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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一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三萬一千六百元。(二)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 敏 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