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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訴緝字第 4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G○○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G○○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

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被冒領之儲金簿、金融卡、扣案之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大哥大門號晶片各壹枚,如附表壹所示扣案變造身分證、駕駛執照上換貼之黃○○、宇○○、不詳姓名女子、癸○○、G○○、不知名男子之相片,如附表貳所示扣案之護貝機壹台、筆記本捌本、大哥大申請書影本肆拾柒張及附件所示之印章及地區章貳佰貳拾顆,均沒收。

事 實

一、G○○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間,因積欠宇○○十餘萬元,復無正當工作,遂應宇○○之邀,與f○○三人共組以宇○○為首之犯罪集團,其明知集團成員冒領行動電話門號、存摺、金融卡均非供己使用,竟與宇○○、f○○(宇○○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f○○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領存摺、金融卡、行動電話及市內電話對外販售以營利之常業犯意,及連續收受贓物、故買贓物、偽刻印章、變造特種文書(國民身分證)以偽造私文書,並據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由宇○○向外蒐購、故買遭竊(搶)、遺失或遭侵占之存摺,並自綽號「小陳」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處收受身分證、駕照等贓物後,交由G○○及f○○負責變造身分證,其後又陸續於八十八年三月初招徠羅震權(羅震權於九十年七月六日死亡,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為不受理判決),癸○○、黃○○(癸○○、黃○○則均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分別於八十八年三月初、同年月十三日亦基於常業詐欺及偽刻印章、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並據以行使之共同犯意聯絡,由G○○、f○○將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上原相片撕下,貼上宇○○、黃○○、G○○及癸○○、黃○○之相片,再以護貝機護貝完成而變造之,供犯罪集團成員申請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銀行帳戶所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人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由宇○○委請不知情之不詳姓名者偽刻如附表壹所示之人之印章,而後由宇○○責成黃○○及癸○○,冒名申請金融存摺,另G○○則負責持變造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冒名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羅震權則受宇○○之命四處搜購金融存摺;宇○○等人進而分工輪流刊登廣告出售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存摺。

二、宇○○、f○○、G○○、癸○○、黃○○、羅震權為上開分工後,遂連續持變造之如附表壹所示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等證件,前往如附表壹所示各該金融機構及電信公司,冒用如附表壹所示之人之名義偽填署名於開立帳戶申請書、裝機申請書上,分別偽造及偽蓋如附表壹所示之人之署名、印文於各該申請文件上(其偽造署名、印文之詳情,均如附表壹所示),使各金融機構及電信公司

陷於錯誤,而發放如附表所示之多本金融存摺、提款卡或核准多支行動電話門號,其中G○○持變造之「黃裕彬」國民身分證冒名,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假冒「黃裕彬」為本人或代理人之身分,連續於左列時間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其詳情分敘如下:

(一)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冒「黃裕彬」之名為代理人之身分,持變造之「黃裕彬」、「y○○」國民身分證及宇○○所交付偽造之「y○○」印章,偽以「y○○」為用戶之身分,在中華電信南臺中營運處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租用申請書上偽造「黃裕彬」之署名,並偽蓋「y○○」之印文在用戶簽章欄上(詳情如附表壹編號所載),用以申請000000000號由受話方付費之電話。

(二)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冒「黃裕彬」之名為代理人之身分,持變造之「黃裕彬」、「甲申○」、「陳威伸」國民身分證,佯以「甲申○」、「陳威伸」為申請人,在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暨同意書上偽造「黃裕彬」、「甲申○」、「陳威伸」之署名(詳情如附表壹編號所載),並填載相關申請資料,偽造上開服務申請書暨同意書,分別申請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三)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冒「黃裕彬」之名為申請人,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又於同日冒「黃裕彬」之名為代理人之身分,持變造之「黃裕彬」國民身分證、遭遺失之「宙○」國民身分證、遭變造之「N○○」、「陳明勝」國民身分證,佯以「宙○」、「N○○」、「陳明勝」為申請人,在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暨同意書上偽造「黃裕彬」、「宙○」、「N○○」、「陳明勝」等人之署名(詳情如附表壹編號所載),並填載相關申請資料,偽造上開服務申請書,分別申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四)嗣又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以同樣手法冒「黃裕彬」之名為代理人之身分,持變造之「黃裕彬」、「k○○」、「T○○」國民身分證,佯以「k○○」、「T○○」為申請人,持宇○○所交付偽造之「k○○」、「T○○」之印章在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暨同意書上偽造「黃裕彬」、「k○○」、「T○○」之署名,並偽蓋「k○○」、「T○○」之印文(詳情如附表壹編號所載)填載相關申請資料,偽造服務申請書,分別申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五)又於同年月六、七日「黃裕彬」之名為代理人之身分,持變造之「黃裕彬」、「j○○」、「S○○」國民身分證,佯以「j○○」、「S○○」為申請人,持宇○○所交付偽造之「黃裕彬」之印文在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暨同意書上偽造「黃裕彬」、「j○○」、「S○○」之署名,並偽蓋「黃裕彬」之印文(詳情如附表壹編號所載)填載相關申請資料,偽造服務申請書,分別申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六)G○○偽造前開服務申請書暨申請書後,復連續持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使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以為係前開被害人「黃裕彬」等人本人之申請,通過申請後,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依約交付上揭行動電話門號予被告G○○,足生損害於被害人「黃裕彬」等人、中華電信公司及臺灣大哥大公司電信業務經營管理之正確性。

三、宇○○、f○○、G○○、癸○○、黃○○、羅震權所組詐欺集團申領得各該金融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門號後(詳情如附表壹所示),隨即由該集團成員在報紙刊登廣告出售前揭行動電話門號及金融存摺,每支行動電話門號或每本存摺要價四千元至八千元不等(視宇○○、陳祺照銷售情形而有不同),供犯罪份子買用,以逃避警方追緝,並以此方式牟利恃此維生。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十五時許,黃○○前往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欲冒用乙○○名義,領取先前開戶申請之存摺及金融卡時,遭銀行職員吳巧雲識破,報警當場逮捕。警方根據黃○○之供詞,於同日十八時許,在臺中市○○路○○巷○○號二樓十三室查獲宇○○、羅震權,並扣得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存摺、金融卡、筆記本、行動電話門號晶片、行動電話申請書、存摺出租切結書、中華電訊保證金收據、印張及地區章張等件;同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巷○○號五樓三三室查獲G○○及癸○○,並扣得變造國民身分證、護貝機、行動電話晶片、行動電話申請書、筆記簿等件;復於翌日(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街○○○號八樓查獲陳祺照,扣得變造國民身分證、記事簿、郵政儲金簿、銀行存摺、護貝機、去光水、存摺使用切結書等件(上開查扣物件詳如附表壹、貳所示)。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G○○固坦承有持變造之身分證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等犯行,辯稱:並無變造身分證,是宇○○持變造完成之身分證給伊,伊當時因積欠宇○○八萬餘元,且宇○○稱申請人均有同意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伊始持身分證件前往辦理云云。經查:

(一)如附表壹所示被害人Y○○等人所有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分別於如附表壹所載各該時地遭竊或遺失,事後卻遭人以換貼照片、更改住址等方式變造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嗣後再以如附表壹所示Y○○等人名義申請郵局或銀行之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等情,業據被害人Y○○、s○○、甲○○、丑○○、壬○○、亥○○、b○○、P○○、C○○、g○○、蕭美珍、地○○、乙○○、E○○、巳○○、O○○、D○○、m○○(原名曾儀君)、H○○、甲寅○、辛○○、甲卯○、A○○、d○○、甲酉○、M○○、u○○、甲癸○、J○○、n○○、S○○、玄○○之夫黃世勳、王h○○、q○○、j○○、a○○、卯○○、W○○、Z○○○、F○○、甲丙○、v○○、k○○、甲乙○、w○○、午○○、y○○、c○○、甲丑○、I○○、T○○、戌○○、甲辰○、U○○、甲申○、r○○、甲午○、甲巳○、劉飛伶(換貼宇○○照片)、甲庚○、o○○、e○○、邱金龍、甲未○、甲戊○、N○○、申○○、p○○、甲己○、X○○、丁○○、子○○、甲戌○、余瑞蘭等人(甲巳○以下,見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卷【一】一三二~一三六、一三九~一五二頁)於警訊中供述明確(此部分被害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相符,故採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被害人林慶東、t○○、甲壬○、U○○、丁○○、午○○、林震東、V○○、甲辛○、周菊蘭及證人壬○○、C○○亦指稱扣案之駕照或身分證係分別被竊、遭搶或遺失等語(同上卷第一三七、一三八、一四一頁被告對於前揭被害人於警訊所為之審判外陳述,復不為爭執或異議之表示,本院自得採為證據,本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五七號卷【二】第十六、十八、二六、二九、三一、三三、三六、二六三、二六四頁),另被害人謝邱雯、n○○、u○○、A○○、鄭信政、g○○、q○○、s○○、蘇佳禾、施淑英、壬○○、酉○○、d○○、乙○○、丑○○、O○○、甲丑○、v○○、X○○、丙○○、m○○、甲己○、w○○、廖正仁、Q○○、甲癸○、辛○○、陳威伸及證人巳○○、宙○、c○○、甲申○、未○○、o○○則於本院證稱:其等身分證件遺失、遭搶後,有遭人冒名申請行動電話或金融帳戶之情事(見本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五七號卷【二】第十七、十九~三十、三二、三四至三九、二六五~二七三頁)明確,又被告G○○所參與之犯罪集團成員之一黃○○係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十五時許,前往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欲冒用乙○○名義,領取先前開戶申請之存摺及金融卡時,遭銀行職員吳巧雲識破,因而報警當場逮捕,並循線查獲被告及宇○○等人,另據證人吳巧雲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警詢時陳述在卷。復有如附表參所示各該金融機構及電信公司分別函覆之各被害人遭冒名申請之立帳門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市內電話門號申辦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五】),並有查扣如附表貳所示變造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郵局及銀行開戶資料等件,及郵政儲金簿、存摺、金融卡、筆記本、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出租切結書、中華電訊保證金收據、印張及地區章張、護貝機、去光水、存摺使用切結書等件在卷可佐。

(二)被告G○○雖矢口否認變造身分證之犯行,辯稱:他在警局所述,是經警員誘導所致,他持以辦理行動電話的身分證件均是宇○○持交予他,他沒有變造身分證等語。惟以:

1、針對前揭詐欺集團中各成員職司之工作及被告G○○變造身分證件之犯行,業據被告G○○先於警詢供承:該詐欺集團是由綽號叫「慧姊」(宇○○)負責應徵業務員、接洽客戶財物管理及派遣業務員工作項目等事務,綽號「阿元」男子(f○○)負責幫「慧姊」登廣告報紙尋找需要空頭戶存摺及手機門號客戶予「慧姊」及變造身分證等事務,他曾介紹癸○○給「慧姊」認識,但「慧姊」指示癸○○做何工作,則非他所能知悉,另綽號「阿財」男子(羅震權)也是「慧姊」旗下之業務員,至於做何事他也不清楚。綽號「小玉」女子也是「慧姊」的業務員,負責持變造身分證向金融機構設立戶名帳號之事務。至於他則是負責持變造身分證向通訊行申請手機門號及變造身分證等事務,亦參與變造身分證的過程,他是先將去光水塗在身分證邊緣接縫處,後身分證表面塑膠套就會自行脫落,後再以美工刀將原相片去除再貼上業務員之相片,再以護貝機護貝身分證表面,其身分證有時是「慧姊」交給我變造的,有時是「慧姊」將所要變造人之相片交予他,要他自行尋找適合對象身分證再行由他本人變更的。他曾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三月十二日期間在臺中市○○路○段○○○號六樓六0五室變造過約八張身分證,在三月十三日在他現住地變造過三張,共變造十一張後,均交給「慧姊」(見被告G○○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之警訊筆錄,參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偵查卷第二二至二五頁),又他因欠宇○○錢,故以申請行動電話抵債,一支可抵三千五百元,繼而由宇○○以四千五百元賣出等語(被告G○○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之警訊筆錄,參臺南市警察局刑案南市警刑偵字第二八七號卷宗第四至五頁),被告G○○縱辯稱前開警詢所述,係為警誘導支配所為不實自承,但被告G○○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檢察官偵查時亦供承他是搬到臺中市○○路查獲地點之際,從事偽造證件之工作(參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一五七號卷第四八至四九頁),復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偵訊亦稱:「(問:偽造集團是如何運作?分工如何?)宇○○有說過他在一年多錢從事以證件申請金融帳戶,市區電話,行動電話轉賣圖利,今年二月間我有向宇○○前後借了八萬元,所以我就跟f○○與宇○○合作,由宇○○刊登徵業務員,辦理上開業務,另外也刊登招攬客戶買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金融帳戶業務,所有證件是宇○○跟先前「小陳」合作收集來的,我也曾經向朋友購買二張身分證,去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給宇○○轉賣,在集團中我負責工作有變造部分證件,前後大概有十多張,就是以抽換相片方式變造,然後我主要是做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大概申請了二、三十支,我獲得利益抵債,…」等語(參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一五七號卷第八三至八四頁),且亦迭於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同年八月三日、九十年五月三日歷次審理期日中坦言他確係於八十九年二月中加入上揭詐欺集團,他有從事變造身分證之工作,並將變造好的身分證用以申請行動電話,每件申請的行動電話號碼可得四千五百元以抵償債務,被害人Y○○的身分證若非他所變造即應係證人f○○所為等語綦詳(見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卷【一】第五三、五四、一一八頁、卷

【二】第二、三頁),觀之被告G○○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陳各情,實核與警訊所述相符,誠難謂被告G○○辯稱其於警詢所述,係受警方指引操控一情為真。

2、再者,被告G○○於上開詐欺集團中職司變造身分證件等工作,業據詐欺集團成員另案被告宇○○指述明確,復經證人黃○○、癸○○證述綦詳,其詳情如下:

⑴ 另案被告宇○○於警訊時陳稱:她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認識綽號「小陳」之男

子後,由「小陳」以「甲癸○」的名義,以每月八千元的代價承租臺中市○區○○路一段一七四號六0五室,做為製造偽造身分證及聯絡買賣的據點,另她於八十九年二月間與f○○、G○○、羅震權、黃○○、癸○○等人另闢新的據點,由她出面以偽造之「甲癸○」證件以七仟元代價租得臺中市○○路○○巷○○號二樓之十三號處所做為據點後,才向「小陳」表明,「小陳」不甚高興,所以被警查獲的證物,有一半是從「小陳」租屋處拿到我新的租屋處,另一半是由f○○與G○○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五樓之三三之租屋偽造後拿到四川路八七巷八二號二樓之十三新租屋處,她們的分工情形,是由f○○及G○○負責偽造身分證件並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羅震權是負責收買金融帳戶存摺,黃○○是負責會計,另癸○○是G○○的朋友,是G○○帶進來的,而她則是負責偽造證件申請銀行帳號等語(見另案被告宇○○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警詢所述,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七號卷宗第九五至九六頁),又於偵訊時供陳:八十九年二月初起,f○○、G○○二人邀請她另立門戶,被警察查獲證件一半是小陳,一半是f○○、G○○給她的,這些證件是由陳棋造、G○○負責變造的,他們是將原相片撕下,貼上自己或黃○○的相片,黃○○是業務員,由她僱請,至於羅震權、癸○○他們是G○○請來的,負責行動電話業務,至於存摺這部分是由她讓黃○○拿假證件去開戶申請,另外一部份則是我向同行以每本三千到五千元代價收購,金融卡則是與存摺相同,偽造證件存摺,行動電話等都齊備後,就由我們有空的人到各家大報去刊登廣告加以販賣等語(見另案被告宇○○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三月二十三日偵訊筆錄,參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一五七號卷第四八、四九、五五頁),復於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審理期日時指稱:她自八十九年二月間自立門戶後,即找f○○、黃○○及被告G○○共同參與,集團中是由f○○及被告G○○二人負責變造身分證之工作等情明確(見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卷宗【一】第一五一頁),均與被告G○○前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供承等語相符。

⑵ 證人即另案被告f○○則於警詢中陳稱: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他與宇○○、

G○○三人一同經營,由宇○○主導,他則與被告G○○一起變造身分證,將身分證照片抽換掉,當時宇○○有要僱請羅震權、癸○○作業務,至於黃○○是後來加入,由被告G○○負責申辦行動電話業務,黃○○申請銀行儲金簿金融卡,羅震權負責替客人收取現金及存摺,癸○○則負責業務方面,宇○○負責接洽客戶及身分證來源等語(見證人f○○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參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偵查卷第十九至二一頁),復於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審理期日交互詰問程序中證稱:被告G○○確實有參與變造身分證的工作,並且負責辦理行動電話,詳細的情形因時隔久遠已不復記憶,但他在警詢所述均屬實在等語綦詳(見本院卷【二】第三○七頁)。

⑶ 另證人黃○○則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審理期日交互詰問程序時證稱

:當初是經由郭振明的介紹而認識宇○○,是在臺中市○○路○○巷○○號樓下見面,宇○○帶她到二樓,接著又到同棟大樓五樓,去五樓時有看到被告G○○,就是在被告G○○所在地看到一起偽造的證件、照片,當時被告G○○與宇○○在對談,但不清楚交談的內容,之後她交了相片給宇○○,宇○○交給她變造好的巳○○、Y○○的身分證後,她就持以辦理銀行存簿,辦理一本即可獲利五百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二五九至二六二頁),另證人癸○○則於警詢時證稱:警方臨檢查獲之物品皆是被告G○○的,當初是被告G○○確有告訴他有一個工作,可賺很多錢,隨時可做,經被告G○○介紹認識宇○○等語(見證人癸○○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警詢筆錄),復於偵訊時證稱:於八十九年三月初,透過被告G○○引薦,在宇○○那裡擔任業務,他負責拿假證件去申請金融帳戶,到被查獲為止,申請了約四本帳戶,宇○○答應給他底薪二萬元,申請一本,多給四百元等情(見證人癸○○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偵訊筆錄,參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一五七號卷第八五頁),又於本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之審理期日證稱:是受僱於宇○○,負責申請金融存摺,是被告G○○變造身分證後交給他,他只上班兩、三天就被宇○○嫌效率不好,就被辭掉了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三八號卷【一】第八五、八六頁),且於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審理期日交互詰問程序時結證稱:確經被告G○○之引介,於八十九年二、三月之間認識宇○○,當初被告G○○是說要介紹工作給他,宇○○之後拿貼有他照片的變造身分證,要他去申請銀行開戶,他有依宇○○的指示偽以「T○○」的名義分別前往中興銀行北屯分行、誠泰銀行公益分行、大眾銀行臺中分行申請銀行帳戶、金融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二五一、二五二、二五五、二五六頁),從而被告G○○之五樓租屋處與詐欺集團首腦宇○○二樓住處位於同棟大樓,集團首腦宇○○會將新進成員帶至被告G○○五樓之租屋處面談,又被告G○○甚且得以引薦證人癸○○進入集團共事,足徵被告G○○與前揭詐欺集團間已有信賴基礎,則被告G○○對於集團內部之運作,應有相當程度之認識,且以本案為警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十八時許,在臺中市○○路○○巷○○號二樓十三室查獲宇○○、羅震權時,在該處扣得有變造之被害人「x○○」等女子之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共計六十五張、變造之被害人「未○○」等男子國民身分證二十八張、冒名申請之被害人「張珍梅」第一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五十五本、第一商業銀行卡號00 000000000號金融卡五十六張、行動電話門號晶片、行動電話申請書、存摺出租切結書、中華電訊保證金收據、印張及地區章張等件;復於同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巷○○號五樓三三室查獲被告G○○及另案被告癸○○時,確實扣得有變造之「r○○」、「甲午○」國民身分證各一張、護貝機、行動電話晶片、行動電話申請書、筆記簿等件,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何安派出所出具之臨檢現場記錄表二份、扣押物品清單一份附卷可佐(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七號偵查卷第二八、二九、四四、四五頁、本院卷

【三】第二五四至二六○頁),並有前開查扣之物品可稽,則被告G○○辯稱他對於集團內部其他成員的工作內容均不知情,又無參與變造身分證之犯行,均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G○○復辯稱:當初是宇○○稱申請人均有同意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他始持身分證件前往辦理云云。惟查:

1、被害人r○○、甲午○分別於警詢之證稱:他們的身分證遭竊後,被不法集團變造冒用,查獲後發現失竊的身分證資料均無誤,但照片被換貼為被告G○○的相片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一】第二七五、二

七六、三六一、三六二頁,此部分被害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相符,故採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並有扣案之變造「r○○」「甲午○」身分證各一紙在卷可佐。

2、又被害人黃裕彬遭被告G○○持前開變照之「黃裕彬」國民身分證冒名,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假冒「黃裕彬」為本人或代理人之身分,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分別持偽造之服務申請書暨同意書,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使該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以為係前開被害人「黃裕彬」等人本人之申請,通過申請後,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依約交付上揭電話門號予被告G○○,足生損害於被害人「黃裕彬」等人及臺灣大哥大公司電信業務經營管理之正確性各情,有臺灣大哥大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法警00000000號函文所附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同意書、申請人暨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華電信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北臺中營運處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中北業字第93CC81304號函所附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租用申請書、電話清單、智慧型網路保證金收扯據、申請人暨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在案可憑(見本院卷【四】第一五一至一七四、二二五至二二七、二三一至二六○頁、本院卷【五】第一三四至一三八頁),核之被害人「黃裕彬」遭變造之身分證上亦貼有被告G○○本人之相片,有變造之「黃裕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查(見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一】第三五四頁)。另以,被告G○○所持被害人「宙○」之國民身分證,未遭變造一情,則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經折開膠膜檢視,並未發現有相片曾被換貼,又身分證背面之地址經放大檢視亦未發現有塗改之變造痕跡,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調科貳字第○九三○○○四二二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佐(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號刑事卷【二】第一八四頁)。

3、綜上,本案於被告G○○承租之住處查獲之被害人r○○、甲午○遭變造之身分證及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大哥大公司前開函覆申請資料中所附以「黃裕彬」為本人或代理人所附之身分證影本照片欄上均貼有被告G○○之照片,若謂被告G○○不知該身分證係遭變造而來,孰能置信?又若倘申請人均有同意,自應持申請人本人之身分證辦理相關申請手續,何須持其上貼有被告G○○本人照片之變造身分證件前往申請行動電話?是由被告G○○本身即在集團內部從事變造身分證之工作,復又持變造之身分證件以偽造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名義申辦行動電話,足稽被告G○○辯稱:他是在以為得到被害人等人之同意,始辦理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等語,自屬虛妄,委無足採。

(四)末查,共同正犯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本件被告G○○於警詢所為供詞,實核與被告G○○自身迭於偵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歷次偵審程序所為陳述前後一致,且與另案被告宇○○、f○○、癸○○及黃○○供述情形互合相符,被告G○○空言指稱其於警詢所為供承不具任意性,顯係脫免卸責虛妄之詞,又被告G○○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參與以宇○○為首之集團,均明知另案被告宇○○係以冒名詐領人頭帳戶對外販售為業,仍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受雇於被告宇○○,並依集團內部之分工,變造「r○○」、「甲午○」、「黃裕彬」身分證,復冒用「黃裕彬」之名義,以「黃裕彬」為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連續持以向中華電信及臺灣大哥大等電信公司申請前揭所示多達十餘支行動電話及受話方付費電話後,交由另案被告宇○○轉售他人牟取不法利益之事實,至臻明確,被告G○○顯已參與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之實施,為共同正犯,被告G○○聲請傳喚證人宇○○,並與之對質,經核因證人宇○○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所為歷次陳述已然明確,實無再行傳喚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G○○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言,至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惟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經查被告G○○已坦承因另案被告宇○○借予生活所需,又無工作可以償還,故冒名申請行動電話供宇○○販售以維生等語(本院九十二年訴緝字第四五七號卷【二】第五六頁),已徵被告G○○主觀上均有藉冒領門號並供另案被告宇○○對外販售以為經濟生活之來源,且有藉此為業之共同犯意。被告G○○與另案被告宇○○共組之犯罪集團冒領之存摺、金融卡,性質上為一財物,另由被告G○○及集團其他成員冒名申請行動電話(含市內電話)門號,旨在使不知情之電信公司陷於錯誤提供電信服務,而詐得免付電信服務費之不法利益,是以另案被告宇○○以對外蒐購遭竊、搶或遺失、侵占之存摺、金融卡,或自「小陳」處收受身分證、駕照等贓物,再由另案被告陳祺照、被告G○○負責變造身分證,並委由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印章,由被告G○○負責申請不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由另案被告癸○○、黃○○分持變造之身分證,偽填開戶申請書,並以蓋用偽刻之印文、偽簽署押之方式,向銀行、郵局申請存摺、金融卡,申請存摺、金融卡等業務,使不知情之金融機構及電信公司,誤信係申請人本人所申請,而予核發金融卡、存摺及行動門號(含市內電話)之通訊服務、於取得各該存摺、門號之通訊服務後,即對外刊登人頭帳戶、存摺及行動門號以營利並藉此為業,致足生損害於被冒名申請人、銀行、郵局對存款、金融卡管理、中華電信公司對於電話租用人管理及臺灣大哥大公司對門號核發之正確性,是核被告G○○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許證罪及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次第:

(一)被告G○○所屬犯罪集團中,宇○○、癸○○、黃○○夥人冒名申領領存摺、金融卡,使行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金融卡,該存摺、金融卡本身即為財物之一種,另被告G○○冒名申請行動電話(含市內電話)門號部分,則旨在使不知情之電信公司陷於錯誤提供電信服務,而詐得免付電信服務費之不法利益,被告G○○本於共犯聯絡之單一之常業詐欺犯意,同時觸犯常業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應論以情節較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論處。

(二)被告G○○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嗣後行使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G○○(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以後)陸續與f○○、宇○○、G○○、黃○○、癸○○、羅震權等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又被告G○○與另案被告宇○○等人所屬犯罪集團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雖公訴人就被告G○○所屬犯罪集團偽刻印章、偽簽署押部分之犯行,未引用論罪條文,但犯罪事實欄中已敘及,本院自得加以審理。

(五)被告G○○先後多次行使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故買贓物罪,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復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

