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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33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乙○○○○局法定代理人 鄭榮隆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號違反水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水利法等案件之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十九日宣判在案。茲原告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 源 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