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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交附民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曾信雄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甲○○即葉建麟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五九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