(六)至被告G○○前開所犯四罪間,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七)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夥人共同謀議冒領門號、存摺等以為犯罪手法,冀求從中謀取利益,此舉不只嚴重破壞金融、電信管理之正確性,且販售人頭存摺、門號等將助長財產犯罪之發生,如擄車勒贖、刮刮樂集團即常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資金之流通,所生危害既深且廣,且犯後飾詞巧辯,未坦承犯行,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至如附表壹所示偽造之署押(簽名)、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如附表壹所示被冒領之儲金簿、金融卡均已扣案,另扣案之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大哥大門號晶片各一枚,均係被告G○○所屬犯罪集團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未扣案者,因已無從查證其去向,為免處執行之困難,不予沒收,至附表肆所示由原所有人出具切結書租用之存摺、金融卡者,因非屬被告G○○所屬犯罪集團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扣案變造身分證、駕照上被告宇○○、黃○○、不詳姓名女子、癸○○、G○○、不知名男子等人之相片(詳如附表壹所示),則係被告G○○所屬犯罪集團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印章及地區章計二百二十顆,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併予宣告沒收;如附表參所示在被告宇○○、共犯G○○住處被扣案之護貝機一台、筆記本八本(扣案之筆記本計十本,護貝機二台、但其中二本筆記本、另一台護貝機係在f○○處查獲者,與被告宇○○等人之犯罪無關,不予沒收)、大哥大申請書影本四十七張,係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中華電訊保證金收據只證明有租用之實,與犯罪無直接之關連,存摺出租切結書,經審閱係另案被告宇○○向他人租用存摺之證明,與被告G○○變造、偽造上開各文書並據以行使之犯行無涉,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固認以:於另案被告陳祺照住處所查獲如附表伍所示之部分,被告G○○與之亦有共同之犯意聯絡等語。然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在陳祺處所查扣之存摺、金融卡,業據證人陳祺照於警局供稱只與宇○○合夥至八十九年二月底(刑警卷第二六頁反面最後第二行),被告宇○○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時亦稱在陳祺照住處所查獲者,係陳祺照個人所為,與其無涉(見前開高院卷【一】第二四三頁),是陳祺照自八十九年三月起既與被告宇○○、G○○等人拆夥,並自立門戶,是在其住處所查獲者,顯係陳祺照個人所為,此外又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宇○○、G○○就此部分亦參與其內,其等此部分犯罪尚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但因公訴人認被告G○○此部分犯罪與右開論罪科刑部分互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案經甲甲○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編號│被害人│遭變造之證件│證件遺失之時、地│遭冒用申請之物件│備註 │├──┼───┼──────┼────────┼────────┼───────────────────────┤│一 │Y○○│身分證(換貼│八十七年二、三月│① │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共犯黃○○之相片一張,係共犯││ │ │共犯黃○○之│間在高雄市某地遭│⑴遭冒名申請中華│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 │ │相片及變更住│竊 │ 電信大哥大行動│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 │ │址) │ │ 電話0000000000│②大眾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開戶資料上偽造││ │ │ │ │ 、00000000000│ 之「Y○○」簽名一枚及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 │ │ │ │ 個門號 │ 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上開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⑵88/11/30 │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電信市內電話 │③中華電信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開戶資料上偽造之││ │ │ │ │ 0000000 │ 「Y○○」簽名二枚及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十四日向大眾商│④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Y○○」簽名十三枚││ │ │ │ │ 業銀行011-10-1│ 及印文二枚,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 │ │ │ │ 12268-0號申請 │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 │ │ │ │ 存摺一本及玉山│ ││ │ │ │ │ 銀行0000000000│ ││ │ │ │ │ 632金融卡一張 │ ││ │ │ │ │ 存摺一本及玉山│ ││ │ │ │ │ 銀行0000000000│ ││ │ │ │ │ 632金融卡一張 │ ││ │ │ │ │③ │ ││ │ │ │ │⑴88/11/30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⑵89/03/07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⑶89/04/28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⑷89/12/26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⑸93/02/22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 │ │├──┼───┼──────┼────────┼────────┼───────────────────────┤│二 │s○○│身分證(住址│八十七年十月十二│①89/02/14 │①遠傳電信開戶資料上偽造之「s○○」簽名二枚,││ │ │遭變更) │日晚上八時許於台│ 遭冒名申請遠傳│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遭變更) │日晚上八時許於台│ 遭冒名申請遠傳│ ││ │ │ │中市○○區○○路│ 電信行動電話 │②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s○○」簽名六枚││ │ │ │逢甲大學遊夜市時│ 門號00000000 │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遺失 │② │ ││ │ │ │ │⑴89/02/14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哥大行動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⑵89/02/14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⑶88/08/27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 │ │├──┼───┼──────┼────────┼────────┼───────────────────────┤│三 │甲○○│身分證(住址│八十八年一月中旬│①89/02/16 │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甲○○」簽名三枚,││ │ │遭變更) │某日,於台中縣大│ 遭冒名申請台灣│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予以沒收。 ││ │ ○ ○○鄉○○路大勝機│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車行被竊(因委託│ 0000000000 │ ││ │ │ │該機車行代辦機車│ │ ││ │ │ │報廢,而將身分證│ │ ││ │ │ │寄放於該處) │ │ │├──┼───┼──────┼────────┼────────┼───────────────────────┤│四 │丑○○│身分證(住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① │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 │ │遭變更) │十三日下午六時四│⑴89/10/11 │ 造之「丑○○」簽名九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十分,在台中市漢│ 遭冒名申請中華│ 規定予以沒收。 ││ │ │ │口街、榮華街口,│ 電信市內電話 │ ││ │ │ │遭二名騎機車不詳│ 00-0000000 │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 │ │ │姓名年籍人士搶奪│⑵89/12/29 │ 之「丑○○」簽名九枚、「丑○○」印文二枚,應││ │ │ │皮包(內有身分證│ 遭冒名申請中華│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及其他財物) │ 電信市內電話 │ ││ │ │ │ │ 000000000 │ ││ │ │ │ │⑶92/05/05 │ ││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 │ │ │ │ 電信行動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⑷86/11/11 │ ││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 │ │ │ │ 電信行動電話 │ ││ │ │ │ │ 000000000 │ ││ │ │ │ │⑸89/10/11 │ ││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 │ │ │ │ 電信HI-NET │ ││ │ │ │ │ HN00000000 │ ││ │ │ │ │② │ ││ │ │ │ │⑴88/12/28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⑵91/10/12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⑶91/10/14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③行動電話號碼 │ ││ │ │ │ │ 0000000000號於│ ││ │ │ │ │ 八十八年十二月│ ││ │ │ │ │ 三十日申請。 │ ││ │ │ │ │ │ ││ │ │ │ │ │ │├──┼───┼──────┼────────┼────────┼───────────────────────┤│五 │壬○○│身分證(相片│八十八年四月間,│①被冒名申請彰化│ ││ │ │被除去,但未│於台北市○○○路│ 縣郵局之存摺 │ ││ │ │貼相片) │四段購物時遭竊 │ │ │├──┼───┼──────┼────────┼────────┼───────────────────────┤│六 │亥○○│身分證(住址│八十八年五月間,│①冒名申請台灣大│ ││ │ │遭變更) │於台南縣新營市延│ 哥大行動電話一│ ││ │ │ │平路7-11便利商店│ 支及三支中華電│ ││ │ │ │影印時被竊 │ 信智慧型網路 │ │├──┼───┼──────┼────────┼────────┼───────────────────────┤│七 │b○○│身分證(住址│八十六年四月間,│被冒名於八十八年│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裝申請書六張上││ │ │遭變更) │於台北縣永和市中│一月十八日申請中│偽造之「b○○」印文各一枚(共六枚),及中華電││ │ │ │正路7-11便利商店│華電信市內電話(0│信多功能付費電話租用申請書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 │ │ │影印時被竊 │0)0000000、38057│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86、0000000、380│ ││ │ │ │ │5841、0000000、3│ ││ │ │ │ │805866號等六線電│ ││ │ │ │ │話及網路電話中華│ ││ │ │ │ │電信000000000號 │ │├──┼───┼──────┼────────┼────────┼───────────────────────┤│八 │P○○│身分證(相片│八十八年二月初某│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日,在台中市文心│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大雅路號怡富投│ │ ││ │ │住址被變更)│資基金公司內被竊│ │ │├──┼───┼──────┼────────┼────────┼───────────────────────┤│九 │C○○│身分證(相片│八十六年七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於台北縣土城市裕│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生路二十一巷六弄│ │ ││ │ │住址被變更)│二號四樓住處失竊│ │ │├──┼───┼──────┼────────┼────────┼───────────────────────┤│十 │g○○│身分證(相片│八十八年十二月中│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旬,在高雄市天祥│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路失竊 │ │ ││ │ │住址被變更)│ │ │ │├──┼───┼──────┼────────┼────────┼───────────────────────┤│十一│蕭美珍│身分證(住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被變更) │八日晚上七時三十│任何物件 │ ││ │ │ │分許,在台中市英│ │ ││ │ │ │才路英才公園旁被│ │ ││ │ │ │二名騎機車之不詳│ │ ││ │ │ │姓名年籍人士搶奪│ │ ││ │ │ │黑色皮包(內有身│ │ ││ │ │ │分證等物) │ │ │├──┼───┼──────┼────────┼────────┼───────────────────────┤│十二│地○○│身分證(相片│八十七年二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在台南縣仁德高速│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公路南下交流道處│ │ ││ │ │住址變更) │遺失 │ │ │├──┼───┼──────┼────────┼────────┼───────────────────────┤│十三│乙○○│身分證(已被│八十七年一月中旬│①89/02/17被冒名│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共犯黃○○之相片一張,係被告││ │ │換貼共犯林碧│,在台南縣永康市│ 申請第七商業銀│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玉之相片及住│復國二路十巷十六│ 行水湳分行0342│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址經變更) │號住處遺失 │ -22726號帳戶,│②上開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印鑑卡上偽造之「王姵││ │ │ │ │ 申領存摺 │ 璇」印文六枚、偽造之「乙○○」簽名二枚枚均依││ │ │ │ │ │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但上開第七商業││ │ │ │ │ │ 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尚未發給共犯林││ │ │ │ │ │ 碧玉,尚非屬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故不予││ │ │ │ │ │ 宣告沒收。 ││ │ │ │ │ │ │├──┼───┼──────┼────────┼────────┼───────────────────────┤│十四│E○○│身分證(住址│八十七年九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被變更) │在台南縣龍井鄉7-│任何物件 │ ││ │ │ │11便利商店內影印│ │ ││ │ │ │後忘了帶走而遺失│ │ │├──┼───┼──────┼────────┼────────┼───────────────────────┤│十五│巳○○│身分證(已被│八十九年一月二十│①89/03/06遭冒名│①中華電信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巳○○」簽名六枚、││ │ │換貼共犯林碧│四日下午六時三十│ 申請中華電信市│ 「巳○○」印文八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玉之照片及住│分許,於台中市南│ 內電話 │ 定予以沒收。 ││ │ │址經變更○ ○○區○○○路與永│⑴0000000 │ ││ │ │ │春路口,被一名騎│⑵0000000 │②此張變造身分證上共犯黃○○之相片一張,係被告││ │ │ │機車之不詳姓名年│⑶0000000 │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籍人士搶奪皮包(│②89/03/10遭冒名│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 │內有身分證等物)│ 申請中華電信多│ ││ │ │ │ │ 功能受話付費電│ ││ │ │ │ │ 話0000-0000 │ ││ │ │ │ │ │ │├──┼───┼──────┼────────┼────────┼───────────────────────┤│十六│O○○│身分證(相片│八十八年二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於台中縣清泉崗忠│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義村文化路上被竊│ │ ││ │ │住址被變更)│ │ │ │├──┼───┼──────┼────────┼────────┼───────────────────────┤│十七│D○○│身分證(相片│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於台北市○○路│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中興百貨附近被竊│ │ ││ │ │住址被變更)│ │ │ │├──┼───┼──────┼────────┼────────┼───────────────────────┤│十八│m○○│身分證(已換│八十七年三月十五│① │①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曾儀││ │(原名│貼不知名女子│日晚上七時許,在│⑴89/06/24 │ 君」簽名四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曾儀君│之相片及住址│台北市○○○路五│ 遭冒名申請台灣│ 收。 ││ │) │被變更) │段大有公車二八四│ 大哥大行動電話│②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曾儀君」簽名二枚││ │ │ │號公車內遺失 │ 0000000000 │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⑵冒名申請台灣大│ ││ │ │ │ │ 哥大手機門號09│ ││ │ │ │ │ 00000000號 │ ││ │ │ │ │②89/02/24遭冒名│ ││ │ │ │ │ 申請遠傳電信行│ ││ │ │ │ │ 動電話 │ ││ │ │ │ │⑴0000000000 │ ││ │ │ │ │⑵0000000000 │ ││ │ │ │ │③郵局帳號(局名│ ││ │ │ │ │ 及帳號均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九│H○○│身分證(已換│八十八年三月間,│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H○○」印││ │ │貼不知名女子│在台南縣新營市失│ 二日被冒名申請│ 文四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之相片及住址│竊 │ 高雄楠梓加工區│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 │變更) │ │ 郵局,郵局代號│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700、局號00413│ 款予以沒收。 ││ │ │ │ │ 5-3、帳號01406│③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H○○」簽名八枚││ │ │ │ │ 0-1之帳戶,而 │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於八十九年三月│ ││ │ │ │ │ 七日被冒領上開│ ││ │ │ │ │ 郵政儲金簿一本│ ││ │ │ │ │ 及郵政儲金0041│ ││ │ │ │ │ 0000000000號金│ ││ │ │ │ │ 融卡一張 │ ││ │ │ │ │② │ ││ │ │ │ │⑴88/07/06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⑵88/12/03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 │ ││ │ │ │ │⑶88/12/03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二十│甲寅○│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九月三│①被冒名申請中華│①中華電信開戶資料上偽造之「甲寅○」簽名一枚。││ │ │已換貼不知名│日,於桃園縣中壢│ 電信市內電話三│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女子之相片及│市○○○路百戰百│ 支,87/11/17,│ ││ │ │住址變更) │勝KTV遭竊,身分 │ 00-0000000其餘│ ││ │ │ │證已被變造 │ 二支號碼不詳。│ ││ │ │ │ │②台中縣梧棲郵 │ ││ │ │ │ │ 局帳戶(帳號不│ ││ │ │ │ │ 詳),並被冒領│ ││ │ │ │ │ 郵局存摺 │ ││ │ │ │ │ │ ││ │ │ │ │ │ │├──┼───┼──────┼────────┼────────┼───────────────────────┤│二一│辛○○│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間遺失│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地點不詳 │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 │ │ │├──┼───┼──────┼────────┼────────┼───────────────────────┤│二二│甲卯○│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二月份│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在高雄市○○路7-│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11便利商店內影印│ │ ││ │ │住址被變更)│後遭竊 │ │ │├──┼───┼──────┼────────┼────────┼───────────────────────┤│二三│A○○│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日晚上十一時許,│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在屏東市○○路西│ │ ││ │ │ │段一八三巷十一號│ │ ││ │ │ │住處遭竊 │ │ │├──┼───┼──────┼────────┼────────┼───────────────────────┤│二四│d○○│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十二月│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初,在台中市華美│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西街與中清西二街│ │ ││ │ │住址被變更)│口之車內被竊 │ │ │├──┼───┼──────┼────────┼────────┼───────────────────────┤│二五│甲酉○│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被刮除) │十七日上午七時,│任何物件 │ ││ │ │ │在台中市南屯區五│ │ ││ │ │ │權西路魚市場附近│ │ ││ │ │ │,遭人以機車撞倒│ │ ││ │ │ │搶走皮包(內有身│ │ ││ │ │ │分證) │ │ │├──┼───┼──────┼────────┼────────┼───────────────────────┤│二六│M○○│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遭變更) │十二日下午三時許│任何物件 │ ││ │ │ │,在台中市西屯區│ │ ││ │ │ │文心路二段靠近中│ │ ││ │ │ │港路口時,遭二名│ │ ││ │ │ │男子搶走皮包(內│ │ ││ │ │ │有身分證等物) │ │ │├──┼───┼──────┼────────┼────────┼───────────────────────┤│二七│u○○│身分證(住址│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遭變更) │日下午四時許,於│任何物件 │ ││ │ │ │桃園縣中壢市新朋│ │ ││ │ │ │路美姿舞蹈社內被│ │ ││ │ │ │竊 │ │ │├──┼───┼──────┼────────┼────────┼───────────────────────┤│二八│甲癸○│身分證 │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 │,在台中市○○路│任何物件 │ ││ │ │ │乘坐計程車遺失 │ │ │├──┼───┼──────┼────────┼────────┼───────────────────────┤│二九│J○○│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八年十月中│① │①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J○○」簽名十枚││ │ │遭變更) │旬某日,在台中縣│⑴88/12/15 │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鄉○○路統一│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生鮮超市皮包被竊│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⑵88/10/23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⑶89/03/03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130 │ ││ │ │ │ │②被冒名申請遠傳│ ││ │ │ │ │ 、東信通信等共│ ││ │ │ │ │ 四支行動電話門│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三十│n○○│身分證(住址│於八十五年十月下│①89/03/07遭冒名│①中華電信開戶資料上偽造之「n○○」簽名六枚,││ │ │遭變更) │旬,在台中市和平│ 申請中華電信多│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東路三段巷內買菜│ 功能受話付費電│ ││ │ │ │時皮包被竊 │ 話 │ ││ │ │ │ │⑴000-000000 │ ││ │ │ │ │⑵000-000000 │ ││ │ │ │ │ │ ││ │ │ │ │②被冒名申請中華│ ││ │ │ │ │ 電信共八支行動│ ││ │ │ │ │ 電話門號 │ ││ │ │ │ │ │ ││ │ │ │ │ │ ││ │ │ │ │ │ │├──┼───┼──────┼────────┼────────┼───────────────────────┤│三一│S○○│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八年十月十│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曹曉││ │ │遭變更) │二日上午十一時許│ 十七日向遠傳電│ 玲」簽名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在高雄市○○路│ 信申請00000000│ 收。 ││ │ │ │ATT精品百貨公司 │ 35號行動電話 │②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 │ │ │內皮包失竊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 造之「S○○」簽名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 │ 二十四日向和信│ 規定予以沒收。 ││ │ │ │ │ 電信申請091546│③和信電信開戶資料上偽造之「S○○」簽名四枚,││ │ │ │ │ 5567、00000000│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50號行動電話 │ ││ │ │ │ │③ │ ││ │ │ │ │⑴於八十九年三月│ ││ │ │ │ │ 七日向台灣大哥│ ││ │ │ │ │ 大申請00000000│ ││ │ │ │ │ 20號行動電話 │ ││ │ │ │ │⑵於八十九年三月│ ││ │ │ │ │ 二十七日向台灣│ ││ │ │ │ │ 大哥大申請0918│ ││ │ │ │ │ 568135號行動電│ ││ │ │ │ │ 話 │ │├──┼───┼──────┼────────┼────────┼───────────────────────┤│三二│玄○○│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八十九年三月一日│①上開郵政儲金簿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玄○○」簽││ │ │已換貼不知名│十七日上午十二時│被冒名申請高雄鼎│ 名一枚、「玄○○」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女子之相片及│三十分許,於桃園│泰郵局,郵局代號│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住址遭變更)│縣復興路縣政府前│700、局號004156-│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 │ │遺失 │6、帳號000000-0 │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之帳戶,而被冒領│ 款予以沒收。 ││ │ │ │ │上開郵政儲金簿一│ ││ │ │ │ │本及郵政儲金0041│ ││ │ │ │ │0000000000號金融│ ││ │ │ │ │卡一張 │ ││ │ │ │ │ │ │├──┼───┼──────┼────────┼────────┼───────────────────────┤│三三│王陳滿│身分證(住址│於八十五年一月初│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燕 │遭變更) │某日,置於台中市│任何物件 │ ││ │ │ │文心路與大雅路口│ │ ││ │ │ │機車行李箱內失竊│ │ │├──┼───┼──────┼────────┼────────┼───────────────────────┤│三四│q○○│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四月間│①88/08/13 │ ││ │ │被取下) │,在新竹市 區某 │ 遭冒名申請中華│ ││ │ │ │處遺失 │ 電信市內電話 │ ││ │ │ │ │⑴0000000 │ ││ │ │ │ │⑵0000000 │ ││ │ │ │ │ │ ││ │ │ │ │②其餘被冒名於高│ ││ │ │ │ │ 雄、台中霧峰共│ ││ │ │ │ │ 申請八支電話 │ ││ │ │ │ │ │ │├──┼───┼──────┼────────┼────────┼───────────────────────┤│三五│j○○│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四年六月十│① │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遭變更) │五日上午九時許,│⑴89/03/06 │偽造之「j○○」簽名十八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 │在台北市○○○路│ 遭冒名申請台灣│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之公車上被竊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⑵88/12/20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⑶89/02/16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⑷89/04/24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⑸89/03/09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⑹89/04/24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三六│a○○│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年間某日,│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換貼不知名女│在台北市西門町遠│任何物件 │ ││ │ │子之相片及住│東百貨公司內失竊│ │ ││ │ │址被變更) │ │ │ │├──┼───┼──────┼────────┼────────┼───────────────────────┤ │

