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甲○○原 告 乙○○共 同 訴 訟代 理 人 徐文宗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丁○○○企業社即黃志清 設台中縣太平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緝字第九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