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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交附民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六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 法 官 許 金 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