││三七│卯○○│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被除去及住│,在彰化市○○街│任何物件 │ ││ │ │址被變更) │7-11便利商店內影│ │ ││ │ │ │印後遭竊 │ │ │├──┼───┼──────┼────────┼────────┼───────────────────────┤│三八│W○○│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換貼不知名女│,在台中市中興大│任何物件 │ ││ │ │子之相片及住│學前之便利商店遺│ │ ││ │ │址被變更) │失 │ │ │├──┼───┼──────┼────────┼────────┼───────────────────────┤│三九│陳徐桂│身分證(無遭│於八十八年十月初│① │①中華電信開戶資料上偽造之「Z○○○」簽名一枚││ │珍 │造之情事 │某日,在屏東市建│⑴89/03/10 │ 「Z○○○」印文四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南路九十九號之一│ 遭冒名申請中華│ 規定予以沒收。 ││ │ │ │四樓住處遭竊 │ 電信市內電話 │②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Z○○○」簽名三││ │ │ │ │ 00-0000000 │ 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⑵89/03/10 │ ││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 │ │ │ │ 電信市內電話 │ ││ │ │ │ │ 00-0000000 │ ││ │ │ │ │⑶89/03/10 │ ││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 │ │ │ │ 電信市內電話 │ ││ │ │ │ │ 00-0000000 │ ││ │ │ │ │②88/11/02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 │ │├──┼───┼──────┼────────┼────────┼───────────────────────┤│四十│F○○│無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①八十八年十二月│ ││ │ │ │十六日下午二時許│ 二十二日遭冒名│ ││ │ │ │,在台中市○○路│ 申請台灣大哥大│ ││ │ │ │附近遺失 │ 行動電話 │ ││ │ │ │ │⑴0000000000 │ ││ │ │ │ │⑵0000000000 │ │├──┼───┼──────┼────────┼────────┼───────────────────────┤│四一│甲丙○│無 │於八十八年五月二│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 │十五日因住遷註記│任何物件 │ ││ │ │ │欄登記額滿無法登│ │ ││ │ │ │錄,而由戶政人員│ │ ││ │ │ │沒收,不知因何流│ │ ││ │ │ │入本件不法集團之│ │ ││ │ │ │手 │ │ │├──┼───┼──────┼────────┼────────┼───────────────────────┤│四二│v○○│身分證 │於八十八年二月底│ 遭冒名申請高雄│①上開郵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v○○」簽名一││ │ │ │某日,在台中縣大│ 建工郵局,郵局│ 枚,「v○○」印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鎮○○路○段之│ 代號700、局號0│ 規定予以沒收,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 │ │7-11便利超商內影│ 04153-5、帳號0│ 沒收。 ││ │ │ │印而失竊 │ 44902-1之帳戶 │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因犯罪││ │ │ │ │ ,而被冒領上開│ 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 │ │ │ │ 郵政儲金簿一本│ 沒收。 ││ │ │ │ │ 及郵政儲金0041│ ││ │ │ │ │ 0000000000號金│ ││ │ │ │ │ 融卡一張 │ │├──┼───┼──────┼────────┼────────┼───────────────────────┤│四三│甲戌○│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不詳 │ │├──┼───┤變造之身分證│ │ │ ││四四│江曉佩│影本及附有戶│ │ │ │├──┼───┤籍謄本 │ │ │ ││四五│辰○○│(身分證上相│ │ │ │├──┼───┤片被換貼或住│ │ │ ││四六│z○○│址被變更) │ │ │ │├──┼───┤ │ │ │ ││四七│X○○│ │ │ │ │├──┼───┤ │ │ │ ││四八│己○○│ │ │ │ │├──┼───┤ │ │ │ ││四九│L○○│ │ │ │ │├──┼───┤ │ │ │ ││五十│l○○│ │ │ │ │├──┼───┤ │ │ │ ││五一│甲未○│ │ │ │ │├──┼───┤ │ │ │ ││五二│賴吟虹│ │ │ │ │├──┼───┤ │ │ │ ││五三│t○○│ │ │ │ │├──┼───┤ │ │ │ ││五四│R○○│ │ │ │ │├──┼───┤ │ │ │ ││五五│甲庚○│ │ │ │ │├──┼───┤ │ │ │ ││五六│甲戊○│ │ │ │ │├──┼───┼──────┼────────┼────────┼───────────────────────┤│五七│x○○│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遭冒名申請台中中│①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x○○」簽││ │ │變造之身分證│ │正路郵局,郵局代│ 名一枚,「x○○」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影本及附有戶│ │號700、局號00210│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25-6、帳號066335│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 │(身分證上相│ │-1之帳戶,而被冒│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 │片被換貼或住│ │領上開郵政儲金簿│ 予以沒收。 ││ │ │址被變更) │ │一本及郵政儲金00│ ││ │ │ │ │000000000000號金│ ││ │ │ │ │融卡一張 │ │├──┼───┼──────┼────────┼────────┼───────────────────────┤│五八│丙○○│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遭冒名申請高雄武│①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丙○○」簽││ │ │變造之身分證│ │廟郵局,郵局代號│ 名一枚、「丙○○」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影本及附有戶│ │700、局號004160-│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9、帳號000000-0 │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 │(身分證上相│ │之帳戶,而被冒領│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片被換貼或住│ │上開郵政儲金簿一│ 款予以沒收。 ││ │ │址被變更) │ │本及郵政儲金0041│ ││ │ │ │ │0000000000號金融│ ││ │ │ │ │卡一張 │ │├──┼───┼──────┼────────┼────────┼───────────────────────┤│五九│甲己○│均僅查扣其遭│於八十八年八月中│未發現遭冒用何種│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宇○○之相片一張,係被告等││ │ │變造之身分證│旬某日,在台南市│物件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 │影本及附有戶○○○區○○○街被│ │二款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搶 │ │ ││ │ │(身分證上相│ │ │ ││ │ │片被換貼或住│ │ │ ││ │ │址被變更) │ │ │ │├──┼───┼──────┼────────┼────────┼───────────────────────┤│六十│e○○│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①88/04/06遭冒名│①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營業處市內電話││ │ │變造之身分證│ │ 向台中縣郵局申│ 申請書上偽造之「e○○」簽名二枚,「e○○」││ │ │影本及附有戶│ │ 請存摺帳號2477│ 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籍謄本 │ │ 0000-00000-0 │②郵局開戶資料上偽造之「e○○」簽名一枚,「陳││ │ │(身分證上相│ │ │ 惠慧」印文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 │ │片被換貼或住│ │②88/12/13遭冒名│ 以沒收。 ││ │ │址被變更) │ │ 中華電信申請46│ ││ │ │ │ │ 15527號市內電 │ ││ │ │ │ │ 話 │ ││ │ │ │ │ │ │├──┼───┼──────┼────────┼────────┼───────────────────────┤│六一│宙○ │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變造之身分證│ │十三日被冒名向台│偽造之「宙○」簽名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影本及附有戶│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公司申請00000000│ ││ │ │(身分證上相│ │53及0000000000號│ ││ │ │片被換貼或住│ │行動電話門號 │ ││ │ │址被變更) │ │ │ │├──┼───┼──────┼────────┼────────┼───────────────────────┤│六二│申○○│均僅查扣其遭│於八十八年二月下│①89/01/12 │①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三」簽名枚,均應││ │ │變造之身分證│旬某日下午五時許│ 遭冒名申請台灣│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影本及附有戶│,在基隆市海洋大│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籍謄本 │學門口之7-11便利│ 0000000000 │ ││ │ │(身分證上相│超商失竊 │②和信電信公司申│ ││ │ │片被換貼或住│ │ 請號碼不詳之行│ ││ │ │址被變更) │ │ 動電話門號 │ ││ │ │ │ │ │ │├──┼───┼──────┼────────┼────────┼───────────────────────┤│六三│甲巳○│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①八十八年十一月│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營業處市內電話裝││ │ │變造之身分證│ │ 十八日遭冒名向│申請書上偽造之「甲巳○」簽名六枚,應依刑法第二││ │ │影本及附有戶│ │ 中華電信公司申│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 請市內電話,號│ ││ │ │(身分證上相│ │ 碼為 │ ││ │ │片被換貼或住│ │⑴(00)0000000 │ ││ │ │址被變更) │ │⑵(00)0000000 │ ││ │ │ │ │⑶(00)0000000 │ │├──┼───┼──────┼────────┼────────┼───────────────────────┤│六四│天○○│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於八十九年二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變造之身分證│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偽造之「天○○」簽名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影本及附有戶│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申請0000000000號│ ││ │ │(身分證上相│ │行動電話 │ ││ │ │片被換貼或住│ │ │ ││ │ │址被變更) │ │ │ │├──┼───┼──────┼────────┼────────┼───────────────────────┤│六五│i○○│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遠傳電信公司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 │ │變造之身分證│ │十四日被冒名向遠│造之「i○○」簽名各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影本及附有戶│ │傳電信公司申請09│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00000000、091610│ ││ │ │(身分證上相│ │4665號行動電話。│ ││ │ │片被換貼或住│ │ │ ││ │ │址被變更) │ │ │ │├──┼───┼──────┼────────┼────────┼───────────────────────┤│六六│N○○│均僅查扣其遭│於八十八年十月下│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變造之身分證│旬某日下午七時三│十三日,被冒名向│偽造之「N○○」簽名各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影本及附有戶│十分許在台中市大│台灣大哥大股份有│條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里市○○路立仁橋│限公司申請091806│ ││ │ │(身分證上相│附近連同皮包被搶│3026及0000000000│ ││ │ │片被換貼或住│ │號行動電話門號 │ ││ │ │址被變更) │ │ │ ││ │ │ │ │ │ │├──┼───┼──────┼────────┼────────┼───────────────────────┤│六七│k○○│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九年二月二│①89/02/25被冒名│①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被刮除及住址│十一日凌晨三時許│ 向台灣大哥大股│ 二份上偽造之「k○○」簽名二枚(共四枚),「 ││ │ │被變更) │,於台中縣大里市│ 份有限公司申請│ k○○」印文各二枚(共四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 │ │塗城路四十四號前│ 行動電話 │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連同自小客車被竊│⑴0000000000 │②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開戶申請書上偽 造之││ │ │ │ │⑵0000000000 │「k○○」簽名十枚、「k○○」印文九枚,應依刑││ │ │ │ │ │ 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②89/02/29 │ ││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 │ │ │ │ 電信市內電話 │ ││ │ │ │ │⑴0000000 │ ││ │ │ │ │⑵0000000 │ ││ │ │ │ │⑶0000000 │ ││ │ │ │ │ │ ││ │ │ │ │③89/03/06 │ ││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 │ │ │ │ 電信多功能受話│ ││ │ │ │ │ 付費電話 │ ││ │ │ │ │⑴000000000 │ ││ │ │ │ │⑵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八│甲乙○│身分證(變更│於八十九年六月間│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住址) │,在台北羅斯福路│五日及八十九年二│戶(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甲乙○」簽名(署押)││ │ │ │中正紀念堂旁遭詐│月三日,被冒名向│各三枚,共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收。 ││ │ │ │ │限公司申請092297│ ││ │ │ │ │8470號及00000000│ ││ │ │ │ │72號行動電話 │ │├──┼───┼──────┼────────┼────────┼───────────────────────┤│六九│w○○│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八年九月七│ │ ││ │ │遭變更) │日中午十二時許,│ │ ││ │ │ │在台中縣大甲鎮南│ │ ││ │ │ │北三路六十四之三│ │ ││ │ │ │十一號遭竊 │ │ │├──┼───┼──────┼────────┼────────┼───────────────────────┤│七○│午○○│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九年三月九│ │ ││ │ │已被刮除) │日,因寄放機車行│ │ ││ │ │ │(台中縣大雅鄉中│ │ ││ │ │ │清路四段三一二之│ │ ││ │ │ │一號)辦過戶時遭│ │ ││ │ │ │竊 │ │ │├──┼───┼──────┼────────┼────────┼───────────────────────┤│七一│y○○│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十二月│①89/02/16 │①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 │ │已換貼不知名│二十五日,在台中│ 被冒名向中華電│ 租用申請書上偽造之「y○○」簽名十二枚「劉善││ │ │男子之相片及│市松山機場失竊 │ 信申請智慧型網│ 堂」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住址被變更)│ │ 路 │ 收。 ││ │ │ │ │⑴000000000 │②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申請書上偽造││ │ │ │ │⑵000000000 │ 之「y○○」簽名六枚「y○○」印文五枚,應依││ │ │ │ │②89/12/30 │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被冒名向中華電│ ││ │ │ │ │ 信申請智慧型網│③台中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y○○」簽名三││ │ │ │ │ 路 │ 枚及印文四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 │ │ │⑴000000000 │ 沒收。 ││ │ │ │ │⑵000000000 │ 台中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③88/12/27 │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電信市內電話 │ ││ │ │ │ │⑴0000000 │④於富邦商業銀行存款戶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 │ │ │ │⑵0000000 │ 之「y○○」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及印鑑上偽造之││ │ │ │ │④89/02/29 │ 「y○○」簽名一枚及印文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 │ │ │ 遭冒名申請中華│ 百十九條定予以沒收。 ││ │ │ │ │ 電信市內電話 │ 富邦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 │ │ │⑴0000000 │ 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 │ │ │⑵0000000 │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⑶0000000 │ ││ │ │ │ │ │⑤誠泰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y○○」簽名二枚及││ │ │ │ │⑤89/02/23 │ 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被冒名向台中商│ 誠泰銀行上開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業銀行申請存款│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存摺,而被冒領│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該銀行254709號│ ││ │ │ │ │ 活期儲蓄存款存│⑥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y○○」││ │ │ │ │ 摺一本及上開銀│ 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行同號金融卡一│ ││ │ │ │ │ 張 │⑦華僑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y○○」簽名一枚及││ │ │ │ │⑥89/02/24 │ 「c○○」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 │ 被冒名向富邦商│ 定予以沒收 ││ │ │ │ │ 業銀行申請存款│ ││ │ │ │ │ 存摺,而被冒領│ ││ │ │ │ │ 該銀行022-22-0│ ││ │ │ │ │ 16260-9號活期 │ ││ │ │ │ │ 儲蓄存摺一本及│ ││ │ │ │ │ 上開銀行同好金│ ││ │ │ │ │ 融卡一張 │ ││ │ │ │ │⑦89/02/23 │ ││ │ │ │ │ 被冒名向誠泰銀│ ││ │ │ │ │ 行申請存摺,而│ ││ │ │ │ │ 被冒領該銀行35│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綜合理財存摺│ ││ │ │ │ │ 一本及上開銀行│ ││ │ │ │ │ 同好金融卡一張│ ││ │ │ │ │⑧89/02/23 │ ││ │ │ │ │ 被冒名申請台中│ ││ │ │ │ │ 西屯郵局,郵局│ ││ │ │ │ │ 代號700、局號0│ ││ │ │ │ │ 02130-2、帳號0│ ││ │ │ │ │ 56682-1之帳戶 │ ││ │ │ │ │ ,而被冒領上開│ ││ │ │ │ │ 郵政儲金簿一本│ ││ │ │ │ │ 及同好金融卡一│ ││ │ │ │ │ 張 │ ││ │ │ │ │⑨89/02/24 │ ││ │ │ │ │ 被冒名申請華僑│ ││ │ │ │ │ 銀行0000000000│ ││ │ │ │ │ 4430存款帳戶存│ ││ │ │ │ │ 摺一本 │ │├──┼───┼──────┼────────┼────────┼───────────────────────┤│七二│c○○│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五年八月中│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寶島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c○○」簽名及││ │ │已換貼不知名│旬某日,在台南縣│ 二十五日,被冒│ 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男子之相片)│永康市失竊 │ 名向寶島商業銀│ 收。寶島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 │ │ │ │ 行北台中分行申│ 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請存款存摺,而│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被冒領該銀行02│ ││ │ │ │ │ 0-00-000000-0-│ ││ │ │ │ │ 00號綜合存款存│ ││ │ │ │ │ 摺一本及上開銀│ ││ │ │ │ │ 行同號金融卡一│ ││ │ │ │ │ 張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②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卡上及印鑑卡上偽造之「陳││ │ │ │ │ 二十五日被冒名│ 清泉」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金融卡領用申請及││ │ │ │ │ 向三信商業銀行│ 約定書上偽造之「c○○」簽名及印文各一枚,應││ │ │ │ │ 進化分行申請存│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款存摺,而被冒│ 三信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領該銀行10-3-0│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494056號活期儲│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蓄存摺一本及上│ ││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 卡一張。 │ ││ │ │ │ │③於八十九年二月│③第七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c○○」印文一枚││ │ │ │ │ 二十五日被冒名│ ;及金融卡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之「c○○」簽名││ │ │ │ │ 向第七商業銀行│ 及印文各一枚;及金融卡與密碼收妥確認書上偽造││ │ │ │ │ 崇德分行申請存│ 之「c○○」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 │ │ │ 摺,而被冒領該│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銀行00-00-0000│ 第七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0468-5號活期儲│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蓄存款存摺一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予以沒收。 ││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 │④於八十九年二月│④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 │ │ │ │ 二十五日被冒名│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申請台中健行路│ 款予以沒收。 ││ │ │ │ │ 郵局,郵局代號│ ││ │ │ │ │ 700、局號00215│ ││ │ │ │ │ 5-0、帳號02331│ ││ │ │ │ │ 8-4之帳戶,而 │ ││ │ │ │ │ 被冒領上開郵政│ ││ │ │ │ │ 儲金簿一本及同│ ││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 │ │ │⑤89/02/25 │⑤華僑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c○○」簽名二枚及││ │ │ │ │ 被冒名申請華僑│ 「c○○」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 │ 銀行49405-6存 │ 定予以沒收。 ││ │ │ │ │ 款帳戶存摺一本│ ││ │ │ │ │ │ ││ │ │ │ │ │ │├──┼───┼──────┼────────┼────────┼───────────────────────┤│七三│I○○│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十二月│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I○○」││ │ │已換貼不知名│底某日,在台北市│ 二十九日被冒名│ 簽名一枚、「I○○」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 │ │男子之相片及○○○區○○路被竊│ 向台新國際商業│ 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出生年次由三│ │ 銀行股份有限公│ 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十九年變改為│ │ 司北台中分行(│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五十一年) │ │ 以下簡稱臺新銀│ 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行北台中分行)│ ││ │ │ │ │ 申請存款存摺,│ ││ │ │ │ │ 而被冒領上開銀│ ││ │ │ │ │ 行000-00-00000│ ││ │ │ │ │ 7-1-00綜合存款│ ││ │ │ │ │ 簿一本及上開銀│ ││ │ │ │ │ 行同號金融卡一│ ││ │ │ │ │ 張 │②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偽造之「I○○」簽││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 名二枚,「I○○」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 二十九日被冒名│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申請台中文心路│ 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 │ │ │ │ 郵局,郵局代號│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700、局號00216│ 款予以沒收。 ││ │ │ │ │ 3-7、帳號01545│ ││ │ │ │ │ 3-5之帳戶,而 │ ││ │ │ │ │ 被冒領上開郵政│ ││ │ │ │ │ 儲金簿一本及同│ ││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 │ │ │ │③於八十九年二月│③上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I○○││ │ │ │ │ 二十九日被冒名│ 」簽名二枚及印文六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 │ │ │ │ 向遠東國際商業│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銀行台中文心分│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行申請存款存摺│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而被冒領該銀│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行000-000-0000│ ││ │ │ │ │ 192-1號活期儲 │ ││ │ │ │ │ 蓄存摺一本及上│ ││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 卡一張。 │④三信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I○○」簽名 ││ │ │ │ │④於八十九年二月│ 一枚、「I○○」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 二十九日,被冒│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名向三信商業銀│ 三信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行北屯分行申請│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存款存簿存摺,│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而被冒名該銀行│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活期儲蓄存摺一│ ││ │ │ │ │ 本及上開銀行同│ ││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 │ │ │ │⑤於八十九年二月│⑤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開戶資料偽造之「 I○○」簽 ││ │ │ │ │ 二十九日,被冒│ 名及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 │ │ │ 名向第一商業銀│ 予以沒收。 ││ │ │ │ │ 行北屯分行申請│ 第一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存款存摺,而被│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冒領該銀行405-│ 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00-000000號活 │ ││ │ │ │ │ 期儲蓄存摺一本│ ││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 │⑥於八十九年二月│⑥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三日被冒名向台│ 上偽造之「I○○」簽名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 灣大哥大股份有│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限公司申請0918│ ││ │ │ │ │ 380135號行動電│ ││ │ │ │ │ 話門號 │ │├──┼───┼──────┼────────┼────────┼───────────────────────┤│七四│T○○│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九年三月四│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共犯癸○○之相片一張,係共犯││ │ │已換貼共犯李│日中午十二時三十│ 六日被冒名向中│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孟霖之相片及│分許,在台中一中│ 興商業銀行北屯│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變更住址) │附近某家7-11便利│ 分行申請存款存│ 中興商業銀行北屯分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T○○││ │ │ │超商內影印而失竊│ 摺,而被冒領上│ 」簽名二枚及印文十四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 │ 開銀行046-31-0│ 規定予以沒收。 ││ │ │ │ │ 50290-2綜合存 │ 中興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款存摺一本及上│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開同號金融卡一│ 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張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②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T○○」││ │ │ │ │ 二十九日被冒名│ 簽名一枚、「T○○」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 ││ │ │ │ │ 申請台中逢甲郵│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局,郵局代號70│ 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 │ │ │ │ 0、局號002125-│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6、帳號082620-│ 款予以沒收。 ││ │ │ │ │ 3之帳戶,而被 │ ││ │ │ │ │ 冒領上開郵政儲│ ││ │ │ │ │ 金簿一本及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 │③於八十九年三月│ ││ │ │ │ │ 一日被冒名向誠│③誠泰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T○○」簽名三枚及││ │ │ │ │ 泰商業銀行公益│ 印文八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分行申請存摺,│ 誠泰銀行上開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而被冒領該銀行│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000-00-000000-│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1號綜合理財存 │ ││ │ │ │ │ 摺一本及上開銀│ ││ │ │ │ │ 行同號金融卡一│ ││ │ │ │ │ 張 │ ││ │ │ │ │④於八十九年三月│④大眾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T○○」簽名三││ │ │ │ │ 六日被冒名向大│ 枚及「T○○」印文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 眾商業銀行台中│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分行申請存摺,│ 大眾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而被冒領該銀行│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000-00-000000-│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9號活期儲蓄存 │ ││ │ │ │ │ 款存摺一本及上│ ││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 卡一張 │ ││ │ │ │ │⑤於八十九年二月│⑤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二十五日,被冒│ 上偽造之「T○○」印文各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 │ │ │ │ 名向台灣大哥大│ 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申│ ││ │ │ │ │ 請0000000000及│ ││ │ │ │ │ 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門號 │ │├──┼───┼──────┼────────┼────────┼───────────────────────┤│七五│戌○○│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九月十│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戌○○」││ │ │已換貼不知名│日晚上十一時許,│ 三日被冒名申請│ 簽名二枚、戌○○」印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 ││ │ │男子之相片及│在台北縣汐止鎮力│ 台中中清路郵局│ 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變更住址) │大保齡球館內失竊│ ,郵局代號700 │ 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 │ │ │ │ 、局號000000-0│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帳號000000-0│ 款予以沒收。 ││ │ │ │ │ 之帳戶,而被冒│ ││ │ │ │ │ 領上開郵政儲金│ ││ │ │ │ │ 簿一本及同號金│ ││ │ │ │ │ 融卡一張 │ ││ │ │ │ │② │②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戌○○」簽名十八││ │ │ │ │⑴88/12/31 │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⑵89/01/01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⑶89/01/18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⑷89/02/08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 │ │ │ │⑸89/02/17 │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七六│甲辰○│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七月底│遭冒名向和信電訊│上開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上偽造之「甲辰○││ │ │已換貼不知名│,在台中市西屯區│公司申請00000000│」簽名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男子之相片)│五權路住處被竊 │21號行動電話 │ │├──┼───┼──────┼────────┼────────┼───────────────────────┤│七七│U○○│身分證(住址│於八十五年一月中│遭冒名向台灣大哥│ ││ │ │遭變更) │旬,在屏東縣恆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 ││ │ │ │鎮住處被竊 │請一支行動電話門│ ││ │ │ │ │號(號碼不詳) │ │├──┼───┼──────┼────────┼────────┼───────────────────────┤│十二│未○○│僅查扣其遭變│不詳 │於八十九年三月一│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上偽造││ │ │造(住址被變│ │日被冒名向中華電│之「未○○」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更)之身分證│ │信股份有限公司申│予以沒收。 ││ │ │影本及附有戶│ │請智慧型網路(帳│ ││ │ │籍謄本 │ │號000000000,電 │ ││ │ │ │ │話0000000000)一│ ││ │ │ │ │支電話 │ │├──┼───┼──────┼────────┼────────┼───────────────────────┤│七八│庚○○│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及附有│ │ │ ││ │ │戶籍謄本(身│ │ │ ││ │ │分證相片被刮│ │ │ ││ │ │除且住址遭變│ │ │ ││ │ │更) │ │ │ │├──┼───┼──────┼────────┼────────┼───────────────────────┤│七九│陳威伸│僅查扣其遭變│ │①於八十九年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造(住址遭變│ │ 二十一日,被冒│偽造之「陳威伸」印文十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更)之身分證│ │ 名向台灣大哥大│規定予以沒收。 ││ │ │影本及附有戶│ │ 股份有限公司申│ ││ │ │籍謄本 │ │ 請0000000000及│ ││ │ │ │ │ 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門號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 ││ │ │ │ │ 十六日,被冒 │ ││ │ │ │ │ 名向台灣大哥大│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申│ ││ │ │ │ │ 請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 │├──┼───┼──────┼────────┼────────┼───────────────────────┤│八○│子○○│僅查扣其身分│於八十七年四月三│①88/03/09 │ ││ │ │證影本及附有│十日下午五時許,│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戶籍謄本(身│在高雄縣鳳山市失│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分證上相片被│竊 │ 0000000000 │ ││ │ │刮除且住址被│ │②89/01/11 │ ││ │ │變更)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0 │ │├──┼───┼──────┼────────┼────────┼───────────────────────┤│八一│Q○○│僅查扣身分證│ │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 │ │影本及附有戶│ │ 十三日被冒名向│ 上偽造之「Q○○」簽名二枚及印文四枚,應依刑││ │ │籍謄本 │ │ 寶島商業銀行申│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請存款存摺,而│ 寶島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 │ │ │ 000-00-000000-│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6-00綜合存簿一│ ││ │ │ │ │ 本及上開同號金│ ││ │ │ │ │ 融卡一張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②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開戶資料書上偽造之「Q○○││ │ │ │ │ 十三日被冒名向│ 」簽名一枚、「Q○○」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北台中分行0271│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0000000000(以│ 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下簡稱台新銀行│ ││ │ │ │ │ 北台中分行)申│ ││ │ │ │ │ 請存款存摺,而│ ││ │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 │ │ │ │ 同號金融卡一張│ ││ │ │ │ │③於八十九年三月│③玉山商業銀行存款開戶資料上偽造之「Q○○」簽││ │ │ │ │ 十四日被冒名向│ 名二枚、「Q○○」印文四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 │ │ │ │ 玉山商業銀行台│ 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中分行申請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金融卡一││ │ │ │ │ 存摺,而被冒領│ 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 │ │ │ │ 上開銀行0141-9│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00-000000活期 │ ││ │ │ │ │ 儲蓄存款簿一本│ ││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八二│寅○○│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八三│K○○│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八四│p○○│身分證影本(│於八十八年十月中│①88/12/30 │ ││ │ │身分證上相片│旬某日下午六時許│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被換貼及住址│,在台北縣新店市│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被變更) │中興路與中正路口│ 0000000000 │ ││ │ │ │之7-11便利商店失│②89/01/08 │ ││ │ │ │竊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0000000000 │ │├──┼───┼──────┼────────┼────────┼───────────────────────┤│八五│甲丁○│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及附有│ │ │ ││ │ │戶籍謄本 │ │ │ │├──┼───┼──────┼────────┼────────┼───────────────────────┤│八六│B○○│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身分│ │ │ ││ │ │證上相片被刮│ │ │ ││ │ │除、住址遭變│ │ │ ││ │ │更)及附有戶│ │ │ ││ │ │籍謄本 │ │ │ │├──┼───┼──────┼────────┼────────┼───────────────────────┤│八七│戊○○│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八八│甲壬○│僅查扣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三月十│①遭冒名申請號碼│ ││ │ │影本及附有戶│日上午八時許,在│ 不詳之遠傳行動│ ││ │ │籍謄本 │彰化縣員林鎮林森│ 電話一支 │ ││ │ │ │路二九八號前被竊│② │ ││ │ │ │ │⑴89/01/18 │ ││ │ │ │ │ 遭冒名申請和信│ ││ │ │ │ │ 電訊行動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⑵89/03/17 │ ││ │ │ │ │ 遭冒名申請和信│ ││ │ │ │ │ 電訊行動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 │ │ │ │⑶89/04/28 │ ││ │ │ │ │ 遭冒名申請和信│ ││ │ │ │ │ 電訊行動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八九│甲亥○│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 │o○○│僅查扣身分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 │ ││ │ │影本(住址遭│間,在屏東縣墾丁│ │ ││ │ │變更)及附有│地區遺失 │ │ ││ │ │戶籍謄本 │ │ │ │├──┼───┼──────┼────────┼────────┼───────────────────────┤│ │陳清輝│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二七│陳金池│僅查扣身分證│不詳 │遭冒名於八十九年│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 │ │影本(住址遭│ │三月二日申請蘆竹│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 │ │變更)及附有│ │大竹郵局,郵局代│以沒收。 ││ │ │戶籍謄本 │ │號700、局號01212│郵局儲金簿立帳申請書上,偽造「陳金池」簽名八枚││ │ │ │ │7-1帳號000000-0 │、「陳金池」印文十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 │ │ │之帳戶,而被冒領│規定予以沒收。 ││ │ │ │ │上開郵政儲金簿一│ ││ │ │ │ │本及同號金融卡一│ ││ │ │ │ │張 │ │├──┼───┼──────┼────────┼────────┼───────────────────────┤│二八│甲丑○│身分證(住址│七十八年七月十日│未發現有遭冒用之│ ││ │ │遭變造) │五時許在台中縣大│情事 │ ││ │ ○ ○○鄉○○路○○號│ │ ││ │ │ │住處竊 │ │ │├──┼───┼──────┼────────┼────────┼───────────────────────┤│一 │李彩雲│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七年十月初│ │ ││ │ │ │某日,在台中縣大│ │ ││ │ ○ ○○鄉○○路○○路│ │ ││ │ │ │口遺失 │ │ │├──┼───┼──────┼────────┼────────┼───────────────────────┤│二 │酉○○│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八年四月二│遭冒名申請東信電│上開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及手機折價卷及合約書上偽││ │ │ │十二日,在台中市│訊0000000000號行│造之「酉○○」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進化北路左岸咖啡│動電話 │定予以沒收。 ││ │ │ │館內被竊 │ │ │├──┼───┼──────┼────────┼────────┼───────────────────────┤│三 │甲辛○│汽車駕駛執造│於八十八年六月上│ │ ││ │ │ │旬某日,在南投縣│ │ ││ │ │ ○○○鎮○○路市場│ │ ││ │ │ │旁被竊。 │ │ │├──┼───┼──────┼────────┼────────┼───────────────────────┤│一 │甲申○│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八年七月八│①遭冒名向台灣大│①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其上相片已│日上午八時許,在│ 哥大股份有限公│ 上偽造之「甲申○」(或鐘偉祥)簽名各三枚(共││ │ │換貼不知名男│台中縣大雅鄉中清│ 司申請三支行動│ 九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子之相片) │路四段三一二號住│ 電話門號(分別│②上開遠傳電信公司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 │處發現其所有之身│ 於八十九年二月│ 偽造之「甲申○」簽名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分證及駕駛執造失│ 十六日申請0918│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竊 │ 487507號、八十│ ││ │ │ │ │ 九年二月二十一│ ││ │ │ │ │ 日申請00000000│ ││ │ │ │ │ 83及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 ││ │ │ │ │ 十七日遭冒名申│ ││ │ │ │ │ 請遠傳電信0916│ ││ │ │ │ │ 282132號行動電│ ││ │ │ │ │ 話門號 │ │├──┼───┼──────┼────────┼────────┼───────────────────────┤│二 │連銀針│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八年十二月│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上開遠傳電信公司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 │ │ │二十二日上午五時│七日遭冒名申請遠│造之「連銀針」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許,在南投市成功│傳電信0000000000│定予以沒收。 ││ │ │ │三路四街四十三號│號行動電話 │ ││ │ │ │前失竊自小客車一│ │ ││ │ │ │輛 │ │ │├──┼───┼──────┼────────┼────────┼───────────────────────┤│三 │廖正仁│駕駛執照 │ │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廖正仁」簽││ │ │ │ │三日向台中淡溝郵│名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局,申請郵局代號│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 │ │ │ │700、局號002153-│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 │ │ │ │2、帳號000000-0 │以沒收。 ││ │ │ │ │之帳戶,而被冒領│ ││ │ │ │ │上開郵政儲金簿一│ ││ │ │ │ │本及同號金融卡一│ ││ │ │ │ │張 │ │├──┼───┼──────┼────────┼────────┼───────────────────────┤│四 │林慶東│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尚未被變造 │ ││ │ │ │上旬某日晚上十時│ │ ││ │ │ │許,在台中縣烏日│ │ ││ ○ ○ ○鄉○○路一一九之│ │ ││ │ │ │六號遺失汽車駕駛│ │ ││ │ │ │執照一張 │ │ │├──┼───┼──────┼────────┼────────┼───────────────────────┤│五 │利國漢│僅查扣駕駛執│ │ │ ││ │ │照一張及附有│ │ │ ││ │ │戶籍謄本 │ │ │ │├──┼───┼──────┼────────┼────────┼───────────────────────┤│一 │r○○│身分證(被換│於八十八年十月一│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二張,係被告││ │ │貼被告記盈仲│日,在不詳地點被│ 十四日被冒名向│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之相片及變更│竊 │ 寶島商業銀行申│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住址) │ │ 請存款存摺,而│ 寶島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r○○」簽名及││ │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三枚、「r○○」印文四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 000-00-000000-│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5-00綜合存簿一│ 寶島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 │ │ │ 本及上開銀行同│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②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r○○」││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 簽名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十三日被冒名申│ 上開存摺一本,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 請台中淡溝郵局│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郵局代號700 │ ││ │ │ │ │ 、局號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之帳戶,而被冒│ ││ │ │ │ │ 領上開郵政儲金│ ││ │ │ │ │ 簿一本 │ ││ │ │ │ │③於八十九年三月│③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r○○」││ │ │ │ │ 十三日被冒名向│ 簽名一枚、「r○○」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 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北台中分行(以│ 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下簡稱台新銀行│ 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北台中分行)申│ ││ │ │ │ │ 請存款存摺,而│ ││ │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綜合存款簿│ ││ │ │ │ │ 一本及上開銀行│ ││ │ │ │ │ 同號金融卡一張│ ││ │ │ │ │④於八十九年三月│④玉山商業銀行存款戶開戶資料上之偽造之「r○○││ │ │ │ │ 十四日被冒名向│ 」簽名二枚、「r○○」印文四枚,均應依刑法第││ │ │ │ │ 玉山商業銀行台│ 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中分行申請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金融卡一││ │ │ │ │ 存摺,而被冒領│ 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 │ │ │ │ 上開銀行0141-9│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00-000000活期 │ ││ │ │ │ │ 儲蓄存款簿一本│ ││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 │⑤於八十九年一月│⑤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三日被冒名向台│ 客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r○○」簽名(││ │ │ │ │ 灣大哥大股份有│ 署押)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限公司申請0918│ 。 ││ │ │ │ │ 151056號行動電│ ││ │ │ │ │ 話門號 │ ││ │ │ │ │⑥被冒名向大眾商│⑥大眾商業銀行上開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 │ │ │ 業銀行申請117-│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 │ │ │ │ 00-000000-0號 │ 以沒收。 ││ │ │ │ │ 金融卡一張 │ │├──┼───┼──────┼────────┼────────┼───────────────────────┤│二 │甲午○│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二年八月間│①89/02/03 │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一張,係被告││ │ │已換貼被告記│,在台北縣板橋市│ 遭冒名申請台灣│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盈仲之相片)│中山路遠東百貨公│ 大哥大行動電話│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 │司內失竊 │ 0000000000 │ ││ │ │ │ │②88/05/11 │②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上偽造之「甲午○」簽名四枚、「甲午○」印文二 ││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0000000000 │③和信電信開戶資料上偽造之「甲午○」簽名一枚、││ │ │ │ │③88/10/02 │「甲午○」印文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 │ │ 遭冒名申請遠傳│ 予以沒收。 ││ │ │ │ │ 電信行動電話 │④遠傳電信開戶資料上偽造之「甲午○」簽名二枚,││ │ │ │ │ 0000000000 │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予以沒收。 ││ │ │ │ │④88/04/29 │ ││ │ │ │ │ 遭冒名申請和信│ ││ │ │ │ │ 電訊行動電話 │ ││ │ │ │ │ 0000000000 │ │├──┼───┼──────┼────────┼────────┼───────────────────────┤│一 │簡月惠│身分證(相片│八十七年十月間,│ │ ││ │ │已換貼不知名│在台中市中國醫藥│ │ ││ │ │女子之相片及│學院前失竊 │ │ ││ │ │變更住址) │ │ │ │├──┼───┼──────┼────────┼────────┼───────────────────────┤│二 │蔡彭春│僅查扣身分證│八十八年十二月十│ │ ││ │燕 │(未被變造)│二日下午二時許,│ │ ││ │ │ │在台中縣大里市德│ │ ││ │ │ │芳南路被搶 │ │ │├──┼───┼──────┼────────┼────────┼───────────────────────┤│三 │林寶玲│身分證(未被│八十六年十二月,│ │ ││ │ │變造) │在台中市西區英才│ │ ││ │ │ │路英才郵局失竊 │ │ │├──┼───┼──────┼────────┼────────┼───────────────────────┤│四 │廖明珠│僅身分證備查│ │郵局存款帳戶 │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廖明珠」簽││ │ │扣 │ │000000-0 │名三枚、「廖明珠」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 │條規定予以沒收。 │├──┼───┼──────┼────────┼────────┼───────────────────────┤│一 │廖經元│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十二月│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廖經元」 ││ │ │已換貼不知名│底,在台中市西區│二日被冒名申請台│簽名一枚、「廖經元」印文四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男子之相片)│中美街六三六號前│中公益路郵局,郵│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連同皮包被搶 │局代號700、局號0│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 │ │ │ │02140-7、帳號046│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 │ │ │ │228-7帳戶,而被 │以沒收。 ││ │ │ │ │冒領上開郵政儲金│ ││ │ │ │ │簿一本及同號金融│ ││ │ │ │ │卡一張 │ │├──┼───┼──────┼────────┼────────┼───────────────────────┤│二 │蘇佳禾│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九年二月中│ │ ││ │ │已換貼不知名│旬,在台中市西屯│ │ ││ │ │男子之相○○○區○○路上遺失 │ │ ││ │ │變更住址) │ │ │ │├──┼───┼──────┼────────┼────────┼───────────────────────┤│三 │黃良成│身分證(相片│ │ │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一張,係\欸告 ││ │ │已換貼被告記│ │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 │盈仲之相片)│ │ │二款予以沒收。 │├──┼───┼──────┼────────┼────────┼───────────────────────┤│四 │羅秋平│僅身分證被查│ │ │ ││ │ │扣 │ │ │ │├──┼───┼──────┼────────┼────────┼───────────────────────┤│五 │黃正宏│僅身分證備查│ │ │ ││ │ │扣 │ │ │ │├──┼───┼───────────────┼────────┼───────────────────────┤│一 │張麗玲│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九日被冒名向台灣│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張麗玲」簽名(署押││ │ │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司申請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 │ │├──┼───┼───────────────┼────────┼───────────────────────┤│二 │劉柏秀│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三十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劉柏秀」簽名(署押││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公司申請00000000│ ││ │ │ │17號行動電話門號│ │├──┼───┼───────────────┼────────┼───────────────────────┤│三 │陳政彬│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陳政彬」簽名(署押││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四 │郭文楷│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郭文楷」簽名(署押)三││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五 │沈明權│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三十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沈明權」簽名(署押)一││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公司申請00000000│ ││ │ │ │19號行動電話門號│ │├──┼───┼───────────────┼────────┼───────────────────────┤│六 │吳政信│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吳政信」簽名(署押)三││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門號 │ │├──┼───┼───────────────┼────────┼───────────────────────┤│七 │陳宗榮│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陳宗榮」簽名(署押)三││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八 │李忠信│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李忠信」簽名(署押)三││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九 │黃慧雯│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黃慧雯」簽名(署押)三││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 │鄭志興│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鄭志興」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一│林俊吉│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林俊吉」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 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二│李光亞│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李光亞」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 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三│蘇富美│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十一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蘇富美」簽名(署押)各││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公司申請00000000│ ││ │ │ │65、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十四│蔡惠萍│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八│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蔡惠萍」簽名(署押)三││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五│程雅慧│僅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程雅慧」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六│戴宏輝│僅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戴宏輝」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七│陳建成│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陳建成」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 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八│黃思瑜│僅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 │三十一日被冒名向│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黃思瑜」簽名(署押)一││ │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限公司申請091817│ ││ │ │ │96012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 │ │├──┼───┼───────────────┼────────┼───────────────────────┤│十九│劉南卿│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三十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劉南卿」簽名(署押)各││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一枚(共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公司申請00000000│收。 ││ │ │ │39、0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門號 │ ││ │ │ │ │ │├──┼───┼───────────────┼────────┼───────────────────────┤│二十│黃裕彬│身分證影本(身分證上相片被換貼│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一張,係被告││ │ │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住址遭變更)│ 三及八十九年二│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及附有戶籍謄本 │ 月二十三日被冒│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 │ 名向台灣大哥大│②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股份有限公司申│ 客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黃裕彬」簽名(││ │ │ │ 請0000000000、│ 署押)各三枚(共六枚); ││ │ │ │ 0000000000號二│③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親簽欄上偽││ │ │ │ 支行動電話門號│ 造之「黃裕彬」簽名(署押)二枚,均應依刑法第││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 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二十三日向遠傳│ ││ │ │ │ 電信申請091617│ ││ │ │ │ 7398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 │ ││ │ │ │ │ │├──┼───┼───────────────┼────────┼───────────────────────┤│二一│陳培傑│僅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九年二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陳培傑」簽名(署押)三││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二二│陳明勝│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十三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陳明勝」簽名(署押)各││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三枚(共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公司申請00000000│收。 ││ │ │ │80、0000000000號│ ││ │ │ │二支行動電話門號│ │├──┼───┼───────────────┼────────┼───────────────────────┤│二三│林松山│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開戶資料上偽造之「林松││ │ │戶籍謄本 │ 十三日被冒名向│ 山」簽名一枚、「林松山」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 │ │ │ 華南商業銀行申│ 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請存款存摺,而│ 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 │ │ 000-00-000000-│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款予以沒收。 ││ │ │ │ 2活期儲蓄存款 │ ││ │ │ │ 存摺一本及上開│ ││ │ │ │ 銀行同號金融卡│ ││ │ │ │ 一張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②上開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活期儲蓄存款一本及金││ │ │ │ 十四日被冒名向│ 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 │ │ │ 世華聯合商業銀│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行五權分行申請│ ││ │ │ │ 存款存摺,而被│ ││ │ │ │ 冒領上開銀行01│ ││ │ │ │ 00000-00000000│ ││ │ │ │ 013號活期儲蓄 │ ││ │ │ │ 存款存摺一本及│ ││ │ │ │ 上開銀行同號金│ ││ │ │ │ 融卡一張 │ ││ │ │ │ │ ││ │ │ │ │ │├──┼───┼───────────────┼────────┼───────────────────────┤│二四│陳勇志│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①八十九年三月十│①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陳勇志││ │ │戶籍謄本 │ 三日被冒名向華│ 」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陳勇志││ │ │ │ 南商業銀行水湳│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 分行申請存款存│ 規定予以沒收。 ││ │ │ │ 摺,而被冒領上│ 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開銀行426-20-0│ 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34922-4活期儲 │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②八十九年三月十│②上開慶豐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陳勇志」簽名││ │ │ │ 三日被冒名向慶│ 一枚及印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 │ │ 豐商業銀行文心│ 沒收。 ││ │ │ │ 分行申請存款存│ 上開慶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摺,而被冒領上│ 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卡一張 │ ││ │ │ │③於八十九年一月│③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上偽││ │ │ │ 二十八日被冒名│ 造之「陳勇志」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 向中華電信股份│ 規定予以沒收。 ││ │ │ │ 有限公司申請智│ ││ │ │ │ 慧型網路(帳號│ ││ │ │ │ 為0000000000,│ ││ │ │ │ 電話號碼082000│ ││ │ │ │ 8988)一支電話│ ││ │ │ │ │ │├──┼───┼───────────────┼────────┼───────────────────────┤│二五│王清榮│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 │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該變更印鑑申請書上偽造之「王清榮」簽名一枚及││ │ │ │ 二十五日被冒名│ 印文二枚;及郵政金融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王清榮││ │ │ │ 向申請台中五權│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 路郵局,郵局代│ 規定予以沒收。 ││ │ │ │ 號700、局號002│ 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 │ │ 131-6、帳號019│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 018-9之帳戶,而│ 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被冒領上開郵政│ ││ │ │ │ 儲金簿一本及同│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二六│邱金龍│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玉山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邱金龍」簽││ │ │戶籍謄本 │ 十四日被冒名向│ 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邱金龍」││ │ │(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下午某時,│ 玉山商業銀行大│ 簽名一枚及印文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在台中市北屯區某量販店內被竊│ 墩分行申請存款│ 定予以沒收。 ││ │ │ ) │ 存摺,而被冒領│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 │ │ │ 上開銀行0288-9│ 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 │ │ │ 00-000000活期 │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儲蓄存款簿一本│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②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邱金龍」││ │ │ │ 三日被冒名向台│ 印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中何厝郵局,郵│ 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 │ │ 局代號700、局 │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 號000000-0、帳│ 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號000000-0之帳│ ││ │ │ │ 戶,而被冒領上│ ││ │ │ │ 開郵政儲金簿一│ ││ │ │ │ 本及金融卡一張│ ││ │ │ │ 。 │ │├──┼───┼───────────────┼────────┼───────────────────────┤│二七│林珀森│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聯邦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林柏森」簽名一││ │ │ │六日被冒名向聯邦│枚及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收。 ││ │ │ │申請存款存摺,而│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係││ │ │ │被冒領上開銀行03│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 │ │0-00-000000-0綜 │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合存款存摺一本。│ ││ │ │ │ │ │├──┼───┼───────────────┼────────┼───────────────────────┤│二八│廖學政│僅查扣郵政儲金簿一本(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上開郵局使用電話語音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廖學政││ │ │台中大智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日被冒名將上開台│」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000000-0之存摺等,於八十九年三│中大智郵局之帳戶│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 │ │月間,在台中市○區○○路大智郵│,申請語音密碼 │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局辦理存摺轉帳時遺失 │ │款予以沒收。 │├──┼───┼───────────────┼────────┼───────────────────────┤│二九│劉飛伶│身分證影本(被換貼另案被告林峰│①八十九年三月十│①大眾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劉飛伶」簽名一枚││ │ │君之相片,且住址遭變更) │ 三日被冒名向大│ 及印文三枚;及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之「││ │ │(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宇○○之│ 眾商業銀行台中│ 劉飛伶」簽名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相片一張,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分行申請存款存│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 摺,而被冒領上│ 上開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開銀行011-10-1│ 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12263-0活期儲 │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蓄存款一本及上│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卡一張。 │ ││ │ │ │②八十九年三月七│②上開大安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業務申請書約定書上偽││ │ │ │ 日被冒名向大安│ 造之「劉飛伶」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於印鑑卡││ │ │ │ 商業銀行台南分│ 上偽造之「劉飛伶」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 │ │ │ 行申請存款存摺│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而被冒領上開│ ││ │ │ │ 銀行000-00-000│ ││ │ │ │ 220-0活期儲蓄 │ ││ │ │ │ 存款一本。 │ ││ │ │ │③八十九年三月十│③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三日被冒名向華│ 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南商業銀行水湳│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分行申請426200│ 上開華銀行開戶申請資料上偽造之「劉飛伶」簽名││ │ │ │ 349236存款存摺│ 一枚、「劉飛伶」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一本及上開銀行│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同號金融卡一張│ ││ │ │ │ 。 │ ││ │ │ │④於八十九年三月│④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劉飛伶」││ │ │ │ 九日被冒名台中│ 印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何厝郵局,郵局│ 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 │ │ 代號700、局號0│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 02144-1、帳號0│ 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31519-3之帳戶 │ ││ │ │ │ ,而被冒領上開│ ││ │ │ │ 郵政儲金簿一本│ ││ │ │ │ 及金融卡一張。│ ││ │ │ │⑤於八十九年三月│⑤上開台中商業銀行約定書上偽造之「劉飛伶」簽名││ │ │ │ 十四日被冒名向│ 二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 │ │ 台中商業銀行申│ 沒收。 ││ │ │ │ 請存款存摺,而│ 上開台中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 │ │ │ 0000000-000000│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3677-1號活期儲│ ││ │ │ │ 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⑥八十九年三月十│ ││ │ │ │ 四日被冒名向亞│⑥上開亞太商業銀行存戶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劉飛伶││ │ │ │ 太商業銀行營業│ 」簽名三枚、「劉伶」印文四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 │ │ 部申請存款存摺│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而被冒領上開│ ││ │ │ │ 銀行0000-00-00│ ││ │ │ │ 303-8-0綜合存 │ ││ │ │ │ 款存摺一本 │⑦上開台新商業銀行存戶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劉飛伶││ │ │ │⑦92/12/26被冒名│ 」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台新銀行存│ ││ │ │ │ 款帳戶82200 │ ││ │ │ │ │ │├──┼───┼───────────────┼────────┼───────────────────────┤│三十│張珍梅│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 │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上開第一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張珍梅」簽││ │ │ │ 一日被冒名向第│ 名二枚、「張珍梅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一商業銀行南台│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中分行申請存款│ 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 │ │ │ 存摺,而被冒領│ 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 │ │ 上開銀行402-50│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245271號活期 │ ││ │ │ │ 儲蓄存款存摺一│ ││ │ │ │ 本及上開銀行同│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②誠泰銀行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張珍梅」簽名三枚及││ │ │ │ 二日被冒名向誠│ 印文七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泰商業銀行台中│ 。 ││ │ │ │ 分行申請存款存│ 誠泰銀行上開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摺,而被冒領上│ 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開銀行347-50-0│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59256-4號綜合 │ ││ │ │ │ 理財存摺一本及│ ││ │ │ │ 上開銀行同號金│ ││ │ │ │ 融卡一張。0000│ ││ │ │ │③於八十九年一月│③臺灣銀行上開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張珍梅」簽名五││ │ │ │ 十八日被冒名向│ 枚及印文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 臺灣銀行復興分│ 收。 ││ │ │ │ 行申請存款存摺│ ││ │ │ │ ,而被冒領上開│ ││ │ │ │ 銀行000-000-00│ ││ │ │ │ 778-6號綜合存 │ ││ │ │ │ 款存摺一本及上│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卡一張,並於八│ ││ │ │ │ 十九年三月一日│ ││ │ │ │ 啟用。 │ ││ │ │ │④於八十九年一月│④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張珍 ││ │ │ │ 十八日被冒名向│ 梅」簽名及印文各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 華南商業銀行南│ 定予以沒收。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 │ │ │ 台中分行申請存│ 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 │ │ │ 款存摺,而被冒│ 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 │ │ │ 領上開銀行422-│ 沒收。 ││ │ │ │ 00-000000-0活 │ ││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 ││ │ │ │ 一本及上開銀行│ ││ │ │ │ 同號金融卡一張│ │├──┼───┼───────────────┼────────┼───────────────────────┤│三一│莊詩婷│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下半年某日,在│於八十八年八月三│上開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 │ │新竹市○○街○○○號失竊 │十一日被冒名向和│章欄上偽造之「莊詩婷」簽名(署押)二枚,應依刑││ │ │ │信電訊公司申請09│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00000000、092789│ ││ │ │ │1078號二支行動電│ ││ │ │ │話門號。 │ ││ │ │ │ │ │├──┼───┼───────────────┼────────┼───────────────────────┤│ │陳明珠│身份證遺失 │於八十八年七月一│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陳明珠」簽名三枚,││ │ │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大公司申請093506│ ││ │ │ │608號行動電話門 │ ││ │ │ │號。 │ ││ │ │ │ │ ││ │ │ │ │ │├──┼───┼───────────────┼────────┼───────────────────────┤│ │陳權輝│身份證遺失 │於九十一年五月九│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陳明珠」簽名四枚,││ │ │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大公司申請095896│ ││ │ │ │9618號行動電話門│ ││ │ │ │號。 │ ││ │ │ │ │ ││ │ │ │ │ │├──┼───┼───────────────┼────────┼───────────────────────┤│ │己○○│身份證遺失 │①88/10/13 │台灣大哥大開戶資料上偽造之「陳明珠」簽名十三枚││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0000000000 │ ││ │ │ │①881028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0000000000 │ ││ │ │ │①89/02/29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0000000000 │ ││ │ │ │①89/02/29 │ ││ │ │ │ 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 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編號│被害人 │遭變造│行使偽造 │行使時間│遭申請之物件 │偽造│偽造││ │之姓名 │之證件│證件對象 │ │ │署押│印文││ │ │ │ │ │ │數量│數量│├──┼────┼───┼─────┼────┼────────┼──┼──┤│一 │張珍梅 │身份證│台灣銀行 │89/01/18│存款帳戶 │五 │六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誠泰銀行 │89/02/02│存款帳戶 │三 │七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第一銀行 │89/03/01│存款帳戶 │二 │一 ││ │ │ │ │ │00000000000 │ │ ││ │ ├───┼─────┼────┼────────┼──┼──┤│ │ │未檢附│華南銀行 │89/01/18│存款帳戶 │二 │二 ││ │ │身份證│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二 │T○○ │身份證│中興銀行 │89/03/06│存款帳戶 │二 │十四││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誠泰銀行 │89/03/01│存款帳戶 │三 │八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郵局 │ │存款帳戶 │一 │一 ││ │ │ │ │ │0000000 │ │ ││ │ │ ├─────┼────┼────────┼──┼──┤│ │ │ │大眾銀行 │89/03/06│存款帳戶 │三 │三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台灣大哥大│89/02/25│行動電話 │二 │二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台灣大哥大│89/02/25│行動電話 │二 │二 ││ │ │ │ │ │0000000000 │ │ │├──┼────┼───┼─────┼────┼────────┼──┼──┤│三 │范夢齡 │身份證│郵局 │89/03/02│存款帳戶 │ │四 ││ │ │ │ │ │(000000-0) │ │ ││ │ │ ├─────┼────┼────────┼──┼──┤│ │ │ │台灣大哥大│88/07/06│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8/12/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88/12/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四 │戌○○ │身份證│郵局 │89/03/03│存款帳戶 │二 │三 ││ │ │ │ │ │(000000-0) │ │ │├──┼────┼───┼─────┼────┼────────┼──┼──┤│五 │丙○○ │身份證│郵局 │89/02/19│存款帳戶 │一 │二 ││ │ │ │ │ │(000000-0) │ │ │├──┼────┼───┼─────┼────┼────────┼──┼──┤│六 │Q○○ │身份證│玉山銀行 │89/03/14│存款帳戶 │二 │四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台新銀行 │89/03/13│存款帳戶 │一 │二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未檢附│日盛銀行 │89/03/13│存款帳戶 │二 │四 ││ │ │身份證│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七 │甲巳○ │身份證│中華電信 │88/11/18│市內電話0000000 │三 │ ││ │ │ ├─────┼────┼────────┼──┼──┤│ │ │ │中華電信 │88/11/18│市內電話0000000 │三 │ ││ │ │ │ │ │ │ │ │├──┼────┼───┼─────┼────┼────────┼──┼──┤│八 │e○○ │身份證│中華電信 │88/12/13│市內電話0000000 │二 │二 ││ │ ├───┼─────┼────┼────────┼──┼──┤│ │ │未檢附│郵局 │88/04/06│存款帳戶 │一 │三 ││ │ │身份證│ │ │0000000000000-0 │ │ │├──┼────┼───┼─────┼────┼────────┼──┼──┤│九 │黃廷豪 │身份證│玉山銀行 │89/03/14│存款帳戶 │二 │四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台新銀行 │89/03/13│存款帳戶 │一 │二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郵局 │89/03/13│存款帳戶 │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台灣大哥大│89/01/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未檢附│日盛銀行 │89/03/14│存款帳戶 │三 │四 ││ │ │身份證│ │ │00000000000000 │ │ │├──┼────┼───┼─────┼────┼────────┼──┼──┤│一○│I○○ │身份證│郵局 │89/02/29│存款帳戶 │二 │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台新銀行 │89/02/29│存款帳戶 │一 │二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第一銀行 │ │存款帳戶 │一 │一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三信商銀 │89/02/29│存款帳戶 │一 │二 ││ │ │ │ │ │15035-9 │ │ ││ │ │ ├─────┼────┼────────┼──┼──┤│ │ │ │遠東銀行 │89/02/29│存款帳戶 │二 │六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台灣大哥大│89/02/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一一│b○○ │未檢附│中華電信 │88/01/18│00000000 │ │一 ││ │ │身份證│ │ ├────────┼──┼──┤│ │ │ │ │ │00000000 │ │一 ││ │ │ │ │ ├────────┼──┼──┤│ │ │ │ │ │00000000 │ │一 ││ │ │ │ │ ├────────┼──┼──┤│ │ │ │ │ │00000000 │ │一 ││ │ │ │ │ ├────────┼──┼──┤│ │ │ │ │ │00000000 │ │一 ││ │ │ │ │ ├────────┼──┼──┤│ │ │ │ │ │00000000 │ │一 │├──┼────┼───┼─────┼────┼────────┼──┼──┤│一二│廖明珠 │身份證│郵局 │ │存款帳戶 │三 │二 ││ │ │ │ │ │000000-0 │ │ │├──┼────┼───┼─────┼────┼────────┼──┼──┤│一三│廖經元 │身份證│郵局 │89/02/19│存款帳戶 │一 │四 ││ │ │ │ │ │0000000000000 │ │ │├──┼────┼───┼─────┼────┼────────┼──┼──┤│一四│廖政仁 │身份證│郵局 │89/03/04│存款帳戶 │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一五│x○○ │ │郵局 │89/03/29│存款帳戶 │一 │一 ││ │ │ │ │ │0000000000000 │ │ │├──┼────┼───┼─────┼────┼────────┼──┼──┤│一六│廖學政 │身份證│郵局 │ │存款帳戶 │ │一 ││ │ │ │ │ │0000000000000 │ │ │├──┼────┼───┼─────┼────┼────────┼──┼──┤│一七│玄○○ │ │郵局 │89/03/01│存款帳戶 │一 │一 ││ │ │ │ │ │00000000000000 │ │ │├──┼────┼───┼─────┼────┼────────┼──┼──┤│一八│Y○○ │身份證│大眾銀行 │89/03/14│存款帳戶 │一 │一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中華電信 │88/11/30│市內電話 │二 │一 ││ │ │ │ │ │0000000 │ │ ││ │ │ ├─────┼────┼────────┼──┼──┤│ │ │ │台灣大哥大│88/11/30│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3/07│行動電話 │二 │二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4/28│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12/26│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93/02/22│0000000000 │二 │ │├──┼────┼───┼─────┼────┼────────┼──┼──┤│一九│s○○ │身份證│遠傳電信 │89/02/03│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台灣大哥大│89/02/14│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88/08/27│身份證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二○│i○○ │ │遠傳電信 │89/02/24│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遠傳電信 │89/02/24│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二一│曾儀君即│ │遠傳電信 │89/02/24│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m○○ │ ├─────┼────┼────────┼──┼──┤│ │ │ │遠傳電信 │89/02/24│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台灣大哥大│89/06/24│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二二│黃裕彬 │ │遠傳電信 │89/02/23│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2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二三│S○○ │身份證│遠傳電信 │89/02/27│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 ├───┼─────┼────┼────────┼──┼──┤│ │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3/27│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L? €R@  ?? €R@?  ── WX? € ? €R@ € ?? €R@  ?? €R@ @ ? ?M  @ ? x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89/02/24│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二四│王佩璇 │身份證│第七商銀 │89/02/17│存款帳戶 │二 │六 ││ │ │ │ │ │0000-0000-0 │ │ │├──┼────┼───┼─────┼────┼────────┼──┼──┤│二五│林松山 │未檢附│華南銀行 │89/03/13│存款帳戶 │一 │二 ││ │ │身份證│ │ │000000000000 │ │ │├──┼────┼───┼─────┼────┼────────┼──┼──┤│二六│陳金池 │ │郵局 │85/12/26│存款帳戶 │八 │十一││ │ │ │ │ │000000-0 │ │ │├──┼────┼───┼─────┼────┼────────┼──┼──┤│二七│v○○ │ │郵局 │89/02/24│存款帳戶 │一 │三 ││ │ │ │ │ │000000000000-0 │ │ │├──┼────┼───┼─────┼────┼────────┼──┼──┤│二八│宙○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2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二九│N○○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2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2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陳明勝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2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2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一│郭文楷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1/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二│鄭志興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1/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三│黃慧雯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02│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四│吳政信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1/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五│李忠信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1/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六│甲乙○ │未檢附│台灣大哥大│89/02/03│行動電話 │三 │ ││ │ │身份證│ │ │0000000000 │ │ ││ │ ├───┼─────┼────┼────────┼──┼──┤│ │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1/15│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七│陳宗榮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八│天○○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三九│陳培傑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四○│戴宏輝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02│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四一│蔡惠萍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08│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四二│甲午○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8/05/11│行動電話 │一 │二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和信電訊 │88/04/29│行動電話 │一 │三 ││ │ │ │ │ │0000000000 │ │ ││ │ ├───┼─────┼────┼────────┼──┼──┤│ │ │未檢附│遠傳電信 │88/10/02│行動電話 │二 │ ││ │ │身份證│ │ │0000000000 │ │ │├──┼────┼───┼─────┼────┼────────┼──┼──┤│四三│甲申○ │駕駛執│台灣大哥大│89/02/16│行動電話 │三 │ ││ │ │照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21│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21│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四四│蘇富美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21│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四五│陳威伸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21│行動電話 │四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16│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21│行動電話 │四 │ ││ │ │ │ │ │0000000000 │ │ │├──┼────┼───┼─────┼────┼────────┼──┼──┤│四六│甲○○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16│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四七│j○○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3/06│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8/12/20│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16│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4/24│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3/09│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4/24│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四八│k○○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2/25│行動電話 │二 │二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25│0000000000 │二 │二 ││ │ │ ├─────┼────┼────────┼──┼──┤│ │ │ │中華電信 │89/02/29│市內電話 │二 │二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9/02/29│市內電話 │二 │二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9/02/29│市內電話 │二 │二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9/03/06│多功能受話付費電│二 │二 ││ │ │ │ │ │話000-000000 │ │ ││ │ │ │ ├────┼────────┼──┼──┤│ │ │ │ │89/03/06│多功能受話付費電│二 │一 ││ │ │ │ │ │話000-000000 │ │ │├──┼────┼───┼─────┼────┼────────┼──┼──┤│四九│c○○ │身份證│日盛銀行 │89/02/25│存款帳戶 │一 │一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第七商銀 │89/02/25│存款帳戶 │未檢│未檢││ │ │ │ │ │0000000000000 │附 │附 ││ │ │ ├─────┼────┼────────┼──┼──┤│ │ │ │華僑銀行 │89/02/25│身份證 │二 │二 ││ │ │ │ │ │49405-6 │ │ │├──┼────┼───┼─────┼────┼────────┼──┼──┤│五○│y○○ │ │台中商銀 │89/02/23│存款帳戶 │三 │四 ││ │ │ │ │ │154709 │ │ ││ │ ├───┼─────┼────┼────────┼──┼──┤│ │ │身份證│華僑銀行 │89/02/24│存款帳戶 │一 │二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誠泰商銀 │89/02/23│存款帳戶 │二 │二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中華電信 │88/12/27│市內電話 │二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8/12/27│市內電話 │一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9/02/09│市內電話 │一 │一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9/02/09│市內電話 │一 │二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9/02/09│市內電話 │一 │二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8/12/30│多功能受話付費電│四 │ ││ │ │ │ │ │話000-000000 │ │ ││ │ │ │ ├────┼────────┼──┼──┤│ │ │ │ │88/12/30│多功能受話付費電│四 │一 ││ │ │ │ │ │話000-000000 │ │ ││ │ │ │ ├────┼────────┼──┼──┤│ │ │ │ │89/02/16│多功能受話付費電│二 │ ││ │ │ │ │ │話000-000000 │ │ ││ │ │ │ ├────┼────────┼──┼──┤│ │ │ │ │89/02/16│多功能受話付費電│二 │一 ││ │ │ │ │ │話000-000000 │ │ │├──┼────┼───┼─────┼────┼────────┼──┼──┤│五一│劉飛伶 │身份證│華南商銀 │89/03/13│存款帳戶 │一 │二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台中商銀 │89/03/14│存款帳戶 │二 │二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復華銀行 │89/03/14│存款帳戶 │三 │四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台新銀行 │92/12/26│存款帳戶 │一 │ ││ │ │ │ │ │82200 │ │ │├──┼────┼───┼─────┼────┼────────┼──┼──┤│五二│邱金龍 │ │玉山銀行 │89/03/14│存款帳戶 │未檢│未檢││ │ │ │ │ │0000000000000 │附 │附 │├──┼────┼───┼─────┼────┼────────┼──┼──┤│五三│丑○○ │未檢附│中華電信 │89/10/11│市內電話 │三 │ ││ │ │身份證│ │ │00-0000000 │ │ ││ │ │ │ ├────┼────────┼──┼──┤│ │ │ │ │89/12/29│市內電話 │ │一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92/05/05│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6/11/11│行動電話 │一 │一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89/10/11│Hi-Net │二 │ ││ │ │ │ │ │HN00000000 │ │ ││ │ ├───┼─────┼────┼────────┼──┼──┤│ │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8/12/28│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91/10/12│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91/10/14│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五四│巳○○ │身份證│中華電信 │89/03/06│市內電話 │一 │一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9/03/06│市內電話 │一 │一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9/03/06│市內電話 │一 │二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9/03/10│多功能受話付費電│三 │三 ││ │ │ │ │ │話0000-0000 │ │ │├──┼────┼───┼─────┼────┼────────┼──┼──┤│五五│甲寅○ │ │中華電信 │87/11/17│市內電話 │一 │ ││ │ │ │ │ │00-0000000 │ │ │├──┼────┼───┼─────┼────┼────────┼──┼──┤│五六│n○○ │身份證│中華電信 │89/03/07│多功能受話付費電│二 │ ││ │ │ │ │ │話000-000000 │ │ ││ │ │ │ ├────┼────────┼──┼──┤│ │ │ │ │89/03/07│多功能受話付費電│一 │ ││ │ │ │ │ │話000-000000 │ │ ││ │ │ │ ├────┼────────┼──┼──┤│ │ │ │ │89/03/07│多功能受話付費電│二 │ ││ │ │ │ │ │話000-000000 │ │ ││ │ │ │ ├────┼────────┼──┼──┤│ │ │ │ │89/03/07│多功能受話付費電│一 │ ││ │ │ │ │ │話000-000000 │ │ │├──┼────┼───┼─────┼────┼────────┼──┼──┤│五七│q○○ │ │中華電信 │88/08/13│市內電話 │一 │一 ││ │ │ │ │ │0000000 │ │ ││ │ │ │ ├────┼────────┼──┼──┤│ │ │ │ │88/08/13│市內電話 │ │一 ││ │ │ │ │ │0000000 │ │ │├──┼────┼───┼─────┼────┼────────┼──┼──┤│五八│Z○○○│身份證│中華電信 │89/03/10│市內電話 │一 │一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89/03/10│市內電話 │ │一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89/03/10│市內電話 │ │二 ││ │ │ │ │ │00-0000000 │ │ ││ │ │ ├─────┼────┼────────┼──┼──┤│ │ │ │台灣大哥大│88/11/02│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五九│戌○○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8/12/31│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1/01│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1/18│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08│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89/02/17│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駕駛執│台灣大哥大│90/02/02│行動電話 │三 │ ││ │ │照 │ │ │0000000000 │ │ │├──┼────┼───┼─────┼────┼────────┼──┼──┤│六○│陳明珠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8/07/01│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六一│J○○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8/12/15│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8/10/23│行動電話 │四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3/0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六二│申○○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9/01/12│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六三│F○○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8/12/22│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8/12/22│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六四│陳權輝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91/05/09│行動電話 │四 │ ││ │ │ │ │ │0000000000 │ │ │├──┼────┼───┼─────┼────┼────────┼──┼──┤│六五│子○○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8/03/09│行動電話 │四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1/11│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六六│己○○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8/10/13│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8/10/28│行動電話 │四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29│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2/29│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六七│p○○ │身份證│台灣大哥大│88/12/30│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1/08│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六八│甲辰○ │身份證│和信電訊 │88/03/17│行動電話 │三 │ ││ │ │ │ │ │0000000000 │ │ │├──┼────┼───┼─────┼────┼────────┼──┼──┤│六九│莊詩婷 │身份證│和信電訊 │88/08/31│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七○│甲壬○ │身份證│和信電訊 │89/01/18│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3/17│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89/04/28│行動電話 │二 │ ││ │ │ │ │ │0000000000 │ │ │└──┴────┴───┴─────┴────┴────────┴──┴──┘

