告辛○○、庚○○、亥○○之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辛○○、庚○○、亥○○參與詐騙集團,透過電話聯繫,向被害人失詐行騙,參與程度深入,且反覆實施,短時間即獲取高額不法利益,造成被害人鉅大之財產損害,顯係以詐騙集團牟取不法利益,恃以為生,賴以為業,顯有從事詐騙之犯罪習慣,爰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對於被告辛○○、庚○○、亥○○三人,分別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雖係被告庚○○持有之物,然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關連性,自無從諭知沒收。

三、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五四號移送併辦意旨係以:被告辛○○明知已無資力償還借款,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九月間,向告訴人楊榮焜佯稱購車款項不足需借款以為汽車帶款之頭期款,並提出以彰化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為付款人、票號為CG0000000號、發票人為黃聖經、發票日為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面額為五萬元之支票為擔保,致使告訴人楊榮焜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五萬元予被告辛○○;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被告辛○○承接上揭犯意,再以亟需用錢週轉為藉口,向告訴人楊榮焜借款十五萬元,並承諾於九十一年二月十日前償還上開借款,告訴人楊榮焜因而陷於錯誤,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一一八六號自小客車,向位於臺中縣○○鄉○○路○○○號一樓之「立華當鋪」典當十五萬元後,再交付予被告辛○○,嗣因被告辛○○未依約償還借款,上開支票又因存款不足而遭銀行拒絕往來,告訴人楊榮焜始察覺遭人詐騙而發現上情,案經告訴人楊榮焜告訴偵辦;因認被告辛○○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查:本件被告辛○○與被告庚○○、亥○○共組詐騙集團之犯罪時間為九十一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止,而前開詐借款項之時間為九十年九月起至九十一年二月十日止,二者相隔九個月之時間,且本件起訴之事實者係以簡訊及刮刮樂詐財為主之典型集團犯罪,與移送併辦部分之借款詐欺案例,其犯罪形態迥異,手段亦不同,自難據以認定有何連續詐欺之概括犯意,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爰退由承辦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九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林慧英法 官 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刮刮樂詐騙┌──┬────┬────┬────┬────┬────────┬───┐│編號│被害人 │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詐騙手段 │備註 │├──┼────┼────┼────┼────┼────────┼───┤│ 一│申○○ │91.11.22│65000元 │張林貴 │被告辛○○自稱「│被害人││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申○○││ │ │91.11.25│60000元 │張誌松 │文秀」,被告洪志│稱被詐││ │ ├────┼────┼────┤昌自稱「國浩集團│騙七百││ │ │91.11.26│100000元│張誌松 │蔡會長」,以手機│二十六││ │ ├────┼────┼────┤發送「國浩集團電│萬元 ││ │ │91.11.26│100000元│張誌松 │腦抽獎」中獎簡訊│││ │ ├────┼────┼────┤,連續詐騙被害人│ ││ │ │91.11.26│195600元│張誌松 │申○○以個人名義│ ││ │ ├────┼────┼────┤及柯希宜名義,匯│ ││ │ │91.11.27│560400元│張元聰 │款至張林貴(帳號│ ││ │ ├────┼────┼────┤00000000000000)│ ││ │ │91.11.27│239000元│張元聰 │、張誌松(帳號00│ ││ │ ├────┼────┼────┤000000000000)、│ ││ │ │91.11.27│100000元│張元聰 │張元聰(帳號0404│ ││ │ ├────┼────┼────┤0000000000)、賴│ ││ │ │91.11.27│50000元 │張元聰 │岳毅(帳號040113│ ││ │ ├────┼────┼────┤00000000)、王進│ ││ │ │91.11.28│150000元│不詳 │吉(帳號00000000│ ││ │ ├────┼────┼────┤703499)等人頭帳│ ││ │ │91.11.28│100000元│張元聰 │戶,合計七百零九│ ││ │ ├────┼────┼────┤萬七千一百元 │ ││ │ │91.11.28│100000元│張元聰 │ │ ││ │ ├────┼────┼────┤ │ ││ │ │91.11.28│350000元│張誌松 │ │ ││ │ ├────┼────┼────┤ │ ││ │ │91.11.28│12000元 │張元聰 │ │ ││ │ ├────┼────┼────┤ │ ││ │ │91.11.28│3000元 │張元聰 │ │ ││ │ ├────┼────┼────┤ │ ││ │ │91.11.28│50000元 │張誌松 │ │ ││ │ ├────┼────┼────┤ │ ││ │ │91.11.28│100000元│張元聰 │ │ ││ │ ├────┼────┼────┤ │ ││ │ │91.11.28│100000元│張元聰 │ │ ││ │ ├────┼────┼────┤ │ ││ │ │91.11.28│100000元│張元聰 │ │ ││ │ ├────┼────┼────┤ │ ││ │ │91.11.28│100000元│張元聰 │ │ ││ │ ├────┼────┼────┤ │ ││ │ │91.11.29│50000元 │張元聰 │ │ ││ │ ├────┼────┼────┤ │ ││ │ │91.11.29│100000元│張元聰 │ │ ││ │ ├────┼────┼────┤ │ ││ │ │91.11.29│610000元│張元聰 │ │ ││ │ ├────┼────┼────┤ │ ││ │ │91.11.29│40000元 │張誌松 │ │ ││ │ ├────┼────┼────┤ │ ││ │ │91.12.02│299600元│張誌松 │ │ ││ │ ├────┼────┼────┤ │ ││ │ │91.12.02│87500元 │張誌松 │ │ ││ │ ├────┼────┼────┤ │ ││ │ │91.12.04│100000元│張誌松 │ │ ││ │ ├────┼────┼────┤ │ ││ │ │91.12.05│100000元│張誌松 │ │ ││ │ ├────┼────┼────┤ │ ││ │ │91.12.05│30000元 │張誌松 │ │ ││ │ ├────┼────┼────┤ │ ││ │ │91.12.06│270000元│張元聰 │ │ ││ │ ├────┼────┼────┤ │ ││ │ │91.12.10│210000元│張誌松 ││ ││ │ ├────┼────┼────┤ │ ││ │ │91.12.11│0000000 │張元聰 │ │ ││ │ │ │元 │ │ │ ││ │ ├────┼────┼────┤ │ ││ │ │91.12.13│35000元 │張元聰 │ │ ││ │ ├────┼────┼────┤ │ ││ │ │91.12.13│420000元│張元聰 │ │ ││ │ ├────┼────┼────┤ │ ││ │ │91.12.16│110000元│張誌松 │ │ ││ │ ├────┼────┼────┤ │ ││ │ │91.12.18│270000元│賴岳毅 │ │ ││ │ ├────┼────┼────┤ │ ││ │ │91.12.18│300000元│王進吉 │ │ ││ │ ├────┼────┼────┤ │ ││ │ │91.12.19│360000元│王進吉 │ │ ││ │ ├────┼────┼────┤ │ ││ │ │91.12.20│70000元 │王進吉 │ │ │├──┼────┼────┼────┼────┼────────┼───┤│ 二│巳○ │91.12.16│65000元 │張誌松 │被告辛○○自稱「│被害人││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巳○稱││ │ │91.12.16│60000元 │張誌松 │文秀」,被告洪志│被詐騙││ │ ├────┼────┼────┤昌自稱「國浩集團│六百一││ │ │91.12.17│108000元│張誌松 │蔡會長」,以手機│十九萬││ │ ├────┼────┼────┤發送「國浩集團電│二千元││ │ │91.12.18│50000元 │玄○○ │腦抽獎」中獎簡訊│ ││ │ ├────┼────┼────┤,連續詐騙被害人│ ││ │ │91.12.18│799000元│玄○○ │巳○以張瑜、許瑜│ ││ │ ├────┼────┼────┤容名義,匯款至孫│ ││ │ │91.12.18│0000000 │孫益明 │益明(帳號014114│ ││ │ │ │元 │ │00000000)、張誌│ ││ │ ├────┼────┼────┤松(帳號00000000│ ││ │ │91.12.18│640000元│王進吉 │809835)、李丁章│ ││ │ ├────┼────┼────┤(帳號0000000000│ ││ │ │91.12.18│0000000 │李丁章 │3504)、賴岳毅(│ ││ │ │ │元 │ │帳號000000000000│ ││ │ ├────┼────┼────┤52)、王進吉(帳│ ││ │ │91.12.18│800000元│賴岳毅 │號00000000000000│ ││ │ ├────┼────┼────┤)、玄○○(帳號│ ││ │ │91.12.19│150000元│玄○○ │00000000000000)│ ││ │ ├────┼────┼────┤等人頭帳戶,合計│ ││ │ │91.12.19│0000000 │賴岳毅 │五百六十七萬二千│ ││ │ │ │元 │ │元 │ │├──┼────┼────┼────┼────┼────────┼───┤│ 三│午○○ │91.11.25│40000元 │張誌松 │被告辛○○自稱「│ ││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 ││ │ │91.12.04│60000元 │張誌松 │文秀」,被告潘志│ ││ │ ├────┼────┼────┤明自稱「國浩集團│ ││ │ │91.12.19│103500元│玄○○ │鄭德生」,以手機│ ││ │ ├────┼────┼────┤發送「國浩集團電│ ││ │ │91.12.26│10000元 │李丁章 │腦抽獎」中獎簡訊│ ││ │ │ │ │ │,連續詐騙被害人│ ││ │ │ │ │ │午○○,匯款至張│ ││ │ │ │ │ │誌松(帳號000111│ ││ │ │ │ │ │00000000)、李丁│ ││ │ │ │ │ │章(帳號00000000│ ││ │ │ │ │ │193504)、玄○○│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5791)等人頭帳戶│ ││ │ │ │ │ │,合計二十一萬三│ ││ │ │ │ │ │千五百元 │ │├──┼────┼────┼────┼────┼────────┼───┤│ 四│戊○○ │91.11.25│65000元 │張誌松 │被告辛○○自稱「│ ││ │ │ │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 ││ │ │ │ │ │文秀」,以手機發│ ││ │ │ │ │ │送「國浩集團電腦│ ││ │ │ │ │ │抽獎」中獎簡訊,│ ││ │ │ │ │ │詐騙被害人戊○○│ ││ ││ │ │ │,匯款六萬五千元│ ││ │ │ │ │ │至張誌松(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人│ ││ │ │ │ │ │頭帳戶 │ │├──┼────┼────┼────┼────┼────────┼───┤│ 五│未○○ │91.11.27│186000元│張誌松 │被告辛○○自稱「│被害人││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未○○││ │ │91.11.28│40000元 │張誌松 │文秀」,被告洪志│稱被詐││ │ ├────┼────┼────┤昌自稱「國浩集團│騙一百││ │ │91.11.29│60000元 │張誌松 │張元聰」,以手機│九十六││ │ ├────┼────┼────┤發送「國浩集團電│萬元 ││ │ │91.12.03│100000元│張誌松 │腦抽獎」中獎簡訊│ ││ │ │ │ │ │,連續詐騙被害人│ ││ │ │ │ │ │未○○,匯款至張│ ││ │ │ │ │ │誌松(帳號000111│ ││ │ │ │ │ │00000000)、張太│ ││ │ │ │ │ │國(帳號00000000│ ││ │ │ │ │ │119554)、張林貴│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1861)、劉文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7)等人頭帳戶,│ ││ │ │ │ │ │合計三十八萬六千│ ││ │ │ │ │ │元 │ │├──┼────┼────┼────┼────┼────────┼───┤│ 六│癸○○ │91.11.28│65000元 │張誌松 │被告辛○○自稱「│ ││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 ││ │ │91.12.17│30000元 │張誌松 │文秀」,以手機發│ ││ │ │ │ │ │送「國浩集團電腦│ ││ │ │ │ │ │抽獎」中獎簡訊,│ ││ │ │ │ │ │連續詐騙被害人韋│ ││ │ │ │ │ │碧蓮,匯款至張誌│ ││ │ │ │ │ │松(帳號00000000│ ││ │ │ │ │ │809835)之人頭帳│ ││ │ │ │ │ │戶,合計九萬五千│ ││ │ │ │ │ │元 │ │├──┼────┼────┼────┼────┼────────┼───┤│ 七│甲○○ │91.12.18│65000元 │玄○○ │被告辛○○自稱「│ ││ │ │ │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 ││ │ │ │ │ │文秀」,被告潘志│ ││ │ │ │ │ │明自稱「國浩集團│ ││ │ │ │ │ │鄭德生」,以手機│ ││ │ │ │ │ │發送「國浩集團電│ ││ │ │ │ │ │腦抽獎」中獎簡訊│ ││ │ │ │ │ │,詐騙被害人王鴻│ ││ │ │ │ │ │堉,匯款六萬五千│ ││ │ │ │ │ │元至玄○○(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之人頭帳戶 │ │├──┼────┼────┼────┼────┼────────┼───┤│ 八│黃○○ │91.12.20│65000元 │玄○○ │被告辛○○自稱「│ ││ │ │ │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 ││ │ │ │ │ │文秀」,以手機發│ ││ │ │ │ │ │送「國浩集團電腦│ ││ │ │ │ │ │抽獎」中獎簡訊,│ ││ │ │ │ │ │連續詐騙被害人韓│ ││ │ │ │ │ │政達,匯款六萬五│ ││ │ │ │ │ │千元至玄○○(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 │)之人頭帳戶 │ │├──┼────┼────┼────┼────┼────────┼───┤│ 九│子○○ │91.12.20│65000元 │王進吉 │被告辛○○自稱「│起訴書││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誤載為││ │ │91.12.24│60000元 │王進吉 │文秀」,被告潘志│十一萬││ │ │ │ │ │明自稱「國浩集團│五千元││ │ │ │ │ │鄭德生」,以手機│ ││ │ │ │ │ │發送「國浩集團電│ ││ │ │ │ │ │腦抽獎」中獎簡訊│ ││ │ │ │ │ │,連續詐騙被害人│ ││ │ │ │ │ │子○○,匯款至王│ ││ │ │ │ │ │進吉(帳號008138│ ││ │ │ │ │ │00000000)之人頭│ ││ │ │ │ │ │帳戶,合計十二萬│ ││ │ │ │ │ │五千元 │ │├──┼────┼────┼────┼────┼────────┼───┤│ 十│丁○○ │91.12.20│65000元 │玄○○ │被告辛○○自稱「│ ││ │ │ │ │ │國浩集團會計師洪│ ││ │ │ │ │ │文秀」,以手機發│ ││ │ │ │ │ │送「國浩集團電腦│ ││ │ │ │ │ │抽獎」中獎簡訊,│ ││ │ │ │ │ │詐騙被害人丁○○│ ││ │ │ │ │ │,匯款六萬五千元│ ││ │ │ │ │ │至玄○○(帳號04│ ││ │ │ │ │ │000000000000)之│ ││ │ │ │ │ │人頭帳戶 │ │├──┼────┼────┼────┼────┼────────┼───┤│十一│宇○○○│91.11.29│80000元 │王進吉 │被告辛○○自稱「│ ││ │ ├────┼────┼────┤恩可公司會計師鄭│ ││ │ │91.11.29│100000元│王進吉 │秀雲」,寄發刮刮│ ││ │ ├────┼────┼────┤樂中獎單,連續詐│ ││ │ │91.12.02│100000元│王進吉 │騙被害人宇○○○│ ││ │ ├────┼────┼────┤,連續匯款至王進│ ││ │ │91.12.02│50000元 │王進吉 │吉(帳號00000000│ ││ │ ├────┼────┼────┤703449)之人頭帳│ ││ │ │91.12.02│50000元 │王進吉 │戶,合計五十八萬│ ││ │ ├────┼────┼────┤元 │ ││ │ │91.12.03│100000元│王進吉 │ │ ││ │ ├────┼────┼────┤ │ ││ │ │91.12.03│100000元│王進吉 │ │ │├──┼────┼────┼────┼────┼────────┼───┤│十二│戌○○ │91.12.10│80000元 │王進吉 │被告辛○○自稱「│ ││ │ ├────┼────┼────┤恩可公司會計師鄭│ ││ │ │91.12.10│100000元│王進吉 │秀雲」,被告潘志│ ││ │ │ │ │ │明自稱「恩可公司│ ││ │ │ │ │ │業務專員何君文」│ ││ │ │ │ │ │,寄發刮刮樂中獎│ ││ │ │ │ │ │單,連續詐騙被害│ ││ │ │ │ │ │人戌○○,連續匯│ ││ │ │ │ │ │款至王進吉(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之人頭帳戶,合計│ ││ │ │ │ │ │十八萬元 │ │├──┼────┼────┼────┼────┼────────┼───┤│十三│天○○ │91.12.12│80000元 │王進吉 │被告辛○○自稱「│ ││ │ ├────┼────┼────┤恩可公司會計師鄭│ ││ │ │91.12.12│50000元 │王進吉 │秀雲」,寄發刮刮│ ││ │ │ │ │ │樂中獎單,連續詐│ ││ │ │ │ │ │騙被害人天○○,│ ││ │ │ │ │ │連續匯款至王進吉│ ││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 │3449)之人頭帳戶│ ││ │ │ ││ │,合計十三萬元 │ │└──┴────┴────┴────┴────┴────────┴───┘附表二:被告庚○○臺中市○○○路○○○號十三樓十八號住處所查獲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 一│吳維雄、劉彩霞、程曉明、黃美│六張 │被告庚○○ │ ││ │娟、孫耀坤、李淑霞等六人名義│ │ │ ││ │之國民身分證 │ │ │ │├──┼──────────────┼─────┼───────┼───┤│ 二│吳維雄、趙介益等二人名義之汽│二張 │被告庚○○ │ ││ │車駕駛執照 │ │ │ │├──┼──────────────┼─────┼───────┼───┤│ 三│黃淑貞名義之銀行存摺 │一本 │被告庚○○ │ ││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四│李宗諭名義之銀行存摺 │五本 │被告庚○○ │ ││ │①慶豐銀行臺中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③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④臺中縣潭子鄉農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⑤華僑銀行民權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五│黃秀枝、謝惠竹、楊雅雯等三人│三枚 │被告庚○○ │ ││ │名義之印章 │ │ │ │├──┼──────────────┼─────┼───────┼───┤│ 六│中華電信、東信電訊行動電話門│二枚 │被告庚○○ │ ││ │號之SIM卡 │ │ │ │├──┼──────────────┼─────┼───────┼───┤│ 七│筆記本、記事本 │十一本 │被告庚○○ │ │├──┼──────────────┼─────┼───────┼───┤│ 八│周威帆、孫耀坤、宋文慧、李翠│六十三張 │被告庚○○ │ ││ │秀、張家禎、林春芳、王雯靖、│ │ │ ││ │黃俊傑、黃思維、林志堅、陳阿│ │ │ ││ │富、陳信憲、劉家宏、李宗諭、│ │ │ ││ │徐桂芬、陳宜慧、魏美英、曾裕│ │ │ ││ │盛、洪永福、陳璽宏、李怡萱、│ │ │ ││ │洪淑端、林彥瑜、程曉明、黃敬│ │ │ ││ │權、楊文濱、張曉琪、李冠儀、│ │ │ ││ │鄭淑文、詹麗珍、林永青、賴阿│ │ │ ││ │嬌、李元財、莊凱惠、廖玉英、│ │ │ ││ │林秀品、賴純鳳、林淑玲、徐淑│ │ │ ││ │智、王郁萍、洪敏容、李鴻文等│ │ │ ││ │四十二人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 │ │└──┴──────────────┴─────┴───────┴───┘附表三:被告庚○○所駕駛車牌號碼00—三三三三號自小客車上所查獲之物品┌──┬──────────────┬─────┬───────┬───┐│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 一│洪永福名義之國民身分證 │一張 │被告庚○○ │ │├──┼──────────────┼─────┼───────┼───┤│ 二│吳維雄名義之健保卡 │一張 │被告庚○○ │ │├──┼──────────────┼─────┼───────┼───┤│ 三│臺中縣潭子鄉會金融卡 │一張 │被告庚○○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四│世華銀行金融卡 │一張 │被告庚○○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五│華僑銀行金融卡 │一張 │被告庚○○│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 │一張 │被告庚○○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七│記事本 │二本 │被告庚○○ │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日期:200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