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蔡基發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八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