壹、在共犯宇○○處查扣之身分證、駕駛執照如下:

甲、【變造身分證部分】編號 姓 名(女生部分六十六張)

一 x○○

二 s○○

三 Y○○

四 甲酉○(缺照片)

五 乙○○

六 巳○○

七 甲戌○

八 丁○○

九 余瑞蘭

十 辰○○

十一 d○○

十二 D○○

十三 曾儀君(已改名m○○)

十四 z○○

十五 地○○

十六 甲寅○

十七 a○○

十八 X○○

十九 A○○

二十 g○○

二一 玄○○

二二 丙○○

二三 H○○

二四 辛○○

二五 甲己○

二六 e○○

二七 宙○

二八 己○○

二九 F○○

三十 L○○

三一 l○○

三二 甲未○

三三 申○○

三四 甲巳○

三五 W○○

三六 C○○

三七 Z00

00 000

00 甲子○

四十 天○○

四一 n○○

四二 t○○

四三 J○○

四四 S○○

四五 蕭美珍

四六 甲○○

四七 甲卯○

四八 R○○

四九 E○○

五十 i○○

五一 N○○

五二 M○○

五三 壬○○(缺照片)

五四 亥○○

五五 b○○

五六 卯○○(缺照片)

五七 Z○○○

五八 甲戊○

五九 q○○(缺照片)

六十 丑○○

六一 j○○

六二 甲庚○

六三 甲丙○

六四 王h○○

六五 甲癸○

六六 u○○表格詳述如下:

┌──┬───┬──────┬────────┬────────┬───────────────────────┐│編號│被害人│遭變造之證件│證件遺失之時、地│遭冒用申請之物件│備註 │├──┼───┼──────┼────────┼────────┼───────────────────────┤│一 │Y○○│身分證(換貼│八十七年二、三月│①遭冒名申請中華│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共犯黃○○之相片一張,係共犯││ │ │共犯黃○○之│間在高雄市某地遭│ 電信大哥大行動│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相片及變更住│竊 │ 電話0000000000│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址) │ │ 、00000000000│②大眾商業銀行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開戶印鑑上偽造││ │ │ │ │ 個門號 │ 之「Y○○」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金融卡申請││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 書暨約定書上偽造之「Y○○」簽名及印文各二枚││ │ │ │ │ 十四日向大眾商│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業銀行011-10-1│③上開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 │ │ │ │ 12268-0號申請 │ 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 │ │ │ │ 存摺一本及玉山│ 沒收。 ││ │ │ │ │ 銀行0000000000│ ││ │ │ │ │ 632金融卡一張 │ │├──┼───┼──────┼────────┼────────┼───────────────────────┤│二 │s○○│身分證(住址│八十七年十月十二│遭冒名於八十九年│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台灣大哥大股份││ │ │遭變更) │日晚上八時許於台│二月十四日申請遠│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戶(申請人)簽名欄││ │ │ │中市○○區○○路│傳行動電話門號09│上偽造之「s○○」簽名(署押)各一枚,應依刑法││ │ │ │逢甲大學遊夜市時│00000000及台灣大│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遺失 │哥大 0000000000 │

