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中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巷○○弄一樓負責人蔡光隆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中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巷○○弄一樓負責人蔡光隆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