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戊○○○住台中原 告 丙○○原 告 甲○○原 告 乙○○原 告 丁○○共同訴訟代 理 人 劉進堂被 告 庚○○被 告 己 ○被 告 辛○○○○吊公司法定代理人張來好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七六號過失致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