門號 │├──┼───┼──────┼────────┼────────┼───────────────────────┤│三 │甲○○│身分證(住址│八十八年一月中旬│遭冒名於八十九年│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 │ │遭變更) │某日,於台中縣大│二月十六日申請台│之「甲○○」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予以││ │ ○ ○○鄉○○路大勝機│灣大哥大行動電話│沒收。 ││ │ │ │車行被竊(因委託│門號0000000000 │ ││ │ │ │該機車行代辦機車│ │ ││ │ │ │報廢,而將身分證│ │ ││ │ │ │寄放於該處) ││四 │丑○○│身分證(住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①被冒名申請室內│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 │ │遭變更) │十三日下午六時四│ 電話二支(號碼│之「丑○○」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 │十分,在台中市漢│ 不詳)、大哥大│予以沒收。 ││ │ │ │口街、榮華街口,│ 三支(其中一支│ ││ │ │ │遭二名騎機車不詳│ 行動電話號碼為│ ││ │ │ │姓名年籍人士搶奪│ 0000000000號,│ ││ │ │ │皮包(內有身分證│ 於八十八年十二│ ││ │ │ │及其他財物) │ 月三十日申請)│ │├──┼───┼──────┼────────┼────────┼───────────────────────┤│五 │壬○○│身分證(相片│八十八年四月間,│①被冒名申請彰化│ ││ │ │被除去,但未│於台北市○○○路│ 縣郵局之存摺 │ ││ │ │貼相片) │四段購物時遭竊 │ │ │├──┼───┼──────┼────────┼────────┼───────────────────────┤│六 │亥○○│身分證(住址│八十八年五月間,│①冒名申請台灣大│ ││ │ │遭變更) │於台南縣新營市延│ 哥大行動電話一│ ││ │ │ │平路7-11便利商店│ 支及三支中華電│ ││ │ │ │影印時被竊 │ 信智慧型網路 │ │├──┼───┼──────┼────────┼────────┼───────────────────────┤│七 │b○○│身分證(住址│八十六年四月間,│被冒名於八十八年│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裝申請書六張上││ │ │遭變更) │於台北縣永和市中│一月十八日申請中│偽造之「b○○」簽名各一枚(共六枚),及中華電││ │ │ │正路7-11便利商店│華電信市內電話(0│信多功能付費電話租用申請書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 │ │ │影印時被竊 │0)0000000、38057│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86、0000000、380│ ││ │ │ │ │5841、0000000、3│ ││ │ │ │ │805866號等六線電│ ││ │ │ │ │話及網路電話中華│ ││ │ │ │ │電信000000000號 │ │├──┼───┼──────┼────────┼────────┼───────────────────────┤│八 │P○○│身分證(相片│八十八年二月初某│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日,在台中市文心│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大雅路號怡富投│ │ ││ │ │住址被變更)│資基金公司內被竊│ │ │├──┼───┼──────┼────────┼────────┼───────────────────────┤│九 │C○○│身分證(相片│八十六年七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於台北縣土城市裕│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生路二十一巷六弄│ │ ││ │ │住址被變更)│二號四樓住處失竊│ │ │├──┼───┼──────┼────────┼────────┼───────────────────────┤│十 │g○○│身分證(相片│八十八年十二月中│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旬,在高雄市天祥│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路失竊 │ │ ││ │ │住址被變更)│ │ │ │├──┼───┼──────┼────────┼────────┼───────────────────────┤│十一│蕭美珍│身分證(住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被變更) │八日晚上七時三十│任何物件 │ ││ │ │ │分許,在台中市英│ │ ││ │ │ │才路英才公園旁被│ │ ││ │ │ │二名騎機車之不詳│ │ ││ │ │ │姓名年籍人士搶奪│ │ ││ │ │ │黑色皮包(內有身│ │ ││ │ │ │分證等物) │ │ │├──┼───┼──────┼────────┼────────┼───────────────────────┤│十二│地○○│身分證(相片│八十七年二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在台南縣仁德高速│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公路南下交流道處│ │ ││ │ │住址變更) │遺失 │ │ │├──┼───┼──────┼────────┼────────┼───────────────────────┤│十三│乙○○│身分證(已被│八十七年一月中旬│①被冒名申請第七│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共犯黃○○之相片一張,係被告││ │ │換貼共犯林碧│,在台南縣永康市│ 商業銀行水湳分│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玉之相片及住│復國二路十巷十六│ 行第2272-6號帳│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址經變更) │號住處遺失 │ 戶,申領存摺 │②上開第七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印鑑卡上偽造之「王姵││ │ │ │ │ │ 璇」印文一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但上開第七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 │ ,尚未發給共犯黃○○,尚非屬被告等所有因犯罪││ │ │ │ │ │ 所得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十四│E○○│身分證(住址│八十七年九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被變更) │在台南縣龍井鄉7-│任何物件 │ ││ │ │ │11便利商店內影印│ │ ││ │ │ │後忘了帶走而遺失│ │ │├──┼───┼──────┼────────┼────────┼───────────────────────┤│十五│巳○○│身分證(已被│八十九年一月二十│①被冒名申請中華│此張變造身分證上共犯黃○○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 │ │換貼共犯林碧│四日下午六時三十│ 電信市內電話三│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 │玉之照片及住│分許,於台中市南│ 個號碼(號碼不│款予以沒收。 ││ │ │址經變更○ ○○區○○○路與永│ 記得) │ ││ │ │ │春路口,被一名騎│ │ ││ │ │ │機車之不詳姓名年│ │ ││ │ │ │籍人士搶奪皮包(│ │ ││ │ │ │內有身分證等物)│ │ │├──┼───┼──────┼────────┼────────┼───────────────────────┤│十六│O○○│身分證(相片│八十八年二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於台中縣清泉崗忠│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義村文化路上被竊│ │ ││ │ │住址被變更)│ │ │ │├──┼───┼──────┼────────┼────────┼───────────────────────┤│十七│D○○│身分證(相片│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於台北市○○路│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中興百貨附近被竊│ │ ││ │ │住址被變更)│ │ │ │├──┼───┼──────┼────────┼────────┼───────────────────────┤│十八│m○○│身分證(已換│八十七年三月十五│①冒名申請台灣大│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曾儀君││ │(原名│貼不知名女子│日晚上七時許,在│ 哥大手機門號09│」簽名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曾儀君│之相片及住址│台北市○○○路五│ 00000000號,並│ ││ │) │被變更) │段大有公車二八四│ 於八十九年二月│ ││ │ │ │號公車內遺失 │ 二十四日遭他人│ ││ │ │ │ │ 冒名申請遠傳電│ ││ │ │ │ │ 信0000000000及│ ││ │ │ │ │ 0000000000號二│ ││ │ │ │ │ 支行動電話 │ ││ │ │ │ │②郵局帳號(局名│ ││ │ │ │ │ 及帳號均不詳)│ │├──┼───┼──────┼────────┼────────┼───────────────────────┤│十九│H○○│身分證(已換│八十八年三月間,│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H○○」印││ │ │貼不知名女子│在台南縣新營市失│ 二日被冒名申請│ 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之相片及住址│竊 │ 高雄楠梓加工區│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 │變更) │ │ 郵局,郵局代號│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700、局號00413│ 款予以沒收。 ││ │ │ │ │ 5-3、帳號01406│ ││ │ │ │ │ 0-1之帳戶,而 │ ││ │ │ │ │ 於八十九年三月│ ││ │ │ │ │ 七日被冒領上開│ ││ │ │ │ │ 郵政儲金簿一本│ ││ │ │ │ │ 及郵政儲金0041│ ││ │ │ │ │ 0000000000號金│ ││ │ │ │ │ 融卡一張 │ ││ │ │ │ │②被冒名申請台灣│ ││ │ │ │ │ 大哥大手機門號│ ││ │ │ │ │ 三個(號碼不詳│ ││ │ │ │ │ ) │ │├──┼───┼──────┼────────┼────────┼───────────────────────┤│二十│甲寅○│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九月三│①被冒名申請中華│ ││ │ │已換貼不知名│日,於桃園縣中壢│ 電信市內電話三│ ││ │ │女子之相片及│市○○○路百戰百│ 支(號碼不詳)│ ││ │ │住址變更) │勝KTV遭竊,身分 │②台中縣梧棲郵局│ ││ │ │ │證已被變造 │ 帳戶(帳號不詳│ ││ │ │ │ │ ),並被冒領郵│ ││ │ │ │ │ 局存摺 │ │├──┼───┼──────┼────────┼────────┼───────────────────────┤│二一│辛○○│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間遺失│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地點不詳 │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 │ │ │├──┼───┼──────┼────────┼────────┼───────────────────────┤│二二│甲卯○│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二月份│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在高雄市○○路7-│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11便利商店內影印│ │ ││ │ │住址被變更)│後遭竊 │ │ │├──┼───┼──────┼────────┼────────┼───────────────────────┤│二三│A○○│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日晚上十一時許,│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在屏東市○○路西│ │ ││ │ │ │段一八三巷十一號│ │ ││ │ │ │住處遭竊 │ │ │├──┼───┼──────┼────────┼────────┼───────────────────────┤│二四│d○○│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十二月│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換貼不知名│初,在台中市華美│任何物件 │ ││ │ │女子之相片及│西街與中清西二街│ │ ││ │ │住址被變更)│口之車內被竊 │ │ │├──┼───┼──────┼────────┼────────┼───────────────────────┤│二五│甲酉○│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十月二│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被刮除) │十七日上午七時,│任何物件 │ ││ │ │ │在台中市南屯區五│ │ ││ │ │ │權西路魚市場附近│ │ ││ │ │ │,遭人以機車撞倒│ │ ││ │ │ │搶走皮包(內有身│ │ ││ │ │ │分證) │ │ │├──┼───┼──────┼────────┼────────┼───────────────────────┤│二六│M○○│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八年十二月│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遭變更) │十二日下午三時許│任何物件 │ ││ │ │ │,在台中市西屯區│ │ ││ │ │ │文心路二段靠近中│ │ ││ │ │ │港路口時,遭二名│ │ ││ │ │ │男子搶走皮包(內│ │ ││ │ │ │有身分證等物) │ │ │├──┼───┼──────┼────────┼────────┼───────────────────────┤│二七│u○○│身分證(住址│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遭變更) │日下午四時許,於│任何物件 │ ││ │ │ │桃園縣中壢市新朋│ │ ││ │ │ │路美姿舞蹈社內被│ │ ││ │ │ │竊 │ │ │├──┼───┼──────┼────────┼────────┼───────────────────────┤│二八│甲癸○│身分證 │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 │,在台中市○○路│任何物件 │ ││ │ │ │乘坐計程車遺失 │ │ │├──┼───┼──────┼────────┼────────┼───────────────────────┤│二九│J○○│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八年十月中│①被冒名申請台灣│ ││ │ │遭變更) │旬某日,在台中縣│ 大哥大、遠傳、│ ││ │ │ ○○○鄉○○路統一│ 東信通信等共七│ ││ │ │ │生鮮超市皮包被竊│ 支行動電話門號│ │├──┼───┼──────┼────────┼────────┼───────────────────────┤│三十│n○○│身分證(住址│於八十五年十月下│①被冒名申請中華│ ││ │ │遭變更) │旬,在台中市和平│ 電信共八支行動│ ││ │ │ │東路三段巷內買菜│ 電話門號 │ ││ │ │ │時皮包被竊 │ │ │├──┼───┼──────┼────────┼────────┼───────────────────────┤│三一│S○○│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八年十月十│①於八十九年二月│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台灣大哥大股份││ │ │遭變更) │二日上午十一時許│ 十七日向遠傳電│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S○○」簽││ │ │ │,在高雄市○○路│ 信申請00000000│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ATT精品百貨公司 │ 35號行動電話 │ ││ │ │ │內皮包失竊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 ││ │ │ │ │ 二十四日向和信│ ││ │ │ │ │ 電信申請091546│ ││ │ │ │ │ 5567號行動電話│ ││ │ │ │ │③於八十九年三月│ ││ │ │ │ │ 七日向台灣大哥│ ││ │ │ │ │ 大申請00000000│ ││ │ │ │ │ 20號行動電話 │ │├──┼───┼──────┼────────┼────────┼───────────────────────┤│三二│玄○○│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十一月│①被冒名申請高雄│①上開郵政儲金簿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玄○○」印││ │ │已換貼不知名│十七日上午十二時│ 鼎泰郵局,郵局│ 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女子之相片及│三十分許,於桃園│ 代號700、局號0│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 │住址遭變更)│縣復興路縣政府前│ 04156-6、帳號0│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遺失 │ 16078-7之帳戶 │ 款予以沒收。 ││ │ │ │ │ ,而被冒領上開 │ ││ │ │ │ │ 郵政儲金簿一本│ ││ │ │ │ │ 及郵政儲金0041│ ││ │ │ │ │ 0000000000號金│ ││ │ │ │ │ 融卡一張 │ │├──┼───┼──────┼────────┼────────┼───────────────────────┤│三三│王陳滿│身分證(住址│於八十五年一月初│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燕 │遭變更) │某日,置於台中市│任何物件 │ ││ │ │ │文心路與大雅路口│ │ ││ │ │ │機車行李箱內失竊│ │ │├──┼───┼──────┼────────┼────────┼───────────────────────┤│三四│q○○│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四月間│①被冒名於高雄、│ ││ │ │被取下) │,在新竹市 區某 │ 台中霧峰各申請│ ││ │ │ │處遺失 │ 七支、三支電話│ ││ │ │ │ │ │ │├──┼───┼──────┼────────┼────────┼───────────────────────┤│三五│j○○│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四年六月十│①於八十九年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遭變更) │五日上午九時許,│ 十六日被冒名申│偽造之「j○○」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 │在台北市○○○路│ 請台灣大哥大股│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之公車上被竊 │ 份有限公司門號│ ││ │ │ │ │ 0000000000手機│ ││ │ │ │ │ 一支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 ││ │ │ │ │ 六日被冒名申請│ ││ │ │ │ │ 台灣大哥大門號│ ││ │ │ │ │ 0000000000手機│ ││ │ │ │ │ 一支 │ │├──┼───┼──────┼────────┼────────┼───────────────────────┤│三六│a○○│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年間某日,│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換貼不知名女│在台北市西門町遠│任何物件 │ ││ │ │子之相片及住│東百貨公司內失竊│ │ ││ │ │址被變更) │ │ │ │├──┼───┼──────┼────────┼────────┼───────────────────────┤ │

││三七│卯○○│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已被除去及住│,在彰化市○○街│任何物件 │ ││ │ │址被變更) │7-11便利商店內影│ │ ││ │ │ │印後遭竊 │ │ │├──┼───┼──────┼────────┼────────┼───────────────────────┤│三八│W○○│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換貼不知名女│,在台中市中興大│任何物件 │ ││ │ │子之相片及住│學前之便利商店遺│ │ ││ │ │址被變更) │失 │ │ │├──┼───┼──────┼────────┼────────┼───────────────────────┤│三九│陳徐桂│身分證(無遭│於八十八年十月初│遭冒用向中華電信│ ││ │珍 │造之情事 │某日,在屏東市建│中區分公司申請市│ ││ │ │ │南路九十九號之一│內電話00-0000000│ ││ │ │ │四樓住處遭竊 │及遭冒名向台灣大

哥大申請行動電話

(電話號碼已不復記憶) │├──┼───┼──────┼────────┼────────┼───────────────────────┤│四十│F○○│無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①遭冒名申請台灣│ ││ │ │ │十六日下午二時許│ 大哥大股份有限│ ││ │ │ │,在台中市○○路│ 公司申請行動電│ ││ │ │ │附近遺失 │ 話 │ │├──┼───┼──────┼────────┼────────┼───────────────────────┤│四一│甲丙○│無 │於八十八年五月二│未發現遭冒用申請│ ││ │ │ │十五日因住遷註記│任何物件 │ ││ │ │ │欄登記額滿無法登│ │ ││ │ │ │錄,而由戶政人員│ │ ││ │ │ │沒收,不知因何流│ │ ││ │ │ │入本件不法集團之│ │ ││ │ │ │手 │ │ │├──┼───┼──────┼────────┼────────┼───────────────────────┤│四二│v○○│身分證 │於八十八年二月底│ 遭冒名申請高雄│①上開郵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v○○」印文一││ │ │ │某日,在台中縣大│ 建工郵局,郵局│ 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鎮○○路○段之│ 代號700、局號0│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 │ │7-11便利超商內影│ 04153-5、帳號0│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印而失竊 │ 44902-1之帳戶 │ 款予以沒收。 ││ │ │ │ │ ,而被冒領上開│ ││ │ │ │ │ 郵政儲金簿一本│ ││ │ │ │ │ 及郵政儲金0041│ ││ │ │ │ │ 0000000000號金│ ││ │ │ │ │ 融卡一張 │ │├──┼───┼──────┼────────┼────────┼───────────────────────┤│四三│甲戌○│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不詳 │ │├──┼───┤變造之身分證│ │ │ ││四四│江曉佩│影本及附有戶│ │ │ │├──┼───┤籍謄本 │ │ │ ││四五│辰○○│(身分證上相│ │ │ │├──┼───┤片被換貼或住│ │ │ ││四六│z○○│址被變更) │ │ │ │├──┼───┤ │ │ │ ││四七│X○○│ │ │ │ │├──┼───┤ │ │ │ ││四八│己○○│ │ │ │ │├──┼───┤ │ │ │ ││四九│L○○│ │ │ │ │├──┼───┤ │ │ │ ││五十│l○○│ │ │ │ │├──┼───┤ │ │ │ ││五一│甲未○│ │ │ │ │├──┼───┤ │ │ │ ││五二│賴吟虹│ │ │ │ │├──┼───┤ │ │ │ ││五三│t○○│ │ │ │ │├──┼───┤ │ │ │ ││五四│R○○│ │ │ │ │├──┼───┤ │ │ │ ││五五│甲庚○│ │ │ │ │├──┼───┤ │ │ │ ││五六│甲戊○│ │ │ │ │├──┼───┼──────┼────────┼────────┼───────────────────────┤│五七│x○○│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遭冒名申請台中中│①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x○○」印││ │ │變造之身分證│ │正路郵局,郵局代│ 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影本及附有戶│ │號700、局號00210│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 │籍謄本 │ │25-6、帳號066335│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 │(身分證上相│ │-1之帳戶,而被冒│ 予以沒收。 ││ │ │片被換貼或住│ │領上開郵政儲金簿│ ││ │ │址被變更) │ │一本及郵政儲金00│ ││ │ │ │ │000000000000號金│ ││ │ │ │ │融卡一張 │ │├──┼───┼──────┼────────┼────────┼───────────────────────┤│五八│丙○○│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遭冒名申請高雄武│①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之「丙○○」印││ │ │變造之身分證│ │廟郵局,郵局代號│ 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影本及附有戶│ │700、局號004160-│②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 │ │籍謄本 │ │9、帳號000000-0 │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身分證上相│ │之帳戶,而被冒領│ 款予以沒收。 ││ │ │片被換貼或住│ │上開郵政儲金簿一│ ││ │ │址被變更) │ │本及郵政儲金0041│ ││ │ │ │ │0000000000號金融│ ││ │ │ │ │卡一張 │ │├──┼───┼──────┼────────┼────────┼───────────────────────┤│五九│甲己○│均僅查扣其遭│於八十八年八月中│未發現遭冒用何種│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宇○○之相片一張,係被告等││ │ │變造之身分證│旬某日,在台南市│物件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 │影本及附有戶○○○區○○○街被│ │二款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搶 │ │ ││ │ │(身分證上相│ │ │ ││ │ │片被換貼或住│ │ │ ││ │ │址被變更) │ │ │ │├──┼───┼──────┼────────┼────────┼───────────────────────┤│六十│e○○│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遭冒名向台中縣郵│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營業處市內電話申││ │ │變造之身分證│ │局申請存摺及向中│請書上偽造之「e○○」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 │ │影本及附有戶│ │華電信申請461552│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7號室內電話(無 │ ││ │ │(身分證上相│ │請書附表可查) │ ││ │ │片被換貼或住│ │ │ ││ │ │址被變更) │ │ │ │├──┼───┼──────┼────────┼────────┼───────────────────────┤│六一│宙○ │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變造之身分證│ │十三日被冒名向台│偽造之「宙○」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影本及附有戶│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公司申請00000000│ ││ │ │(身分證上相│ │53及0000000000號│ ││ │ │片被換貼或住│ │行動電話門號 │ ││ │ │址被變更) │ │ │ │├──┼───┼──────┼────────┼────────┼───────────────────────┤│六二│申○○│均僅查扣其遭│於八十八年二月下│遭冒名向台灣大哥│ ││ │ │變造之身分證│旬某日下午五時許│大股份有限公司及│ ││ │ │影本及附有戶│,在基隆市海洋大│和信電信公司申請│ ││ │ │籍謄本 │學門口之7-11便利│號碼不詳之行動電│ ││ │ │(身分證上相│超商失竊 │話門號 │ ││ │ │片被換貼或住│ │ │ ││ │ │址被變更) │ │ │ │├──┼───┼──────┼────────┼────────┼───────────────────────┤│六三│甲巳○│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遭冒名向中華電信│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營業處市內電話裝││ │ │變造之身分證│ │公司申請二支市內│申請書上偽造之「甲巳○」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 │ │影本及附有戶│ │電話,號碼為(04│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0000000、46271│ ││ │ │(身分證上相│ │65 │ ││ │ │片被換貼或住│ │ │ ││ │ │址被變更) │ │ │ │├──┼───┼──────┼────────┼────────┼───────────────────────┤│六四│天○○│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於八十九年二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變造之身分證│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偽造之「天○○」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影本及附有戶│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申請0000000000號│ ││ │ │(身分證上相│ │行動電話 │ ││ │ │片被換貼或住│ │ │ ││ │ │址被變更) │ │ │ │├──┼───┼──────┼────────┼────────┼───────────────────────┤│六五│i○○│均僅查扣其遭│不詳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遠傳電信公司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 │ │變造之身分證│ │十四日被冒名向遠│造之「i○○」簽名各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影本及附有戶│ │傳電信公司申請09│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 │00000000、091610│ ││ │ │(身分證上相│ │4665號行動電話。│ ││ │ │片被換貼或住│ │ │ ││ │ │址被變更) │ │ │ │├──┼───┼──────┼────────┼────────┼───────────────────────┤│六六│N○○│均僅查扣其遭│於八十八年十月下│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變造之身分證│旬某日下午七時三│十三日,被冒名向│偽造之「N○○」簽名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影本及附有戶│十分許在台中市大│台灣大哥大股份有│條規定予以沒收。 ││ │ │籍謄本 │里市○○路立仁橋│限公司申請091806│ ││ │ │(身分證上相│附近連同皮包被搶│3026及0000000000│ ││ │ │片被換貼或住│ │號行動電話門號 │ ││ │ │址被變更) │ │ │ ││ │ │ │ │ │ │└──┴───┴──────┴────────┴────────┴───────────────────────┘編號 姓名(男生部分共三十張,其中二八甲午○、二九r○○二張係在被告G○○

處查扣)

一 未○○

二 庚○○(缺照片)

三 陳威伸

四 陳清輝

五 午○○(缺照片)

六 子○○(缺照片)

七 陳金池

八 T○○

九 Q○○

十 c○○

十一 y○○

十二 I○○

十三 寅○○

十四 甲乙○

十五 K○○

十六 甲丑○

十七 p○○

十八 甲丁○

十九 U○○

二十 w○○

二一 k○○(缺照片)

二二 B○○(缺照片)

二三 戊○○

二四 戌○○

二五 甲壬○

二六 甲亥○

二七 o○○

二八 甲辰○表格詳述如下:

┌──┬───┬──────┬────────┬────────┬───────────────────────┐│編號│被害人│遭變造之證件│證件遺失之時、地│遭冒用申請之物件│備註 │├──┼───┼──────┼────────┼────────┼───────────────────────┤│一 │k○○│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九年二月二│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被刮除及住址│十一日凌晨三時許│ 二十五日被冒名│ 二份上偽造之「k○○」印文各一枚(共二枚),││ │ │被變更) │,於台中縣大里市│ 向台灣大哥大股│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塗城路四十四號前│ 份有限公司申請│②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上偽││ │ │ │連同自小客車被竊│ 0000000000號及│ 造之「k○○」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 │ │ │ │ 0000000000號行│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動電話門號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 ││ │ │ │ │ 六日向中華電信│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申│ ││ │ │ │ │ 請智慧型網路(│ ││ │ │ │ │ 帳號各00000000│ ││ │ │ │ │ 2,電話號碼080│ ││ │ │ │ │ 099866、080077│ ││ │ │ │ │ 955等二支電話 │ │├──┼───┼──────┼────────┼────────┼───────────────────────┤│二 │甲乙○│身分證(變更│於八十九年六月間│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住址) │,在台北羅斯福路│五日及八十九年二│戶(申請人)簽名欄偽造之「甲乙○」簽名(署押)││ │ │ │中正紀念堂旁遭詐│月三日,被冒名向│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 ││ │ │ │ │限公司申請092297│ ││ │ │ │ │8470號及00000000│ ││ │ │ │ │72號行動電話 │ │├──┼───┼──────┼────────┼────────┼───────────────────────┤│三 │w○○│身分證(住址│於八十八年九月七│ │ ││ │ │遭變更) │日中午十二時許,│ │ ││ │ │ │在台中縣大甲鎮南│ │ ││ │ │ │北三路六十四之三│ │ ││ │ │ │十一號遭竊 │ │ │├──┼───┼──────┼────────┼────────┼───────────────────────┤│四 │午○○│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九年三月九│ │ ││ │ │已被刮除) │日,因寄放機車行│ │ ││ │ │ │(台中縣大雅鄉中│ │ ││ │ │ │清路四段三一二之│ │ ││ │ │ │一號)辦過戶時遭│ │ ││ │ │ │竊 │ │ │├──┼───┼──────┼────────┼────────┼───────────────────────┤│五 │y○○│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十二月│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即││ │ │已換貼不知名│二十五日,在台中│ 十六日被冒名向│ 多功能受話方付費電話租用申請書)上偽造之「劉││ │ │男子之相片及│市松山機場失竊 │ 中華電信股份有│ 善堂」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 │住址被變更)│ │ 限公司申請智慧│ 沒收。 ││ │ │ │ │ 型網路(帳號各│ ││ │ │ │ │ 為000000000、0│ ││ │ │ │ │ 00000000,電話│ ││ │ │ │ │ 號碼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②台中商業銀行客戶資料卡上偽造之「y○○」簽名││ │ │ │ │ 二十三日被冒名│ 一枚及印文二枚;印鑑上偽造之「y○○」簽名一││ │ │ │ │ 向台中商業銀行│ 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 │ │ │ 申請存款存摺,│ 沒收。 ││ │ │ │ │ 而被冒領該銀行│ 台中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000-00-0000000│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號活期儲蓄存款│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存摺一本及上開│ ││ │ │ │ │ 銀行同號金融卡│ ││ │ │ │ │ 一張 │ ││ │ │ │ │③於八十九年二月│③於富邦商業銀行存款戶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 │ │ │ │ 二十四日被冒名│ 之「y○○」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及印鑑上偽造之││ │ │ │ │ 向富邦商業銀行│ 「y○○」簽名一枚及印文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 │ │ │ 申請存款存摺,│ 百十九條定予以沒收。 ││ │ │ │ │ 而被冒領該銀行│ 富邦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 │ │ │ 000-00-000000-│ 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 │ │ │ 9號活期儲蓄存 │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摺一本及上開銀│ ││ │ │ │ │ 行同好金融卡一│ ││ │ │ │ │ 張 │ ││ │ │ │ │④於八十九年二月│④誠泰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上偽造之「劉善││ │ │ │ │ 二十三日被冒名│ 堂」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金融卡申請單上偽造之││ │ │ │ │ 向誠泰銀行申請│ 「y○○」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 │ 存摺,而被冒領│ 定予以沒收。 ││ │ │ │ │ 該銀行356-50-0│ 誠泰銀行上開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56429-5號綜合 │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理財存摺一本及│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上開銀行同好金│ ││ │ │ │ │ 融卡一張 │ ││ │ │ │ │⑤於八十九年二月│⑤上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y○○」││ │ │ │ │ 二十三日被冒名│ 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申請台中西屯郵│ ││ │ │ │ │ 局,郵局代號70│ ││ │ │ │ │ 0、局號002130-│ ││ │ │ │ │ 2、帳號056682-│ ││ │ │ │ │ 1之帳戶,而被 │ ││ │ │ │ │ 冒領上開郵政儲│ ││ │ │ │ │ 金簿一本及同好│ ││ │ │ │ │ 金融卡一張 │ │├──┼───┼──────┼────────┼────────┼───────────────────────┤│六 │c○○│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五年八月中│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 │ │已換貼不知名│旬某日,在台南縣│ 二十五日,被冒│ 上偽造之「c○○」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及印鑑卡││ │ │男子之相片)│永康市失竊 │ 名向寶島商業銀│ 上偽造之「c○○」簽名一枚、印文二枚;及金融││ │ │ │ │ 行北台中分行申│ 卡啟用登錄申請書上偽造之「c○○」簽名及印文││ │ │ │ │ 請存款存摺,而│ 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被冒領該銀行02│ 寶島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 │ │ │ │ 0-00-000000-0-│ 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 │ │ │ 00號綜合存款存│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摺一本及上開銀│ ││ │ │ │ │ 行同號金融卡一│ ││ │ │ │ │ 張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②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卡上及印鑑卡上偽造之「陳││ │ │ │ │ 二十五日被冒名│ 清泉」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金融卡領用申請及││ │ │ │ │ 向三信商業銀行│ 約定書上偽造之「c○○」簽名及印文各一枚,應││ │ │ │ │ 進化分行申請存│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款存摺,而被冒│ 三信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領該銀行10-3-0│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494056號活期儲│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蓄存摺一本及上│ ││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 卡一張。 │ ││ │ │ │ │③於八十九年二月│③第七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c○○」印文一枚││ │ │ │ │ 二十五日被冒名│ ;及金融卡申請暨約定書上偽造之「c○○」簽名││ │ │ │ │ 向第七商業銀行│ 及印文各一枚;及金融卡與密碼收妥確認書上偽造││ │ │ │ │ 崇德分行申請存│ 之「c○○」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 │ │ │ │ 摺,而被冒領該│ 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銀行00-00-0000│ 第七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0468-5號活期儲│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蓄存款存摺一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予以沒收。 ││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 │④於八十九年二月│④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 │ │ │ │ 二十五日被冒名│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申請台中健行路│ 款予以沒收。 ││ │ │ │ │ 郵局,郵局代號│ ││ │ │ │ │ 700、局號00215│ ││ │ │ │ │ 5-0、帳號02331│ ││ │ │ │ │ 8-4之帳戶,而 │ ││ │ │ │ │ 被冒領上開郵政│ ││ │ │ │ │ 儲金簿一本及同│ ││ │ │ │ │ 號金融卡一張。│ │├──┼───┼──────┼────────┼────────┼───────────────────────┤│七 │I○○│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十二月│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款業務申請書上偽造之「徐││ │ │已換貼不知名│底某日,在台北市│ 二十九日被冒名│ 文義」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徐││ │ │男子之相片及○○○區○○路被竊│ 向台新國際商業│ 文義」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出生年次由三│ │ 銀行股份有限公│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十九年變改為│ │ 司北台中分行(│ 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五十一年) │ │ 以下簡稱臺新銀│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行北台中分行)│ 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申請存款存摺,│ ││ │ │ │ │ 而被冒領上開銀│ ││ │ │ │ │ 行000-00-00000│ ││ │ │ │ │ 7-1-00綜合存款│ ││ │ │ │ │ 簿一本及上開銀│ ││ │ │ │ │ 行同號金融卡一│ ││ │ │ │ │ 張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②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偽造之「I○○」印││ │ │ │ │ 二十九日被冒名│ 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申請台中文心路│ 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 │ │ │ │ 郵局,郵局代號│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700、局號00216│ 款予以沒收。 ││ │ │ │ │ 3-7、帳號01545│ ││ │ │ │ │ 3-5之帳戶,而 │ ││ │ │ │ │ 被冒領上開郵政│ ││ │ │ │ │ 儲金簿一本及同│ ││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 │ │ │ │③於八十九年二月│③上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相關業務約定書上偽造││ │ │ │ │ 二十九日被冒名│ 之「I○○」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印鑑卡上偽││ │ │ │ │ 向遠東國際商業│ 造之「I○○」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 │ │ │ │ 銀行台中文心分│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行申請存款存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而被冒領該銀│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行000-000-0000│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192-1號活期儲 │ ││ │ │ │ │ 蓄存摺一本及上│ ││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 卡一張。 │ ││ │ │ │ │④於八十九年二月│④三信商業銀行存戶資料卡上偽造之「I○○」簽名││ │ │ │ │ 二十九日,被冒│ 及印文各一枚;及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I○○」││ │ │ │ │ 名向三信商業銀│ 印文一枚;及金融卡領用申請及約定書上偽造之「││ │ │ │ │ 行北屯分行申請│ I○○」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 存款存簿存摺,│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而被冒名該銀行│ 三信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00-0-0000000號│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活期儲蓄存摺一│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本及上開銀行同│ ││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 │ │ │ │⑤於八十九年二月│⑤第一商業銀行存戶約定書上偽造之「 I○○」簽 ││ │ │ │ │ 二十九日,被冒│ 名及印文各一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I○○」印││ │ │ │ │ 名向第一商業銀│ 文一枚;金融卡簽收及啟用單上偽造之「I○○」││ │ │ │ │ 行北屯分行申請│ 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 │ │ 存款存摺,而被│ 予以沒收。 ││ │ │ │ │ 冒領該銀行405-│ 第一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00-000000號活 │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期儲蓄存摺一本│ 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 │⑥於八十九年二月│⑥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三日被冒名向台│ 上偽造之「I○○」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 灣大哥大股份有│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限公司申請0918│ ││ │ │ │ │ 380135號行動電│ ││ │ │ │ │ 話門號 │ │├──┼───┼──────┼────────┼────────┼───────────────────────┤│八 │T○○│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九年三月四│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共犯癸○○之相片一張,係共犯││ │ │已換貼共犯李│日中午十二時三十│ 六日被冒名向中│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孟霖之相片及│分許,在台中一中│ 興商業銀行北屯│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變更住址) │附近某家7-11便利│ 分行申請存款存│ 中興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印鑑卡上偽造之「T○○」││ │ │ │超商內影印而失竊│ 摺,而被冒領上│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金融卡領卡收據上偽造之││ │ │ │ │ 開銀行046-31-0│ 「T○○」簽名及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 50290-2綜合存 │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款存摺一本及上│ 中興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開同號金融卡一│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張 │ 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②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T○○」││ │ │ │ │ 二十九日被冒名│ 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申請台中逢甲郵│ 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 │ │ │ │ 局,郵局代號70│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0、局號002125-│ 款予以沒收。 ││ │ │ │ │ 6、帳號082620-│ ││ │ │ │ │ 3之帳戶,而被 │ ││ │ │ │ │ 冒領上開郵政儲│ ││ │ │ │ │ 金簿一本及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 │③於八十九年三月│③誠泰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上偽造之「許正││ │ │ │ │ 一日被冒名向誠│ 輝」簽名一枚及印文一枚;及立約人約定印鑑欄上││ │ │ │ │ 泰商業銀行公益│ 偽造之「T○○」印文一枚;及金融卡啟用單上偽││ │ │ │ │ 分行申請存摺,│ 造之「T○○」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 而被冒領該銀行│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000-00-000000-│ 誠泰銀行上開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1號綜合理財存 │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摺一本及上開銀│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行同號金融卡一│ ││ │ │ │ │ 張 │ ││ │ │ │ │④於八十九年三月│④大眾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T○○」簽名一枚││ │ │ │ │ 六日被冒名向大│ 及印文二枚;及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之「││ │ │ │ │ 眾商業銀行台中│ T○○」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 分行申請存摺,│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而被冒領該銀行│ 大眾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 │ │ │ │ 000-00-000000-│ 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9號活期儲蓄存 │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 款存摺一本及上│ ││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 卡一張 │ ││ │ │ │ │⑤於八十九年二月│⑤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二十五日,被冒│ 上偽造之「T○○」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 │ │ │ │ 名向台灣大哥大│ 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申│ ││ │ │ │ │ 請0000000000及│ ││ │ │ │ │ 0000000000號行│ ││ │ │ │ │ 動電話門號 │ │├──┼───┼──────┼────────┼────────┼───────────────────────┤│九 │戌○○│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九月十│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戌○○」││ │ │已換貼不知名│日晚上十一時許,│ 三日被冒名申請│ 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男子之相片及│在台北縣汐止鎮力│ 台中中清路郵局│ 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 │ │變更住址) │大保齡球館內失竊│ ,郵局代號700 │ 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 │ │ 、局號000000-0│ 款予以沒收。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之帳戶,而被冒│ ││ │ │ │ │ 領上開郵政儲金│ ││ │ │ │ │ 簿一本及同號金│ ││ │ │ │ │ 融卡一張 │ ││ │ │ │ │②被冒名向台灣大│ ││ │ │ │ │ 哥大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請四支行動│ ││ │ │ │ │ 電話門號(號碼│ ││ │ │ │ │ 均不詳) │ │├──┼───┼──────┼────────┼────────┼───────────────────────┤│十 │甲辰○│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七月底│遭冒名向和信電訊│上開和信ONLINE服務申請表上偽造之「甲辰○││ │ │已換貼不知名│,在台中市西屯區│公司申請00000000│」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男子之相片)│五權路住處被竊 │21號行動電話 │ │├──┼───┼──────┼────────┼────────┼───────────────────────┤│十一│U○○│身分證(住址│於八十五年一月中│遭冒名向台灣大哥│ ││ │ │遭變更) │旬,在屏東縣恆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 ││ │ │ │鎮住處被竊 │請一支行動電話門│ ││ │ │ │ │號(號碼不詳) │ │├──┼───┼──────┼────────┼────────┼───────────────────────┤│十二│未○○│僅查扣其遭變│不詳 │於八十九年三月一│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上偽造││ │ │造(住址被變│ │日被冒名向中華電│之「未○○」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更)之身分證│ │信股份有限公司申│予以沒收。 ││ │ │影本及附有戶│ │請智慧型網路(帳│ ││ │ │籍謄本 │ │號000000000,電 │ ││ │ │ │ │話0000000000)一│ ││ │ │ │ │支電話 │ │├──┼───┼──────┼────────┼────────┼───────────────────────┤│十三│庚○○│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及附有│ │ │ ││ │ │戶籍謄本(身│ │ │ ││ │ │分證相片被刮│ │ │ ││ │ │除且住址遭變│ │ │ ││ │ │更) │ │ │ │├──┼───┼──────┼────────┼────────┼───────────────────────┤│十四│陳威伸│僅查扣其遭變│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造(住址遭變│ │十一日,被冒名向│偽造之「陳威伸」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更)之身分證│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條規定予以沒收。 ││ │ │影本及附有戶│ │限公司申請091853│ ││ │ │籍謄本 │ │7031及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門號 │ │├──┼───┼──────┼────────┼────────┼───────────────────────┤│十五│子○○│僅查扣其身分│於八十七年四月三│遭冒名向台灣大哥│ ││ │ │證影本及附有│十日下午五時許,│大申請手機門號一│ ││ │ │戶籍謄本(身│在高雄縣鳳山市失│支(號碼不詳) │ ││ │ │分證上相片被│竊 │ │ ││ │ │刮除且住址被│ │ │ ││ │ │變更) │ │ │ │├──┼───┼──────┼────────┼────────┼───────────────────────┤│十六│Q○○│僅查扣身分證│ │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 │ │影本及附有戶│ │ 十三日被冒名向│ 上偽造之「Q○○」簽名二枚及印文四枚,應依刑││ │ │籍謄本 │ │ 寶島商業銀行申│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請存款存摺,而│ 寶島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 │ │ │ 000-00-000000-│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6-00綜合存簿一│ ││ │ │ │ │ 本及上開同號金│ ││ │ │ │ │ 融卡一張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②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款業務申請書上偽造之「張││ │ │ │ │ 十三日被冒名向│ 青山」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張││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 青山」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北台中分行(以│ 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下簡稱台新銀行│ 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北台中分行)申│ 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請存款存摺,而│ ││ │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 │ │ │ │ 同號金融卡一張│ ││ │ │ │ │③於八十九年三月│③玉山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Q○○」簽││ │ │ │ │ 十四日被冒名向│ 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印鑑上偽造之「Q○○」簽││ │ │ │ │ 玉山商業銀行台│ 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 │ │ 中分行申請存款│ 予以沒收。 ││ │ │ │ │ 存摺,而被冒領│ 玉山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金融卡一││ │ │ │ │ 上開銀行0141-9│ 張,係共犯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 │ │ │ │ 00-000000活期 │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儲蓄存款簿一本│ ││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十七│寅○○│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十八│K○○│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十九│p○○│身分證影本(│於八十八年十月中│遭冒名向台灣大哥│ ││ │ │身分證上相片│旬某日下午六時許│大股份有限公司及│ ││ │ │被換貼及住址│,在台北縣新店市│和信電信公司申請│ ││ │ │被變更) │中興路與中正路口│號碼不詳之行動電│ ││ │ │ │之7-11便利商店失│話門號各三支及二│ ││ │ │ │竊 │支 │ │├──┼───┼──────┼────────┼────────┼───────────────────────┤│二十│甲丁○│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及附有│ │ │ ││ │ │戶籍謄本 │ │ │ │├──┼───┼──────┼────────┼────────┼───────────────────────┤│二一│B○○│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身分│ │ │ ││ │ │證上相片被刮│ │ │ ││ │ │除、住址遭變│ │ │ ││ │ │更)及附有戶│ │ │ ││ │ │籍謄本 │ │ │ │├──┼───┼──────┼────────┼────────┼───────────────────────┤│二二│戊○○│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二三│甲壬○│僅查扣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三月十│遭冒名申請號碼不│ ││ │ │影本及附有戶│日上午八時許,在│詳之遠傳行動電話│ ││ │ │籍謄本 │彰化縣員林鎮林森│一支及和信電訊行│ ││ │ │ │路二九八號前被竊│動電話門號二支 │ │├──┼───┼──────┼────────┼────────┼───────────────────────┤│二四│甲亥○│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二五│o○○│僅查扣身分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 │ ││ │ │影本(住址遭│間,在屏東縣墾丁│ │ ││ │ │變更)及附有│地區遺失 │ │ ││ │ │戶籍謄本 │ │ │ │├──┼───┼──────┼────────┼────────┼───────────────────────┤│二六│陳清輝│僅查扣其身分│ │ │ ││ │ │證影本(住址│ │ │ ││ │ │遭變更)及附│ │ │ ││ │ │有戶籍謄本 │ │ │ │├──┼───┼──────┼────────┼────────┼───────────────────────┤│二七│陳金池│僅查扣身分證│不詳 │遭冒名於八十九年│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 │ │影本(住址遭│ │三月二日申請蘆竹│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 │ │變更)及附有│ │大竹郵局,郵局代│以沒收。 ││ │ │戶籍謄本 │ │號700、局號01212│郵局儲金簿立帳申請書上,偽造「陳金池」印文二枚││ │ │ │ │7-1帳號000000-0 │,應依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之帳戶,而被冒領│ ││ │ │ │ │上開郵政儲金簿一│ ││ │ │ │ │本及同號金融卡一│ ││ │ │ │ │張 │ │├──┼───┼──────┼────────┼────────┼───────────────────────┤│二八│甲丑○│身分證(住址│七十八年七月十日│未發現有遭冒用之│ ││ │ │遭變造) │五時許在台中縣大│情事 │ ││ │ ○ ○○鄉○○路○○號│ │ ││ │ │ │住處竊 │ │ │└──┴───┴──────┴────────┴────────┴───────────────────────┘

乙、【變造駕駛執照部分】《女性被害人(三人)》:

┌──┬───┬──────┬────────┬────────┬───────────────────────┐│編號│被害人│遭變造之證件│證件遺失之時、地│遭冒用申請之物件│備註 │├──┼───┼──────┼────────┼────────┼───────────────────────┤│一 │李彩雲│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七年十月初│ │ ││ │ │ │某日,在台中縣大│ │ ││ │ ○ ○○鄉○○路○○路│ │ ││ │ │ │口遺失 │ │ │├──┼───┼──────┼────────┼────────┼───────────────────────┤│二 │酉○○│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八年四月二│遭冒名申請東信電│上開東信電訊服務申請表及手機折價卷及合約書上偽││ │ │ │十二日,在台中市│訊0000000000號行│造之「酉○○」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進化北路左岸咖啡│動電話 │定予以沒收。 ││ │ │ │館內被竊 │ │ │├──┼───┼──────┼────────┼────────┼───────────────────────┤│三 │甲辛○│汽車駕駛執造│於八十八年六月上│ │ ││ │ │ │旬某日,在南投縣│ │ ││ │ │ ○○○鎮○○路市場│ │ ││ │ │ │旁被竊。 │ │ │└──┴───┴──────┴────────┴────────┴───────────────────────┘《男性被害人(五人)》:

┌──┬───┬──────┬────────┬────────┬───────────────────────┐│編號│被害人│遭變造之證件│證件遺失之時、地│遭冒用申請之物件│備註 │├──┼───┼──────┼────────┼────────┼───────────────────────┤│一 │甲申○│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八年七月八│①遭冒名向台灣大│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其上相片已│日上午八時許,在│ 哥大股份有限公│偽造之「甲申○」(或鐘偉祥)簽名各一枚(共三枚││ │ │換貼不知名男│台中縣大雅鄉中清│ 司申請三支行動│)及上開遠傳電信公司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子之相片) │路四段三一二號住│ 電話門號(分別│上偽造之「甲申○」簽名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處發現其所有之身│ 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分證及駕駛執造失│ 十六日申請0918│ ││ │ │ │竊 │ 487507號、八十│ ││ │ │ │ │ 九年二月二十一│ ││ │ │ │ │ 日申請00000000│ ││ │ │ │ │ 83及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 ││ │ │ │ │ 十七日遭冒名申│ ││ │ │ │ │ 請遠傳電信0916│ ││ │ │ │ │ 282132號行動電│ ││ │ │ │ │ 話門號 │ │├──┼───┼──────┼────────┼────────┼───────────────────────┤│二 │連銀針│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八年十二月│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上開遠傳電信公司千禧專案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 │ │ │二十二日上午五時│七日遭冒名申請遠│造之「連銀針」簽名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許,在南投市成功│傳電信0000000000│定予以沒收。 ││ │ │ │三路四街四十三號│號行動電話 │ ││ │ │ │前失竊自小客車一│ │ ││ │ │ │輛 │ │ │├──┼───┼──────┼────────┼────────┼───────────────────────┤│三 │廖正仁│駕駛執照 │ │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印鑑卡上偽造之「廖││ │ │ │ │三日向台中淡溝郵│正仁」印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 │局,申請郵局代號│收。 ││ │ │ │ │700、局號002153-│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 │ │ │ │2、帳號000000-0 │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 │ │ │ │之帳戶,而被冒領│以沒收。 ││ │ │ │ │上開郵政儲金簿一│ ││ │ │ │ │本及同號金融卡一│ ││ │ │ │ │張 │ │├──┼───┼──────┼────────┼────────┼───────────────────────┤│四 │林慶東│汽車駕駛執照│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尚未被變造 │ ││ │ │ │上旬某日晚上十時│ │ ││ │ │ │許,在台中縣烏日│ │ ││ ○ ○ ○鄉○○路一一九之│ │ ││ │ │ │六號遺失汽車駕駛│ │ ││ │ │ │執照一張 │ │ │├──┼───┼──────┼────────┼────────┼───────────────────────┤│五 │利國漢│僅查扣駕駛執│ │ │ ││ │ │照一張及附有│ │ │ ││ │ │戶籍謄本 │ │ │ │└──┴───┴──────┴────────┴────────┴───────────────────────┘

丙、扣案之儲金簿如下: (其中一、二、三、四、五、六、十七、六二等八本係在共犯陳祺照處查扣,其餘五十五本儲金簿在共犯告宇○○處查扣)┌──┬───┬──────────────┬─────────┬─────────┐│編號│姓 名│金 融 機 構│帳 號 │開 戶 日 期 │├──┼───┼──────────────┼─────────┼─────────┤│一 │張珍梅│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 │89年1月18日開戶 │├──┼───┼──────────────┼─────────┼─────────┤│二 │林松山│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 │000-00-000000-0 │89年3月13日開戶 │├──┼───┼──────────────┼─────────┼─────────┤│三 │林松山│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五權分行 │00000000000 │89年3月14日開戶 │├──┼───┼──────────────┼─────────┼─────────┤│四 │張珍梅│誠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89年2月2日開戶 │├──┼───┼──────────────┼─────────┼─────────┤│五 │張珍梅│臺灣銀行復興分行 │000000000000 │89年1月18日開戶 │├──┼───┼──────────────┼─────────┼─────────┤│六 │廖明珠│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郵局 │000000-0 │84年9月20日 ││ │ │(局號000000-0) │ │ │├──┼───┼──────────────┼─────────┼─────────┤│七 │c○○│第七商業銀行崇德分行 │00000000-0 │89年2月25日開戶 │├──┼───┼──────────────┼─────────┼─────────┤│八 │y○○│華僑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89年3月2日開戶 │├──┼───┼──────────────┼─────────┼─────────┤│九 │y○○│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000000000000 │89年2月23日開戶 │├──┼───┼──────────────┼─────────┼─────────┤│十 │劉飛伶│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0 │89.3.14開戶 │├──┼───┼──────────────┼─────────┼─────────┤│十一│c○○│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健行郵局 │000000-0 │89.2.25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十二│c○○│寶島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89.2.25開戶 │├──┼───┼──────────────┼─────────┼─────────┤│十三│玄○○│郵政儲金匯業局高雄鼎泰郵局 │000000-0 │89.3.1開戶 ││ │ │(局號 000000-0) │ │ │├──┼───┼──────────────┼─────────┼─────────┤│十四│陳勇志│慶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0-00│ 89.3.13開戶 │├──┼───┼──────────────┼─────────┼─────────┤│十五│劉飛伶│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 │89.3.14開戶 │├──┼───┼──────────────┼─────────┼─────────┤│十六│Q○○│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89.3.13開戶 │├──┼───┼──────────────┼─────────┼─────────┤│十七│張珍梅│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89.1.18開戶 │├──┼───┼──────────────┼─────────┼─────────┤│十八│洪子恆│郵政儲金匯業局草屯郵局 │000000-0 │88.8.14 ││ │ │(局號000000-0) │ │ │├──┼───┼──────────────┼─────────┼─────────┤│十九│陳柏劦│郵政儲金匯業局神岡郵局 │000000-0 │89.1.25 ││ │ │(局號000000-0) │ │ │├──┼───┼──────────────┼─────────┼─────────┤│二十│馮清華│郵政儲金匯業局大里郵局 │000000-0 │89.2.8 │├──┼───┼──────────────┼─────────┼─────────┤│二一│Y○○│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89.3.14開戶 │├──┼───┼──────────────┼─────────┼─────────┤│二二│r○○│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 │89.3.14開戶 │├──┼───┼──────────────┼─────────┼─────────┤│二三│丙○○│郵政儲金匯業局高雄武廟郵局 │000000-0 │89.2.19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二四│羅春安│郵政儲金匯業局霧峰郵局 │000000-0 │ ││ │ │(局號000000-0) │ │ │├──┼───┼──────────────┼─────────┼─────────┤│二五│邱金龍│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何厝郵局 │000000-0 │89.3.3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二六│廖經元│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公益路郵局│000000-0 │89.2.14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二七│陳淑君│郵政儲金匯業局苓雅郵局 │000000-0 │89.1.14換簿 ││ │ │(局號000000-0) │ │ │├──┼───┼──────────────┼─────────┼─────────┤│二八│王清榮│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五權路郵局│000000-0 │89.2.25懸帳恢復 ││ │ │(局號000000-0) │ │ │├──┼───┼──────────────┼─────────┼─────────┤│二九│y○○│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西屯郵局 │000000-0 │89.2.23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三十│戌○○│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中清路郵局│000000-0 │89.3.3開戶 │├──┼───┼──────────────┼─────────┼─────────┤│三一│y○○│富邦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89.2.24開戶 │├──┼───┼──────────────┼─────────┼─────────┤│三二│張庭韶│郵政儲金匯業局南區管理局 │000000-0 │88.12.17開戶 ││ │ │ (局號000000-0) │ │ │├──┼───┼──────────────┼─────────┼─────────┤│三三│王雅玲│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大坑口郵局│000000-0 │88.1.22開戶 ││ │ │ (局號000000-0) │ │ │├──┼───┼──────────────┼─────────┼─────────┤│三四│I○○│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文心路郵局│000000-0 │89.2.29開戶 ││ │ │ (局號000000-0) │ │ │├──┼───┼──────────────┼─────────┼─────────┤│三五│陳三奇│郵政儲金匯業局草屯碧山郵局 │000000-0 │89.2.29換印 ││ │ │ (局號000000-0) │ │ │├──┼───┼──────────────┼─────────┼─────────┤│三六│I○○│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 │89.2.29開戶 │├──┼───┼──────────────┼─────────┼─────────┤│三七│I○○│三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 │89.2.29開戶 │├──┼───┼──────────────┼─────────┼─────────┤│三八│I○○│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89.2.29開戶 │├──┼───┼──────────────┼─────────┼─────────┤│三九│v○○│郵政儲金匯業局高雄建工郵局 │000000-0 │89.2.16開戶 ││ │ │ (局號000000-0) │ │ │├──┼───┼──────────────┼─────────┼─────────┤│四十│T○○│誠泰商業銀行公益分行 │000-00-000000-0 │89.3.1開戶 │├──┼───┼──────────────┼─────────┼─────────┤│四一│陳金池│郵政儲金匯業局蘆竹大竹郵局 │000000-0 │89.3.2換簿 ││ │ │(局號000000-0) │ │ │├──┼───┼──────────────┼─────────┼─────────┤│四二│廖正仁│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淡溝郵局 │000000-0 │89.3.4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四三│T○○│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逢甲郵局 │000000-0 │89.2.29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四四│T○○│中興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000000000000 │89.3.6開戶 │├──┼───┼──────────────┼─────────┼─────────┤│四五│y○○│誠泰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000-00-000000-0 │89.2.23開戶 │├──┼───┼──────────────┼─────────┼─────────┤│四六│劉飛伶│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何厝郵局 │000000-0 │89.3.9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四七│x○○│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中正路郵局│000000-0 │ ││ │ │(局號000000-0) │ │ │├──┼───┼──────────────┼─────────┼─────────┤│四八│H○○│郵政儲金匯業局楠梓加工區郵局│000000-0 │89.3.2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四九│r○○│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淡溝郵局 │000000-0 │89.3.13開戶 ││ │ │(局號000000-0) │ │ │├──┼───┼──────────────┼─────────┼─────────┤│五十│T○○│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89.3.6開戶 │├──┼───┼──────────────┼─────────┼─────────┤│五一│邱金龍│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 │0000-000-000000 │89.3.14開戶 │├──┼───┼──────────────┼─────────┼─────────┤│五二│Q○○│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 │89.3.14開戶 │├──┼───┼──────────────┼─────────┼─────────┤│五三│劉飛伶│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000-00-000000-0 │89.3.13開戶 │├──┼───┼──────────────┼─────────┼─────────┤│五四│r○○│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89.3.13開戶 │├──┼───┼──────────────┼─────────┼─────────┤│五五│林珀森│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 │000000000000 │88.12.6開戶 │├──┼───┼──────────────┼─────────┼─────────┤│五六│r○○│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89.3.14開戶 │├──┼───┼──────────────┼─────────┼─────────┤│五七│張清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89.3.13開戶 │├──┼───┼──────────────┼─────────┼─────────┤│五八│c○○│三信商業銀行進化分行 │00-0-0000000 │89.2.25開戶 │├──┼───┼──────────────┼─────────┼─────────┤│五九│劉飛伶│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89.3.13開戶 │├──┼───┼──────────────┼─────────┼─────────┤│六十│陳勇志│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 │000-00-000000-0 │89.3.13開戶 │├──┼───┼──────────────┼─────────┼─────────┤│六一│I○○│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中文心分行│00000000000000 │89.2.29開戶 │├──┼───┼──────────────┼─────────┼─────────┤│六二│廖學政│郵政儲金匯業局台中大智郵局 │000000-0 │ ││ │ │ (局號000000-0) │ │ │├──┼───┼──────────────┼─────────┼─────────┤│六三│劉飛伶│大安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 │89.3.7開戶 ││ │ │ │ │ │└──┴───┴──────────────┴─────────┴─────────┘

丁、扣案金融卡如下:(編號有六二,但缺其中第十、二七、三三、四九、五五、六

十等六張)┌──┬────────┬───────────────┬─────────────┐│編號│金 融 機 構│卡 號 │備 註 │├──┼────────┼───────────────┼─────────────┤│一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Z000000000 │├──┼────────┼───────────────┼─────────────┤│二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 │├──┼────────┼───────────────┼─────────────┤│三 │世華銀行 │000-0000000 │帳號00000000000(林松山) │├──┼────────┼───────────────┼─────────────┤│四 │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 │ ││ │ │638065 │ │├──┼────────┼───────────────┼─────────────┤│五 │臺灣銀行 │000 000 000000 │Z000000000 │├──┼────────┼───────────────┼─────────────┤│六 │郵政諸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七 │第七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 │├──┼────────┼───────────────┼─────────────┤│八 │華僑銀行 │00000000000000 │ │├──┼────────┼───────────────┼─────────────┤│九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Z000000000 │├──┼────────┼───────────────┼─────────────┤│十 │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十一│寶島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十二│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十三│慶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 │ │├──┼────────┼───────────────┼─────────────┤│十四│世華銀行 │000-0000000 │ │├──┼────────┼───────────────┼─────────────┤│十五│寶島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十六│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 │├──┼────────┼───────────────┼─────────────┤│十七│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十八│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十九│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二十│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二一│玉山銀行 │0000 000 000000 │ │├──┼────────┼───────────────┼─────────────┤│二二│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二三│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二四│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二五│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二六│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二七│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二八│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二九│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無卡號) │ │├──┼────────┼───────────────┼─────────────┤│三十│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三一│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三二│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三三│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Z000000000 │├──┼────────┼───────────────┼─────────────┤│三四│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 │Z000000000 │├──┼────────┼───────────────┼─────────────┤│三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三六│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三七│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000000 │ │├──┼────────┼───────────────┼─────────────┤│三八│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三九│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四十│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四一│中興銀行 │000-00-0000000 │ │├──┼────────┼───────────────┼─────────────┤│四二│誠泰銀行 │000000000000 │ │├──┼────────┼───────────────┼─────────────┤│四三│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四四│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四五│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四六│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四七│玉山銀行 │0000 000 000000 │ │├──┼────────┼───────────────┼─────────────┤│四八│玉山銀行 │0000 000 000000 │ │├──┼────────┼───────────────┼─────────────┤│四九│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 │├──┼────────┼───────────────┼─────────────┤│五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五一│寶島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 │├──┼────────┼───────────────┼─────────────┤│五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五三│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 │ │├──┼────────┼───────────────┼─────────────┤│五四│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 │├──┼────────┼───────────────┼─────────────┤│五五│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 │├──┼────────┼───────────────┼─────────────┤│五六│郵政儲金匯業局 │0 0000000 0000000 │ │└──┴────────┴───────────────┴─────────────┘

戊:於共犯宇○○處查扣之其他物品:

1、筆記本七本。

2、大哥大申請書四十七張。

3、存摺出租切結書二十七張。

4、中華電訊保證金收據六張。

5、印章及地區章(詳如附件所示)。

貳:於被告G○○處查扣者。

一、變造之身分證二張:┌──┬───┬──────┬────────┬────────┬───────────────────────┐│編號│被害人│遭變造之證件│證件遺失之時、地│遭冒用申請之物件│備註 │├──┼───┼──────┼────────┼────────┼───────────────────────┤│一 │r○○│身分證(被換│於八十八年十月一│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二張,係被告││ │ │貼被告記盈仲│日,在不詳地點被│ 十四日被冒名向│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之相片及變更│竊 │ 寶島商業銀行申│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住址) │ │ 請存款存摺,而│ 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存款相關業務往來申請暨約定書││ │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上偽造之「r○○」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及印鑑卡││ │ │ │ │ 000-00-000000-│ 上偽造之「r○○」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 5-00綜合存簿一│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本及上開銀行同│ 寶島商業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 │ │ │ │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②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r○○」││ │ │ │ │ 十三日被冒名申│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 │ │ 請台中淡溝郵局│ 予以沒收。 ││ │ │ │ │ ,郵局代號700 │ 上開存摺一本,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 、局號000000-0│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之帳戶,而被冒│ ││ │ │ │ │ 領上開郵政儲金│ ││ │ │ │ │ 簿一本 │ ││ │ │ │ │③於八十九年三月│③台新銀行北台中分行存款業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黃││ │ │ │ │ 十三日被冒名向│ 挺豪」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黃││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 挺豪」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 北台中分行(以│ 台新銀行上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 下簡稱台新銀行│ 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 北台中分行)申│ 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請存款存摺,而│ ││ │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綜合存款簿│ ││ │ │ │ │ 一本及上開銀行│ ││ │ │ │ │ 同號金融卡一張│ ││ │ │ │ │④於八十九年三月│④玉山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r○○」簽││ │ │ │ │ 十四日被冒名向│ 名一枚及印文一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r○○」││ │ │ │ │ 玉山商業銀行台│ 簽名一枚及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 │ 中分行申請存款│ 定予以沒收。 ││ │ │ │ │ 存摺,而被冒領│ 玉山商業銀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金融卡一││ │ │ │ │ 上開銀行0141-9│ 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 │ │ │ │ 00-000000活期 │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 儲蓄存款簿一本│ ││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 │⑤於八十九年一月│⑤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三日被冒名向台│ 客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r○○」簽名(││ │ │ │ │ 灣大哥大股份有│ 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限公司申請0918│ 。 ││ │ │ │ │ 151056號行動電│ ││ │ │ │ │ 話門號 │ ││ │ │ │ │⑥被冒名向大眾商│⑥大眾商業銀行上開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 │ │ │ │ 業銀行申請117-│ 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 │ │ │ │ 00-000000-0號 │ 以沒收。 ││ │ │ │ │ 金融卡一張 │ │├──┼───┼──────┼────────┼────────┼───────────────────────┤│二 │甲午○│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二年八月間│遭冒名向台灣大哥│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一張,係被告所││ │ │已換貼被告記│,在台北縣板橋市│大股份有限公司申│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 │盈仲之相片)│中山路遠東百貨公│請0000000000號行│款予以沒收 ││ │ │ │司內失竊 │動電話及其他三支│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 │ │ │ │行動電話門號(09│偽造之「甲午○」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 │00000000、092619│規定予以沒收。 ││ │ │ │ │2597、0000000000│ ││ │ │ │ │) │ │└──┴───┴──────┴────────┴────────┴───────────────────────┘

二、護貝機一台。

三、行動電話晶片二枚(0000000000、0000000000)。

四、上開門號之手機申請書二張。

五、筆記簿一本。

參、於共犯陳祺照處查扣者。

一、身分證部分:

A、女性被害人:┌──┬───┬──────┬────────┬────────┬───────────────────────┐│編號│被害人│遭變造之證件│證件遺失之時、地│遭冒用申請之物件│備註 │├──┼───┼──────┼────────┼────────┼───────────────────────┤│一 │簡月惠│身分證(相片│八十七年十月間,│ │ ││ │ │已換貼不知名│在台中市中國醫藥│ │ ││ │ │女子之相片及│學院前失竊 │ │ ││ │ │變更住址) │ │ │ │├──┼───┼──────┼────────┼────────┼───────────────────────┤│二 │蔡彭春│僅查扣身分證│八十八年十二月十│ │ ││ │燕 │(未被變造)│二日下午二時許,│ │ ││ │ │ │在台中縣大里市德│ │ ││ │ │ │芳南路被搶 │ │ │├──┼───┼──────┼────────┼────────┼───────────────────────┤│三 │林寶玲│身分證(未被│八十六年十二月,│ │ ││ │ │變造) │在台中市西區英才│ │ ││ │ │ │路英才郵局失竊 │ │ │├──┼───┼──────┼────────┼────────┼───────────────────────┤│四 │廖明珠│僅身分證備查│ │ │ ││ │ │扣 │ │ │ │└──┴───┴──────┴────────┴────────┴───────────────────────┘

B、男性被害人:┌──┬───┬──────┬────────┬────────┬───────────────────────┐│編號│被害人│遭變造之證件│證件遺失之時、地│遭冒用申請之物件│備註 │├──┼───┼──────┼────────┼────────┼───────────────────────┤│一 │廖經元│身分證(相片│於八十八年十二月│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廖經元」印││ │ │已換貼不知名│底,在台中市西區│二日被冒名申請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男子之相片)│中美街六三六號前│中公益路郵局,郵│上開郵局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共犯等所有因││ │ │ │連同皮包被搶 │局代號700、局號0│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 │ │ │ │02140-7、帳號046│以沒收。 ││ │ │ │ │228-7帳戶,而被 │ ││ │ │ │ │冒領上開郵政儲金│ ││ │ │ │ │簿一本及同號金融│ ││ │ │ │ │卡一張 │ │├──┼───┼──────┼────────┼────────┼───────────────────────┤│二 │蘇佳禾│身分證(相片│於八十九年二月中│ │ ││ │ │已換貼不知名│旬,在台中市西屯│ │ ││ │ │男子之相○○○區○○路上遺失 │ │ ││ │ │變更住址) │ │ │ │├──┼───┼──────┼────────┼────────┼───────────────────────┤│三 │黃良成│身分證(相片│ │ │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一張,係\欸告 ││ │ │已換貼被告記│ │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 │盈仲之相片)│ │ │二款予以沒收。 │├──┼───┼──────┼────────┼────────┼───────────────────────┤│四 │羅秋平│僅身分證被查│ │ │ ││ │ │扣 │ │ │ │├──┼───┼──────┼────────┼────────┼───────────────────────┤│五 │黃正宏│僅身分證備查│ │ │ ││ │ │扣 │ │ │ │└──┴───┴──────┴────────┴────────┴───────────────────────┘

二、記事簿二本。

三、郵政儲金簿二本:

1、廖明珠台中郵局0000000–3–157730–1號郵政儲金簿。(註明:此本郵局儲金簿雖在本件共犯陳祺照處查扣,然該儲金簿係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即開戶使用,與本件之犯罪時間相差約有五年之久,應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故不予列入本件犯罪事實之內。)(警卷599、600頁)

2、廖學政台中大智郵局002133–3–015436–7號郵政儲金簿。(警卷632、633頁)

四、銀行存摺六本:

1、張珍梅第一商業銀行402–50–245271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警卷651頁)

2、林松山華南商業銀行421–20–058850–2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警卷604頁)

3、林松山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0000000號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警卷605頁)

4、張珍梅誠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347–50–059256–4號綜合理財存摺。(警卷653頁)

5、張珍梅臺灣銀行復興分行055–004–09778–6號綜合存款存摺。(警卷656頁)

6、張珍梅華南商業銀行422–20–034227–3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警卷657頁)

五、護貝機一台。

六、去光水一瓶。

七、廖學政之存摺使用切結書一張。(警卷463、464頁)

肆、其他被害人部分:┌──┬───┬───────────────┬────────┬───────────────────────┐│編號│被害人│查 扣 遭 變 造 之 證 件│遭冒用申請之物件│備註 │├──┼───┼───────────────┼────────┼───────────────────────┤│一 │張麗玲│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九日被冒名向台灣│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張麗玲」簽名(署押││ │ │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司申請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 │ │├──┼───┼───────────────┼────────┼───────────────────────┤│二 │劉柏秀│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三十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劉柏秀」簽名(署押││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公司申請00000000│ ││ │ │ │17號行動電話門號│ │├──┼───┼───────────────┼────────┼───────────────────────┤│三 │陳政彬│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陳政彬」簽名(署押││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四 │郭文楷│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郭文楷」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五 │沈明權│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三十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沈明權」簽名(署押)一││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公司申請00000000│ ││ │ │ │19號行動電話門號│ │├──┼───┼───────────────┼────────┼───────────────────────┤│六 │吳政信│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吳政信」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門號 │ │├──┼───┼───────────────┼────────┼───────────────────────┤│七 │陳宗榮│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陳宗榮」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八 │李忠信│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李忠信」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九 │黃慧雯│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黃慧雯」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 │鄭志興│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鄭志興」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一│林俊吉│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林俊吉」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 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二│李光亞│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李光亞」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 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三│蘇富美│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十一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蘇富美」簽名(署押)各││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公司申請00000000│ ││ │ │ │65、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十四│蔡惠萍│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八│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蔡惠萍」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五│程雅慧│僅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程雅慧」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六│戴宏輝│僅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戴宏輝」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七│陳建成│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陳建成」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 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十八│黃思瑜│僅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 │三十一日被冒名向│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黃思瑜」簽名(署押)一││ │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限公司申請091817│ ││ │ │ │96012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 │ │├──┼───┼───────────────┼────────┼───────────────────────┤│十九│劉南卿│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三十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劉南卿」簽名(署押)各││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一枚(共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公司申請00000000│收。 ││ │ │ │39、0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電話門號 │ ││ │ │ │ │ │├──┼───┼───────────────┼────────┼───────────────────────┤│二十│黃裕彬│身分證影本(身分證上相片被換貼│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一張,係被告││ │ │被告記盈仲之相片、住址遭變更)│ 三及八十九年二│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及附有戶籍謄本 │ 月二十三日被冒│ 第二款予以沒收。 ││ │ │ │ 名向台灣大哥大│②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股份有限公司申│ 客戶(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之「黃裕彬」簽名(││ │ │ │ 請0000000000、│ 署押)各一枚(共二枚);及遠傳千禧專案行動電││ │ │ │ 0000000000號二│ 話服務申請書客戶親簽欄上偽造之「黃裕彬」簽名││ │ │ │ 支行動電話門號│ (署押)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 沒收。 ││ │ │ │ 二十三日向遠傳│ ││ │ │ │ 電信申請091617│ ││ │ │ │ 7398號行動電話│ ││ │ │ │ 門號 │ ││ │ │ │ │ │├──┼───┼───────────────┼────────┼───────────────────────┤│二一│陳培傑│僅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九年二月三│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 │日被冒名向台灣大│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陳培傑」簽名(署押)一││ │ │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申請0000000000號│ ││ │ │ │行動電話門號 │ │├──┼───┼───────────────┼────────┼───────────────────────┤│二二│陳明勝│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於八十九年二月二│上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客││ │ │戶籍謄本 │十三日被冒名向台│戶(申請人)欄上偽造之「陳明勝」簽名(署押)各││ │ │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一枚(共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公司申請00000000│收。 ││ │ │ │80、0000000000號│ ││ │ │ │二支行動電話門號│ │├──┼───┼───────────────┼────────┼───────────────────────┤│二三│林松山│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偽造之「林松山」││ │ │戶籍謄本 │ 十三日被冒名向│ 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林松山」││ │ │ │ 中華商業銀行台│ 簽名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 │ │ 中民族路分行申│ 沒收。 ││ │ │ │ 請存款存摺,而│ 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 │ │ │ 被冒領上開銀行│ 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 │ │ │ 000-00-000000-│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款予以沒收。 ││ │ │ │ 2活期儲蓄存款 │ ││ │ │ │ 存摺一本及上開│ ││ │ │ │ 銀行同號金融卡│ ││ │ │ │ 一張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②上開世華商業銀行五權分行活期儲蓄存款一本及金││ │ │ │ 十四日被冒名向│ 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 │ │ │ 世華聯合商業銀│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行五權分行申請│ ││ │ │ │ 存款存摺,而被│ ││ │ │ │ 冒領上開銀行01│ ││ │ │ │ 00000-00000000│ ││ │ │ │ 013號活期儲蓄 │ ││ │ │ │ 存款存摺一本及│ ││ │ │ │ 上開銀行同號金│ ││ │ │ │ 融卡一張 │ ││ │ │ │ │ │├──┼───┼───────────────┼────────┼───────────────────────┤│二四│陳勇志│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①八十九年三月十│①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陳勇志││ │ │戶籍謄本 │ 三日被冒名向華│ 」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陳勇志││ │ │ │ 南商業銀行水湳│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 分行申請存款存│ 規定予以沒收。 ││ │ │ │ 摺,而被冒領上│ 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開銀行426-20-0│ 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34922-4活期儲 │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②八十九年三月十│②上開慶豐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陳勇志」簽名││ │ │ │ 三日被冒名向慶│ 一枚及印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 │ │ │ 豐商業銀行文心│ 沒收。 ││ │ │ │ 分行申請存款存│ 上開慶豐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摺,而被冒領上│ 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卡一張 │ ││ │ │ │③於八十九年一月│③上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智慧型網路申請書上偽││ │ │ │ 二十八日被冒名│ 造之「陳勇志」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 向中華電信股份│ 規定予以沒收。 ││ │ │ │ 有限公司申請智│ ││ │ │ │ 慧型網路(帳號│ ││ │ │ │ 為0000000000,│ ││ │ │ │ 電話號碼082000│ ││ │ │ │ 8988)一支電話│ ││ │ │ │ │ │├──┼───┼───────────────┼────────┼───────────────────────┤│二五│王清榮│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 │①於八十九年二月│①該變更印鑑申請書上偽造之「王清榮」簽名一枚及││ │ │ │ 二十五日被冒名│ 印文二枚;及郵政金融卡申請書上偽造之「王清榮││ │ │ │ 向申請台中五權│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 路郵局,郵局代│ 規定予以沒收。 ││ │ │ │ 號700、局號002│ 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 │ │ 131-6、帳號019│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 018-9之帳戶,而│ 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被冒領上開郵政│ ││ │ │ │ 儲金簿一本及同│ ││ │ │ │ 號金融卡一張 │ │├──┼───┼───────────────┼────────┼───────────────────────┤│二六│邱金龍│身分證影本(住址遭變更)及附有│①於八十九年三月│①玉山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邱金龍」簽││ │ │戶籍謄本 │ 十四日被冒名向│ 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邱金龍」││ │ │(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下午某時,│ 玉山商業銀行大│ 簽名一枚及印文三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在台中市北屯區某量販店內被竊│ 墩分行申請存款│ 定予以沒收。 ││ │ │ ) │ 存摺,而被冒領│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及││ │ │ │ 上開銀行0288-9│ 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 │ │ │ 00-000000活期 │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儲蓄存款簿一本│ ││ │ │ │ 及上開銀行同號│ ││ │ │ │ 金融卡一張 │ ││ │ │ │②於八十九年三月│②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邱金龍」││ │ │ │ 三日被冒名向台│ 印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中何厝郵局,郵│ 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 │ │ 局代號700、局 │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 號000000-0、帳│ 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號000000-0之帳│ ││ │ │ │ 戶,而被冒領上│ ││ │ │ │ 開郵政儲金簿一│ ││ │ │ │ 本及金融卡一張│ ││ │ │ │ 。 │ │├──┼───┼───────────────┼────────┼───────────────────────┤│二七│林珀森│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聯邦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上偽造之「林柏森」簽名一││ │ │ │六日被冒名向聯邦│枚及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 │ │ │商業銀行文心分行│收。 ││ │ │ │申請存款存摺,而│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行上開活期儲蓄存款簿一本,係││ │ │ │被冒領上開銀行03│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 │ │0-00-000000-0綜 │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合存款存摺一本。│ ││ │ │ │ │ │├──┼───┼───────────────┼────────┼───────────────────────┤│二八│廖學政│僅查扣郵政儲金簿一本(身分證、│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上開郵局使用電話語音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廖學政││ │ │台中大智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日被冒名將上開台│」印文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000000-0之存摺等,於八十九年三│中大智郵局之帳戶│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 │ │月間,在台中市○區○○路大智郵│,申請語音密碼 │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 │局辦理存摺轉帳時遺失 │ │款予以沒收。 │├──┼───┼───────────────┼────────┼───────────────────────┤│二九│劉飛伶│身分證影本(被換貼另案被告林峰│①八十九年三月十│①大眾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劉飛伶」簽名一枚││ │ │君之相片,且住址遭變更) │ 三日被冒名向大│ 及印文三枚;及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上偽造之「││ │ │(此張變造身分證上被告宇○○之│ 眾商業銀行台中│ 劉飛伶」簽名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相片一張,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分行申請存款存│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一項第二款予以沒收) │ 摺,而被冒領上│ 上開大眾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開銀行011-10-1│ 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12263-0活期儲 │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蓄存款一本及上│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卡一張。 │ ││ │ │ │②八十九年三月七│②上開大安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業務申請書約定書上偽││ │ │ │ 日被冒名向大安│ 造之「劉飛伶」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於印鑑卡││ │ │ │ 商業銀行台南分│ 上偽造之「劉飛伶」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 │ │ │ 行申請存款存摺│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而被冒領上開│ ││ │ │ │ 銀行000-00-000│ ││ │ │ │ 220-0活期儲蓄 │ ││ │ │ │ 存款一本。 │ ││ │ │ │③八十九年三月十│③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三日被冒名向華│ 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南商業銀行水湳│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分行申請存款存│ ││ │ │ │ 摺一本及上開銀│ ││ │ │ │ 行同號金融卡一│ ││ │ │ │ 張。 │ ││ │ │ │④於八十九年三月│④上開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劉飛伶」││ │ │ │ 九日被冒名台中│ 印文三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何厝郵局,郵局│ 上開郵局郵政儲金簿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 │ │ │ 代號700、局號0│ 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 │ 02144-1、帳號0│ 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31519-3之帳戶 │ ││ │ │ │ ,而被冒領上開│ ││ │ │ │ 郵政儲金簿一本│ ││ │ │ │ 及金融卡一張。│ ││ │ │ │⑤於八十九年三月│⑤上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約定書上偽造之「劉飛伶」││ │ │ │ 十四日被冒名向│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 │ 世華聯合商業銀│ 予以沒收。 ││ │ │ │ 行台中分行申請│ 上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 │ │ 存款存摺,而被│ 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 │ │ 冒領上開銀行01│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00000-00000000│ ││ │ │ │ 77-1號活期儲蓄│ ││ │ │ │ 存款存摺一本及│ ││ │ │ │ 上開銀行同號金│ ││ │ │ │ 融卡一張 │ ││ │ │ │⑥八十九年三月十│⑥上開亞太商業銀行存戶約定書上偽造之「劉飛伶」││ │ │ │ 四日被冒名向亞│ 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及顧客資料卡上偽造之「劉飛││ │ │ │ 太商業銀行營業│ 伶」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 │ │ 部申請存款存摺│ 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而被冒領上開│ 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銀行0000-00-00│ ,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 │ │ 303-8-0綜合存 │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款存摺一本 │ ││ │ │ │ │ ││ │ │ │ │ ││ │ │ │ │ │├──┼───┼───────────────┼────────┼───────────────────────┤│三十│張珍梅│身分證影本及附有戶籍謄本 │①於八十九年一月│①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印鑑卡上偽造之「張珍梅」印文││ │ │ │ 十八日被冒名向│ 一枚;及金融卡申請書兼登錄單上偽造之「張珍梅││ │ │ │ 第一商業銀行南│ 」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 │ │ 台中分行申請存│ 定予以沒收 ││ │ │ │ 款存摺,而被冒│ 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 │ │ │ 領上開銀行402-│ 本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 │ │ 00-000000號活 │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 ││ │ │ │ 一本及上開銀行│ ││ │ │ │ 同號金融卡一張│ ││ │ │ │②於八十九年二月│②誠泰銀行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上偽造之「張珍││ │ │ │ 二日被冒名向誠│ 梅」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及立約人約定印鑑欄上││ │ │ │ 泰商業銀行台中│ 偽造之「張珍梅」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 │ │ 分行申請存款存│ 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 摺,而被冒領上│ 誠泰銀行上開綜合理財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係││ │ │ │ 開銀行347-50-0│ 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 │ │ 59256-4號綜合 │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沒收。 ││ │ │ │ 理財存摺一本及│ ││ │ │ │ 上開銀行同號金│ ││ │ │ │ 融卡一張。0000│ ││ │ │ │③於八十九年一月│③臺灣銀行上開綜合存款約定書上偽造之「張珍梅」││ │ │ │ 十八日被冒名向│ 簽名及印文各一枚;及印鑑卡上偽造之「張珍梅」││ │ │ │ 臺灣銀行復興分│ 印文一枚;及金融卡領用申請書上偽造之「張珍梅││ │ │ │ 行申請存款存摺│ 」簽名及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 │ ,而被冒領上開│ 予以沒收。 ││ │ │ │ 銀行000-000-00│ ││ │ │ │ 778-6號綜合存 │ ││ │ │ │ 款存摺一本及上│ ││ │ │ │ 開銀行同號金融│ ││ │ │ │ 卡一張,並於八│ ││ │ │ │ 十九年三月一日│ ││ │ │ │ 啟用。 │ ││ │ │ │④於八十九年一月│④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戶約定書上偽造之「張珍梅││ │ │ │ 十八日被冒名向│ 」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及印鑑上偽造之「張珍梅」││ │ │ │ 華南商業銀行南│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 │ │ 台中分行申請存│ 予以沒收。 ││ │ │ │ 款存摺,而被冒│ 上開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 │ │ 領上開銀行422-│ 及金融卡一張,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應││ │ │ │ 00-000000-0活 │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沒收。 ││ │ │ │ 期儲蓄存款存摺│ ││ │ │ │ 一本及上開銀行│ ││ │ │ │ 同號金融卡一張│ │├──┼───┼───────────────┼────────┼───────────────────────┤│三一│莊詩婷│身分證於八十八年下半年某日,在│於八十八年八月三│上開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申請人簽││ │ │新竹市○○街○○○號失竊 │十一日被冒名向和│章欄上偽造之「莊詩婷」簽名(署押)各一枚(共二││ │ │ │信電訊公司申請09│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 │ │ │00000000、092789│ ││ │ │ │1078號二支行動電│ ││ │ │ │話門號。 │ ││ │ │ │ │ │├──┴───┴───────────────┴────────┴───────────────────────┤│三二至三六:下列均僅查扣郵政儲金簿 │├──┬───┬────────────────────────────────────────────────┤│三二│陳柏劦│台中縣神岡郵局(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申請變更印鑑章,該申請書上偽造之「陳柏劦」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 │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又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領自動提款卡,該自動提款卡申請書上偽造││ │ │之「陳柏劦」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三│馮清華│台中縣大里郵局(八十九年二月八日申請變更印鑑章,該申請書上偽造之「馮清華」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 │ │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四│羅春安│台中縣霧峰郵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 │├──┼───┼────────────────────────────────────────────────┤│三五│陳淑君│高雄市苓雅郵局(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申請) │├──┼───┼────────────────────────────────────────────────┤│三六│張庭韶│高雄市南區管理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申請,於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印鑑卡上偽造之「張庭韶」││ │ │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七│陳三奇│草屯碧山管理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申請變更印鑑章,該申請書上偽造之「陳三奇」簽名一枚及印文二枚││ │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予以沒收。 │└──┴───┴────────────────────────────────────────────────┘自綽

號「小陳」之成年男子處,收受「蔡三棋」之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一枚(無從證明是否為贓物),竟未經蔡三棋之同意,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至臺北市某不詳地點之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偽刻「蔡三棋」之印章一顆,並於同日持前開蔡三棋身分證及盜刻之印章,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士林營運處,以「蔡三棋」之名義,填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且於該申請書之新客戶簽章欄內,偽簽「蔡三棋」之署押一枚,表示係「蔡三棋」本人申請電話使用,而偽造前開申請書,進而將前開申請書持向承辦之中華電信士林營運處業務人員而行使之,據以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四線電話,裝設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再傳接至0九三九—二三八三四0號等如附表一所示轉接電話,以續供其作為詐騙之用,足以生損害於「蔡三棋」及中華電信公司。趙文忠、甘健賢二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常業犯意聯絡,二人均明知渠等二人均無資力亦無向銀行或民間辦理融資借款之途,竟自九十年八月間起,共組貸款詐欺集團,分由二人先後均透過報紙分類廣告上所刊登之0九三八—四二五七二七號行動電話,聯絡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以每一組金融帳戶(郵局帳戶、劃撥帳戶各一個,存摺連同提款卡)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一、三所示之陳甄真等人頭帳戶(詳如附表一、三),並以每一組室內電話搭配轉接預付卡門號九千九百元,每一組0八00免付費電話搭配轉接預付卡門號一萬八千元之代價,向「小陳」購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電話」、「轉接電話」欄所示之預付卡電話或宋立軍等他人人頭電話之行動電話SIM卡,以作為詐騙所得匯款之用,並分別於如附表二「刊登報紙」欄所示之中國時報等報紙或以夾報廣告之方式,在廣告上刊登「低利率、免信用保證、撥款前不收費用、針對停卡、拒往、難件、免押保、非錢莊」等文字,同時在廣告上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刊登電話」之室內電話、行動電話、0八00免付費電話號碼,並分別由甘健賢、趙文忠陸續僱用與其等二人具有共同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洪炳文(參與詐欺時間為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張清松(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張永杰(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林蓮花(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一月初至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陳瑞坤(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四月初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陳明智(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起,中間四、五月休息,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張淑慧(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一廿五日止起至二月廿八日止)、趙麗珠(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周德福(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陳慧雲(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五月初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仇智敏(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林嘉凌(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賴文英(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四月初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初某日止)、王怡惠(參與詐欺時間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等人(以上有關參與詐欺時間之九十一年六月廿日止部分,公訴人均誤載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甘健賢、趙文忠二人並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分為二組實施詐騙,一組為:洪炳文、張清松、張永杰、林蓮花、陳瑞坤、陳明智、趙麗珠等人(下稱洪炳文等七人),一組為:周得福、陳慧雲、仇智敏、林嘉凌、賴文英、王怡惠等人(下稱周得福等六人),先後在臺中市○區○○街○○○號九樓之一、臺中市市○○區○○路二段四十之八號D棟十四樓之五、臺中市○○路○段○○○號三樓之六及臺中市○○路○○○號七樓之三等處,分別利用如附表二所示之刊登電話號碼,誘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以電話與之連絡,分由張淑慧、洪炳文等八人及周得福等六人(下稱洪炳文等十四人)負責接聽電話,洪炳文等十四人,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偽稱姓名」、「虛設行號」為名,對之詐稱可代辦個人信用貸款,先要求對方留下基本資料作審核,過一、二日後即以電話與對方連絡,向不特定之客戶佯稱通過貸款審核,惟需先繳交合約書費用、律師費、手續費、利息費(月繳款即第一期頭期款)、車程質押費等費用之方式,使急需資金週轉之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可以此方式貸得款項,而將相關費用匯入其等指定如附表一、四所示之戶名、局號、帳戶之陳甄真等人頭帳戶而交付財物,如遇客戶質疑或詢問時,並由甘健賢、周得福或洪炳文等人分別飾演經理、律師、主任、會計等角色以取得客戶信任,如客戶要求退費,則以退費作業時間需一個月至一個半月,甘健賢、趙文忠等人在一個半月即更換電話號碼以避免被害人追查。趙文忠及甘健賢二人,並以每月六萬元之代價僱用與其具有共同常業詐欺犯意連絡邱垂達(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五月間止)、陳一鳴(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工作。邱垂達、陳一鳴於提領款項後交予趙文忠,趙文忠即將每日或每二日所收取之款項及上開二組據點之記帳帳冊,攜回台中市○○街○○○號九樓之一住處,交予與具有與之犯意聯絡之妻子張淑華重新記帳,再由趙文忠從提領之詐騙所得中取得百分之四之利得後,剩餘百分之九十六扣除購買室內電話、易付卡行動電話門號、人頭帳戶、房屋租金、餐費、廣告費用、水電費、購買手機費用等後,再將三成至五成不等比例之詐騙所得分予甘健賢及洪炳文等十四人。適有待急需用錢如附表三所示之編號一至三十七號白家楨等被害人(詳如附表三之被害人欄),陷於錯誤於與附表二所示之被告姓名欄或洪炳文等十四人中之一人接洽後,先後於附表四所示匯款日期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姓名欄或洪炳文等十四人中之一人所指定之如附表四匯入之郵局帳戶名稱欄位所示之柯秋鳴等人頭帳戶內(被害經過詳如附表三被害經過欄),經洪炳文等十四人以撥打郵局查詢電話確認匯款入帳後,由趙文忠及甘健賢聯絡邱垂達、陳一鳴前往提領詐騙所得款項,邱垂達、陳一鳴於提領款項後交予趙文忠及甘健賢,趙文忠、甘健賢、洪炳文等十四人及陳一鳴、邱垂達即以上開方法實施詐騙行為,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被查獲止,其中洪炳文詐得二十四萬九千二百元,張清松詐得七十一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張永杰共計詐得六千四百元,林蓮花詐得一百六十三萬五千六百七十四元,陳瑞坤詐得二十四萬二千八百七十元,陳明智詐得一萬四千六百元,趙麗珠詐得二百零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元。,賴文英詐得三萬四千五百元,另其中周得福、張淑慧及洪炳文等七人中之人一或數人,於上開受僱期間化名張義民者詐得十二萬八千元、化名邱佳惠或陳美惠者詐得六十六萬一千三百十元、化名邱美莉者詐得一百十六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元、化名陳小姐者詐得四十六萬八千三百元,趙文忠、甘健賢等人所組之集團合計共詐得七百三十七萬四百六十一元,渠等並均共同以此為常業,且恃此維生。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如附表五編號五所示之臺中市○○區○○路二段四十之八號D棟十四樓之五,查獲如附表編號五之行動電話、帳冊資料物品(扣案物品詳如附表五編號五),另持拘票拘提或在現場逮捕趙文忠等人(詳如附表五),再依扣得洪炳文等人所使用筆記本內被害人資料、使用帳戶資料、電話資料(詳如附表五)循線追查而查悉上情。

三、甘健賢於九十一年二月間,將一張林蓮花之黑白照片寄往台北縣板橋市給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綽號「小陳」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一千元之代價委由「小陳」將林蓮花之相片黏貼在謝又新身分證上而變造之,「小陳」並將變造完成之身分證寄還予甘健賢,預備為租屋時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謝又新及戶政機關對身分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永杰、陳明智、張清松、陳一鳴及邱垂達對於右揭犯罪均坦承不諱;訊據被告趙文忠、甘健賢、周得福、洪炳文、陳瑞坤、張淑惠、陳慧雲、林嘉凌、仇智敏、林蓮花、王怡惠、趙麗珠及張清松等人固坦承右揭詐騙之事實,被告甘健賢並坦承冒用「蔡三棋」名義申請電話等情,惟被告趙文忠辯稱:伊從九十一年二月間開始負責記帳並扣除開銷後分配所得,並不清楚其他個人如何分工,甘健賢該組係自行運作,伊並未管該組之帳目,且所詐之金額並無那麼多云云;被告甘健賢則辯稱:伊與趙文忠都是買人頭帳戶,僅為私下業務交換意見,趙文忠該組之情形伊並不清楚,且伊係從九十一年一月間才開始,金額亦非那麼多,而該林蓮花的身分證並不是伊所變造的云云;被告周得福則辯稱:伊僅負責接聽電話,其餘均非伊所為云云;被告洪炳文則辯稱:伊係自九十一年三月才開始的,詐騙金額不多,且僅領到八萬元左右云云;被告陳瑞坤則辯稱:警方查扣之物品均非伊所有,伊係從九十一年五月底開始做,且詐騙金額並無那麼多云云;被告張淑慧則辯稱:伊係主動向偵查員自首云云;被告陳慧雲、林嘉凌、仇智敏及王怡惠則均辯稱:伊等的老闆不是趙文忠,詐騙金額並無那麼多云云;被告林蓮花辯稱:警方查扣之物品均非伊所有,伊雖曾以全揚易貸通、金冠銀行個人信貸名義,但並非所有被害人均伊與其接洽,伊係從九十一年二月份開始做,且詐騙

金額並無那麼多云云;被告趙麗珠辯稱:伊係從九十一年三月做到五月,只領到八萬元,詐騙金額並無那麼多云云;訊據被告賴文英及張淑華則均矢口否認上情,被告賴文英辯稱:伊進去聽一天電話、並不知如何做,伊只有聽聽看,但是後來根本沒有進去做,伊於偵查中坦承,係因檢察官說如果承認就不會被收押云云;被告張淑華辯稱:伊並未參與詐騙,僅單純幫趙文忠抄帳云云。經查:

(一)被告甘健賢於右揭時地自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處,收受蔡三棋之身分證,以蔡三棋之名義,持向中華電信辦理申請前揭電話,裝設於前揭地點,以供詐騙等情,迭據被告於偵審中供承不諱,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營運處市內電話務業申請書一份在卷可憑,且自該中華電信電話申請書上遺留之指紋,經送鑑結果為:「案將送鑑署名蔡三棋之電話申請書化驗後,採得可資比對指紋一枚,經輸入電腦比對結果,與本局檔存甘健賢指紋卡之右拇指指紋相符」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刑紋字第0910045494號鑑驗書一份在卷可憑,足見被告甘健賢行使偽造私文書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右揭被告甘健賢、趙文忠二人如何向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購入人頭帳戶、人頭電話之行動電話SIM卡,並以登報或以夾報廣告之方式,而分由張淑慧、洪炳文等八人及周得福等七人,分別以「偽稱姓名」、「虛設行號」為名,對不特定人詐取財物,並已有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白家楨等三十七人受騙,再由被告邱垂達及陳一鳴負責提領詐騙所得,邱垂達、陳一鳴於提領款項後交予趙文忠,趙文忠則收取帳冊後,交予其妻張淑華記帳,再由趙文忠從提領之詐騙所得中取得百分之四之利得後,剩餘百分之九十六扣除購買室內電話等等費用後,再依三成至五成不等比例之詐騙所得分給被告等人等情,業據被告趙文忠、甘健賢、周得福、洪炳文、王怡惠、林蓮花、仇智敏、張淑慧、陳一鳴、林嘉凌、陳明智、張永杰、賴文英、邱垂達、陳瑞坤、趙麗珠、張清松、張淑華、陳慧雲等人(下稱趙文忠等十九人)於警訊、偵查(周得福除外)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其中被告趙文忠等十九人所述詐騙之情節核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白家楨等三十七人於警訊或於偵、審中指述被害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陳甄真等人頭帳戶資料、劃撥帳戶資料、刑事警察局監聽譯文資料、被害人白家楨等三十七人所提出存款收據、帳冊明細、匯款單、匯款通知單、匯款執據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五所示之行動電話(大部分含SIM卡)、記帳存摺..等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而人頭帳戶、電話名義申請人陳文欽、林信宏、宋立軍及黃詩閔等人於偵查中亦陳稱:以其名義申請使用之電話、帳戶均係售予「小陳」,並非自已使用等語,而被告趙文忠等人確係常使用不同之SIM卡插入相同詐騙之手機使用,亦有台灣大哥大、中華電信、和信電訊等電信公司電話資料多份(含使用手機序號)可憑,可徵被告趙文忠等十九人之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被告洪炳文及被告陳瑞坤於警訊時均供稱:係受雇於趙文忠及甘健賢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一)第十九頁反面及第三十六頁反面),被告張淑惠於偵查中供稱:趙文忠為主謀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冊第一九八頁),被告陳一鳴偵查中供稱:提款卡係趙文忠交付,領完錢後亦交給趙文忠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冊第二0一頁),被告陳一鳴、邱垂達於審理時亦均供稱:係趙文忠要其二人去領錢等語,且被告林嘉凌、仇智敏、陳慧雲及王怡惠等人於偵查中均供稱:趙文忠為老闆等語,雖於審理中又均改供稱甘健賢為負責人與趙文忠無關云云,然果如其等所供稱與趙文忠無關,則林嘉凌於偵查中何能明確供稱:「是仇智敏介紹我(指林嘉凌)認識甘健賢及趙文忠,他們希望我們四、五個人都進去工作。」,並指稱甘健賢為上手等語,足證林嘉凌等人於偵查中供稱趙文忠為老闆等語應為可採,其等於審理中改供稱與趙文忠無關云云,顯為迴護之詞,不足採信,再參以被告趙文忠於警訊時除坦承管理帳目外,並能清楚供稱二組分組情形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一)第二頁反面),雖於審理中翻異前詞,改供稱沒有說過刑事偵查卷(一)第二頁反面第一行至第四行這些話云云,然趙文忠於警訊時明確供稱:「第二組有周得福、甘健賢、JOJO(陳慧雲)、小凌(林嘉凌)還有我以前的女朋友王怡惠,其他人我就不清楚,因為最近周得福跟甘健賢他們那組的帳都自己記了。」等語,又於本院九十一年聲羈字第三五一號訊問時被告趙文忠及甘健賢均稱: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分二組運作等語,且被告賴文英於偵查中亦供稱:伊通知陳一鳴去領錢,月底時趙文忠再分錢給伊等語(見九十一偵字第一二二七八號偵查卷第四十五頁正面),亦可知被告趙文忠確有參與另一組之運作,再參以被告趙文忠於前揭警訊時能清楚供稱第二組參與之人之別稱,並供稱被告王怡惠為前女友等語,更徵被告趙文忠於警訊時所言應屬真實性之自白,應堪採信,其於審理中翻異前詞,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張淑華自承在台中市○○街○○○號九樓之一住處所扣得之帳冊,係趙文忠所交付,被告趙文忠亦為相同之供述,則依該帳冊所載:第一本封面記載「甘」(應為甘健賢一組所用),時間為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第二本封面記載「團結就是力量」,時間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至四月九日,第三本封面記載「招財金元寶」,時間為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至四月三十日(二、三本應為同一組所用),核與被告趙淑華於警訊中供稱:犯罪成員薪水按成數分贓,標準不一定,有五成、四成五、三成五、三成,都是由趙文忠、甘健賢主導分配,剩餘大部分歸趙文忠、甘健賢,扣除例假日休息每天都會拿回來交給我記帳保管等語相符(刑事偵查卷(一)第十二頁正面)相符,足徵被告趙文忠、甘健賢確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分成二組實施詐騙。又被害人施勵明指稱:「被偽稱:邱美莉、林正彰、黃董、張經理(男性)等人,以虛設行號:泰利投顧公司,所詐騙,分別於九十年八月間分別匯入帳戶:戶名楊漢傑(匯入時間: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戶名郭明昌(匯入時間:九十年九月三日至九十年九月五日)、戶名李耿惆(匯入時間:九十年九月三日至九十年九月五日)、戶名周家興(匯入時間:九十年十月八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戶名魏祥育(匯入時間:九十年十月三十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戶名陳智源(匯入時間: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等語以觀,泰利投顧公司及前揭人頭帳戶,係被告趙文忠及甘健賢所購,核與被告陳瑞坤於警訊中供稱:伊知道有其他人騙過黃美玲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一)第三八頁正面)相符,而被害人黃美玲所匯入之帳戶有周家興、林信宏、陳智源等三人,又與被害人被勵明匯入之周家興、陳智源等人頭帳戶相同,則可知被告趙文忠與甘健賢自九十年八月間起(即被害人施勵明受騙之時起)即為詐騙之行為。

(四)被告甘健賢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與周得福、王怡惠、仇智敏、陳慧雲及林嘉凌等人同組等語,核與被告林嘉凌於偵查中供稱:甘健賢係其上手,透過仇智敏介紹認識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冊第一九七頁),被告陳慧雲於偵查中供稱:係透過仇智敏介紹進去做,與甘健賢及周得福接觸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冊第二0三頁)相符,又被告賴文英於偵查中供稱:甘健賢負責伊等這組等語(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二二七八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正面),而被告甘健賢又負責被告周得福、王怡惠、仇智敏、陳慧雲及林嘉凌等人該組織運作,亦據被告周得福、王怡惠、仇智敏、陳慧雲及林嘉凌供承在卷,則被告甘健賢參與前開一組之運作已足確認,又被告洪炳文於警訊時供稱:甘健賢及趙文忠是負責該組之運作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一)第十九頁反面),被告陳瑞坤於警訊時供稱:受雇於「老甘」(指甘健賢)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一)第三六頁反面),被告林蓮花於警訊時供稱:係由甘健賢支薪,並負責接聽較難之電話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一)第四七頁反面),又自受監電話譯文中甘健賢、趙文忠及甘健賢、洪炳文及周得福、張淑華(周得福稱張淑華為老闆娘)及甘健賢、張淑華等亦均談及本件詐欺之事,更可徵被告甘健賢亦負責並參與洪炳文等八人該組之運作。

(五)被告洪炳文於警訊中供稱:自九十年十一月間開始做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一)第十八頁正面);被告張永杰於警訊中供稱:自九十年十二月開始,洪炳文介紹其加入的等語(同上警訊卷第廿五頁正面),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0一頁);被告張清松於警訊中供稱: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加入等語(同上警訊卷第三十一頁正面),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0八頁);被告陳瑞坤於警訊中供稱:其於九十一年四月初開始等語(同上警訊卷第三十六頁反面),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一九四頁);被告陳明智於警訊中供稱:其於今年農歷年後加入(即九十一年二月間)至今,期間因住院暫停二個月,..伊在農歷年前因無業就打電話給洪炳文,要他幫伊介紹工作,他就介紹伊做這個,所伊就加入這個集團等語(同上警訊卷第四十三頁反面),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一九五頁);被告林蓮花於警訊中供稱:其於九十一年一月初開始的等語(同上警訊卷第四十七頁正面),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0二頁);被告張淑慧於警訊中供稱:九十一年一月廿五、六日開始做,到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就沒做了等語(同上警訊卷見五十一頁反面),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一九八頁);被告陳慧雲於警訊中供稱:其於九十一年五月初加入的等語(同上警訊卷第六十七頁正面),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0二頁);仇智敏於警訊中供稱:其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加入等語(同上警訊卷第七十頁正面),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0三頁);被告林嘉凌於警訊中供稱:其於九十一年五月份加入等語(同上警訊卷第七十八頁正面),於偵查中亦稱警訊實在等語(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一九七頁);被告賴文英於偵查中供稱:自九十一年四月初起至六月初止等語(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二二七八號第四十四頁);被告趙麗珠雖於偵查中供稱:約自九十一年三月份起等語(見九十一偵字第一二二七八號第四十六頁),惟於本院審時已供承被害人張明槍及趙淑華等二人係其所承辦(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審理筆錄),而被害人張明槍及趙淑華受害時間均在九十年十二月間,可見被告趙麗珠應係自九十年十二月間起;被告王怡惠於偵查中供稱:自九十一年四月起至六月十九日止等語(見九十一偵字第一二二七八號第四十七頁)。再參以前揭被告於其自承加入之時間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於其等加入時確已購得,且其等對於如何運作均知之甚詳,苟其等非於前揭警訊及偵查中所供稱之時間即已加入,何需如此之供述呢?況分析其等彼此間之供述,彼此間加入之時間,亦相吻合,可見前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以,被告洪炳文係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張永杰係自九十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被告張清松係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被告陳瑞坤係自九十一年四月初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被告陳明智係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起(中間有二個月休息)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被告林蓮花係自九十一年一月初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被告張淑慧係自九十一年一月廿五日起至二月廿八日止、被告陳慧雲係自九十一年五月初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被告仇智敏係自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被告林嘉凌係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被告賴文英係自九十一年四月初起至六月初止、被告趙麗珠係於九十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被告王怡惠係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至六月十九日止,受僱於被告甘健賢、趙文忠。又被告甘健賢於本院九十一年聲羈字第三五一號訊問時即供稱:伊與九十一年一月與周得福從台北一起下來,當時伊自己有一組等語,核與被告周得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於九十年年底,打電話給甘健賢問他有無工作可以做,他說可以先來做看看,伊先到的地點沒有特定地點等語相符,可徵被告周得福係自九十一年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止受雇於甘健賢、趙文忠。

(六)被告陳一鳴及邱垂達均坦承受雇於趙文忠及甘健賢,擔任提領詐得款項之工作,核與趙文忠及甘健賢之供稱相符,陳一鳴及邱垂達之自白應屬可採,邱垂達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五月間止,陳一鳴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工作,於提領款項後並交予趙文忠及甘健賢。

(七)被告張永杰坦承被害人張智棍係為其所詐騙;被告陳明智坦承被害人陳鎮賢係為其所詐騙;被告張清松坦承被害人鍾賜樓、曾秋燕及許綿綿係為其所詐騙等情,核與被害人張智棍、陳鎮賢、鍾賜樓、曾秋燕及許綿綿之指訴相符,並有匯款單在卷足證,可徵被告張永杰、陳明智及張清松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則被告張永杰為主要詐騙承辦人所詐得之金額為六千四百元,被告陳明智為主要詐騙承辦人所詐得之金額為一萬四千六百元,被告張清松為主要詐騙承辦人所詐得之金額為七十一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

(八)被告洪炳文坦承被害人白家楨係其所承辦詐騙等語,核與被害人白家楨於警訊時之指訴相符,有匯款單附卷可參,依匯款單計算該金額為二十四萬九千二百元,非二十六萬元,是被害人白家楨既為被告洪炳文所承辦詐騙,則被告為主要承辦人所詐得之金額為二十四萬九千二百元。

(九)被告陳瑞坤坦承偽稱石家順,以正大信貸為名義,且被害人白家楨係其與洪炳文所詐騙等語,核與白家楨於警訊時之指訴相符;另於扣得陳瑞坤之筆記本中,封面記載「宋」,內容載有謝惠珊之資料及金額,封面記載「caper、cat」,內容載有被害人石佩玉之資料及金額,可證被害人謝惠珊及石佩玉部分,亦為被告陳瑞坤所主要承辦無訛;被害人呂秀芬於警訊時供稱:詐騙之人偽稱「石家順」,且以「正大信貸」為名義,可證呂秀芬部分亦為被告陳瑞坤所主要承辦,參以白家楨、謝惠珊及呂秀芬等人均有匯款之證明,有匯款單附卷可參,被害人石佩玉雖未提出匯款單,然匯款金額亦指訴明確,又被害人雖被告陳瑞坤亦有參與,惟被告洪炳文始為主要承辦人,被害人白家楨部分,應不列入被告陳瑞坤之主要詐得之金額。則被告陳瑞坤為主要承辦人所詐得之金額二十四萬二千八百七十元。

(十)被告張淑慧於警訊中自承:伊在詐欺集團中負責留客戶資料,留好之後連絡騙公證費用,伊只負責公證費用,其他就交給洪炳文等語;伊係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左右加入後,先在台中市○○路某號七樓聽洪炳文、林蓮花怎麼和客戶講電話,一、二週後,伊就開始接電話了,有被害人匯錢進來,就記在公司的公用帳帳務簿裡面,成員將各自客戶匯來的錢記在裡面,趙文忠會去抄;伊大約騙了二、三個人,共六萬元左右,九十一年二月份時,分得二萬元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一)第五十三頁),其後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供述,更供稱:伊用過傳明昌之帳戶等語(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二二七八號偵查卷第二五七頁),核與被告趙文忠供稱收取帳務管理之方式相符,於本院審理中亦為大致相同之供述,足徵被告張淑慧前揭供述堪以採信。又被告張淑慧既參與九十一年一、二月間之詐欺,而分組係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始開始,自不列入前揭分組之中。至被告張淑慧辯以:伊符合自首之要件云云,惟查,證人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偵查員何文丁證稱:當時我們有清查陳一鳴的家族,就有發現張淑慧是陳一鳴的太太,當時剛好跟我們聽到的雷同,所以我們有懷疑,然後我們搜出帳戶以後,張淑慧就有跟我們坦承等語,且監聽錄音譯音資料中,甘健賢與他人通話中亦提及:「淑慧的六點零辦好了!現在ㄋ?」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二)第

四三五頁、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之通話內容),亦核與證人何文丁所述相符,則負責偵查之證人何文丁既已自監聽資料知悉張淑慧,且於搜出帳戶後,被告張淑慧始主動其曾於九十一年一、二月間參與詐騙行為,自非屬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而自首,核與自首之要件不符,被告張淑慧辯稱合於自首不足採信。

(十一)被告甘健賢坦承與被告周得福、王怡惠、仇智敏、陳慧雲及林嘉凌等人同組等語,核與被告周得福坦承係與陳慧雲及林嘉凌同組等語、被告林嘉凌偵查中供稱:甘健賢係其上手,透過仇智敏介紹認識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冊第一九七頁)及被告陳慧雲偵查中供稱:係透過仇智敏介紹進去做,與甘健賢及周得福接觸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冊第二0三頁)相符,又被告王怡惠於偵查中供稱:周得福教我們如何客戶應答,如何要客戶匯錢,甘健賢才是我們工作點的負責人,周得福有時冒充筆師、經理與客人談話等語(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二二七八號偵查卷第三五七頁)、被告仇智敏於警訊中供稱:志聖貸款公司內部成員有甘健賢、趙文忠、周得福、王怡惠、陳慧雲、林凌嘉及我等人,趙文忠是實際上老闆,沒有職稱,他負責志聖貸款公司的人員進用及指派工作及分配薪資,甘健賢負責假冒充律師及打電話給客戶,要求客戶把款項轉帳或匯款入指定的帳戶,另外因為他比較資深,所以他可以管其他員工,周得福也負責接聽電話,有時也負責假冒律師騙客戶匯款,他也是資深人員,但是地位比甘健賢低等語(見九十一年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六十一頁正面),被告仇智敏、林嘉凌、陳慧雲於偵查中供稱:我們的帳均是自己寫在記事本上,最後交給甘健賢統計,領錢的人把錢給我們,月底甘健賢再分給我們等語(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二二七八號偵查卷第三五九頁),另被告張淑華於警訊時供稱:曾於臺中市○○路○○○號七樓之三處,見過甘健賢及趙文忠,並見過仇智敏及林嘉凌負責接電話等語(見刑事偵查卷(一)第十二頁反面),足證被告周得福、陳慧雲、林嘉凌、仇智敏及王怡惠等人與甘健賢及趙文忠均有犯意之聯絡,係以甘健賢及趙文忠為首。

(十二)被告林蓮花於警訊中供稱:「..在這期間公司員工會互相扮演專員、律師、主任、經理各種角色取得客戶信任,..比較困難的客戶會由甘健賢負責解決」等語(同上偵查卷第四十八頁正面)核與被告洪炳文於警訊中供稱:

「..若對方匯入律師之後,我們會叫其他公司成員要求對方匯入第一期頭期款,若對方匯入第一期頭期款之後,我們會叫其他公司成員匯入車程質押..」等語(同第十八頁正面)及被告陳瑞坤於警訊中供稱:「..行動電話是2號公司公用,所有人都有用來假冒律師使用..」等語相符(見三十九頁正面),且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其等所指述之參與詐欺者(見附表二參與詐欺者欄)一至四人均有,可見實施詐欺之中亦有由甘健賢、周得福或洪炳文等人分別飾演經理、律師、主任、會計等角色以取信被害人之情形。

(十三)被告林蓮花於本院審理時雖僅坦承被害人莊淑燕、蔡涼通、黃國峰、王佩娟、吳清江及詹真平係為其所詐騙,並有各該被害人匯款單附卷可參,惟再查被害人溫建華除於警訊時指訴行騙之人偽稱「邱小姐」外,被害人溫建華並於審理時當庭指稱:伊當初是林蓮花接洽的,她的聲音伊聽的出來是她,她說她是邱小姐等語,可見被害人溫建華此部分係屬被告林蓮花所主要承辦;又被告自承張玉琦、林秀月均其化名,則被害人程淑芬於警訊中指稱:遭張玉琪等人所騙等語,此部分應係被告林蓮花所為;被害人謝忠輝於警訊時指訴行騙之人偽稱「張玉棋」,並以「志聖信貸公司」為名,並有匯款單附卷可參,從而謝忠輝部分,應係為林蓮花(偽稱「張玉棋」)所主要承辦,公訴人將之列入周得福等六人該組,非但時間不符,亦與事實不符,自應予以更正;被害人高寶瑩於警訊時指訴行騙之人偽稱「張玉棋」,亦應係林蓮花所主要承辦;被害人游象潭於警訊時指訴行騙之人偽稱「張玉祺」,並以「金冠個人信貸公司」為名義,應係林蓮花所主要承辦。則被告林蓮花為主要承辦人所詐得之金額為一百六十三萬五千六百七十四元。

(十四)被告趙麗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被害人張明槍、趙淑華部分,為其所詐騙;又被告趙麗珠亦坦承偽稱「陳美惠」行騙,核與被害人李天文於警訊時指訴行騙之人偽稱「陳美惠」,並以「金冠個人信貸公司」為名義相符,可見被害人李天文係趙麗珠所為;另被告張永杰於警訊時供稱:曾與趙麗珠一起負責接聽電話,趙麗珠對外冒名「陳怡文」或「陳美惠」等語(見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一一四八號偵查卷第二冊第二六頁反面),可證趙麗珠亦偽稱「陳怡文」行騙,則被害人周益群於警訊時指訴行騙之人偽稱「陳怡文」,以「泰利投顧公司」為名、被害人廖月清於警訊時指訴行騙之人偽稱「陳怡文」,以

「泰利投顧公司」為名、被害人邵渝善於警訊時指訴行騙之人偽稱「陳怡文」,以「豪冠投顧公司」為名、被害人朱芸萱於警訊時指訴行騙之人偽稱「陳怡文」,以「誠信融貸」為名,均可認係趙麗珠所承辦。則被告趙麗珠為主要承辦人所詐得之金額為二百零五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元。

(十五)被告賴文英於偵查中供稱:伊於九十年四月初至六月初止,在台中市○○路○○○號七樓之三該處負責接電話,以興隆信貸公司(0000000000)名義,與客人接觸,自稱陳惠萍與客人連絡,作業方式,係客人打電話來,伊要求他們留下資料後,與客人連絡並要客人繳手續四、五千元,不等,甘健賢負責我們這一組的等語(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二二七八號偵查卷第四十四頁),核與被害人侯俊祺指述係以0000000000號之電話與興隆信用貸款之自稱陳小姐之人連絡,陳小姐就以代書費等要求伊匯款,伊便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匯入其指定之帳戶等語(見刑案偵查卷宗(一)第二八六反面)相符,且從監聽資料中發現,九一年五月六日及九一年五月十五日被告賴文英均曾於前揭地點,分別與甘健賢、邱垂達太太通話(見九一他字一一四八號偵卷第二冊第一0五及一一0頁之監聽譯文)。足徵被害人侯俊祺係被告賴文英所承辦。則被告賴文英為主要承辦人所詐得之金額為三萬四千五百元。

(十六)被告張淑華雖辯稱:伊並不知道其夫趙文忠等人所為係詐騙他人金錢,伊僅幫忙抄帳而已云云,然張淑華於警、偵訊時自陳到過趙文忠等人之詐騙地點二次,亦知悉他們常更換工作地點及向「小陳」購買人頭帳戶、電話,另觀之扣案張淑華之記帳帳冊,均係本案被告之代號及應分得款項之記載,其對被告趙文忠等人之詐欺犯行豈有不知之理?又依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五月一日、五月八日、五月十六日監聽譯文中被告張淑華分別與洪炳文、趙麗珠、甘健賢、周得福之談話內容可知,張淑華應知悉趙文忠等人係從事詐騙他人之犯罪行為,核與被告張淑華於本院九十一年聲羈字第三五一號訊問時亦自承:伊知道趙文忠是在詐騙,..他是一、二天左右會拿帳回來讓伊幫忙登帳等語相符,足見被告張淑華與被告趙文忠等人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十七)至被害人張利祥、謝金珠、蘇嘉鳳、曾鈺君、施勵明、林美芳、黃美玲、陳承揚、黃政賢等人所指訴行騙之人偽稱要與前揭被告等人雖不相符,致本院無從認定究係何被告所承辦,惟除上開被害人所指述之虛設行號、刊登電話、匯入之帳戶、刊登之報紙或夾報之方式,均為被告趙文忠、甘健賢等二人所提供之帳戶外,且(1)於扣得帳冊資料(被告林蓮花處)發現有被害人張利祥之資料,可徵被害人張利祥亦為趙文忠、甘健賢共組詐欺集團之受害人無訛,又其化名張義民,可見不詳詳詳細年藉化名張義民之成年男子,詐騙金額為十二萬八千元;(2)金冠銀行個人信貸除張玉淇即林蓮花外,另尚有一名化名陳美惠者,共同使用該行號,且分列二支電話號碼,可見應另一化名陳美惠即邱佳蕙者之成年女子,而被害人謝金珠、蘇嘉鳳、曾鈺君均以金冠銀行及其上電話聯絡,有宣傳單附卷可稽,又被害人陳承揚、黃政賢均指稱一化名邱佳蕙者聯絡,是被害人謝金珠、蘇嘉鳳、曾鈺君、陳承揚、黃政賢等五人應係該化名陳美惠(即邱佳蕙)所詐騙,金額為六十六萬一千一千三百十元。(3)被害人施勵明係與一化名邱美莉之成年女子聯絡,而林美芳、黃美玲則均一化名陳小姐之成年女子聯絡,是被害人施勵明是一化名邱美莉之成年女子所詐騙,金額一百十六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元。(4)同理被害人林美芳、黃美玲係一化名陳小姐之成年女子所詐騙,金額為四十六萬八千三百元。再參以上開查獲之被告洪炳文等七人,供承參與詐欺之人均己被查獲,則前揭化名應係被告周得福、張淑慧及洪炳文等七人中之人或數人所為。

(十八)右揭被告甘健賢如何於前揭時地,將一張林蓮花之黑白照片寄給綽號「小陳」,而變造謝又新身分證等情,業據被告甘健賢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初訊時供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林蓮花供述相符,且該謝又新之身分證確係黏貼林蓮花之相片,為變造之身分證,亦據本院勘驗在卷,並有上開身分證扣案可稽,可見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至於被告甘健賢事後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其詞,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十九)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以維生,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謀生職業,均非所問。本件被告趙文忠、甘健賢自九十年八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遭警查獲為止,先後以在中國時報等報紙上或以夾報之方式刊登貸款廣告,誘使需款孔急之被害人與被告洪炳文等十四人聯絡,並依其等之指示,將手續費等各種名目之費用匯入其等指定之人頭帳戶內,上開被告等人,均知悉係以詐騙錢財為其工作內容後,或待在上址反覆為詐騙手段或負責提領詐欺所得或為之記帳以得分配詐欺所得等行為迄至為警查獲止,是其等顯均有打算長期經營此業為務,並恃此營生之意。

(二十)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一一0號判例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參照)。本件常業詐欺之模式自廣告起至分配詐欺所得止,歷經購買人頭帳戶、人頭電話、以偽名接聽電話、抄錄資料、記載每日詐欺所得、通知取款、保管詐欺款項至分配詐欺所得止,均有專人為之,自應整以觀,不容割裂,始為一完整之常業詐欺模式,本件各被告間於詐術行為中,互有分工,應各視為參與常業詐欺之一部,自屬共同正犯無訛;又其等於九十一年四月後,雖有分組之情形,惟二組間均以被告趙文忠、甘健賢為主導,該二組間顯然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十九)綜上所述,被告趙文忠等十九人自白部分核與事相符,否認部分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趙文忠等十九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被告趙文忠、甘健賢、周得福、洪炳文、玉怡惠、林蓮花、仇智敏、張淑慧、陳一鳴、林嘉凌、陳明智、張永杰、賴文英、邱垂達、陳瑞坤、趙麗珠、張清松、張淑華、陳慧雲等十九人,以詐術騙取他人錢財,並賴以維生,核其等十九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被告甘健賢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特種文書罪。被告甘健賢偽造「蔡三棋」印章、偽簽「蔡三棋」署押之行為,皆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甘健賢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偽刻「蔡三棋」之印章一顆,為間接正犯。被告趙文忠、甘健賢、周得福、洪炳文、玉怡惠、林蓮花、仇智敏、張淑慧、陳一鳴、林嘉凌、陳明智、張永杰、賴文英、邱垂達、陳瑞坤、趙麗珠、張清松、張淑華、陳慧雲等十九人,就上開常業詐欺罪間,於各該等參與詐騙之時間內,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甘健賢就前揭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特種文書罪,與綽號「小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甘健賢所犯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被告甘健賢所犯常業詐欺罪與變造特種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趙文忠、甘健賢二人自九十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及被告趙麗珠自九十年十二月間起至同年九十一年三月止之如事實欄所示以外之常業詐欺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與前開起訴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自亦在本院審理之範圍。被告張淑華前曾於八十六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張淑華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趙文忠等十九人,均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共同謀議而為前揭詐騙手段,被告趙文忠其等二人詐騙之時間長達十一月之久,其間僱用共犯詐欺行為之員工人數亦甚多,而受其等詐財之人數甚多,所詐得之金額至少達七百餘萬元以上,致生之危害至鉅,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惡性非淺,而被告洪炳文等十四人雖僅係受僱之員工,然均係按其等各人間所詐得之數,依比例計酬,而非僅領取固定之薪資,其等涉入詐術情節甚深,被告邱垂達、陳一鳴則僅係負責提領款項,被告張淑華則僅負責記帳及保管現金之工作,涉入詐術情節較淺,及趙文忠等十九人其等分別參與犯罪時間之久暫,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甘健賢所犯上開二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陳一鳴、邱垂達等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等均坦承參與前揭犯罪事實,且所涉情即較淺,尚具悔意,其等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等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等二人緩刑如主所示之期間,用啟自新(被告張淑華所涉情節亦較淺,惟其已有前科,不符緩刑之條件)。又公訴人請求量處被告趙文忠、甘健賢等二人有期徒刑六年乙節,一則本院認定金額未及公訴人所起訴之之數額,再則卷內之被害人僅有三十餘人,是審酌上情及依本院前揭說明後,認公訴人之請求無從照准,併此敘明。至其他被告雖或有與被害人和解,惟僅只與少數被害數額較少之人為之,對數額較大之人,則置之不理,況其等共同詐欺之金額亦未能歸還被害人,本院縱有悲憫之心,然為維社會公益,雖被告等人一再請求緩刑乙節,亦無從照准,併此敘明。

三、扣案之「蔡三棋」印章壹顆、九十年十月廿三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營運處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新客戶簽章欄內「蔡三棋」之署押壹枚,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外,扣案之如附表五編號一(1)及(3)所示之筆記本三本為被告洪炳文所有,而行動電話及筆記型電腦,則均屬被告趙文忠所有,以供被告洪炳文或洪炳文等八人使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二(1)所示之筆記本四本,為被告洪炳文等八人所有,行動電話為被告趙文忠所有,以供被告林蓮花使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三(1)所示之筆記本一本,為被告張永杰所有之物,行動電話則屬被告趙文忠所有,以供張永杰使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四

(1)所示之筆記本一本,為被告張清松所有,行動電話為被告趙文忠所有以供張清松使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五(1)所示之筆記本二本,為被告陳明智所有,行動電話為被告趙文忠所有以供陳明智使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七(1)所示之筆記本及行動電話,為洪炳文所八人所有,行動電話為被告趙文忠所有以供洪炳文等八人使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七(2)所示之SIM卡,係被告趙文忠所有以供洪炳文等八使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八所示之筆記帳冊六本(封面上分別載有甘、81、$、A5及招財等字樣),為被告張淑華所有,以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如附五編號九(1)所示之物,為被告甘健賢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十(2)及編號十二(2)所示之物,為被告甘健賢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五編號十一(1)所示之物,為被告趙文忠、甘健賢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分據前揭被告於警詢或偵審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除前揭之物外,如附表五警方查獲時扣得之物品,或係被告等十九人私人使用與詐欺無關,或係尚屬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等十九人犯罪所用之物,自非得予以沒收。至於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一百十六萬八千元,雖屬被告趙文忠等人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至十九止,詐欺所得,惟係被害人所匯入,既已扣案自應發還予被害人,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甘健賢、周得福及賴文英另有對被害人黃美玲為常業詐欺行為,犯有常業詐欺罪,惟被害人謝惠如係指訴其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中旬,透過中國時報,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匯入周家興帳戶,時間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其時距被告被告甘健賢、周得福及賴文英實施前揭所述之詐欺行為,達一年左右之時間,而在該近一年之期間並無任何被害人指述被告等三人涉有犯行,尚難認被害人黃美玲部分亦是被告甘健賢、周得福及賴文英等三人所為,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周得福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一月間之如事實欄所示時間之前,亦涉犯有常業詐欺罪,惟被告周得福參與常業詐欺罪之時間已如前壹一(五)所述,公訴人所認尚屬無據,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蓮花另涉有以偽稱孫惠珍,虛設永盛融資;被告張淑慧以偽稱田次蓮,虛設溢元個人簡貸;被告甘健賢、周得福、賴文英以偽稱游宜芳、吳翠婷、王慧琳,虛設國庫專業信貸、群益信貸公司、信隆信用貸款;被告甘健賢等人,偽稱王玉敏、陳怡文、陳志豪,虛設誠信全方位融資公司;被告甘健賢等人以偽稱劉智娟,虛設順發個人信用貸款,另涉有常業詐欺罪等語,惟前開公訴人均有指出有何被害人被害,又無匯入之帳戶,此部分亦無證據足以證明前揭被告確有常業詐欺之犯行,惟此部分與前揭起訴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即被告甘健賢被訴偽造署押部分及被告周得福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甘健賢又於九十一年三月間,在台中市○○路之仲介公司,持「蔡三棋」身分證正本,冒用「蔡三棋」之名義與仲介公司職員簽訂租賃契約,並偽簽「蔡三棋」署押姓名租賃契約書上,表示係「蔡三棋」本人簽約,然後交予仲介公司人員,用以租用臺中市○○區○○路二段四十之八號D棟十四樓之五之房屋供私人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蔡三棋」。因認被告甘健賢另涉犯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署押罪嫌等語。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情節,固據被告甘健賢於警訊及偵審中均坦承不諱,然遍查全卷及所有扣押物,均無公訴人所指之該租賃書,更無公訴人所指之仲介公司職員其人,而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本院又查無其他之證據,足認被告甘健賢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此部分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甘健賢此部分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得福與甘健賢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周得福交付「蔡三棋」之身分證一枚予甘健賢,而由甘健賢未經蔡三棋之同意,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士林營運處,以「蔡三棋」之名義,填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且於該申請書之新客戶簽章欄內,偽簽「蔡三棋」之署押一枚,表示係「蔡三棋」本人申請電話使用,而偽造前開申請書,進而將前開申請書持向承辦之中華電信士林營運處業務人員而行使之,據以申請

(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四線電話,裝設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再傳接至0九三九—二三八三四0號等如附表一所示轉接電話,以供其作為詐騙之用,足以生損害於「蔡三棋」及中華電信公司。因認被告周得福另與被告甘健賢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書罪嫌等語。訊據被告周得福堅決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辯稱:伊並未交付蔡三棋的身分證給甘健賢,亦不知甘健賢冒用蔡三棋的名字等語。經查,同案被告甘健賢固於偵查中曾供承是被告周得福交付蔡三棋的身分證給伊,叫伊去申請的等語,然同案被告甘健賢初於偵查中供稱:身分證係向綽號「小陳」取得等語,且同樣被告甘健賢所用以詐騙之帳戶、金融卡、身分證均係自綽號「小陳」處取得,亦據其於警訊中供明,況甘健賢於本件詐欺案件中居於主導之地位,則蔡三棋之身分證是否係由被告周得福所交付,確有可疑?再者,蔡三棋之身分證果係被告周得福所交付,何以被告甘健賢未於一開始即供出係被告周得福,反而推給未同時遭警拘提之被告周得福,直至其後本院傳訊被告周得福到庭後,被告甘健賢又改稱:以蔡三棋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電話係其自己所為,之所以供稱該身分證係被告周得福所交付,係為了脫罪等語,再參以前揭共同被告均指述係甘健賢主導本件詐欺案件,可徵被告周得福所辯應堪採信。是以,尚難僅憑共同被告甘健賢有瑕庛之指述,即推論被告周得福有此部分之犯行,此外,本院又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周得福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此部分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周得福此部分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進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共11 筆 / 現在第7 筆 第一筆| 上一筆| 下一筆| 最末筆 |友善列印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 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事 實

一、

二、案經 警察局 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百 十 條第 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日期:200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